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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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司法互助关系问题 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上,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 香港特别行政区要与外国就其与该国间的司法互助 关系作出安排,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 – 我国已经与外国缔约的双边和多边的国际协议,中 央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征 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我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 适用,这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单独参加的公 约
四、法院的审判原则
• • • • • 1、独立审判原则 2、遵循判例原则 3、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 4、实行陪审制度的原则 5、法定语文诉讼原则
四、法院的运作程序
• 刑事诉讼
– (提出检控-简易程序审讯-正式审讯-判 刑)
• 民事诉讼
– (状书程序、披露文件程序、非正审程 序、正式审讯和执行判决程序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 法制度
大纲
• 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 • 第二节 法院制度 • 第三节 检察制度 • 第四节 律师制度 • 第五节 对外司法联系
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
• 按照《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香港“ 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这里所指的“ 现行法律”,是指“中英联合声明”签 署之前已存在的香港法律。这一规定至 少表明了以下两点:其一,现行法律包 括现行有关司法机构组织、人员等司法 制度方面的法律;其二,“基本不变” 并非全部不变,而是部分具体法律的全 部内容或部分内容不变。
•
义务
–
•
监督与处分(纪律委员会) 监督与处分
四、律师组织
• 1、律师行 律师行
– 律师是通过组建律师行或者受雇于律师所的方式进行 律师业务活动的,根据香港《公司法》的规定,律师 不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以独资或合 伙的形似成立。
• 2、律师会 律师会
– 香港律师会成立于1907年,是根据《执业律师条例》 设立的律师专业团体,是社会团体,非官方机构。律 师公会经最高法院等级,并由其领导。香港的事务律 师都必须参加律师公会,其执业证书也是由该会判定 颁发的。
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
• 基本法对司法制度的规定
– 两个特点:一是基本保留香港原有的司法 体制;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终审 权。 – 作为单一制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香港 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终审权,是“一国两 制”下的创举。香港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 ,享有案件审理的终审权,此举在国际司 法制度史上也是罕见的。
• 上诉程序 • 司法复核 • 证据法
五、法院适用的法律
•
– – – –
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判中应该依照的 法律
基本法 原有法律 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
•
可供参考的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 例
第三节 检察制度
• 1、检控机构的性质 检控机构的性质:行政机关 检控机构的性质 法律地位:刑事审判活动的必要前提; 法律地位 刑事辩护活动的依存条件 ;隶属于律政司 • 2、检控机构的体系及分工 检控机构的体系及分工 (律政司、廉政公署、警察总署) • 3、检控机构的活动原则 检控机构的活动原则 (律政司署统一监管和指导检控工作原则 ; 检控工作分工负责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职 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
• 资格的主要内容 • 资格取得的程序
三、权利与义务
• 权利
– 代理权及拒绝代理权、出庭权和拒绝出庭权、会 见权和取证权、不负诽谤罪的权利、示默权和保 密权、获酬权、转聘大律师权、向法庭提议更换 陪审员的权利 对当事人忠实坦诚的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义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的义务、尊重法庭的 义务、维护公平竞争的义务、接受律师行业管理 部门监管的义务
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
• 港英时期的司法制度
– 至20世纪80年代,香港形成了一个“法律至 上”,即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社会环境。 – 香港的司法体系由首席按察司、上诉法庭和 高等法院(两者合称为最高法院)按察司、 地方法院法官的裁判官组成。 – 从港英政权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实质来看,不 是权力从属于法律,而是法律从属于权力, 法律是为了证明权力的神圣性而被创造出来 的。
第四节 律师制度
• 一、概述 • 二、分类以及资格的取得 • 三、权利与义务(包括监督与处分)
• 四、律师组织 • 五、公证制度 • 六、法律援助与服务
一、律师制度的概述
• 香港律师制度与英国律师制度一脉相承。从 1844年香港律师制度产生之日起,就采用了英 国律师制度的模式,接受英国传统的影响,从 而使之至今仍带有浓重的英国传统和色彩。 • 由于香港实行普通法系的抗辩式诉讼制度,在 诉讼的过程中,法官只担当“被动仲裁者”的 角色,有关案件的询问和答辩完全由双方当事 人或他们的律师进行。因此,律师在诉讼中的 作用特别重要。
• 3、大律师公会 大律师公会
– 大律师公会是管理大律师专业团体组织。该会设有理 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办理新会员登记手续, 安排大律师资格考试,审查大律师职业道德,处理违 纪行为等。
五、公证制度
• 特征 特征:
– 按照英国公证制度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其公证模式 较为松散,公证人由普通律师兼任,公证业务变成 了一项普通律师的业务
第二节 法院制度
• 一、法院的管辖权 • 二、法院的设置 • 三、法官制度 • 四、法院的审判原则及其运作程序 • 五、法院适用的法律
一、法院的管辖权
• 1、除原有的限制外法院对所有案件有 管辖权 2、法院对国防、外交等行为无管辖权 3、法院还有有限的法律解释权和司法 审查权
• •
二、法院的设置
二、分类以及资格取得
• 事务律师与大律师
– 大律师:业务范围比较单纯,主要是法庭的各类 诉讼案件,也仅在法律担任起诉人或辩护人 – 事务律师: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其受案范围甚 为广泛
• 政府律师与私人律师
– 政府律师:指取得律师资格后,受聘在政府部门 工作,负责为政府及其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参 与立法,代表政府和公众利益,参与刑事和民事 诉讼的官方专业人员
– – – 诉讼文书的送达 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相互承认与执行各法域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
•
司法协助的职能机关
– – 内地: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香港:警察总署、保安局、律政司、廉政公署、海 关和各级法院
•
司法协助的现状
– 民事与刑事的发展不同步
二、司法互助
• 公证人资格 公证人资格:
– 从事普通律师业务10年以上、为官方和社会所公认 的公正谦洁、业绩优良的人士,才可申请为公证律 师
•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 最常见的事项有合同的签订、财产赠与、楼宇买卖 、物业按揭、遗嘱、亲属关系、学历等文件的公证
• 责任 责任:
– 香港的法律公证人在对文书进行公证时,只对文书 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负责,不对文书内容的真实 性负责
• • • • • 1、终审法院 2、高等法院 3、区域法院 4、裁判署法庭 5、专门法庭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最高法院上诉庭
最高法院原诉庭
地方法院
裁判司署
土地 审裁处
死因 裁判法庭
色情物品 审裁处
儿童 法院
小额钱债 审裁处
劳资 审裁处
图表10-1 香港原有法院体系(表中↑表Hale Waihona Puke Baidu向上级法院上诉)
终审法院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高等法院原诉法庭
区域法院
裁判署法庭
图表10-2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表中↑表示向上级法院上诉)
三、法官制度
• • • • 任命(基本法第88、90条) 罢免(基本法第89、90条) 任职资格(基本法第90、92条) 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留用和待遇-体现了联合声明的精神,有稳定司法队 伍的作用(基本法第93条)
谢谢! 谢谢!
六、法律援助与服务
• 法律援助署
– 成立于1967年,隶属于布政司署行政科,由政府拨 款负责推行法律援助计划,向具备条件获得法律援 助的受助人提供民事或刑事诉讼所需的费用。
•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 旨在协助那些有意采取法律行动,但经济条件超出 原定法律援助限额标准,而对私人执业律师的收费 又感到难以负担的“夹心阶层”的人士。
• 法律咨询与服务
– 自1978年开始,由香港律师公会和大律师公会发起 ,得到官方裁判司署和广大律师的资助与主持,推 行了两项有关香港市民法律上的福利计划,即《免 费法律指导计划》和《当值律师计划》。
第五节 对外司法联系
• 一、与我国其他地区的司法协助 • 二、与外国的司法互助
一、司法协助
• 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
– 香港特别行政区要与外国就其与该国间的司法互助 关系作出安排,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 – 我国已经与外国缔约的双边和多边的国际协议,中 央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征 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我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 适用,这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单独参加的公 约
四、法院的审判原则
• • • • • 1、独立审判原则 2、遵循判例原则 3、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 4、实行陪审制度的原则 5、法定语文诉讼原则
四、法院的运作程序
• 刑事诉讼
– (提出检控-简易程序审讯-正式审讯-判 刑)
• 民事诉讼
– (状书程序、披露文件程序、非正审程 序、正式审讯和执行判决程序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 法制度
大纲
• 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 • 第二节 法院制度 • 第三节 检察制度 • 第四节 律师制度 • 第五节 对外司法联系
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
• 按照《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香港“ 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这里所指的“ 现行法律”,是指“中英联合声明”签 署之前已存在的香港法律。这一规定至 少表明了以下两点:其一,现行法律包 括现行有关司法机构组织、人员等司法 制度方面的法律;其二,“基本不变” 并非全部不变,而是部分具体法律的全 部内容或部分内容不变。
•
义务
–
•
监督与处分(纪律委员会) 监督与处分
四、律师组织
• 1、律师行 律师行
– 律师是通过组建律师行或者受雇于律师所的方式进行 律师业务活动的,根据香港《公司法》的规定,律师 不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以独资或合 伙的形似成立。
• 2、律师会 律师会
– 香港律师会成立于1907年,是根据《执业律师条例》 设立的律师专业团体,是社会团体,非官方机构。律 师公会经最高法院等级,并由其领导。香港的事务律 师都必须参加律师公会,其执业证书也是由该会判定 颁发的。
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
• 基本法对司法制度的规定
– 两个特点:一是基本保留香港原有的司法 体制;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终审 权。 – 作为单一制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香港 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终审权,是“一国两 制”下的创举。香港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 ,享有案件审理的终审权,此举在国际司 法制度史上也是罕见的。
• 上诉程序 • 司法复核 • 证据法
五、法院适用的法律
•
– – – –
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判中应该依照的 法律
基本法 原有法律 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
•
可供参考的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 例
第三节 检察制度
• 1、检控机构的性质 检控机构的性质:行政机关 检控机构的性质 法律地位:刑事审判活动的必要前提; 法律地位 刑事辩护活动的依存条件 ;隶属于律政司 • 2、检控机构的体系及分工 检控机构的体系及分工 (律政司、廉政公署、警察总署) • 3、检控机构的活动原则 检控机构的活动原则 (律政司署统一监管和指导检控工作原则 ; 检控工作分工负责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职 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
• 资格的主要内容 • 资格取得的程序
三、权利与义务
• 权利
– 代理权及拒绝代理权、出庭权和拒绝出庭权、会 见权和取证权、不负诽谤罪的权利、示默权和保 密权、获酬权、转聘大律师权、向法庭提议更换 陪审员的权利 对当事人忠实坦诚的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义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的义务、尊重法庭的 义务、维护公平竞争的义务、接受律师行业管理 部门监管的义务
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
• 港英时期的司法制度
– 至20世纪80年代,香港形成了一个“法律至 上”,即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社会环境。 – 香港的司法体系由首席按察司、上诉法庭和 高等法院(两者合称为最高法院)按察司、 地方法院法官的裁判官组成。 – 从港英政权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实质来看,不 是权力从属于法律,而是法律从属于权力, 法律是为了证明权力的神圣性而被创造出来 的。
第四节 律师制度
• 一、概述 • 二、分类以及资格的取得 • 三、权利与义务(包括监督与处分)
• 四、律师组织 • 五、公证制度 • 六、法律援助与服务
一、律师制度的概述
• 香港律师制度与英国律师制度一脉相承。从 1844年香港律师制度产生之日起,就采用了英 国律师制度的模式,接受英国传统的影响,从 而使之至今仍带有浓重的英国传统和色彩。 • 由于香港实行普通法系的抗辩式诉讼制度,在 诉讼的过程中,法官只担当“被动仲裁者”的 角色,有关案件的询问和答辩完全由双方当事 人或他们的律师进行。因此,律师在诉讼中的 作用特别重要。
• 3、大律师公会 大律师公会
– 大律师公会是管理大律师专业团体组织。该会设有理 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办理新会员登记手续, 安排大律师资格考试,审查大律师职业道德,处理违 纪行为等。
五、公证制度
• 特征 特征:
– 按照英国公证制度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其公证模式 较为松散,公证人由普通律师兼任,公证业务变成 了一项普通律师的业务
第二节 法院制度
• 一、法院的管辖权 • 二、法院的设置 • 三、法官制度 • 四、法院的审判原则及其运作程序 • 五、法院适用的法律
一、法院的管辖权
• 1、除原有的限制外法院对所有案件有 管辖权 2、法院对国防、外交等行为无管辖权 3、法院还有有限的法律解释权和司法 审查权
• •
二、法院的设置
二、分类以及资格取得
• 事务律师与大律师
– 大律师:业务范围比较单纯,主要是法庭的各类 诉讼案件,也仅在法律担任起诉人或辩护人 – 事务律师: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其受案范围甚 为广泛
• 政府律师与私人律师
– 政府律师:指取得律师资格后,受聘在政府部门 工作,负责为政府及其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参 与立法,代表政府和公众利益,参与刑事和民事 诉讼的官方专业人员
– – – 诉讼文书的送达 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相互承认与执行各法域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
•
司法协助的职能机关
– – 内地: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香港:警察总署、保安局、律政司、廉政公署、海 关和各级法院
•
司法协助的现状
– 民事与刑事的发展不同步
二、司法互助
• 公证人资格 公证人资格:
– 从事普通律师业务10年以上、为官方和社会所公认 的公正谦洁、业绩优良的人士,才可申请为公证律 师
•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 最常见的事项有合同的签订、财产赠与、楼宇买卖 、物业按揭、遗嘱、亲属关系、学历等文件的公证
• 责任 责任:
– 香港的法律公证人在对文书进行公证时,只对文书 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负责,不对文书内容的真实 性负责
• • • • • 1、终审法院 2、高等法院 3、区域法院 4、裁判署法庭 5、专门法庭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最高法院上诉庭
最高法院原诉庭
地方法院
裁判司署
土地 审裁处
死因 裁判法庭
色情物品 审裁处
儿童 法院
小额钱债 审裁处
劳资 审裁处
图表10-1 香港原有法院体系(表中↑表Hale Waihona Puke Baidu向上级法院上诉)
终审法院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高等法院原诉法庭
区域法院
裁判署法庭
图表10-2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表中↑表示向上级法院上诉)
三、法官制度
• • • • 任命(基本法第88、90条) 罢免(基本法第89、90条) 任职资格(基本法第90、92条) 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留用和待遇-体现了联合声明的精神,有稳定司法队 伍的作用(基本法第93条)
谢谢! 谢谢!
六、法律援助与服务
• 法律援助署
– 成立于1967年,隶属于布政司署行政科,由政府拨 款负责推行法律援助计划,向具备条件获得法律援 助的受助人提供民事或刑事诉讼所需的费用。
•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 旨在协助那些有意采取法律行动,但经济条件超出 原定法律援助限额标准,而对私人执业律师的收费 又感到难以负担的“夹心阶层”的人士。
• 法律咨询与服务
– 自1978年开始,由香港律师公会和大律师公会发起 ,得到官方裁判司署和广大律师的资助与主持,推 行了两项有关香港市民法律上的福利计划,即《免 费法律指导计划》和《当值律师计划》。
第五节 对外司法联系
• 一、与我国其他地区的司法协助 • 二、与外国的司法互助
一、司法协助
• 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