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照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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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0.1 条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 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1.0.3 条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三章照度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 条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1 、1、2 、3、5、10 、
30、50、15 、20 、75、100 、150 、200 、300 、500 、750 、1000 、1500 、2000 和
3000Lx 。
第3.1.2 条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 条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第3.1.4 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一、Ⅰ~V 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 时;
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第3.1.5 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照度标准值
第3.2.1 条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1 的规定。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表3.2.1
第 3.2.2 条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 x。
第3.2.3 条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 %选取,不宜低于
30Lx 。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 。
第3.2.4 条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
第3.2.5 条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
第3.2.6 条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3.2.7 条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 中一般照明的10 %。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 中的一般照明的5% 。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0.5Lx
第3.2.8 条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 、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维护系数值表3.2.8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表3.2.1
3.2.8 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维护系数值表3.2.8
第四章光源
第4.0.1 条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
第4.0.2 条当悬挂高度在4m 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 以上时, 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
第4.0.3 条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一、局部照明的场所;
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
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
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第4.0.4 条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
第4.0.5 条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 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 选取。
注:① GGY——荧光高压汞灯;DDG——镝灯;KNG——钪钠灯;NG——高压钠灯;NGX——中显色性高压钠灯;ZJD ——高光效金属卤素灯。
②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
③辨别效果顺序:良好—中等—可以。
第五章灯具及其附属装置
第5.0.1 条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
第5.0.2 条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 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 %;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 ;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0% 。
第5.0.3 条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
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
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三、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
四、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
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
六、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
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6.1.4 条 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应符合表 6.1.4 的规定。
工业企业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
表 6.1.4
第 5.0.4 条 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 5.0.5 条 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
第六章 照明质量
第一节 眩光限制
第 6.1.1 条 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 6.1.1 的规定。
第 6.1.2 条 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
第 6.1.3 条 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 还应符合表 6.1.3 的灯具最小遮光角的规定。
灯具最小遮光角 表
6.1.3
注: # 线状的灯从端向看遮光角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