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大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公司向美国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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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大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公司向美国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
我方与周一上午时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第五章国际贸易实务概述(交易磋商程序)
1、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10时,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500美元CIF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请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
(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
(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
答:分析要点:(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外商有可能未收到该信件,我方应尽快撤回发盘,并采用加急电报或传真等方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到达受盘人,让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
(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但由于客户尚未接受,则可以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
因为按《公约》规定:在合同签订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发盘人,发盘可以撤销。
(3)如果是第六天上午9点发现,但客户已接受发盘,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
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接受该笔交易或承担违约的后果2、某月8日,我方向韩国A公司发盘“可供一级芝麻10公吨,每公吨1500
美元CIF纽约,适合海运包装,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请速复电”
A立即复电:“你方8日电我方接受,用双层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芝麻的市场价格猛跌,A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
请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
要点评析:根据《公约》规定涉及到货物包装方式的变更,除非双方合同中另有约定,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只要原发盘人没有马上表示反对,接受是有效的,双方合同成立
3、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丝绸产品的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3月8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与你方丝绸产品数量为××,请先电汇5%的货款。
”对方于3月11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问这笔合同是否成立?并简述理由。
3.这笔合同不成立。
根据公约规定,有关货物付款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对方最后复电改变了付款条件,我方要求对方电汇5%的货款,但外商将该笔货款修改为保证金。
因为实质性变更了发盘条件,应视为还盘。
4、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 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
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A中间商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以转
美国B商。
”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请问:对方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首先说一下要约或发盘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的条件吧: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条款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再说一下你公司的情况吧。
中间商A向你方邀请发盘,你方向A做了发盘。
你要清楚,你是向A发盘,而不是B公司发盘。
(参考第三条)。
而A公司的回电,构成了实质性换盘,所以,你方发盘失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你方在这笔交易中已经不受法律约束了。
所以B公司的要求是无理的。
不用理会。
如有不对之处敬请谅解。
B公司要求是不合理的。
你对A公司的发盘才是真正具有法律效益的,但是经A转给B的,不属于你公司发过去的。
你方向B公司之后发的,才是具有效益的发盘
5、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
11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
请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长期贸易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订立的长期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已接受订单。
”而卖方于11月1日收到了买方2000订购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其答复已超过了双方长期协议中规定的收到订单后15天,其行为可视作已接受了订单。
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国际贸易实务》计算与案例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一、计算题: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50公吨羊毛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公量来计算商品的重量,商品的公定回潮率是10%,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抽样检测所得的实际回潮率是8%,试计算该批商品的公量是多少?
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50×(1+10%)/(1+8%)=50.39公吨
二、分析题: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或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该多交还是少交?
卖方最多可交105公吨,最少可交95公吨。
多交部分的作价方法有:
1)按合同价格作价;2)按市场价格作价。
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应按合同价格作价。
因为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卖方应少交,即只交95公
吨。
三、案例分析题:
1、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
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甚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失赔偿。
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
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2、我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pyw-A、pyw-B和pyw-C型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A代替pyw-B装运出口。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
答:我方这样作是不合适的。
因为如双方事先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搭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
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
就本案而言,我方在发现pyw-B型冰箱数量短缺,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以其他型号的电冰箱来代替。
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