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会计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双软认证”的认定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
双软企业有两个证书:一个是软件著作权证书;一个是软件企业证书。
我国已经确立了计算机软件产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极大地改善了我国软件企业的发展环境。同时,为了甄别真正的软件企业国家还规定,必须获得软件产品证书,并通过国家软件企业认定的企
业才能够享有免税、重点扶持等优惠措施。因此,软件企业应当积极办理软件产品证书和软
件企业认定。与此同时,由于认证程序较复杂,需要准备的文件较多,软件企业大多需要由专业的代理机构代理进行认证工作,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软件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
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
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
入的 50%以上;
(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
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
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
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财政补贴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
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通常会计处理为:
1、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
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它应付款处理,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规定计
入补贴收入,新准则要求计入“递延收益”或当期“营业外收入”具体处理可以参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
注: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08]151 号 ) ,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
问题进行了规定。
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如下:
( 一 )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
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二 )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研发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怎么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 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
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贯彻落实科技规划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所得
税法中规定了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一规定有利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
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部
分分别核算。
在开发阶段,判断可以将有关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包括:
( 一)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 二)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 三)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
品;
( 四)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
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 五)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
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内部开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
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包括开发该无形
资产时耗费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
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在开发
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可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为运行该无
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