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基本性质

票据的基本性质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360docs.net/doc/4014522660.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360docs.net/doc/4014522660.html,/ 票据的基本性质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

各种票据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

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票据特性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014522660.html, 票据特性 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票据的基本性质: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 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 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

货物运输保险的六大特征是什么

货物运输保险的六大特征是什么 从世界范围来说,货物运输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是最古老的险种之一。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各种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遭受损失的一种保险。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国内贸易,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手中,都要经过相应的运输过程。为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已经成为贸易、尤其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险,不仅能够保障货主的经济利益,而且有利于商品交易和运输业的正常发展。 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其保障对象、承保标的、承保风险、保险合同变更、保险期限和保险关系六个方面。 一、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对象具有多变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对象的多变性主要指的是被保险人的多变性。贸易活动中货物买卖的目的不仅是实现其使用价值,更重要的是实现货物的价值或货物的增值,这就决定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频繁易手,不断变换其所有人,从而必然会引起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的不断变化。 二、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是流动中或运动状态下的货物,它不受固定地点的限制。 三、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综合性 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远远超过一般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从性质上看,既有财产和利益上的风险,又有责任上的风险;从范围上看,既有海上风险,又有陆上和空中风险;从风险种类上看,既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客观风险,又有外来原因引起的主观风险;从形式上看,既有静止状态中的风险,又有流动状态中的风险。 四、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变更具有自由性 由于运输中的货物面临的风险大小及出险几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承运人而非被保险人,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可以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由转移,而无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因而,在实践中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往往被视同提货单的附属物,随着提货单的转移而转移。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陈方杰 2007-06-05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利得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及)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1] 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作为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多有规定。 票据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性质上是一种债权,并且是一种短期债权。票据法基于加强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保障票据安全性的要求,规定了票据债权的短期债权性和形式债权性,即规定了票据权利的短期消灭时效和权利行使的严格形式要件。持票人稍有疏忽,不遵守这些规定,就有丧失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可能。这些性质与特点体现了票据制度本身的需要,但在涉及票据制度和普通民事制度的关系上,却导致了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容易丧失,而部分债务人单方面获得了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对价却不必支付票面金额。这对于票据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票据法为谋求相互间利益的均衡,补救当事人的损失,遂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2] 因此从形式上看,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出于制度配置的需要。我国既然选择了短期时效和严格的追索权手续,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就是必然。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为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条即是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那么,上述规定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民事权利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厘清,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要件、时效、利息计算、担保权的继承等诸多内容的适用都有不无裨益。 有关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归纳起来有五种不同观点。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相同。[3] 票据上的权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4] 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存下来的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与票据权利有着割舍不断的联系,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此为德国通说。日本学者进一步推演,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虽不是票据权利,从实质上考虑它应是票据上的残存物或票据权利的变形物。[5] 特定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既非票据权利,也非民事权利,而是基于衡乎的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6] 不当得利请求权说则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7] 笔者赞同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之债而产生的,其性质就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而其它几种学说都有不当之处。票据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是由于票据权利人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即由于请求权本身的过失和不作为造成,而并非由于票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有何侵权行为所生,所以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损害赔偿请求权说显然对性质判断有误。同样,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所产生,而且其法律关系也非票据关系,产生的时间也是在票据权利消失之后,将利益返还请求权视为票据上的权利难以自圆其说。利益返还请求权以票据权利的消灭为前提,即它是票据权利消灭后独立发生的权利,并非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或变形物,二者之间的联系只是时间顺序的衔接,但条件与价值等方面并没有什么实质的联系。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理论解释上牵强之处甚多。特定请求权说更是勉强且流于表面,并未能给利益返还请求权真正定性。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流通性 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流通主要通过票据转让来实现的,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的自由转让是票据实现各项功能的客观要求;但是,基于票据权利的私权利性质,以及维护票据信用和票据安全的需要,法律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又规定了对票据流通的某些限制。因此,票据流通性实质上是流通与流通限制的有机统一。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票据转让有以下优点: (1)受让人能行使的权利确定,行使权利的证明简易; (2)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简便;

(3)受让人免受基础交易的抗辩; (4)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受让人的权利就越有保障等。 正是由于票据转让有此等优越性,票据才更具流通性。 票据流通性的确立与发展 一般认为,票据起源于欧洲十二三世纪的“商人法”,[1]其最初的形式是汇票,是适应商业需要而产生的。它的产生解决了三个问题:金属货币不足,运输金属货币不便和异种货币之间兑换困难。最初的汇票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可流通。只有同时具备了两个条件时,汇票才得流通:“一是销售货物的商人愿意接受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支付;二是签发汇票的货币兑换商或者其指示付款的货币兑换商同意。”[2]为表明持票人取得汇票是正当的或者是便于找到汇票的让与人,以防虚假票据的目的,商人在接受另一商人的汇票时,往往要求后者在汇票上签章。至16世纪末,汇票背书流通制度便逐渐形成,无论汇票凭证文件上记载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它都可以背书转让给第三人。但18世纪中叶以前,汇票流通受许多限制和受让人须承担诸多风险,如支付对价的限制,抗辩权风险等。后来,曼斯费尔德重新界定了流通性原理,创设了抗辩切断制度,修改了对价原则。这样,进一步增强了票据的信用,节约了票据流通的费用,实现了票据的融资功能。英美法系现代意义上的本票起源于英国内战时金匠签发的便条,但普通法院当时拒绝承认其流通性。至1704年,英格兰的“票

票据贴现概念 操作种类及特点

票据贴现概念操作种类及特点 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交易种类 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操作种类及特点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是客户较为容易取得的融资方式,操作灵活、简便。贴现利率市场化程度高,资金成本较低,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财务费用。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给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非常好,相对较容易取得贴现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以票据贴现方式融资,手续简单、融资成本较低。 3.协议付息票据贴现 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双方按照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贴现利息后银行为卖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该类票据贴现除贴现时利息按照买卖双方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外,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处理完全一样。 特点:票据贴现利息一般由贴现申请人(贸易的卖方)完全承担,而协议付息票据在贴现利息的承担上有相当的灵活性,既可以是卖方又可以是买方,也可以双方共同承担。与一般的票据相比,协议付息票据中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谈判力量以及各自的财务情况决定贴现利息的承担主体以及分担比例,从而达成双方最为满意的销售条款[3] 。 办理条件编辑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 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其实票据也有一定的功能与性质。以下是由整理的票据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

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的特征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教育保险的基本特点

教育保险的基本特点 教育保险是一款专门针对少年儿童在不同生长阶段的教育需要提供相应的保险金。教育金的产生使被保险儿童在一生的各个特定阶段都可储备一笔基金,减轻父母的经济负担,充分体现父母对子女的呵护和关爱。 教育保险的基本特点 1、专款专用。子女教育要设立专门的账户,就像个人养老金账户用在退休规划;住房公积金账户用在购房规划,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专款专用。 2、没有时间弹性。子女到了一定的年龄就要上学(如7岁左右上小学,18岁左右上大学),不能因为没有足够的学费而延期。 3、没有费用弹性。各阶段的基本学费相对固定,这些费用对每一个学生都是相同的。 4、持续周期长,总费用庞大。子女从小到大将近20年的持续教育支出,总金额可能比购房支出还多。

5、阶段性高支出。比如大学教育,平均每个孩子每年1万,4年就是4万元;出国留学费用,总价15万元以上。这些费用支付周期短,支付费用高都需要有提前的财务准备。 6、额外费用差距大,必须准备充足。子女的资质不同,整个教育过程中的相关花费差距很大,所以宁可多准备不能少准备。 如何购买教育保险产品 如何购买教育保险产品呢?现在,招商信诺推出了珍爱天使,其特色主要包括: 1、教育经费,提前储备。孩子年满18岁时,给付60%保额的大学教育金;合同期满,给付40%保额的创业金,累计给付高达主险保额的100%; 2、大病/医疗,全面兼顾。一旦投保,在孩子22岁前,孩子不仅享受30种重大疾病保障,同时还享受住院医疗津贴,大病/医疗保障年年有效、不间断; 3、父母关爱、缴费无忧。在交费期内,若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整张保单余下年度的保费,让保单承载父母的爱心呵护,不至中断; 4、生存津贴,细心关怀。若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孩子还将连续5年每年获得生活津贴和教育津贴两项利益,累计高达主险保额的50%; 5、关爱津贴,提前获益。合同生效后,且经过犹豫期,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给付当期已交主险的保险费的12%作为关爱保险金。 家长们在为孩子选择教育保险产品的时候,可以好好考虑一下,结合自己家庭的实际状况,找到一份更加适合自己孩子的教育保险。

承兑汇票种类及定义

承兑汇票种类及定义 种类 在中国国内的贸易中,承兑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两种。这两种汇票都与远期付款有关。 银行承兑汇票:这里的汇票就是传统的由债权人开出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命令书。当这种汇票得到银行的付款承诺后,即成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短期的融资工具,期限一般在30天到180天,90天的最为普遍。 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 本词条所涉及的承兑汇票即是国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 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 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与国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定义相似,但不同之处在于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往往是收款企业(出票人)自行签发给付款人的汇票,其性质相当于账单(bill),其在不同的情形中,对付款人的约束力亦有不同。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跟单的承兑汇票,一般是信用证付款文件中的跟单文件之一,买方对卖方开具见票后一定期限天数付款的跟单汇票,于银行提交货物运输及提货文件时,应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这种承兑汇票,因为是信用证付款文件之一,属于银行信用文件,对付款人有必须付款的约束力。 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承兑汇票,一般是收款人(出票人)直接开给付款人的账单,属于商业信用,对付款人并不具有必须付款的约束力。 承兑汇票程序 基本流程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用。这是因为付款人与出票人在出票之前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关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一定金额的款项,或者付款人对出票人负有债务。所以,出票人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为了使付款人做好付款的准备,持票人在汇票到

保险法的特征及主要内容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_保险法的特征及主要内 容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保险法本质和精神的基本原则,它既是保险立法的依据,又是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对保险 立法和司法都有指导意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保险与防灾相结 合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害赔偿原则;公平互利、自 愿协商原则;近因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 一、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 保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危险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防止和减少危险事故,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小到最低程度,由 此产生此一原则。 1.保险与防灾相结合 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防范,要求保险方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②向投保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备; ③与社会各方互相配合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和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④必要时,经被保险人同意,由保险方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⑤对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投保方加强对危险事故的管理。 2.保险与减损相结合 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据此原则,如发生保险事故,投保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抢救,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而保险方 则通过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承担投保方因施救产生的损失。 二、最大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投保人而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应承担两项义务: ②履行义务,即向保险方作出承诺,保证在保险期内遵守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某些规则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对于保险人而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也应承担两项义务: ①履行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的条款,应当明确说明,未 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力。 ②保险人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也有学者将这一条表述为“弃权和禁止抗辩”,指一方当事人如果在合同 中放弃了某项权利,将来就不得反悔而向对方再申请这项权利。这 主要适用于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如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明知不能 承保或者因收取高额保险费而冒险签发保险单,就属于弃权行为。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或给付。 三、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 和人身保险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相关利益,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应具备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 ②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③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票据的概念与特点(doc 10页)

.(.....)

票据的概念和特点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2.是一种证劵化权利3.是一种无因性权利4.是一种两次性权利 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民保属于一种合意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 票保为票据保证人所为的一种独立的单方的法律行为。 ?(二)形式不同:民保则可以是要式行为,可以是不要式行 为。票保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保证人必须根据票据法第46条 的规定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绝对应记载事项并签章; ?(三)效力不同:民法上的保证只有从属性而无独立性,主 债务无效或被撤销,则保证债务亦无效。票据保证的独立性则 大于其从属性,除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形式上欠缺而无效 外,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归于无效,保证人仍应负担保证债务。 四)在被保证人是否确定上不同:民法上要求在保证关系时被 保证人必须确定,否则保证关系便无法成立;而票据保证未载明被保证 人姓名或名称时,该票据保证行为仍属有效,并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被 保证人。 (五)保证方式不同: 民事保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票据保征则只能是连带保证 (六)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不同: 民法中的共同保证人的连带 责任可以根据特约予以排除。票据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 能由保证人按照自治原则予以排除。 (七)附条件的效力不同:票据保证不允许附条件,民法对保证附条件没有限制性规定。

常见的虚假票据有哪些主要特征

常见的虚假票据有哪些主要特征 继理财“宝宝”们大热之后,现在互联网理财市场正刮“票据”风。从以往上线的几款票据理财产品来看,产品一经上线,短时间即被抢光。尽管部分票据理财甚至打出“唯一风险是银行倒闭”的宣传语来营销,但其背后隐藏的风险还是引来了不少质疑。常见的虚假票据有哪些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呢? 1、“大头小尾”票据 这种票据一般大写位不封顶,小写位不写“¥”字,然后在“百、千、万”位上再自填数额,从正面看有时可以以假乱真。对此的鉴别办法是从发票背面看笔迹、笔画轻重、数字排列是否整齐,从这些方面是能看出破绽的。 2、连号票据 这类票据可从日期和票号上看,正常的是连号票据的编号与日期顺序相一致,而虚假发票往往是日期在前而编号在后或日期在后而编号在前。 3、过期票据 一般从年号、格式、纸质上可鉴别真伪,这种票据容易在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出现,一般连号的比较多,纸质较黄。 4、直接撕下后自填票据 这类票据字体生硬做作,笔画细而不畅,品名、单位、数量及大小写金额错位较多,票据背面没有复写痕迹。自带复写票据自带颜色不一,一般是将同一张票据左边裁下一小条再复写,这种票据比正常票据要短而左边齐整,有时还会出现字体笔画不连贯有间隔断线的情况。 5、克隆票据 即造假者通过复制真发票的发票号码与发票代码所制作出的假发票。因为该类发票所使用的是仿真度较高的纸张和印刷技术,且印制真发票的票面信息,故仿真度高、迷惑性强不易被人察觉。 总体来说,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因此持票人应该特别小心。

票据概念当事人

第三节票据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1、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与付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A、基本当事人 a、出票人。是指依法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出票银行;支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b、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C、收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当付款责任的人。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B、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当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a、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当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指汇票主债务人。

2010新版票据主要特点

2010新版票据主要特点 自2011年3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据凭证,停止签发旧版银行票据凭证。2011年3月1日前签发的旧版票据,仍可继续流通使用。 二、新版票据凭证的主要特点 (一)防伪工艺的调整。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水印纸;清分机支票、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清分机纸;所有纸张中增加了新型荧光纤维;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中增加了安全线;所有票据凭证均采用双色底纹印刷。 (二)印制标准的调整。 1.票据号码。所有票据的号码调整为16位,分上下两排。使用支付密码器编制密码的支票,仍以票据号码后8位流水号作为编码要素。 2.支票。统一支票底纹颜色,不再按行别分色;现金支票的主题图案为梅花,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主题图案为竹;支票号码前不再冠地名;现金支票上的“现金支票”字样改为黑色印刷。 3.汇票。统一汇票(含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底纹颜色,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再按行别分色;汇票主题图案为兰花;银行汇票号码前一律不再冠地名;银行承兑汇票左上

角不再加印各银行行徽;取消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无色荧光暗记。 4.本票。本票主题图案为菊花;行名前不再加印统一徽记;号码前不再冠地名。 5.所有票据小写金额栏分隔线由实线改为虚线。 (三)凭证格式、要素内容的调整。 1.支票。取消小写金额栏下方支付密码框,调整为密码和行号填写栏(现金支票只有密码栏);将“本支票付款期限十天”调整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十天”;存根联“附加信息”栏由三栏缩减为两栏,相应扩大收款人填写栏;背面缩小附加信息栏,背书栏由一栏调整为两栏;“附加信息”栏对应的背面位置加印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汇票。取消银行汇票收款人账号;小写金额栏增加亿元位;将左上角“付款期限壹个月”调整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印在票据背面左边款;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右下框增加密押栏。 3.本票。增加小写金额栏;将左上角“付款期限贰个月”调整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贰个月”,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在票据背面左边款;金额栏右下方增加密押栏和行号填写栏。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习题:票据的概念与特征含答案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习题:票据的概念与特征含答案 【知识点】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考情分析】 票据是考试的难点也是重点,是考试不定项选择题的高频考点,要求考生掌握。 【考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保证人属于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考题·多选题】(2010年)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 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 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 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考题·单选题】(2015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该记载人是( )。 A.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B.粘单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C.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D.票据持票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为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考题·多选题】(2018年)下列关于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说法正确的有( )。

保险定义特征要素分类功能

一、单选题 1、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关系。这一特征所体现的保险特性是(B ) A.商品性 B.互助性 C.契约性 D.经济性 2、保险标的发生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围被称为(A )。 A.风险单位 B.风险标的 C.损失程度 D.损失单位 3、王某以其价值25万元的汽车同时向甲、乙两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和25万元。王某的这一购买保险的行为属于(B )。 A.复合保险 B.重复保险 C.共同保险 D.合作保险 4、于某保险金额为5万元的保险财产由于第三者原因发生火灾而全损,于某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按有关条款全额赔偿后,向该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追得6万元。保险人对这6万元的处置方式是(B )。 A.全部据为已有 B.留下5万元,1万元归还被保险人 C.全部归还被保险人 D.留下5万元,l万元与被保险人平分

5、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这种关系体现了保险的特性具有(B )。 A.确定性 B.契约性 C.保障性 D.储蓄性 6、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尚不确定,而是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保险合同的这种特征表明保险合同具有(B )。 A.保障性 B.射幸性 C.附合性 D.有偿性 7、(B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A、保险价值 B、保险金额 C、实际价值 D、市场价值 8、下列不属于财产保险的是:(D ) A、运输工具保险 B、责任保险 C、信用保险 D、意外伤害保险

9、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B )。 A、代理人 B、保险人 C、经纪人 D、公估人 10、属于保险的微观作用的是( A )。 A、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B、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行 C、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D、有助于推动科技发展 11、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A )承担责任。 A、保险人 B、保险代理人 C、被保险人 D、投保人 12、(D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自然人 B、集团 C、公司

中国票据市场运行特征有哪些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4014522660.html, 中国票据市场运行特征有哪些 我国票据市场经过前几年的快速发展,如今已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今年以来,特别是3月21日央行调低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后,市场资金富余,而受宏观调控政策及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我国票据市场又出现了一些新特点。 为此,我们邀请了部分业内人士对今年前三个季度及第四季度票据市场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特别是对近期央行新政策的出台会给票据市场带来何种影响进行了深入探讨。 向左走向右走 票据市场2005年前三季度分析及第四季度展望 “春江水暖鸭先知”,虽然央行2005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尚未出台,相关数据尚未正式公布,但业界却很容易做出前三季度票据市场“量升价跌”的基本判断。笔者认为,第四季度,票据市场总体格局不会有大的改变,但经济金融形势、央行货币政策以及票据

市场参与主体的价值取向都会对年末走势产生微调。 前三季度:利率持续下行,市场出现新变化 资金面宽松,票据市场利率持续下行。今年以来,M2增长速度连续7个月超过M1,且增速有提高的趋势,大量资金出于避险的目的,纷纷向银行体系集中,银行存差扩大。商业银行为应对上市、资本充足率达标,同时考虑到宏观调控、企业利润下降等因素,均不约而同地采取了审慎放贷的态度。由于渠道缺乏,银行一般又都选择将资金投向流动性、安全性更强,但收益性不高的货币市场。票据市场资金供大于求,导致过去一些以资金需求为导向进行转贴现卖出的机构交易量下降,加剧了各金融机构票据市场竞争,票据市场利率步入下行通道,第三季度转贴现利率已降至1.5%左右。此轮票据市场利率走低呈现三个新特点:一是与货币市场其他子市场利差缩小。央行调低超额准备金利率后,票据市场利率与货币市场同向变动趋势明显,市场利率逐步走低,与货币市场利差趋于缩小。截至9月底,今年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买入票据加权利率与同业拆借市场加权利率的平均利差为42个基点,而去年两者有87个基点的利差水平。二是相当部分地区或银行的贴现利率突破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3.24%的底线,部分地区甚至降至2.04%左右。三是票据市场利率已接近或低于商业银行筹资成本。有资料显示,华夏银行和民生银行的平均存款成本分别为1.86%和1.76%,较低的招商银行也在1.29%,一般认为国

投行业务品种及概念

第一部分债务资本市场 一、产品 (一)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年以内的债券)和中期票据(期限在1年以上的债券)是债务资本市场业务重点产品。两种产品均按一次注册两年有效期内分期发行方式管理。 两类票据融资成本均低于同期贷款。其中融资券相对而言成本更低,根据不同信用级别约低于同期贷款1.5%-2.7%(1年期1) 融资券在两年 o 额度有效期内可以连续发行3次(一般为1年+9个月+1年),期间配合 2笔过桥贷款可以构造3年期融资产品。 中期票据特点为期限较长,可以发行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以及嵌入一定的提前赎回权。根据不同信用级别,中期票据成本相对同期贷款低0.35%-1.5%(3年期2),0.4%-0.15%(5年期3)。另固定利率中期票据相对于贷款(为浮息债务)可一次性锁定未来融资成本,从而更为理想地对冲加息风险。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将经营性物业未来现金流和物业价值一并打包组 建信托,并由信托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信托受益券,为物 业持有人进行融资的产品。房地产投资信托一般是中长期融资,存续期 间支付固定融资成本,到期时物业持有人通过回购信托权益完成本金偿付。物业所有权在信托存续期间不发生转移,不损失物业升值收益或涉及额 1此利率为2010年1月1日参考价,利率可能随时变动,具体适用利率请咨询总行投行部。 2同上 3同上

外税负。物业现金流可以切割成不同优先级别的层级,从而大幅度提升信托受益券综合信用级别,降低融资成本。 (三)企业债 企业债是发改委管理的中长期债务融资工具,主要用于发改委批准项目的配套资金,其产品特性与中期票据类似。目前只有证券公司可以担任企业债的主承销商,我行可以牵头人和财务顾问角色营销客户,之后与证券公司合作进行项目申报审批,我行按照比例承担销售责任,收益按照比例分成。 (四)金融债 金融债包括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发行的债券。商业银行债券包括一般性金融债、次级债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财务公司发行均为一般性金融债。我行可以直接担任主承销商。 (五)资产支持票据(计划推出)资产支持票据是企业以自身拥有的资产(土地和固定资产、大型设备等)和未来现金流(应收账款、回购协议、企业资产运营现金流等)委托给信托公司组建自益信托,企业以取得的信托权益为支持发行的票据。通过资产支持结构,企业可以进一步提升债项信用级别,降低融资成本。未来资产支持票据有望突破净资产 40%发债规模限制,产品试点有望于2010 年上半年推出。 (六)私募票据(计划推出)私募票据是通过既定私募模式在银行间市场通过非公开渠道发行的债券。私募票据优势在于融资规模不受净资产40%限制,不公开披露信息,审批发行速度更为快捷。私募

保险的定义、特征、要素、分类、功能(精)

一、单选题 1、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关系。这一特征所体现的保险特性是( B A.商品性 B.互助性 C.契约性 D.经济性 2、保险标的发生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被称为( A 。 A.风险单位 B.风险标的 C.损失程度 D.损失单位 3、王某以其价值25万元的汽车同时向甲、乙两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和25万元。王某的这一购买保险的行为属于( B 。 A.复合保险 B.重复保险 C.共同保险 D.合作保险

4、于某保险金额为5万元的保险财产由于第三者原因发生火灾而全损,于某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按有关条款全额赔偿后,向该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追得6万元。保险人对这6万元的处置方式是( B 。 A.全部据为已有 B.留下5万元,1万元归还被保险人 C.全部归还被保险人 D.留下5万元,l万元与被保险人平分 5、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这种关系体现了保险的特性具有( B 。 A.确定性 B.契约性 C.保障性 D.储蓄性 6、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尚不确定,而是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保险合同的这种特征表明保险合同具有( B 。 A.保障性 B.射幸性 C.附合性 D.有偿性 7、( B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A、保险价值 B、保险金额 C、实际价值 D、市场价值 8、下列不属于财产保险的是:( D A、运输工具保险 B、责任保险 C、信用保险 D、意外伤害保险 9、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 B 。 A、代理人 B、保险人 C、经纪人 D、公估人 10、属于保险的微观作用的是( A 。 A、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B、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行 C、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D、有助于推动科技发展

票据的种类

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的定金额的有价证劵。 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特征: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如果持票人一旦丧失所持的票据,那么失票人虽说仍是该票据的真实权利人,却处于既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也不能转让票据。 一、汇票 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类: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单位等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相关规定: 1)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所谓记名是指在汇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领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书方式将领款权转让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领款权。 2)银行汇票的汇票金额起点为500元。 500元以下款项银行不予办理银行汇票结算。 3)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 这里所说的付款期,是指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这里所说的一个月,是指从签发日开始,不论月大月小,统一到下月对应日期止的一个月。比如签发日为3月5日,则付款期到4月5日止。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将不予办理。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是指利用银行汇票办理转帐结算的方式。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适用范围广。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并且银行汇票既可以用于转帐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五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 官方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014522660.html,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五章第一节讲义 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一切行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改写、涂销、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付等。 如背书,原先票据关系是在出票人收款人之间及付款人之间产生票据关系,一旦收款人将票据背书出去,就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持票人。这种情况下,票据权利的主体发生变更。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票据关系的消灭,导致票据关系灭亡的票据行为。如付款、涂销。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产生和变更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亦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和保付六种。 付款、参加付款等导致票据权利关系消灭的票据行为不属于这章所指代的票据关系的含义。我国票据制度中,为了保证票据现行票据关系的顺利,所以没有规定所有的票据行为。在我国规定的票据行为要比狭义的票据行为更加窄。仅包括四种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出票。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关系为目的,并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 本节所讲的票据行为是指狭义的票据行为。在此要指出的是,不同的票据所涉及的票据行为是不同的,有些票据行为是汇票、本票、支票共有的行为,如出票、背书、付款等,而有的只是某一种票据所独有的行为,如承兑是汇票所独有的行为,保付是支票所独有的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除具有法律行为的特征外,与一般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 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要式性或称定型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在票据上记载法定的事项,否则,将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其具体要求是: (1)行为人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此处所谓书面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其一,必须以一定的文字书写。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其二,必须在票据凭证上书写。如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民事保证和票据保证是有很大区别的:票据保证具有一定独立性,即使被保证的债务是无效的,也不影响票据保证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普通的民事保证是一种主从合同关系,被保证的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其三,必须在指定位置书写记载。如,出票、承兑以及以出票人、承兑人为被保证人的票据保证,都必须在正面进行;有的必须在背面或粘单上进行。如,票据的背书和以背书人为保证人的票据保证行为。 (2)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表现为按一定的款式作出记载。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有款式之要求,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款式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票据行为都要求行为人签章。行为人不为签章的,该票据行为无效。 (3)由于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当事人未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进行记载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票据金额的记载应当有中文记载和数码记载,缺少一项票据无效。票据事项之记载,既不能少于法律的强行规定,也不能多于法律的规定。 不同的国家对票据记载的要求不同。关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