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全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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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 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 注意: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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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 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 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 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 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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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 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 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 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 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 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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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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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及时地办理支付结算,不仅有利于国家减 少货币流通量,节约现金使用,充分发挥银行 的监督作用,严明企业结算纪律,维护经济秩 序,保障资金安全,而且有利于企业顺利 结清债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例题】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 活动中使用( )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 清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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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 (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
融机构进行
• (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格式统一、正 确填写)
• (三)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 • 【例题】下列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主体中,
属于中介机构性质的为( )。 • A.银行 B.国家 C.企业 D.个人
•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 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 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不得 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 也应受理。
•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 "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 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 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 (一)概念
•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 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 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 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 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款项结算,除按照国家现金管 理条例规定可以直接使用现金办理收付结算外,都 必须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即通过银行将收付的 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
• (2)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 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 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 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 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如变更票据上的到 期日、变更付款日、变更付款地及变更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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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 追究其刑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 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 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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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 •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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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支付结算的要求
•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 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 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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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百度文库
• 【答案】A
• 【解析】《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 构”
• (四)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 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 统一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 分级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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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 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 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A.票据 B.现金 C.汇兑 D.托收 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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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ACD
• 【解析】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 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 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 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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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付结算的种类 • 1、是否使用票据结算(如图) • (1)票据结算 • 支票、本票、汇票(商业汇票、银行
汇票)
• 【注意】无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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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 包括( )。
• A.银行汇票 B.股票
• C.商业汇票 D.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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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ACD
• 【解析】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 (2)非票据结算:汇兑、委托收款、托
收承付、信用卡(或证)
电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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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 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 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 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 三字。
• 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应对被伪造票 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不能以票据 伪造为由进行抗辩。票据上其他记载事 项被变造的,在变造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 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 载事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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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 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 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 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的签名或盖章。
•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 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 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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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 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 (1)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 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名 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 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伪 造承兑签章及伪造保证签章等票据上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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