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基本性质
经济法 第十一章 票据法
2、狭义: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专指票据法所 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 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本票就是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 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多选题
某市食品加工厂向该市粮油公司签发一张汇票, 但未记载付款地。试问下列哪些选项可能确定为 付款地? A. 汇票出票地 B.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C. 付款人的住所地 D. 付款人的经常居住地 答案:BCD
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多选题
依《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未记载票据付款地时, 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B.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为付款地 C.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D.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AB
二、票据的分类
银行汇票
银行现金汇票
银行转账汇票
汇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票 据
本票 支票 银行本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第二节 票据的性质与作用
一、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其意是指票据权利与该票 据的实际占有不可分离。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 持有和提示票据。 2、票据为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是在票据作成时才发生的,在票据依照 法定要式作成并交付之前,票据的权利并不存在。
三、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汇票的从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等。 (一)背书 1.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作背书转让的持票人为背书人,接受票据受让背 书的人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可以再 次背书,称为再背书。
什么是票据,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一、什么是票据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把握这一概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
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第三,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
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二、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
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
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三、票据的基本性质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
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
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票据行为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票据⾏为的性质是怎么样的我们经常听说发票,都知道发票是可以报账什么的,,但是请问你们知道票据⾏为的性质是什么吗,可能您不知道,不知道没关系啊,接下来店铺⼩编为你整理了关于票据⾏为性质相关⽂章,请⼤家看下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票据⾏为的性质前⽂已经指出,票据⾏为是⼀种商事法律⾏为。
那么,票据⾏为⼜是⼀种什么性质的法律⾏为呢?它究竟是单⽅法律⾏为还是契约⾏为?对此,各国票据⽴法和票据法理论⼀直存有争论,⾄今仍莫衷⼀是。
从总体上看,德、⽇等⼤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理论多主张单⽅⾏为说,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理论则多主张契约⾏为说。
单⽅⾏为说认为,票据上的债务仅因债务⼈的单⽅⾯⾏为⽽成⽴,故为单⽅⾏为,亦即仅依⾏为⼈⼀⽅意思表⽰、⽽⽆须相对⽅意思表⽰的⼀致即可成⽴的法律⾏为。
票据具有流通性,持票⼈通常是不特定的,因此⾏为⼈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为,是对不特定的持票⼈作出了意思表⽰,对此持票⼈⽆需承诺,亦⾔之,当事⼈之间⽆需成⽴合意,⾃然也就不属于契约⾏为⽽属于单独⾏为。
契约⾏为说认为,票据债务⼈之所以负担票据上之债务,乃票据债务⼈与票据权利⼈缔结契约所致。
除缔结契约之外,票据债务⼈必须将票据交付给票据债权⼈,⽽债权⼈必须受领该票据,才能产⽣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票据本⾝就是⼀种契约,⽆需另以契约证明其存在。
这种契约因具有流通性,所以法律只从形式上推定其由签名⼈与持票⼈订⽴⽽成,⾄于实际上情形如何,在所不问。
我们认为,学者之所以⼒倡票据⾏为的单⽅⾏为说,主要是从票据的流通性特征⼊⼿,强调票据的流通性以及对善意持票⼈的保护理念。
⽽倡导票据⾏为契约说,则主要从对票据当事⼈之法律约束⼒⾓度强调对票据债权⼈的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
但就票据⾏为的契约说⽽⾔,它⽆法解释善意持票⼈取得票据权利的来源问题,因此⽆法充分体现票据法所强调的对票据流通性以及对善意持票⼈的保护理念。
票据⽴法为克服这⼀缺陷,⼀般都会对善意持票⼈是票据的合法受领⼈作出推定,同时推定在票据上签名的⼈已接受对价,因⽽在善意持票⼈与票据债务⼈之间依然成⽴合法契约关系。
票据的性质
票据的性质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
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
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
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
不存在的。
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做成同时发生的。
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无须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
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方式,才
能产生正常的票据效力,否则,票据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换言之,票据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
而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也在符合格式要式的范围内发生票据法上的文义效力。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2. 票据的产生与发展
票据起源于中 国,早在中国的唐 宋时期就有了票据 的雏形。唐代的“ 飞钱”类似于汇票 ,“贴”类似于银 行的支票;宋代的 “便钱”类似于即 期汇票,“交子” 类似于本票。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国 家也出现了票据,并且发展速度非 常快。在欧洲,票据起源于12世纪 ,意大利的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 书”类似于本票;15世纪,商品买 卖多以票据接收;16世纪,法国开 始有了背书的制度;17世纪,一些 国家开始进入票据成文法时期;18 世纪,英国开始使用支票;19世纪 ,各国票据制度逐步健全,1882年 英国颁布的《票据法》成为世界票 据法典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 票据的含义
广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
作为某人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
,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应用案例
案情:
甲国的A公司销售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给乙国的B公司,其货款的支付 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B公司准备好10万美元现金,在约定的交货地点直接将现金交付给A公司。 (2)A公司开出要求B公司支付1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得到B公司承兑后,A公 司即可将其作为10万美元的等价物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支付。 (3)B公司向其在本国的开户银行C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C银行同意并 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A公司委托其开户银 行向C银行提交信用证及项下的全部单据,C银行审核A公司提交的单据并确认 无误后,向A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
票据的概念和性质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的概念和性质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繁荣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
就其历史来看,学者们多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票据起源于12世纪的欧洲。
当时欧洲各国的商事交易极为发达,商人们为避免货币因交通不便带来的携带困难,通常以现金到货币兑换商处换取一张凭证,依该凭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店支取当地通用的货币。
这种凭证即为票据的萌芽。
到了现在,票据成为“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
一、票据的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票据呢?我们认为,探讨票据的概念,需要从证券以及有价证券的概念入手。
证券,实质上乃表彰私权利之书据;有价证券,指具有财产价值并且可以成为交易客体之证券。
有价证券与权利紧密结合、融为一体,要行使证券表彰之权利,就必须拥有证券,可以为所有,也可以为占有。
学理上,根据不同标准,有价证券可以划分为若干种类。
根据有价证券之占有与权利之享有间的关系,可以分为完全有价证券与不完全有价证券。
前者以占有证券为享有权利之必要要件,丧失占有即不能享有权利,后者虽也以占有为享有权利之要件,但丧失证券之占有,并非绝对不能享有权利;根据有价证券与权利发生时间,可以分为证权有价证券与设权有价证券。
前者权利发生在前,证券发生在后,后者则为证券与权利同时发生。
根据有价证券上有无记载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可以分为记名有价证券与无记名有价证券。
前者证券上记载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后者则未记载任何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
根据有价证券所表彰权利的性质,可以分为债权有价证券、物权有价证券与社权有价证券。
前者所表彰权利为债权(如债券),中者所表彰权利为物权(如钞票),后者所表彰权利为社员权或者社权(如股票)。
根据有价证券所表彰权利客体是否为金钱,可以分为金钱有价证券与非金钱有价证券。
前者所表彰的权利客体为金钱,后者所表彰的权利客体为物、劳务以及无体财产等非金钱形式。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的含义
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票据的基本特征 票据的功能
一、票据的含义(BILLS) 票据的含义(BILLS)
广义的票据概念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 广义的票据概念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 包括汇票、支票、本票、股票、仓单、提单、 包括汇票、支票、本票、股票、仓单、提单、 债券等等。 债券等等。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 支票和本票。 支票和本票。 狭义票据的定义:票据是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 狭义票据的定义: 支付一定金额, 支付一定金额,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即证券在一旦设立以后, 即证券在一旦设立以后,其证券权 无因证券的含义: 利就和证券原因分离了,成为独立 利就和证券原因分离了, 的债权债务关系, 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票据 原因的影响。 原因的影响。
票据的基本特征( 二、票据的基本特征(二)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requisite in form) (二)、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准确理解狭义票据的含义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 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对该定义的理解: 对该定义的理解: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无条件支付 3)可以流通转让 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5)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
(二)票据义务的种类 主票据义务:按照票面记载给付金钱, 主票据义务:按照票面记载给付金钱,由主债务人承担 副票据义务: 副票据义务:背书人被追索 辅助票据义务:参加承兑、保证 辅助票据义务:参加承兑、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1流通性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流通主要通过票据转让来实现的,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的自由转让是票据实现各项功能的客观要求;但是,基于票据权利的私权利性质,以及维护票据信用和票据安全的需要,法律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又规定了对票据流通的某些限制。
因此,票据流通性实质上是流通与流通限制的有机统一。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票据转让有以下优点:(1)受让人能行使的权利确定,行使权利的证明简易;(2)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简便;(3)受让人免受基础交易的抗辩;(4)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受让人的权利就越有保障等。
正是由于票据转让有此等优越性,票据才更具流通性。
票据流通性的确立与发展一般认为,票据起源于欧洲十二三世纪的“商人法”,[1]其最初的形式是汇票,是适应商业需要而产生的。
它的产生解决了三个问题:金属货币不足,运输金属货币不便和异种货币之间兑换困难。
最初的汇票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可流通。
只有同时具备了两个条件时,汇票才得流通:“一是销售货物的商人愿意接受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支付;二是签发汇票的货币兑换商或者其指示付款的货币兑换商同意。
”[2]为表明持票人取得汇票是正当的或者是便于找到汇票的让与人,以防虚假票据的目的,商人在接受另一商人的汇票时,往往要求后者在汇票上签章。
至16世纪末,汇票背书流通制度便逐渐形成,无论汇票凭证文件上记载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它都可以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但18世纪中叶以前,汇票流通受许多限制和受让人须承担诸多风险,如支付对价的限制,抗辩权风险等。
后来,曼斯费尔德重新界定了流通性原理,创设了抗辩切断制度,修改了对价原则。
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1、实质要件 (1)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票据法上规定的使票据 义务产生的必要条件 票据行为的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 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 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 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 由对抗该持票人 假设AB两个企业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合同, B向A发货,A向B签发了支票,B将支票背书转 让给C,事后经查B向A发的货质量有问题,A作 为债务人,如果C是善意的,而且C支付了对价, 不能提出抗辩;如果C是善意的,无对价取得的, A可以以对抗B的事由,来对抗C
(1)“出票人”在汇票(正面)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 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 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 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 责任” (2)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 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 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 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二、汇票的出票 (一)汇票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 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内容: 1、做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 2、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二)汇票的记载事项 1、汇票出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付款人的名称; (4)确定的金额;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章 票据
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票据关系
基础关系
资金关系
对价关系
出票人付款人
出票人收款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
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职能
结算职能
信用职能
支付和流通职能
票据概述
四、票据的法系
英美法系 (Common Law System)
英美法系中包括英国、美国和英联邦成员国如加 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很早以前,英美没有专 门法典,判案是根据以前某法官的案例原则来判定。 形成法系后,以英国1882年订立的《票据法》为基 础,规定了汇票和本票的票据法规,并把支票包括在 汇票内。1952年,美国制定的《统一商法法典》中, 包括了关于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法规。
案例分析
请问: 1)付款人能否以 C公司欺诈为由拒绝向E公司付款,为什 么?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 3)D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会影响汇票效力?
票据概述
大陆法系 (Civil Law Syste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法典作为法院判案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由中华人 法国、德国等30多个国家。 1930年,法国、德国等 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 30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了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 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 1931 年又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5月10日 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这两项法律是比较 完善的票据法规,统称为《日内瓦统一法》。
汇票
三、汇票的相对必要事项 付款日期(Tenor/Maturity) 见票即付 见票日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后定期付款 定日付款
票据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票据是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以及旅行支票四种。
那么,票据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今天赢了网小编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票据的法律特征有:(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券证券。
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
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
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
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
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二、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
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
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三、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
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各种票据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
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
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
票据总论
融通汇票
平煤公司需要融资,它(被融通人)开出以某 承兑公司为付款人的融通汇票,没有付给对价, 要求承兑公司(融通人)承兑汇票 。 再交给贴现公司予以贴现,把净款立即付给平 煤公司(被融通人)使用。 等到汇票到期日,平煤公司把应该还款的票面 金额交给承兑公司(即融通人) 此时贴现公司向承兑公司提示要求付款,承兑 公司使用平煤公司交来资金付款给贴现公司,结 清这笔融资业务。
委托证券 支票
二、票据的性质
(一)票据的设权性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一经作成,票据当事人 的权利随之产生。票据发行的目的就是设定票据 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 手段的功能。 离开票据,就不能证明其票据的权利。票据权 利的产生必须做成票据,权利的转移要交付票据 ,权利的行使要提示票据。无法提示票据就无法 实现票据权利。
在英美法中,转让有三种类型 1. 让与 一般债权的让与,如合同的转让。必须 以通知原债务人为条件,受让人的权利要受 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例:A卖给B一批货物,并将应收帐款转让 给C。如果A的货物有问题或根本没有交货 ,B可以对C据付货款。
2. 转让 物权凭证的转让。如,保险单,提单 等。可以凭交付或加上适当背书而转让, 无须通知债务人。但受让人的权利不能优 于出让人。 甲窃取了乙的提单,并把它转让给丙 ,即使丙是善意的、付了对价的受让人, 由于甲对该提单无合法的权利,丙也不能 对该提单取得合法权利。一旦乙发现被窃 ,有权要求丙返还提单。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 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对该定义的理解: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无条件支付 3)可以流通转让 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票据法ppt
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丧失(15) 保全处所与时间(16) 时效制度(17)
追 索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61):期后追索、期前追索 未出具拒绝证明的责任(62) 追索权的丧失(65) “选择追索”、“变更追索”、“代位追索”(68) 追索权的限制(69)
本票
支票
自付票据73 付款期限78 追索权丧失79
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35)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 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 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 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背书
拒付或期后背书36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 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 当承担汇票责任。
例题分析
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 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 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知识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解析】(1)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 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胡某和 陈某均不享有票据权利;(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 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黄某虽然是善意不知情的,但 是其未支付合理对价,其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陈某,故黄某不享有 票据权利。
背书
背书的概念和背书当事人(27,32)
背书连续(31)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 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 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 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票据的基本性质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性质是什么票据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些货币请求权,具有流通性质,票据代表的基本性质是什么,现在店铺为大家解答有关票据代表的基本性质的疑问。
票据的基本性质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
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
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
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
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
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
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券证券。
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
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
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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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票据的基本性质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
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
各种票据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
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
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
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
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
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