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立法法_对设区的市一级地方立法制度的重大修改_王正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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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 国 家 宪 法 法 律 政 策

法令

政 令 不 抵 触 的前 提下

可 以 制 订 和 颁 布 地 方 性法 规
并 报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务 委 员 会 和 国 务 院 备 案



2 7
条规定





直 辖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在 本
院 备案
1 、

应 尽 快 批准

4

提 请省


治 区 的 人 大 综 上


宪法



地方 组织 法 》 的 规 定

公布

并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国 务
以 及 上 述 立 法 工 作 机 构 关 于修 改
明来看

地 方组 织法



3

的 说

设区的市



治 州 以及东


治州


治 县的
治 机 关行 使 宪法第 三

中山
嘉 峪 关 三 沙 这 四 个地 级 市 地 方 立 法 权

章 第 五 节 规 定 的 地 方 国 家 机关 的 职 权
宪法 使


同 时 依照
又 对 其地 方 立 法 权 限 范 围 作 了

定的限制

理解


在不 同 宪法

委 会 地方 立 法 权
设区的市


级 人大 及 其 常 委 会
行 政法 规 和 本 省



治 区 的 地方 性法 规相

制 定 的地 方性 法规
之前

在 未 经省 级 人 大 常委 会批 准

抵 触 的 前提 下
可 以 制 定 地 方性法 规
报省


是 没有 生效 的


治区

直辖市 以 及 省


行政 法规
制 定权 持

决定

命令

可见宪 法对 部 门 规 章 的

区 的 人 民政 府所在 地 的 市 和 经 国 务 院 批准 的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政府

‘‘
依 据说
的 观点
这 是 《 地 方 组织 法 》



还 可 以 根 据 法 律和 国 务 院 的 行 政
2
款 则 对 省 会 市 和 经 国 务 院 批准 的 较

治 区 的 人 民 政府所 在地 的 市和 经 国 务 院 批准 的

大 的 市 的 人 大 常 委 会 作 了 相 同 的 规定
常委会 法工 委

全 国人 大
较 大 的市 的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本 市需 要 的 地方性 法规 草 案
策 略
S t r a t e g i es
立法法 》 对设 区 的 市 级地 方 立法 制 度 的 重 大修 改


王正斌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国 家 法 室 副 处长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会 决 定 提 出
地 方立 法 权 的 较 大 的 市 数 量

草 案补
只要 同宪法

行 政法 规

充 规定


治 区 人 民政 府所 在 地 的 市 和 经 国
和 本省


治 区 的地 方 性 法 规没 有 抵触

原 则上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市 的 人大 常 委 会 可 以 拟 订 本市 需 要 的 地 方性 法 规 草 案 常 委会 制 定

根 据 实 际 需要


也 可 以 制 定规 章


这 种意 见被 称 为
职权说
” 。
般 性地 规定 设 区 的 市 的 人大 及其 常委 会完 整 的立
法权

种 观 点 认为


制 定 规 章不 是行政 机 关 固 有 的

这是因为


授权 经 济 特 区 制 定 特 区 法 规


权力
制 定规 章 要有 法律

法 规 的依 据


这种 观
1
只 是个 别
具 体 的 授权
而 法律如 果

般性 地规

点 被称 为
依据 说


根据
宪法


0 0
条的
定 设 区 的 市 的 人大 及 其常 委 会 完整 的 立 法权


规定

对 省 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会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制 定

避 免 重 复立 法
维 护 国 家法 制 统

1


为此

可 以 制 定 地方 性 法 规


报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1 1

立 法法 》 对 设 区 的 市

级 地方 立 法 制 度 作 了 重

常 务 委 员 会备 案
治区


宪法 》 第

5
条规 定



大修改


既 赋予 了 所有 设区 的 市

草案


的说 明 》

2 3 2

中 国 法律 评 论
策 略
S tra t eg e s




是宪 法 明 确 赋 予 的
1
2

现行

宪法

颁施 行
治 区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 员 会 批 准 后 施 行
由省




9 8 2
年 修改


1
: ’
要 依 法 赋 予所有 设 区 的 市 地 方 立 法 权


以 适应 地



直 辖市 的 人 民 代表 大 会和 它 们 的 常 务 委 员

方 的 实 际需 要 范围



又 要 相 应 明 确 其地 方 立 法权 限 和



在不 同 宪 法
法律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前提

关 于 四 个 法 律案 旳说 明


4
参见全 国 人 大常 委 会秘 书 长
十八 次 会 议 上 所 作 的


法制

工作
委 员 会 主 任 王汉 斌
1
9 8 6

1
1

1
5
在 第六 届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关 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代 表 大 会 选 举 法


因此



治区

直 辖市 的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在 现 行 宪 法 颁 布施 行 之 前
3
已具 有 地方 立 法 权 参 见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副 委 员 长 兼 法 制 委 员 会 主 任 习 仲 勋
。 《
1
9 8 2

1
2

6

在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上 所 作 的



不少 地方 提 出

除直 辖市 外

市 的 人 大 及 其常 委会

可 以 在 同 宪法

法律


些较大的 市

政治
经济


文 化 地 位 比 较重 要


政 法规 和本 省


治 区 的 地方 性 法 规 不 相 抵 触 的

也 需要 因 地 制 宜 地制 定
些 地 方 性 法规


逐 步 增 加 有


设 区的市

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地方 立 法
十 八 届 四 中 全会 决定

权 的 性质



步提 出

明 确 地 方 立法 权 限 和 范 围

设 区 的 市 地方 立 法权
依 法 赋 予 我 国 宪 法 没 有 赋 予 设 区 的 市 级 地 方 人 大 及 立 0 其 常 委 会 地 方 法权 0 《 宪法 》 第 条规 定 为 落 实好 党 中 央 的 精 神 既

因此


直 辖市

治 区 具 有地 方立 法
1
参 见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副 委 员 长李 建 国


2 0
1
5

3

8

在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上 所 作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立 法 法修 正 案


全 国 人大 其常 委 会 授权 深圳 在 地 的 市制 定 特 区 法规
常 委会批 准而 直接 生 效

厦 门 等 经济特 区 所
法规 制 定 规 章外
提下

在 不 同 法律

法规 相 抵触 的 前

特 区 法 规无 须 省 级 人 大
并 不意 味着 法律 可 以

在 法律 赋 予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宪 法 》 没 有 对 地 方 政 府 规章 制 定 权 作 出 规 年修 改




在本 部 门 的 权 限 内


发布 命 令

指示 和 规 章



1
9 8 2

地 方组 织 法 》 时



3 5
条第

1
因此
制 定部 门 规章


必 须 根据 法律 和 国 务 院 的

项 增 加规 定
法律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具 体 情况 和 实 际 需 要
可 以 制 订和 颁 布 地 方 性 法 规

在和 国 家 宪 法

政 策 法 令 政 令不 抵 触 的 前 提 下
、 、


并 报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和 国 务 院 备 案
为 了适

前 提下

制 定 本 市 需 要 的 地 方性 法 规

报省



应 这些 城 市 的 实 际 需 要


又考虑 到 宪法 规定 省

治 区 的 人大 常 委 会批准 后 施 行
区 简 化 审 批 程序

并建 议 省 法律



治区

直辖 市 才有 权制 定地方 性法 规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法和 其他 法律规 定 的 权 限行

立 法法 》 对 设 区 的 市

级 地 方立法制度 的 修改
治权

根 据 本地 方 实 际 情 况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的

需要把握 以 下几个 方面

法 律 政 策
定权


据此



治 区 也 有地 方 性法 规制
地方 组 织 法 》

赋予省 会市 和

治 区 的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报全


国 务 院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地 方 性 法
国 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和 国 务 院 备案
规 草案 拟订权


其中第
2 7
条第
2
款规 定





3
8
条第

立 法 法 》 对 于 地 方 政府 规 章 的 制 定 依 据

条第
2
百度文库
款规定





治 区 的 人 民政 府所 在地
根源 就 在 于
方立 法 权

宪法 》 赋 予 省级人 大及 其常 委会 地

的 市 和 经 国 务 院 批准 的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但没 有 赋 予设 区 的 市

级 人大及 其 常
根 据本 市 的 具 体情 况和 实 际 需 要 法律

是 改 变 了 宪 法 规 定 的 地 方 立 法 制 度 权 持
职权 说

的观 点


宪法


9 0
条第
2
款规定


各部
决定

各 命




规 章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制 定 权 的 区 别 委 员 会 根据 法 律 和 国 务 院 的 行 政 法 规

级 人大 及其 常 委 会 并

9 8 6
年修 改
地方 组 织 法 》

赋 予省 会市和

不 具 有 省 级 人 大及 其 常 委会
样 完 整 的 地 方立 法

经 国 务 院 批 准的 较 大 的 市 地方 立法 权

中第
7


其 立 法 权 是 省 级 人 大 地方 立 法 权 所 派 生 的
其 制 定 的 地方 性 法 规 的 效
2
事实上

在 现 行 宪 法 颁布 施 行 之 前

1
9 7 9
年制 定 的


地 方 组织 法
、 、



6
条规定
自治




治区


直辖 市 的 人 民 代表 大 会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实 际 需要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
的说明》

2 0
1
5
年第
2


总第
6



2 3 3


是 由 省 级人 大 常委会赋予 的


需 要注 意的 是

点认 为

有 权 制 定 规 章 的 行 政 机关 除 了 根 据 法 律


草案 建议适 当扩 大

民 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和 国 务 院 备 案


全 国人
较 大 的 市制 定 地 方性法 规 的 权力
规定 省



关 于 四 个 法 律 案 的 说 明 》 区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和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可 以 拟订

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地 方

提请省


治区 的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和 地 方 各 级人 民 政府 组织 法
的说 明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审 议 制 定
大 常委会 法 制 委员 会
中对 此作 了 说 明

并报 全 国人

中 对此 作了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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