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建质监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二次结构质量管理的通知
质监站关于二次结构的通知
首页政务公开政务大厅政民互动新闻中心认识成都安居成都创业成都魅力成都当前位置:成都-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信息公开目录- 法规公文- 文件文件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二次结构质量管理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14-01-07 责任单位:市建委文号:成建质监〔2013〕39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生效时间:在蓉各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近年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形势总体稳定,一次结构工程质量有所提高,但部分工程的砌体填充墙、构造柱、过梁、压顶等建筑工程二次结构(以下简称二次结构)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并产生一些质量投诉。
二次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对二次结构的质量不重视,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大的质量安全问题;二是有关责任人执行相关规范、设计文件和图集不严格;三是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履职不到位,落实质量责任差等。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加强二次结构质量控制,做好二次结构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特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次结构篇)(详附件),并提出以下要求:1、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的规范、规程、图集等进行二次结构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现场施工的要求,设计说明应清晰完整。
2、设计单位的结构平面布置图中未注明二次结构的构造柱位置及规格的,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明确,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施工。
3、施工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二次结构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二次结构有关规范、图集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1)施工单位在对建筑工程进行二次结构施工前须根据设计文件制定二次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材料要求、构造措施、施工工艺、明确与不同专业配合的注意事项等;二次结构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2)二次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二次结构施工技术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
成建委发[2009]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的管理,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
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
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
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节能保温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四县一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中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在职职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单位法人授权委托。
第七条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主体工程施工。
每一个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并持证上岗。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
对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需申请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同时应设立总监代表。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
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应符合一下要求: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m2时按40000m2计;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成建质监〔〕号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二次结构质量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二次结构质量管理的通知?填报时间:?2014-01-07?责任单位:?市建委文号:成建质监〔2013〕39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生效时间:在蓉各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近年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形势总体稳定,一次结构工程质量有所提高,但部分工程的砌体填充墙、构造柱、过梁、压顶等建筑工程二次结构(以下简称二次结构)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并产生一些质量投诉。
二次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对二次结构的质量不重视,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大的质量安全问题;二是有关责任人执行相关规范、设计文件和图集不严格;三是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履职不到位,落实质量责任差等。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加强二次结构质量控制,做好二次结构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特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次结构篇)(详附件),并提出以下要求:1、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的规范、规程、图集等进行二次结构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现场施工的要求,设计说明应清晰完整。
2、设计单位的结构平面布置图中未注明二次结构的构造柱位置及规格的,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明确,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施工。
3、施工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二次结构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二次结构有关规范、图集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1)施工单位在对建筑工程进行二次结构施工前须根据设计文件制定二次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材料要求、构造措施、施工工艺、明确与不同专业配合的注意事项等;二次结构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2)二次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二次结构施工技术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场验收制度。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应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 定》的通知
成住建规(2023)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 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建材进入工地复检前,建材供应商应当将建材产品使用信息录入建材使用一网通,经建设或监理单位 会同施工单位确认后,建材使用信息通过建材使用一网通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含: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 理单位名称,建材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供应商名称等。
第十四条对进入工地现场的建材应按规定实施取样复检。复检工作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 检测。复检样品应在完成使用信息公示的前提下,由施工人员现场取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实施监督 并绑定唯一性标识。复检不合格的建材不得使用。
(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建材,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不合格信息通报经信、市场监管部门。市 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工程项目责任主体限期整改,逾期未整 改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图审、检测机构在建材信息注册、公示和建材使用过程中存在失信 行为的,按照相关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建材的质量管理,实施缺陷建材响应处理和质量追 溯,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1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通知创建日期:2015/4/15 文件号:成建质监〔2015〕11号信息来源: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蓉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全面推广节能技术,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实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规定,同时结合四川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51/5033)的要求,现对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均应按照上述标准、规范、规程执行并严格组织质量验收工作。
二、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切实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管理制度:1、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专业工长进行验收。
2、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进行验收;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
检验方法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附录C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执行。
四、保温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等进场时应进行复检,相关材料、产品和设备等的性能指标及复检方法应符合四川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51/5033)要求。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节能分部或其中的子分部进行分包时,分包合同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单位应按要求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并签署子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二次结构质量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二次结构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成建质监[2013]3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二次结构质量管理的通知(成建质监〔2013〕39号)在蓉各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近年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形势总体稳定,一次结构工程质量有所提高,但部分工程的砌体填充墙、构造柱、过梁、压顶等建筑工程二次结构(以下简称二次结构)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并产生一些质量投诉。
二次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对二次结构的质量不重视,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大的质量安全问题;二是有关责任人执行相关规范、设计文件和图集不严格;三是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履职不到位,落实质量责任差等。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加强二次结构质量控制,做好二次结构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特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次结构篇)(详附件),并提出以下要求:1、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的规范、规程、图集等进行二次结构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现场施工的要求,设计说明应清晰完整。
2、设计单位的结构平面布置图中未注明二次结构的构造柱位置及规格的,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明确,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施工。
3、施工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二次结构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二次结构有关规范、图集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1)施工单位在对建筑工程进行二次结构施工前须根据设计文件制定二次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材料要求、构造措施、施工工艺、明确与不同专业配合的注意事项等;二次结构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2)二次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二次结构施工技术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143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143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检测机构: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行为,进一步加强检测监督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运行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一是加强检测委托过程管理。
建设单位或检测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不得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手段代价压低检测费用。
二是建设单位应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应对合同的委托单位、检测价格、检测内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和信用等进行核查。
工程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核实备案合同的执行情况,未进行合同备案或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与合同备案单位不一致的工程,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不得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三是实施检测报告确认制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填写检测报告确认证明并经检测机构盖章确认。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资料。
二、严格见证取样制度,确保检测试件真实性。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精神,对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范标准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制定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应和见证取样送检人员核对样品委托信息,并将其记录在检测报告中。
砼结构实体检验的通知(2015.10.31)(1)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工作的通知成建质监〔2015〕23号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检测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规范我市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在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前,应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检验项目及数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
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并见证、施工单位实施。
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出具完整的结构实体检验报告。
本通知所指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的主要项目有:基础结构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中,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二、结构实体检验的组织程序1、由施工单位编制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2、监理单位对检测机构及人员的相应资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3、监理单位应见证结构实体检验。
包括见证取样,参与取样数量、部位的确定,监督检测试验过程,审核检验结果等。
4、检测机构完成结构实体检验后出具完整的结构实体检验报告。
5、检验记录和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归档。
三、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工作的内容1、混凝土强度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规定制作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试件,试件强度可作为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依据;当未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合格或现场试件养护条件不规范时,应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和留置应按GB50204附录C要求执行。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下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预防渗漏篇)》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下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预防渗漏篇)》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12〕07号在蓉各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各区(市)、县质监站:我市自陆续出台了《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以来,工程质量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逐步落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和解决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发生,业主满意度有所提升,但根据近年受理施工质量问题投诉案件的分析和统计,影响住宅使用功能的渗漏问题(尤其是高层住宅外墙面渗水、厨卫间渗水等)因处理过程矛盾多、渗漏点源难确定、整改方法不到位、返修比率大等因素,已成为投诉极易反复且居高不下的的施工质量通病之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增强建筑市场各有关责任主体质量意识,提高施工工艺,确保房屋使用功能,为广大市民提供舒心居住环境,为“宜居”成都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现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有针对性、阶段性的防治措施,请认真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预防渗漏篇)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预防渗漏篇)一、预防外墙渗漏1、设计单位应选用受温度影响小、抗渗效果好、组砌砂浆饱满度容易得到保证,不易开裂的材料作为外墙基体材料;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标准图集或设计要求等施工外墙;3、外墙抹灰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外墙上的透明缝或砂浆不饱满的缝、脚手管眼、落水管等预埋件必须处理完毕;对混凝土或加气混凝土等基层表面凹凸太多(大于10mm)的部分要剔平,或用1:3的水泥砂浆补齐,同时清除外墙表面上的水泥浮浆、油漆、脱模剂等;②外墙上的预留孔洞必须向外倾斜,其坡度不小于10%;③在填充砌体墙与梁底、柱边等不同建筑材料接触界面处,由于变形不同而易造成开裂,应采取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其宽度每侧不小于100mm;④在抹灰之前应提前一天将墙体表面浇水润湿,对混凝土基体表面,应采用聚合物砂浆或其他界面剂做结合层;4、外墙抹灰打底找平,每层厚度不应大于7mm,且应在前一层终凝后再抹后一层,找平层厚度不宜大于30mm,若超过此值应采取加强措施;5、找平层的表面应压实刮平,粘贴面砖的找平层还应搓毛,并在终凝后浇水养护,严禁空鼓开裂;6、找平层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分格缝,分格缝的间距一般不大于6m*6m,或与建筑立面的分格线相匹配;7、找平层宜采用掺防水剂或微膨胀水泥的水泥砂浆;8、严格控制保温材料的质量:胶粉聚苯颗粒及无机保温砂浆等有配合比要求的保温材料,应控制好材质的质量及配合比;栓钉的长度及型式应与保温材质和墙体基层材质相匹配;耐碱网格布、镀锌钢丝网及保温抗裂层等材质,应按规范做好抽样检测;9、保温施工:基层的施工建议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干混砂浆,必须保证所有的砼墙面都做到毛面处理,确保界面砂浆施工的适宜性;胶粉聚苯颗粒、保温砂浆等抹灰施工的保温层,每次抹灰厚度不宜太厚,应多遍抹成,每层施工间应有不低于24小时的间隙时间;粘结板材保温粘结率应满足设计要求;抗裂层加强网应位于抗裂层的中部,其搭接长度应大于40mm,镀锌钢丝网应随机布设“U型”卡,确保抗裂层厚度满足设计要求;栓钉长度及型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为空心砖时应采用打结栓钉;抗裂层施工完毕后栓钉不应外露;高层建筑外墙保温层应考虑设置变形缝及水平钢托架,防止保温层开裂渗漏或脱落;分割缝内放置聚乙烯棒材等隔离材料并填嵌密封膏;10、在粘贴面砖前应对面砖进行挑选,浸水2小时以上并清洗干净,待表面凉干后方可贴砖,面砖的材质应符合成建委【2011】702号文件的要求;11、在粘结初凝前或允许的时间内,可调整面砖的位置和接缝深度,在初凝后或超过允许的时间后,严禁振动和移动面砖;12、有勾缝要求的面砖,勾缝应按设计要求的材料和深度施工,并应采用专用勾缝剂,勾缝应连续、平直、光滑、密实、无裂缝和空鼓;设计要求不勾缝的面砖,基层应按设计要求做防水处理;13、使用涂料的外墙应使用与外墙涂料及墙体基层相匹配的弹性腻子,涂料应选用耐洗刷性能的外墙涂料,其质量应符合成建委【2011】702号文件的要求;14、外墙上的滴水线(槽)严禁倒坡,滴水槽宽度、深度不小于10mm。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站负责对成都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并依法对违反质量监督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条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循“科学监督、公正公平、依法行政、服务企业、造福人民”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站应制定规范化操作管理制度,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五条监督站应设立工作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监督站负责人对整个质量监督工作负总责,包括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合作、监督工作进展情况等。
第七条监督员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核心,负责具体的监督任务,包括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八条监督站还应设立技术支持岗位,负责研究质量监督方法和技术,并为监督员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九条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监督站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步骤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在接受委托进行质量监督之前,监督站应与委托方签订质量监督合同,并明确监督的内容、标准和时间要求等。
第十二条在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员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监督站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监督记录管理等。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工作完成后,监督站应向委托方提交监督报告,并依法处理违反质量监督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方法第十五条监督站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和不同的监督任务,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法。
第十六条监督员应深入各施工现场,以听取、查阅、记录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监督员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监督站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监督站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的提升。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意见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09]22号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意见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意见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09〕22号)各区(市)、县质监站,本站各科室,高新分站:自我市开展房屋建筑保温节能工作以来,各级监督机构不断强化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管力度,房屋建筑保温节能工程质量逐步提高。
随着监督工作的深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部分节能工程在保温材料供应和施工环节等方面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不按规范规定进行检测(如减少检测的数量和项目)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现象,同时,还发现有建设和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和降低设计标准、违反强制性条文等现象,影响到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验收规范》),统一监督执法尺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筑节能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政策,也是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的一项举措。
目前,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人心,广大市民对房屋建筑保温节能工作及其质量情况十分关心,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良好环境正在形成。
但建筑节能工作不仅政策性、技术性强,而且涉及面广,推行难度较大。
各单位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坚定信心,从国家战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高度出发,切实负起责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保有关标准和规定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管,保证监督工作质量落到实处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检查。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推行样板房样板段监督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推行样板房样板段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布日期】2011.03.23•【字号】成建质监发[2011]07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推行样板房样板段监督检查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11〕07号)在蓉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各区(市)、县质量监督站:近年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建设工程质量形势稳定、质量水平有所提高,但也发现一些工程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通病,质量投诉仍然时有发生。
与此同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是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不规范,如分部、竣工验收时项目总监、项目经理缺席或与备案不符;二是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履职不到位,落实质量责任差,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仍发现部分项目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做法错误,影响使用安全或功能;三是存在资料不真实等不良行为。
以上行为严重危害主体结构的安全、单位工程的使用安全和功能,导致业主接房后质量投诉的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遏制以上不良趋势,特提出以下管理规定:一、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检查1、施工单位在完成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后,有关责任主体单位要加强自检自评工作,自检自评合格后,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检查申请表后安排监督检查,详附表一、附表二。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检查申请表由施工单位填写,项目经理、建设单位负责人、总监核实签署意见。
2、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结构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成建委[2012]148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3.28【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建委[2012]148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2013年度考核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2013年度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2013年度考核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站(科、办):为进一步提高建设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促进各级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保证监管工作质量,加强对各区(市)县安全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定于2013年12月对各区(市)县的安全监督机构进行2013年度工作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考核的方式及内容:(一)听取各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情况汇报。
(二)监督管理情况考核。
1. 成都市安全文明工地、安全事故指标完成情况;2.各安全监督站(科、办)机构及人员队伍等建设情况;3.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内部管理情况;4.安全监督、扬尘整治工作施工现场管理情况;5.实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创新举措情况;(三)现场抽查,每个区市县随机抽查2个在建项目。
(四)各方责任主体问卷调查,发放10份社会评价调查问卷。
二、考核的准备工作:请各区(市)县安监站(科、办)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总结工作,并于12月前完成考核材料的准备工作。
三、考核组的人员及分组安排:(一)分组名单第一组:卫维(组长)、刘洋、彭天明、岳韵流;第二组:余安(组长)、徐炜、徐冬艳、王晓茗;第三组:陈家利(组长)、董超、黄淑华、董京;第四组:付修华(组长)、杨华、朱文明、李一玮。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成建委发[2011]250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25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的通知》(成安委【2011】1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意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消除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重点排查治理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
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成建质(精)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12〕21号本站各科室、高新分站:为了进一步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和我站实际,制订了《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统一内部操作标准,结合我市和我站实际,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站实行以监督组的检查或巡查、科室一级和站一级的重点监督检查或随机巡查相结合的三级监督管理模式。
工程分配到监督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条实行工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工程实际和需要,由站领导带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工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督组长应了解本组工程的总体质量状况;负责安排本组监督员的工作;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建筑(市政、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审查表》(详附表一、二、三上“审核人”一栏签字;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扣分调查通知书及扣分通知书、优质结构杯推荐表、竣工验收通知书、监督报告等文书上签字。
第五条监督员在组长安排下工作;负责与各责任主体建立工作联系,收集工程信息,了解各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能力、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审查工作,并在《建筑(市政、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审查表》(详附表一、二、三上“审查人”一栏签字;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等文书上签字;负责监督档案的保管、整改完成报告等监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或巡查记录的录入工作;协助监督组长完成工作联系单、监督报告等文书的打印工作。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的流程公示1500字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的流程公示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的流程公示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当进行和质量达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特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的流程进行公示,以便宽敞建设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了解并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申请。
一、备案申请人资格要求1. 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的建设单位、企事业单位、单位或个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单位,均具备申请备案的资格。
2. 甲方代表:作为建设单位授权申请备案的代表,应当是首席代表或法定代表人。
二、备案材料预备1. 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建设项目名称、工程地址等基本信息,并供应甲方代表授权托付书。
2.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测绘成果及相关技术说明等。
3.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平安技术措施等。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4. 施工企业及相关人员资质证书:包括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和平安员的资格证书等。
5. 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资质证书:包括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监理合同等。
6. 项目融资及审批文件:如有项目贷款或审批文件,需供应相关文件。
7. 其他相关材料:如环保手续、复核报告、质量保证文件等。
三、备案申请流程1. 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将备案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上传至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办理系统。
2. 材料审核与审批: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抽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核通过后,颁发备案证明。
3. 收费与缴费:备案费用依据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相关收费标准执行,申请人需缴纳相应的备案费用。
4. 领取备案证明:经过审核通过和缴费,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至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地点领取备案证明。
安置房项目二次结构砖砌体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培训资料(doc 51页)
编号: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CNF/MS CDPJ CP CW-037文件类型文件页数附录页数版次修订说明受控编号密级CP 48 1蒲江·青蒲尚居安置房项目二次结构砖砌体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第一版2016.09.20版次完成日期实施日期编制审核批准版权声明:本文件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文件,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目录1.工作范围 02.工程概 03.编制依据 04.主要工程实物量 (1)5.施工部署 (1)5.1施工顺序 (1)5.2施工段划分 (1)5.3先决条件 (1)6.施工方法及工序 (2)6.1工序流程图 (2)6.2构造措施要求 (2)6.3填充墙砌筑施工工艺 (5).....................................................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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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填充墙砌体植筋 (10).....................................................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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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二次结构质量管理的通知
?填报时间:?2014-01-07?责任单位:?市建委
文号:成建质监〔2013〕39
号签发单
位:
签发时间:
生效时
间:
在蓉各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形势总体稳定,一次结构工程质量有所提高,但部分工程的砌体填充墙、构造柱、过梁、压顶等建筑工程二次结构(以下简称二次结构)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并产生一些质量投诉。
二次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对二次结构的质量不重视,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大的质量安全问题;二是有关责任人执行相关规范、设计文件和图集不严格;三是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履职不到位,落实质量责任差等。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加强二次结构质量控制,做好二次结构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特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次结构篇)(详附件),并提出以下要求:
1、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的规范、规程、图集等进行二次结构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现场施工的要求,设计说明应清晰完整。
2、设计单位的结构平面布置图中未注明二次结构的构造柱位置及规格的,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明确,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施工。
3、施工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二次结构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二次结构有关规范、图集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1)施工单位在对建筑工程进行二次结构施工前须根据设计文件制定二次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材料要求、构造措施、施工工艺、明确与不同专业配合的注意事项等;二次结构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2)二次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二次结构施工技术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结构所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场验收制度。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应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对需要送检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施工单位应选择典型的户型进行“样板房”二次结构施工,落实各分项、子分部工程使用的材料、工艺做法,样板房施工完成后经有关责任主体单位检查验收后方可全面进行二次结构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质量巡查过程中应对样板房进行检查。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结构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4、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图集及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二次结构施工质量实施严格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二次结构工程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二次结构工程质量;二次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巡查时发现二次结构工程存在不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可根据质量问题的大小,对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及责任人进行整改、约谈或按有关规定实施扣分、通报等处理。
7、其他工程(地铁车站等)可参考执行。
8、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次结构篇)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3年12月18日
附件: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次结构篇)
1、二次结构设计及施工应执行以下相关规范及图集: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
(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西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通用图》西南05G701、西南03G301等。
2、二次结构设计及施工主要技术要点:
2.1材料要求:砖材、钢筋、砂浆等二次结构所采用材料或半成品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或规范要求选用并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复试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2构造柱设置相关规定:
1)填充墙墙长超过5m或墙长大于2倍墙高时,墙体中部应加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2)当墙长大于墙高且端部无柱时,应在墙端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3)外墙转角、内外墙相交处和外墙长>1m的自由端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外墙长≤1m的自由端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边框。
4)洞口构造柱设置:7度抗震设防砌体填充墙洞口宽度>1.5m≤2.1m时,应在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边框,洞口宽度>2.1m时,应在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8度
抗震设防砌体填充墙洞口宽度≤1.2m时,应在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边框,洞口宽度>1.2m时,应在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5)窗台构造柱设置:洞口宽度>3m时窗裙墙中部应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中距不宜大于2.5m。
6)女儿墙和阳台栏板构造柱设置:转角处应设构造柱。
女儿墙构造柱中距不应大于2.5m,阳台开间尺寸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加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7)构造柱断面要求:不小于墙宽×190mm,纵向钢筋4φ10,锚入梁或板内的长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箍筋φ6@200,上下端600mm内箍筋加密至100mm间距。
8)构造柱混凝土应浇筑密实,在构造柱顶端宜采用喇叭口支模一次浇筑成型。
2.3拉结筋设置:填充墙应沿全高每隔500mm至600mm设置2φ6拉筋,拉结筋伸入墙内的长度,7度时宜沿全长贯通(是否沿墙全长贯通由设计单位明确),8度时应沿墙全长贯通。
2.4腰带设置: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处应设置与主体结构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现浇带,水平系梁现浇带的截面不应小于墙宽×120mm,钢筋不应小于
4φ8,锚入框架柱或构造柱内280mm,当不能锚入柱内时,应弯入转角700mm。
2.5填充墙与梁板拉结:长度大于5m的填充墙,设计单位应明确墙顶与楼板或梁的拉结措施。
2.6填充墙顶部施工:填充墙顶与承重主体结构间的空(缝)隙部位施工,应在填充墙砌筑14天后进行,若采用顶砖,宜为平行四边形配砖且角度宜为45。
到60。
2.7小墙垛处理:当门窗洞口边有墙长小于240mm的填充墙体时设计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进行处理。
2.8过梁设置: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
砌体洞口过梁应由设计确定或按03G301选用,过梁的支座长度不应小于240mm,当门窗洞边为钢筋混凝土柱、墙、构造柱或洞边与之距离小于240mm时,过梁应与钢筋混凝土柱、墙、构造柱现浇。
当采用钢筋砖过梁时钢筋砖过梁底面砂浆层处的钢筋,其直径不应小于5mm,间距不宜大于120mm,钢筋伸入支座砌体内的长度不宜小于240mm,砂浆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2.9水电安装配合: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管道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槽。
2.10位于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填充墙,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