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生产许可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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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蓄电池行业分析报告2012

铅蓄电池行业分析报告2012

2012年铅蓄电池行业分析报告2012年9月目录一、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及法律法规 (5)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5)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5)(1)《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5)(2)《清洁生产标准:铅蓄电池工业》和《清洁生产标准:废铅酸蓄电池回收业》 .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7)(4)《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7)(5)《化学与物理电源(电池)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7)(6)《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8)(7)《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8)二、铅蓄电池与其它二次电池的比较 (9)1、电池的分类 (9)2、铅酸蓄电池的分类如下: (10)3、不同电极材料二次电池的比较 (12)4、不同应用领域二次电池的比较 (13)(1)起动用电池领域 (14)(2)电动车电池领域 (15)(3)储能电池领域 (19)(4)应急或备用电池领域 (20)5、二次电池市场份额比较 (21)6、铅蓄电池未来的市场前景 (21)三、铅蓄电池总体市场概况 (22)四、铅蓄电池市场具体情况 (24)1、起动用铅蓄电池市场 (25)(1)摩托车起动用电池市场 (25)(2)汽车起动电池 (37)(3)其它类型起动电池市场 (40)(4)我国起动用铅蓄电池出口概况 (40)2、动力用铅蓄电池市场 (42)(1)轻型电动车及其动力用电池市场 (42)(2)电动代步车及其动力用电池市场 (44)(3)电动叉车及其动力用电池市场 (45)(4)电动玩具和电动童车及其动力电池市场 (46)(5)纯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及其动力用电池市场 (47)3、储能用铅蓄电池市场 (48)(1)太阳能发电应用领域 (48)(2)风力发电应用领域 (49)4、应急或备用铅蓄电池市场 (50)五、市场的竞争格局 (51)1、摩托车起动电池市场 (53)2、动力用铅蓄电池市场 (53)六、铅蓄电池行业的技术水平 (54)1、铅蓄电池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54)(1)阀控式密封技术 (54)(2)铅钙合金板栅技术 (54)(3)吸附式玻璃棉隔板技术 (55)(4)纳米胶体技术 (55)2、铅蓄电池技术的发展趋势 (55)(1)新材料方面 (55)(2)新结构方面 (56)(3)新技术方面 (56)七、进入铅蓄电池行业的主要壁垒 (56)。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管式和涂膏式

涂膏式
注:
1.本细则中所列铅酸蓄电池,指以铅及铅基合金、酸为主要材料制造的蓄电池,不论其电解质状态如何都应办理生产许可证;
2.购买未注入电解液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加入电解液后再进行销售的企业,不属于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的企业,不需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但购买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必须是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铅酸蓄电池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划分见表1。
表1 铅酸蓄电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容量)
1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汽车起动用
1.规格是指产品的容量(Ah);
2.申请书填写时,企业应填写实际生产产品的最大容量(Ah)。如储能用铅酸蓄电池100Ah。
船舶起动用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生产许可证换证超期该不该处罚

生产许可证换证超期该不该处罚

生产许可证换证超期该不该处罚孔春红【摘要】2011年10月,江苏省泰州市质监局接J市质监局协查通报,“在J市某通信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一批泰州某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铅酸蓄电池,生产日期为2011年10月,而泰州某电池有限公司取得的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06年9月26日至2011年9月25日,【期刊名称】《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年(卷),期】2012(000)007【总页数】2页(P28-29)【关键词】生产许可证;铅酸蓄电池;处罚;执法检查;生产日期;质监局;泰州市;江苏省【作者】孔春红【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652011年10月,江苏省泰州市质监局接J市质监局协查通报,“在J市某通信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一批泰州某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铅酸蓄电池,生产日期为2011年10月,而泰州某电池有限公司取得的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06年9月26日至2011年9月25日,该批铅酸蓄电池涉嫌为无证产品,请予协助调查。

”执法人员对泰州某电池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向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因新修订的《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编号:XK06-006,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实施)规定,企业申请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证应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监测报告出具的达标证明原件或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有资质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的监测报告(复印件),报告中须含废气排放口的铅尘、铅烟、硫酸雾含量,废水中铅含量、PH值;对于有废水处理系统而且废水循环使用的企业,可不需提供废水排放口的相关监测报告,否则企业必须提供环保部门证明原件;对于废水由其它机构处理而没有废水处理系统的企业,必须有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向某电池有限公司发放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要求企业提交相关环保证明材料。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蓄电池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相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蓄电池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相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蓄电池生产企业安全
许可相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5.12
•【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5〕55号
•【施行日期】2015.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蓄电池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相
关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15〕55号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蓄电池生产企业许可相关问题的请示》(湖安监〔2015〕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蓄电池制造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中确定的
第38大类第384中类的电池制造,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2013〕180号),蓄电池制造企业不属于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范畴,无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专业生产且销售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电池液(酸性的或碱性的)的企业,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列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管范畴。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2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目录2016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目录2016版

73 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
74 危险化学品染料中间体
75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
76 危险化学品石油
77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78 危险化学品罐体
79 棉花加工机械
80 防伪标识
81 防伪材料
82 防伪票证
83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84 税控收款机
85 金融税控收款机
序号
产品类别
38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39 建筑防水卷材 40 铜及铜合金管材
41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42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43 电力金具 44 输电线路铁塔
45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46 水工金属结构 47 水文仪器 48 岩土工程仪器 49 制冷设备 50 救生设备
51 抽油设备
52 燃气器具
53 饲料粉碎机械 54 人民币鉴别仪
实施机关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序号
细则名称
0 通则
1 人造板
2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
3 冷轧带肋钢筋
4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5 耐火材料
6 钢丝绳
7 轴承钢材
8泵
9 空气压缩机
10 铅酸蓄电池
11 机动脱粒机
12 防爆电气
13 砂轮
14 内燃机
15 电线电缆
16 电力整流器
17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18 调度绞车
19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省质监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省质监局 质检总局 省质监局 省质监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55 危险化学品
省质监局
56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57 棉花加工机械 58 防伪技术产品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1. 简介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持有人生产和销售蓄电池产品的合法证书。

蓄电池产品广泛应用于家庭、工业和交通等领域,具有储存和释放电能的功能。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必要手续。

2.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性蓄电池产品作为电能储存和释放设备,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用户的生活和财产安全。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可以确保生产厂家具备生产蓄电池产品的能力和条件,包括生产工艺、设备、人员等,以保障产品的性能、稳定性和可靠性。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还可以促进生产厂家合规经营,提升整个行业的信誉和形象。

同时,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可以加强对产业的管理和监督,减少不合格产品和不良企业的存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过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3.1 申请准备阶段在申请准备阶段,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申请表格:填写相关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生产设备清单:列出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并提供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购买凭证;•厂房平面图:提供厂房的平面布局图,包括生产区、仓库、办公区等;•人员组织结构:说明企业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分工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流程控制文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提供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文件。

3.2 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缴纳申请费用。

主管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3.3 现场核查主管部门将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核查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设备、厂房布局、人员组织等,以确保企业具备生产蓄电池产品的条件。

3.4 审核和决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结果,进行审核和决策,并及时向申请人通知审核结果。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解析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解析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
江海公司无证安装起重机、伪造质量 证明文件案
• 2012年8月28日,某市质监局稽查支队接到特设处案件交办单,称 江海公司在中石化河西分公司安装的QZ5-28.5A7型桥式起重机涉 嫌未经监督检验,相关的验收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系伪造。 • 9月3日,执法人员对中石化河西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该 公司2#延迟焦化车间内装有一台QZ5-28.5A7型桥式起重机,在起 重机操作室内粘贴有设备铭牌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志上 有“注册代码、使用编号、 维保单位、维保电话、检验单位和检 验人员及下次检验日期”。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台起重机的 《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其中的《桥(门)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 告》、《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特种设备登 记卡》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分别加盖有“市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检验研究院监督检验专用章”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行政许可专用章”,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上述证据资 料。9月5日,执法人员对江海公司进行检查,并对总经理王强进 行调查询问。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
雪地靴以假充真案
• 2010年4月,某市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鞋业公司 查获标有“UGG Australia”的雪地靴7种规格8738双, 货值约31万余元。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假冒的产品予 以查封,并抽样取证。经查,“UGG Australia”属于美 国一公司所有,未在中国注册;“UGG”已在中国注册。 在办案过程中,无法联系到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经检测,6种规格的雪地靴材质为牛皮剖层绒面革,一 种为羊毛毛革一体。而其标识和英文说明书都表明: 澳大利亚UGG品牌,羊皮毛一体。2010年8月,质监局 曾经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后被退回。对案件处理, 有四种意见:1、涉嫌商标侵权,移交工商;2、无法 作出鉴定,关键证据不足,不能处罚。3、定性以次充 好。4、定性以假充真。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

说明《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经全许办(2003)50号文批准实施之后,经全许办批准个别地方又作了适当调整:1、经全许办(2003)70号文批准,增加“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经全许办(2004)06号文批准,增加“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福建省中心检验所”承担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

2、经全许办(2003)76号文批准,对《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进行修改补充。

并将企业分为“生产型”和“组装型”两种分别申请取证。

取得“组装型”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只能组装蓄电池(详见全许办(2003)76号文附件)。

现将《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公布如下:全许办(2003)50号附件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ОΟ三年五月目录1. 总则┅┅┅┅┅┅┅┅┅┅┅┅┅┅┅┅┅┅┅┅┅┅┅┅┅┅┅┅┅┅┅┅┅┅┅┅2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3. 企业取得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4. 申请和受理┅┅┅┅┅┅┅┅┅┅┅┅┅┅┅┅┅┅┅┅┅┅┅┅┅┅┅┅┅┅┅┅┅4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6. 产品抽样与检验┅┅┅┅┅┅┅┅┅┅┅┅┅┅┅┅┅┅┅┅┅┅┅┅┅┅┅┅┅┅┅67. 审定与发证┅┅┅┅┅┅┅┅┅┅┅┅┅┅┅┅┅┅┅┅┅┅┅┅┅┅┅┅┅┅┅┅┅6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79. 生产许可证发证收费办法┅┅┅┅┅┅┅┅┅┅┅┅┅┅┅┅┅┅┅┅┅┅┅┅┅┅┅710.附则┅┅┅┅┅┅┅┅┅┅┅┅┅┅┅┅┅┅┅┅┅┅┅┅┅┅┅┅┅┅┅┅┅┅┅┅8附件1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9附件2 蓄电池产品标准┅┅┅┅┅┅┅┅┅┅┅┅┅┅┅┅┅┅┅┅┅┅┅┅┅┅┅┅┅10附件3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测试设备设施明细┅┅┅┅┅┅┅┅┅┅┅┅┅┅┅┅┅┅┅┅┅┅┅┅┅┅11附件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12附件5 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3附件6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14附件7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则┅┅┅┅┅┅┅┅┅┅┅┅┅┅┅┅┅┅┅30附件8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须知┅┅┅┅┅┅┅┅┅┅┅┅┅┅┅┅┅┅┅┅┅43附件9 蓄电池产品抽样单┅┅┅┅┅┅┅┅┅┅┅┅┅┅┅┅┅┅┅┅┅┅┅┅┅┅┅45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蓄电池生产企业需要哪些资质要求

蓄电池生产企业需要哪些资质要求

蓄电池生产企业需要哪些资质要求蓄电池生产企业是指专门从事蓄电池制造的企业,蓄电池作为一种储能设备,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动车、通信、能源储备等领域。

为了确保蓄电池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蓄电池生产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蓄电池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这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本证明,也是蓄电池生产企业合法运行的前提条件。

蓄电池生产企业需要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是对企业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蓄电池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生产技术标准和要求,才能获得生产许可证。

蓄电池生产企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

蓄电池生产涉及到化学、材料、电子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和技术,企业需要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能够保证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蓄电池生产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控。

企业应制定并执行严格的质量管理规范,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以保证产品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蓄电池生产企业还应具备环境保护的相关资质。

蓄电池生产涉及到一些化学物质的使用和排放,企业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蓄电池生产企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

随着科技的发展,蓄电池技术也在不断创新,企业需要具备自主研发能力,能够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并不断提高产品的性能和品质。

蓄电池生产企业需要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保护的相关资质,以及一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

只有满足这些资质要求,企业才能合法经营、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环境,并在市场竞争中具备优势。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工业产品及其细则目录61类产品,101个细则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工业产品及其细则目录61类产品,101个细则
20.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非直播卫星专用设备产品部分)
2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直播卫星专用设备产品部分)
22.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3.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复混肥料产品部分)
24.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
50.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51.
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52.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部分)
53.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部分)
54.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55.
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89.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8)(有机产品(II类)产品部分)
90.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9)(石油产品部分)
91.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胶粘剂产品部分)
92.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1)(合成树脂类产品部分)
93.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2)(化学试剂产品部分)
9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95.
棉花加工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96.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防伪标识产品部分)
97.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防伪材料产品部分)
98.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防伪票证产品部分)

铅酸蓄电池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

铅酸蓄电池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

铅酸蓄电池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铅酸蓄电池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规定、受理工作程序和规定、办理工作程序和规定、业务流程、业务文献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合用于铅酸蓄电池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领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行。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23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2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2023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23年12月2日国务院, 国发[2023]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版)》2023年1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2023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国质检监联[2023]632号《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2023年4月13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许办[2023]25号3许可条件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23)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国家发改委(2023)第40号令]: 限制类项目: 2023年12月2日以后不得新建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总则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总则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总则1.1为了做好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铅酸蓄电池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划分见表1。

表1 铅酸蓄电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注:1.本细则中所列铅酸蓄电池,指以铅及铅基合金、酸为主要材料制造的蓄电池,不论其电解质状态如何都应办理生产许可证;2.购买未注入电解液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加入电解液后再进行销售的企业,不属于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的企业,不需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但购买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必须是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3.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生产型铅酸蓄电池许可证的企业,如销售极板需办理铅酸蓄电池用极板单元的许可证,本细则实施后所有生产铅酸蓄电池用极板(包括铅酸蓄电池用生极板)的企业在换发证时应办理铅酸蓄电池用极板(包括铅酸蓄电池用生极板)单元的生产许可证;4.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应取生产许可证。

如:生产并销售便携式照明灯、电动器具等产品企业生产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应取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产品许可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生产用于电动自行车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应取得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产品许可证。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铅酸蓄电池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铅酸蓄电池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UPS是否需要生产许可证的答复-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官方回复)

UPS是否需要生产许可证的答复-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官方回复)

官方网址:/gzly/lyhf/201007/t20100709_149021.htm
留言回复
问: 您好!我单位需采购大批UPS 电源、蓄电池和柴油发电机,想请教三个问题:1

UPS
电源是否不在发放生产许可证范围内;2、阀控式免维护密封蓄电池和柴油发电机是否在发放生产许可证范围内;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烦请回复,谢谢!
答:
罗云:
您好!关于有关产品是否发证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
1、UPS 电源不属于发证产品,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但如果UPS 电源中使用的电池是铅酸蓄电池产品,则应取得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2、“阀控式免维护密封铅酸蓄电池”是按产品的结构命名的,这是一个广泛的概念,这类电池涵盖了几个发证产品单元,企业应结合产品的使用用途、产品的技术要求及检验标准,按《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办理生产许可证。

《铅酸蓄电池产品实施细则》已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链接地址为。

蓄电池各项管理制度及流程

蓄电池各项管理制度及流程

蓄电池各项管理制度及流程一、蓄电池使用管理制度1.1 蓄电池采购管理制度蓄电池采购管理制度是指在公司内部对蓄电池的采购过程和标准进行规范和管理。

在采购蓄电池时,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认证、质保书和厂家的生产许可证等文件,以确保购买到的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并且要对厂家的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1.2 蓄电池入库管理制度蓄电池入库管理制度是指对蓄电池的入库过程和标准进行规范和管理。

在蓄电池入库时,要对蓄电池的整体外观、包装、铅板、电解液等进行检查,确保产品没有破损和泄漏等情况。

同时要对蓄电池进行检测和测试,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1.3 蓄电池领用管理制度蓄电池领用管理制度是指公司内部对蓄电池领用过程和标准进行规范和管理。

在蓄电池领用时,要对领用人的身份和领用数量进行核实和记录,确保蓄电池使用符合规定。

1.4 蓄电池使用管理制度蓄电池使用管理制度是指公司内部对蓄电池的使用过程和标准进行规范和管理。

在使用蓄电池时,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蓄电池的基本原理和使用方法。

同时要定期对蓄电池进行充电、放电和周期性检测,确保蓄电池的性能和安全性。

1.5 蓄电池维护管理制度蓄电池维护管理制度是指公司内部对蓄电池的维护工作和标准进行规范和管理。

在蓄电池的维护工作中,要定期对蓄电池进行清洁、保养和检测,确保蓄电池的性能和使用寿命。

同时要对蓄电池进行故障排除和修理,确保产品的正常使用。

1.6 蓄电池报废管理制度蓄电池报废管理制度是指公司内部对蓄电池的报废处理和标准进行规范和管理。

在蓄电池报废时,要对蓄电池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记录,确保蓄电池的维护和使用记录完整。

同时要根据蓄电池的实际情况进行报废处理,确保对蓄电池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二、蓄电池管理流程2.1 蓄电池采购管理流程蓄电池采购管理流程包括需求申请、供应商选择、采购合同签订、质量检验和入库等环节。

在蓄电池采购流程中,要对需求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和合作,确保采购过程符合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蓄电池设备认证实施规则

蓄电池设备认证实施规则

蓄电池设备认证实施规则一、引言蓄电池设备是一种可以储存电能并供应电流的设备,广泛应用于各类电子设备、交通工具和能源储存系统等领域。

为了确保其安全性、可靠性和性能符合标准要求,需要对蓄电池设备进行认证。

本文档旨在制定蓄电池设备认证的实施规则,以确保认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认证范围蓄电池设备认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蓄电池设备类型:包括铅酸蓄电池、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等。

2.应用领域:包括消费电子、电动汽车、能源储存系统等。

3.产品规格:包括电压、容量、充放电性能等。

三、认证标准蓄电池设备认证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以确保认证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认证标准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内标准:例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2.国际标准:例如IEC标准、ISO标准等。

3.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自身研发和生产的特点,可以制定相关标准。

四、认证流程蓄电池设备认证流程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蓄电池设备认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产品规格、测试数据等。

2.文件审核:认证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3.样品检测: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标准对申请人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测,测试关键参数和性能。

4.报告评审:认证机构应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审,判断是否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5.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蓄电池设备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6.监督检查:认证机构应定期对已认证的蓄电池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五、认证标识蓄电池设备认证标识是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产品进行标识,表明其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认证标识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书编号:认证机构应为通过认证的蓄电池设备颁发统一的证书编号。

2.标志Logo:认证机构可以设计和制作认证标志Logo,以便产品上进行标识。

3.认证文件: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供认证文件,包括认证证书、测试报告等。

六、认证机构要求认证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资质认证:认证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认证,例如ISO 17065认证。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引导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做优做强,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产品研发和制造水平,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求。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生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蓄电池。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单体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系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系统企业)。

二、企业基本要求(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要求,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认证。

(七)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八)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2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千万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5百万瓦时。

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套或2亿瓦时。

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九)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和循环寿命等方面制订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予以实施。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附件1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保护环境、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一)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和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

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应实现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生产能力(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三)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连续式(扩展网、冲孔网、连铸连轧等)极板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保护环境、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一)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批复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

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二、生产能力(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三)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连续式(扩展网、冲孔网、连铸连轧等)极板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三、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二)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生产项目.(三)新建、改扩建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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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7-04-13公布 2007-05-20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2)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3)申请和受理 (3)企业实地核查 (3)产品抽样与检验 (4)审定和发证 (4)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5)企业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企业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6)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6)6 证书和标志 (27)证书 (27)标志 (28)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9)8 收费 (29)9 工作人员守则 (30)10 附则 (30)附件1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测能力一览表 (31)附件2 铅酸蓄电池用极板检验技术条件 (36)附件3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47)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铅酸蓄电池产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其产品范围如下:注:1.生产并销售便携式照明灯、电动器具等产品的企业,所生产的铅酸蓄电池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其蓄电池产品列入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产品单元;2.购买未注入电解质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加入电解质后再进行销售的企业不需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但购买的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是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电动三轮车用铅酸蓄电池产品列入牵引用铅酸蓄电池产品单元;4.“铅酸蓄电池用极板”产品单元适用于专门生产铅酸蓄电池用极板或生产铅酸蓄电池同时含生产极板工序的生产企业。

单纯生产极板的企业应办理“铅酸蓄电池用极板”产品生产许可证。

已取得铅酸蓄电池组装型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增加极板生产工序应申请增加极板产品单元,办理铅酸蓄电池生产型生产许可证。

有极板工序的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企业应申请办理铅酸蓄电池生产型生产许可证。

5.本《细则》中所列铅酸蓄电池,指以铅及铅基合金、酸为主要材料,不论其电解质状态如何都必须办理生产许可证。

2 工作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跟踪铅酸蓄电池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铅酸蓄电池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铅酸蓄电池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铅酸蓄电池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邮政编码:100823电话:0传真:0电子信箱:联系人:杨洁华张京京李燕霞李建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测能力一览表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营业执照;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申请和受理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企业类型。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且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员可以审查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企业实地核查;审查部制定核查计划,应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审查组应当按照《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地址;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将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单元名称、产品规格、企业类型等);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审查组在现场实地核查时必须核查环境监测报告(该报告是县级以上环保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的监测报告,且报告须含污水排放口的铅的含量、PH值,废气排放口的铅尘、铅烟、硫酸雾含量);如果企业采购的原辅材料是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中的取证产品,必须核查采购的原辅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如果企业生产的原辅材料是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中的取证产品,其原辅材料的生产也须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组装型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核查其极板采购的相关文件(供方评价、采购合同、货物验收等);企业的极板进货量应与产品的产量相匹配。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企业、检验机构、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60日(起动用免维护铅酸蓄电池产品7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企业生产铅酸蓄电池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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