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格式化公司章程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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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格式化公司章程填写说明

1、本章程仅适用于外商独资的有限公司。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董事会的,将“执行董事”章节删除;设执行董事的,将“董事会”章节删除。设监事会的,将“监事”章节删除;不设监事会的,将“监事会”章节删除。

3、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4、本章程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5、本章程供参考,股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章程中应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5条所列事项。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青岛胶州市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中文):;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注册地址:。

第三条股东名称/姓名:,

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 ,

法定地址。

第四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为。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为:。

(注:如有专项规定不需列明投资总额的,则删去投资总额项。)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注:投资者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

第八条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四章股东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委派和更换董事(或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董事会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由名(注:3-13人)董事组成。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委派。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六章监事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注:1-2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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