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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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免条件
(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有效期内。
(二)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
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自主产权(以取得专利证书为
准),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独占范围以全球独占为准)。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
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动科学技术
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
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汇缴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原税法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及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企业,要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一)预缴期: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二)汇算清缴期: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在科技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资料(适用于新认定的企业);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4.中介机构对研发费用的审计报告;
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6.研发人员名单、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
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7.汇缴年度财务报表;
8.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
特别注意:高新技术企业预缴备案起止年度为三年,汇缴审核备案年度为一年。
三、高新技术企业备查资料
1.研发费用支出核算参照《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
除规定》。
2.近三年各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账(或流水账)。
3.研发项目立项的可行性报告及董事会决议、集体决议等会议记录。
4.研发部门应设立研发材料专账,记录研发材料的购进、领用存、调拨等情况。
5.研发项目阶段性研究报告。
6.企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名单及学历证书。
7.研发人员工资明细表(研发人员同时担任企业内部不同部门职能的,应分别核算归
集工资费用)。
8.近三年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及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当年产品销售总
收入的比例。
9.研发活动的建账情况(包括研发产品销售收入、研发费用支出方面)的书面说明。
10.根据粤地税发【2009】134号文的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
(一)研发企业属于居民企业。
(二)所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盖个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三)允许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在以下范围之内:
a)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
费、资料翻译费。
b)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c)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d)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
e)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f)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g)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h)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四)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五)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六)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a)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
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