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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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
(1人设董事会)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方(以下简称股东) 决定在湖州设立外资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所(要求能满足邮寄投递条件)
第二条股东名称
股东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自然人姓名职务
国藉
第三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五条公司生产规模为 ••
第六条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外销比例为
第三章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以的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第八条股东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各自认缴不低于出资额的15%,其余部分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第九条股东缴付出资额后,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减少必须由股东作出书面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经股东会决议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决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企业自行决定设置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职权,在章程中体现)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由企业自行规定)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向股东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或者董事会成员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比例为:,股东代表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3年,董事任期届满,非职工代表董事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职工代表董事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由企业自行规定)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不设副董事长,修改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企业自行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企业也可以不设经理,则该条该为公司不设经理,同时在章程的其他条款中均删除“经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不少于三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委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