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教育收费
陕西省2014年秋季各级各类学校收费一览表
2014 年我省公办高 中招收择校生的比 例由 20%降为最高不 超过本校当年招收 高中学生计划数(不 含择校生数) 的 10%。 学校收取择校费后, 不得再收取学费。
②学生健康体检费
元/生学年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 陕价费调发„2003‟3 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 号, 陕价行发„2011‟124 号。
e.“211 工程”和“985 工程”学校相关专业
元/生学年
学费可在上述相同专业标准基 础上上浮 10% 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工 程等 9 个专业按 5200 元/生学年收取;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通信工 程等 3 个专业、自动 化等 4 个专业分别按 6000 元 / 生 学 年 、 5500 元 / 生 学 年 收 取。
计费单位 元/生学分 元/生学分 元/生学分 元/生学分 元/生学分 元/生学年 元/生学年 元/生学年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不超过 80(180 个学分) 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 不超过 100(180 个学分) 陕价行发„2005‟88 号, 不超过 96(235 个学分) 陕价行发„2006‟73 号。 不超过 380(总学分数不 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 陕教资„2006‟53 号, 高于 80 学分) 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 不超过 800(总学分数不 陕价行函„2006‟67 号, 高于 40 学分) 陕价行函„2006‟69 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 最高不超过 5500 陕价费调发„2000‟78 号, 最高不超过 9000 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 学费可在上述相同专业标准基 陕教资„2006‟53 号。 础上上浮 10% 9000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费函„2004‟78 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8.28•【字号】陕价行发[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行发〔2008〕12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科教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8〕40号)精神,我省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现就认真落实我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相关政策,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全部免除学生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下同)。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手续齐全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免除学生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及免费提供教科书与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落实。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后,全省城市公办中小学校代收费仅限课本费一项;服务性收费规范为三项,分别为伙食费、住宿费、自行车保管费。
课本费按政府采购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
服务性收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省属及中央驻陕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校向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报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成本审核批准执行;其余学校由各设区市物价、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申请按合理成本审核后,报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2023修正版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1. 引言陕西省民办教育事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为了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2. 收费标准2.1 学费收费标准根据学校的教学质量、办学成本等因素,确定学费收费标准。
学费应当合理,不得超过成本范围,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督。
2.2 杂费收费标准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杂费,但必须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且合理合法,不得违反相关教育法规。
3. 收费程序3.1 收费通知学校应提前向学生及其家长发出收费通知,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
3.2 缴费凭证学生及其家长缴纳学费后,学校应当及时提供缴费凭证,并保存相关收费记录。
4. 收费管理与监督4.1 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收费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教育收费的合法合规。
4.2 学校内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加强内部管理,防止收费违规行为的发生。
5.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招生资格等。
同时,学生及其家长也有权利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6. 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即为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权益。
希望通过本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陕价举发[2009]14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陕价举发〔2009〕14号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2002年《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印发以来,各级物价部门积极完善教育收费公示措施,保障了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有效地规范了教育收费行为。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由于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使得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落实还不到位,存在有的学校公示牌未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审核监制,公示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有的公示内容过时,形同虚设;有的甚至不公示等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切实规范我省教育机构收费行为。
根据《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陕价费发〔2002〕113号)和《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陕价检发〔2004〕78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要把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提高教育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增强社会监督,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好。
在今年春季开学前后,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教育收费公示全面进行一次整治,严格对照规定要求进行规范。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收费公示监制职责,严格审核公示内容。
全省所有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收费公示牌都应由物价部门监制。
对于按规定应当属于省局监制的,各地应督促其到省局价格举报办公室办理有关监制手续(联系电话:************)。
三、突出重点,力求实效。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陕价行发[2006]120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6〕120号2006年8月14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及纠风工作实施意见,规范我省公办高中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我省公办高中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收费项目全省公办高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学费、借读费、择校费、毕业证书工本费、计算机培训费5项;代办费项目包括课本费、电教教材代办费、统招统考报名考试费、取暖费4项;学校为满足部分学生需要提供住宿、搭伙和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住宿费、搭伙费和自行车保管费。
二、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收费标准公办高中收费标准仍维持现行水平,即学费标准为: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城市普通高中350元,农村普通高中200元;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文科700元,理科900元。
借读费标准为: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城市普通高中800元,农村普通高中400元。
借读费是向按规定招收的借读生在学费之外另行收取的费用。
择校费标准为:西安市的省级、市级标准化高中及一般高中每生三年最高分别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和0.9万元;其他地市分别不超过1万元、0.8万元和0.6万元,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下浮。
另外,西安中学、西安高级中学、西工大附中、陕师大附中、西安交大附中、西铁一中、长安一中、西安市83中等8所学校择校费标准为每生三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03•【字号】陕价行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5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财政局,韩城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切实做好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省政府同意,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各设区市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代收费为体检费和保险费2项。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按程序合理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三、请各地及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建议。
省上将适时进行督查,对不按要求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予以纠正和通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5月3日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陕西七部门将对秋季教育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乱收费行为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检查组对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纠正并汇总 , 向各市 ( 区) 反馈检查 意见并 要求限期整改 ; 对于严重教育乱收费行 为, 要提 出惩处意见 , 责成相 关部 门、 学 校贯彻落 实 , 并 通过 新 闻媒体公开曝光 。( 陕西传媒 网)
陕 西省 教育厅: 学业考试 成 绩以 等级 方式呈 现
经验和范例 。( 人 民网)
收费政策及 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 是否存在 以开办各种特 长班 、 兴趣班 、 实验班等为名违规乱收费行为 , 收取与幼儿入
园挂钩的赞 助费 、 支教 费行 为 ; 公办 中小学有偿补课情况 , 公
办中小 学举 办或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有偿补课情况 ; 中小学 服务 l 生收费代 收费 情况 , 公 办中小学教职工组织或参加有偿
从省教育厅获悉的消息。 联合 检查组 由省 教育厅 、 省 纠风办 、 省监察 厅 、 省 物价
局、 省财政厅 、 省审计厅 、 省新 闻 出版局 七部 门组 成 , 将 在每
与历 史( 1 0 0分) , 共 7科 5卷 。思想 品德与 历史实行 开卷 笔 试, 其他科 目均 为闭卷笔试 。 学业考试 以分数 阅卷 、 以等级方式呈 现。考试成绩分 A
市( 区) 抽取学前教育段、 义务教育段 、 高中阶段 、 中等职业教
育各 2至 3所学校 , 采取不 打招 呼随机抽 查 、 明察 暗访 、 查 阅 有关文件资料 、 召开不 同形 式座谈会 等方式进行实地重点检
( 优秀) 、 B ( 良好) 、 c 洽 格) 、 D ( 不合格) 四个等级。学业成绩达到
2 0 1 4年陕西省 初 中毕业 学业考试将 于 6月 2 1 E t 至2 2
陕 西七 部门 将对秋 季教育 收费 进行专 项检查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退费标准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物价局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范围;(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七)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已成为陕西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教育水平。
然而,收费问题一直是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规范陕西民办教育的收费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收费原则:民办教育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教育成本、市场需求和办学质量等因素合理定价。
2、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教育阶段和课程类型,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同一所学校的同一门课程,收费标准应当统一。
3、收费公示:民办学校应当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并在学校网站和办学场所进行公示。
4、退费政策:民办学校应当制定退费政策,明确退费标准和程序。
学生因故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5、收费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监管,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三、实施与监督1、实施时间: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和网上举报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定期对民办学校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违规处理:对于违规收费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等处罚。
四、结语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力地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陕西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我们期待着这一管理办法能够得到广大民办学校的积极响应和遵守,为陕西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也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共同推动陕西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学费: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教育费用,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住宿费: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用,包括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的住宿费用。
课本费:是指学校向学生进行教学所必需的教材费用,包括教科书、讲义、资料等。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目前,民办教育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不可忽视的一环。
在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的同时,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的管理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提高教育服务质量,陕西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下面,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提高教育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内办学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收据管理制度。
收费收据应当详细记录学生的姓名、年龄、学费、杂费、住宿费等费用收取情况,学生和家长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超出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按照费用实际发生的时间和实际发生的标准计费,并应当对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同标准的情况,进行明细公示。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对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学生进行记账管理,记录学生缴费情况、退费情况等,以便及时核对退费计算。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为学生在合理范围内提供教育服务,不得通过附加收费等方式强制学生参加辅导班、特色课程等。
第二章学费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课程的学分要求,合理制定学费标准,并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民办教育机构收取学费应当根据学年、学期和月计费,并应当在收费标准中包含教材费、考试费等费用。
第十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为缴清学费的学生开具收费收据,并按照其实际学习时间进行记账管理。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资助机制。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因合同原因或学生个人原因,需要退还学费的,应当统一规定退费时间、计算方法、手续等,并及时退费。
第三章杂费第十三条民办教育机构收取的杂费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相匹配,不得过高或无故提高。
第十四条民办教育机构收取的杂费应当向学生和家长明确费用标准和项目,并在收费收据上详细说明。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14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1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政发〔2010〕5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60号)精神,为认真落实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相关政策,加强学前教育收费管理,促进我省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我省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学前一年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全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
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公办(包括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村民自治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免收保教费,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按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予以减免。
二、切实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适当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1999〕3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只能收取保教费及代办费。
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幼儿园在申请报备保教费标准时,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园资质、等级证明、财务报表及生均培养成本等资料。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培养成本的调查,适时公布培养成本调查结果。
三、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24号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2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取消我省高中取暖费,同时将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列为义务教育阶段代收费项目。
为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范围和管理权限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各地和中小学校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陕西省2023年秋季中小学校及普通高校收费一览表
陕西省2023年秋季中小学校及普通高校收费一览表
说明:
1、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取消了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含补考)2项考试考务费项目,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2、自2021年秋季学年起,我省调整了2021级及以后学年入学的公办普通高校本科生及高职生的学费标准,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其他年级在校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
3、公办普通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教资(2006)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必须坚持学生自
愿,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项目合并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4、在西安理工大学和西北大学试行的学分制收费,其具体收费标准由两学校依据有关文件要求公示。
陕西省教育收费标准一览表
9000
1
陕价费函[2004]78号。
仅在经教育部批准的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西北 大学3所学校试行。
1 1 1 1 陕教资[2006]53号。 教财[2006]2号 新建及改造公寓的住 宿费标准需另行报批 。
(3)带暖气、室内卫 元/生学年 生间 (4)新建公寓 8、高等学校委托培 养费 元/生学年
元/人
成人2.5元/人科
1 陕价费调发[2000]44号
元/生 元/生
笔试20,上机60 笔试40,上机60 机试5,笔试5
2 2
元/人
学位、外语考试100,综合考试100
计价格[2000]545号
陕价行函〔2008〕16号 (包括《教育学》、 《教育心理学》、《 教育政策法规》、《 教师职业道德》等4 科
a、教育基础理论知 元/人·科 识考试
25
b、教师专业技能考 试费 ( 22 ) 普通话 水 平 测试费
元/人
120 财综[2003]53号、发改价格 在校生减半收取,其 [2003]2160号、陕价行函 中贫困生免收。 [2005]173号
元/人次
40
10、招生费 (1) 普 通高 校( 含 高 职) (2)成人高校、中专 及第二学历 (3)普通中专(含 免试生) 元/生 元/生 元/生 30 60 60
9、考试考务费 (1)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费 (2)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考务费 (3)全国公共英语 等级考试费 一级B、一级、二级 三级、四级 (4)全国公共英语 等级考试考务费 一级B、一级、二级 三级、四级 (5)剑桥少儿英语 考试费 (6)剑桥少儿英语 考试考务费 (7)全国计算机应 用技术证书考试费 (8)全国计算机应 用 技 术 证书考 试 考 务费 (9)在职人员攻读 专 业 学 位考试 报 名 考务费 元/生级 元/生级 元/生 元/生 元/人 元/人 元/人科 笔试20,口试10 笔试35,口试15 115 65 60 20,其中考试费用15元/人,应用软件技 术5元/人。 80 2 2 1 1 1 1 1 计价格[2001]1226号,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陕价行发[2009]41号 陕价费调发[2000]44号 元/生级 元/生级 110,其中笔试60,口试50 135,其中笔试75,口试60 2 2 元/生科 元/生科 0.8 26 1 1 陕价费函[2003]52号 陕价费调发[2003]3号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陕价检发[2013]88号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陕价检发〔2013〕8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1713号转发你们,并根据省委省政府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及治理教育乱收费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时间安排。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我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从9月16日开始,至12月底结束。
检查范围是2012年秋季开学以来各类学校、地方政府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
各级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
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检查重点,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抓好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治理工作。
对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学校,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检查,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要充分发挥好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有效捕捉案源线索,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乱收费问题。
三、认真总结。
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总结,对当前教育收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细心梳理,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并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和专题调研报告送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联系人:庄延琳联系电话:************手机:139****9788邮箱:**************陕西省物价局2013年9月11日——结束——。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8.10•【字号】陕价费发[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陕价费发[2001]77号2001年8月10日)各地、市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纠风办: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在大力促进我省中小学校教育发展的同时,十分重视中小学的收费管理工作。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出台了一系列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的政策措施,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了我省中小学校收费标准,同时加大了对中小学乱收费的治理力度。
但是,当前在一些中小学校,特别是一些地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有的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学校越权设立对学生的收费项目;一些学校违反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与接收学生挂钩收取高额赞助费;一些部门和学校强行乱收侵占代办费;强行由农村中小学校代收各种费用,一些单位向学校摊派费用;学校用书不规范、滥发辅导资料等。
这些做法加重了群众特别是农民负担,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政府形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0号)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深入开展对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引言近年来,教育行业飞速发展,民办教育机构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虽然这些机构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教育资源,但是一些机构的不合理收费给家长和社会造成了不小的负担。
针对这样的问题,为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促进教育公平,陕西省推出了《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主体内容第一章总则该办法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的管理内容、规定收费标准、许可、监督和惩罚等问题。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二章主要是针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做出了规定。
规定课程、教材、实验、实习、校内活动、教育考察、特色服务等需要收费的项目及其价格标准。
同时规定,价格标准均应公示,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许可审批当民办教育机构要想在陕西省开展业务,需要完成许可审批程序。
依据该办法的规定,民办教育机构需要提供办学计划、财务报表、教育管理人员等相关材料。
同时,规定了教育部门的审批程序和条件。
第四章监督及其他该办法明确了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程序和责任单位。
同时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惩罚措施。
实施方案一、规范收费标准陕西省将根据民办教育机构所在地区、机构规模、教育服务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价格标准,以解决机构乱收费等问题。
同时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在校园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
二、建立监管机制为了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营和规范收费行为,陕西省教育局负责设立收费管理室,完善国家和地方监管机制。
这将有助于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依规运营,并对不合规操作及时处理。
三、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考核该办法鼓励民办教育机构通过现代化手段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服务品质。
并通过为老师、家长、社会、学生进行满意度调查,来不断改进自身服务质量。
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陕西省将定时开展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各种途径向民众介绍新的收费政策和举报电话,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管理的重视。
结语《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的教育市场正在步入规范化、透明化、有序发展的轨道。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事项的通知-陕教〔2020〕25号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事项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中办发〔2018〕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将中小学生课后服务费列为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秋季学期起,我省中小学可收取中小学课后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财政补贴情况,依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核定,按相关规定办理,同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备案。
二、各地须严格依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教规范〔2019〕12号)内容,合理确定服务内容,科学制定收费标准,落实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的要求,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收费原则上以一学期为固定周期,不得跨学期预收,退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将中小学课后服务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文件等列入公示范围内,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每学期末学校要向家长主动公示课后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112号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112号2000年8月28日)各地、市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为了全面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家和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适当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陕境内由政府公办的小学、初中杂费及普通高级中学学费按附表规定从2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中小学校收费不再实行全省分类区制定不同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各地区可在省上规定的收费限额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企事业单位开办的中小学校,对本单位子女与当地公办的中小学校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对接收的社会学生除收取杂费或学费外,可按附表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行改制的企办中小学校,可参照借读生的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审批后执行。
职业高中的学费按我省规定(陕价费调发[2000]78号)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的50%执行,不再收取实习实验费。
二、增设计算机培训费。
为了加快我省中小学教育现代化进程,省教育厅将制定全省中小学校计算机教育规划、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及计算机配置标准,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按配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三、加强中小学校住宿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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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价行发[2006]73号,
⑤ 本 科 及第二 学 士 学费每学分不超过380元,总学分数不 元/生学分 学位学生 高于80学分。
1
陕教资[2006]53号
仅在西安交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西北 大学4所大学试点。
⑥ 工 程硕士 学 位 学费每学分不超过800元,总学分数不 元/生学分 学生 高于40学分。 (2)高职生学费 a、一般专业 b、艺术专业 元/生学年 元/生学年 最高不超过5500 最高不超过9000
1
陕教资[2006]53号
同上
1 1 2
陕价费调发[2000]78号,陕 教资[2006]53号。
c、 “ 211工程 ” 和 学费可在上述相同专业标准基础上上浮 “985工程”学校相 元/生学年 10% 关专业 d、示范性软件职业 技 术 学 院(两 年 制 元/生学年 软件专业) 7、高等学校住宿费 (1)具备基本条件 (2)带暖气 元/生学年 元/生学年 500 650 800 不超过1200
陕西省教育收费标准一览表
收费项目 教育 1、普通高中学费 省级标准化高中800 (1)学费 元/生学期 城市普通高中350 农村普通高中200 西安市的省级、市级标准化高中及一般 高中每生三年最高分别不超过1.5万元 、1.2万元、0.9万元;其他地市分别不 元/生3年 超过1万元、0.8万元、0.6万元。西安 中学等8所学校每生三年最高不超过2万 元。 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 收费标准执行。 省级标准化高中1000 3、普通高中借读费 元/生学期 4、中等职业学校学 费 (1)普通中等专业 学校 陕价费调发[2000]78号。 城市普通高中800 农村普通高中400 3 陕价行发[2006]120号。 各地物价、财政、教 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实行下浮 。学校收取择校费 后,不得再收取学费 和借读费。 3 陕价行发[2006]120号。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个数 收费依据 备 注
陕价费调发[2000]44号
11、幼儿园保教费
陕价费调发[1999]3号
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 儿园招收非子弟各类 园每月分别加收80元 、50元和30元。
省级示范园 一类园 二类园 三类园 未入类园 12 、 陕 西工商 管 理 硕士班学费
元/人月 元/人月 元/人月 元/人月 元/人月
全日制130,寄宿制180 全日制90,寄宿制130 全日制70,寄宿制100 全日制50,寄宿制75 全日制35,寄宿制55
[1992]价费367号、发改价格 [2003]2161号、发改价格 [2005]1245号
(12)研究生招生 考试费
元/生
90
1
教财[1992]42号、财综字 [1995]16号、发改价格 [2003]2161号、陕价费调发 [2000]44号 教财[1992]42号、财综字 [1995]16号,发改价格 [2003]2161号,省物价局、 财政厅、教委陕价费调发 [2000]44号 陕价行发[2009]41号
6、高等学校学费 (1)本科生学费 a、学年制 ① 文 法 财经史 学 专 元/生学年 业 3500 1
② 理 工 、外语 、 中 元/生学年 医专业 ③西医专业 元/生学年 ④艺术专业 元/生学年
4500 5000 一类7000 二类9000 三类11000
1 1 3
⑤“211工程”和“ 学费可在上述相同专业标准基础上上浮 985工程”学校相关 元/生学年 10% 专业 ⑥ 部 分 学校热 门 专 元/生学年 业 西安交通大学5200、
6 陕价费函发[2000]37号,陕 价费函发[2000]38号。 陕价费函发[2002]62号。
3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6000、5500
b、学分制 ①文法财经类 ②理工外语类 ③城市规划专业 ④示范性软件学院 元/生学分 不超过80(180个学分) 元/生学分 不超过(180个学分) 元/生学分 不超过96(235个学分) 1 1 1
(13)研究生招生 考试考务费
元/人科
2.5元/人科
(14)大学英语四 、六级考试费 (15)大学英语四 、六级考试考务费 (16)专科起点本 科入学考试费
元/人 元/人 元/人
四级13, 六级及小语种四级15 四级8元, 六级及小语种四级10 普通、成人均70 1
陕价费调发[2001]29号
(17)专科起点本 科入学考试考务费 (18)计算机等级 考试费 a、1-3级 b、4级 (19)计算机等级 考试考务费 (20)同等学历人 员申请硕士学位水 平全国统一考试报 名费 (21)教师资格考 试费
9、考试考务费 (1)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费 (2)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考务费 (3)全国公共英语 等级考试费 一级B、一级、二级 三级、四级 (4)全国公共英语 等级考试考务费 一级B、一级、二级 三级、四级 (5)剑桥少儿英语 考试费 (6)剑桥少儿英语 考试考务费 (7)全国计算机应 用技术证书考试费 (8)全国计算机应 用 技 术 证书考 试 考 务费 (9)在职人员攻读 专 业 学 位考试 报 名 考务费 元/生级 元/生级 元/生 元/生 元/人 元/人 元/人科 笔试20,口试10 笔试35,口试15 115 65 60 20,其中考试费用15元/人,应用软件技 术5元/人。 80 2 2 1 1 1 1 1 计价格[2001]1226号,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陕价行发[2009]41号 陕价费调发[2000]44号 元/生级 元/生级 110,其中笔试60,口试50 135,其中笔试75,口试60 2 2 元/生科 元/生科 0.8 26 1 1 陕价费函[2003]52号 陕价费调发[2003]3号
2 2 2 2 2 陕政发[1996]34号、陕价费 调发[2002]59号 2 1 引用:浓情 学分制共计45个学分
元/人 研究生班(MBA)学 集中学习25000,完全学分制600 费 元/人学分 短期培训班学费 元/学分 600
元/人
成人2.5元/人科
1 陕价费调发[2000]44号
元/生 元/生
笔试20,上机60 笔试40,上机60 机试5,笔试5
2 2
元/人
学位、外语考试100,综合考试100
计价格[2000]545号
陕价行函〔2008〕16号 (包括《教育学》、 《教育心理学》、《 教育政策法规》、《 教师职业道德》等4 科
(2)择校费
7
陕价行发[2007]121号。
2、普通高中住宿费
陕价行发[2006]120号。
a、一般学校学费 b、师范学校学费 (2)技工学校学费 a、普通技校学费 b、重点技校及高级 技 校 的 中级工 班 学 费 c、高级技校高级工 班学费 5、中等职业学校住 宿费 (1)普通中等专业 学校 (2)技工学校
(10)高考(含成 人高考)考试费 a、高考考试费 b、成人考试费 (11)高考(含成 人高考)考试考务 费 a、高考考试考务费 b、成人考试考务费 0.8元/人次 1元/人次 元/人 元/人 95 高校、中专60,专升本70 1 1 1 1 1
陕价费调发[2003]3号、 陕价费调发[2000]44号
9000
1
陕价费函[2004]78号。
仅在经教育部批准的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西北 大学3所学校试行。
1 1 1 1 陕教资[2006]53号。 教财[2006]2号 新建及改造公寓的住 宿费标准需另行报批 。
(3)带暖气、室内卫 元/生学年 生间 (4)新建公寓 8、高等学校委托培 养费 元/生学年
元/生学年 元/生学年
按普通高校相同专业收费标准的80%收 取 一般专业2300 艺术专业3500
6 2 陕价费调发[2002]70号
元/生年 元/生年 元/生年
2600 2800 3600
1 1 1
参照普通高校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元/生年 500 1
陕价费调发[2000]78号、陕 教资[2006]53号。 陕价费调发[2002]70号。 陕价费调发[2000]78号、陕 教资[2006]53号。
a、教育基础理论知 元/人·科 识考试
25
b、教师专业技能考 试费 ( 22 ) 普通话 水 平 测试费
元/人
120 财综[2003]53号、发改价格 在校生减半收取,其 [2003]2160号、陕价行函 中贫困生免收。 [2005]173号
元/人次
40
10、招生费 (1) 普 通高 校( 含 高 职) (2)成人高校、中专 及第二学历 (3)普通中专(含 免试生) 元/生 元/生 元/生 30 60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