村庄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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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乌力吉1997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企业、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村庄,是指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实施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

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管理工作,委托苏木乡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1994年11月8日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或本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

(五)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

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业经1997年10月2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闻世震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工商、地税、交通、邮电、土地、卫生、环保、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工商、地税、交通、邮电、土地、卫生、环保、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前段时间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

没有编制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不得进行建设。

第七条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二)村庄和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三)村庄和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四)村庄和集镇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六)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第八条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必须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等公用设施安排;(四)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五)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景观的建设要求;(六)近期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布置。

三亚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三亚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三亚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要求,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特定控制区内村庄规划建设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特定控制区是指城镇规划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军事管理区、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沿海重点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成片建设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应当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自然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保持村庄和民居景观特色。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村庄规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在村庄张贴、网络发布等多种方式公开规划成果。

村民委员会应当全套留存规划成果供村民查阅。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设项目审批等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研究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村庄居民住房设计图集及相关规划实施管理细则。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履行村庄规划管理相关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审批、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场地管理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育才生态区违法建设行为立案查处工作。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正文:----------------------------------------------------------------------------------------------------------------------------------------------------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一二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1993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范围内因村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村镇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在县(市、区)村镇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办理村镇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村镇建设的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村镇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三)具体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实施;(四)负责指导与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以及集镇基础设施。

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贯彻“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的方针,依靠地方财力、集体和农民的力量,按规划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村镇建设必须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汕头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汕头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汕头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0]汕府第44号一九九○年七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村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包括各建制镇(不含县城镇)、乡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国营农(林)场场部和各村村庄的建设规划,下同‟,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必须认真执行《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各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市、县(区)和镇(乡)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村镇规划建设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镇(乡)总体规划和镇(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五条村镇规划是指导和管理村镇建设的依据。

镇(乡)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规划法,和《村镇规划原则》以及《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镇(乡)总体规划及所在地集镇建设规划,并由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属本市区各镇(乡)和各县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及所在地集镇建设规划,应经县或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各镇(乡)的总体规划及其集镇建设规划统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各县的重要建制镇由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确定。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上报县(区)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营农(林)场场部所在地的建设规划,由各场组织编制,报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属国营农(林)场建设规划,应征求该场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公布…其中国营农(林)场部和各村村庄的建设规划由该场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公布‟。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现发布《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九日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和生产设施、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集镇为重点,全面组织实施。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当突出地方民族风格。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具体管理措施;(二)组织编制、实施村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村镇各项建设活动,核发选址意见书,审批村镇工业、民用建筑设计,审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监督、检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四)指导并监督检查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五)组织开发、推广村镇建设新技术,组织村镇建设人才培训;(六)安排并监督使用村镇建设各项经费;(七)查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2.01【实施日期】202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2月1日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管理,深化“多规合一”改革,优化村域空间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开展村庄规划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城镇、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的村庄,纳入城镇、产业园区规划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规划。

第四条村庄规划是村域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庄范围内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应当遵循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自然格局,突出热带海岛和民族特色,保留山水林田湖草独特的自然和田园风貌,保持村庄和民居景观特色,符合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的需要。

第六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住建、发改、生态环境、财政、民政、水务、旅文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村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被修正]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文号:晋政发第56号发布日期:1994-11-8执行日期:1994-11-8生效日期:1997-10-25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或本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

(五)对基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

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

(三)对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第六条村庄、集镇的建设必须编制规划。

村庄、集镇规划包括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以及地质构造断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集镇,应有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编制防灾专业规划。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6•【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施行日期】1995.1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村庄和集镇,都应当制定和实施规划。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建设逐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以组织村(居)民集资统建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庄和集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推动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建设许可证。

(五)负责村庄、集镇建设勘测设计、建筑施工和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村庄、集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统计工作,并对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进行审定。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 苏木乡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体负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报批;
(三)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申请的审核和定位放线工作;
(四)对村庄和集镇建设工程施工和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及其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旗县建设行主管部门对兴办苏木乡镇嘎查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申请的审查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是否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是否确定了具体地点和用地范围;
(三)建设项目是否依法经审核或者批准;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三)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向排水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五)占用、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
(六)破坏或者损毁邮电、通讯、给水、供电、卫生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擅自占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公共场所。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场所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保证在批准使用期满时拆除。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九条 擅自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

赣州市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49号

赣州市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49号

赣州市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赣州市政府令(第49号)《赣州市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赣州市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村庄生产和生活环境,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不包括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成区和因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用房的用地。

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整与安排用地、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与用地协调工作,具体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部门驻乡(镇)机构承担。

社区村庄规划管理制度

社区村庄规划管理制度

社区村庄规划管理制度一、前言社区村庄规划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社区村庄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制度旨在规范社区村庄的规划建设活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基层治理效能,实现优质生活圈的建设目标。

二、规划管理范围社区村庄规划管理包括城市社区和乡村村庄两个层面。

在城市社区方面,规划管理涵盖社区建设、公共设施、绿地公园、交通道路等方面;在乡村村庄方面,规划管理包括村庄规划、农田规划、生态保护等方面。

三、规划编制程序1、规划编制立项社区村庄规划编制由相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确定编制单位,制定规划编制方案,并报批相关主管部门。

2、调查研究对社区村庄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社区村庄的优势和不足,明确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和目标。

3、规划编制根据社区村庄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需求,制定详细的规划方案,包括规划图、规划报告等内容,征求相关部门和居民的意见,并修改完善。

4、审批报批完成规划编制后,报请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公示对批准的规划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

6、实施监督规划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并及时调整和完善。

四、规划管理原则1、科学性原则社区村庄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保护。

2、民主性原则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居民、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协商的决策机制。

3、可持续性原则规划应当注重社区村庄的可持续发展,考虑长远利益,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4、开放性原则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拓展社区村庄的发展空间。

五、规划管理措施1、加强规划监督建立健全的规划监督机制,加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2、强化规划宣传加强社区村庄规划的宣传工作,提高居民对规划的认识和参与度,增强社区建设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

3、加强规划专业培训加强社区村庄规划专业人才培养和培训,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和质量,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

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

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

第九条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三)确定乡(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五)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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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洋乡村庄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村,保留自然村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规划编制类型
编制村庄规划分为村庄建设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两类。

四、规划编制要求
1.承担编制村庄规划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2.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五、规划编制资金管理
1.村庄规划编制费用按照编制合同执行。

2.列入建设规划的村庄编制费用由乡财政先行拨付,之后在创建特色村、
小康示范村创建经费中扣除,列入整治规划的村庄编制费用由乡财政全额拨付。

3.乡财政在各村村庄规划评审稿出台后凭合同拨付。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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