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事项不予受理通知单
网上办税平台操作实务
2、附报资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3、表单内容填写不规范 4、其他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纳税人端)--结果查询(不予受理)
点击“不予受理”,弹出办理情况通知单
发票发放(纳税人端)
发票发放流程: 纳税人外网申请—税务人员金三系统发售发票—税务人员 内网办结
发票发放(纳税人端)
发票发放(纳税人端)--开票系统
纳税人登录--主界面
操作手册、修改密码、联系 我们、退出平台
在此平台上申 请办理过的涉 税业务
日常办理的 涉税业务的 链接地址, 类似收藏夹 功能
链接省 局内网 通知公 告栏
整个网上办税平台办 理涉税业务的核心区 域,纳税人所要办理 的业务可在该区域中 找到相就的模块。
纳税人--联系技术服务
用户在使用平台时遇到问题,可以点击主页右上方的电话按钮 ,获得技术支持服务。
调整、网上申报、发票认证、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61项涉
税事项均可网上直接办结且无需报送纸质资料,无需到税 务机关上门办理。
受理即办类(纸制资料报送)
网上办税平台纸制资料的报送: 网上办税平台受理即办事项免报送纸质资料清单: 区分CA用户和普通用户 何为CA用户?
CA 税务数字证书办理业务界面
预申请类
(三)规范业务流程
受理即办:税务人员对电子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数据直接写入金三 。纳税人留存备查的纸质资料作为主管税务机关进户执法检查的一项内容
预申请:税务人员对电子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数据写入金三,在下
一个环节的岗位待办任务查找后办理。
网上办税平台具体业务办理事项明细见附件
三、操作实务
发票发放(纳税人端)
增值税税优惠办理(纳税人端)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6号现将《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2月25日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销税务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国、地税合作,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的;(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四)住所、经营地点跨省辖市变动的;(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七)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八)其他需要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指导工作规程》的通知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指导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锡地税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指导工作规程》的通知(锡地税发〔2013〕74号)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现将《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指导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8月27日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指导工作规程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税务行政指导工作的开展,促进行政指导活动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率,规范基层税务行政指导工作流程,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指导工作规则》及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税务行政指导是指地税机关基于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和原则,采取非强制性方法,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税收管理目的、维护正常税收管理秩序的行政活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税务行政指导,包括即时性税务行政指导和非即时性税务行政指导。
非即时性行政指导又分为一般税务行政指导和重大税务行政指导。
即时性税务行政指导,是指根据管理需要或者为满足相对人简单的需求,通过口头、电话、短信、文书等途径为相对人提供辅导、提醒、警戒、告诫、建议等具体指导。
重大税务行政指导,是指除不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
一般税务行政指导,是指除上述两者之外,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具体指导。
第四条地税机关实行税务行政指导工作责任制。
市局一把手负总责,两市两区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风险评估局、市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税务行政指导第一责任人。
各基层单位应成立税务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和监督本单位税务行政指导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金税三期操作手册-纳税人管理
纳税人管理常用业务操作手册目录第1章登记 (3)1.1设立税务登记 (3)1.1.1单位纳税人登记 (3)1.1.2个体经营登记 (10)1.1.3临时税务登记 (17)1.1.4自然人登记 (21)1.1.5组织临时登记 (22)1.1.6扣缴税款登记 (23)1.1.7停业登记 (27)1.1.8复业登记 (28)1.1.9变更税务登记 (29)1.1.10注销税务登记 (31)1.2报告备案信息管理 (38)1.2.1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38)1.3非正常户管理 (39)1.3.1非正常户认定 (39)1.3.2非正常户解除 (46)1.4证件增补发 (48)第2章税收减免场景 (50)2.1税收减免审批 (50)2.2税收减免备案受理 (58)2.3税收减免备案(自然人) (61)2.4税前扣除备案 (70)2.5税前扣除审批 (72)2.6税收优惠资格取消 (76)2.7职工名册采集 (77)第3章不动产项目管理 (79)3.1不动产项目登记 (79)3.2变更不动产项目登记 (82)3.3注销不动产项目登记 (83)第4章房屋、土地、车船管理 (86)4.1房屋、土地、车船税源管理 (86)4.1.1房屋情况登记及变更 (86)4.1.2土地情况登记及变更 (88)4.1.3车船情况登记及变更 (90)4.1.4注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 (91)4.2房屋、土地、车船申报 (93)4.2.1自用住房房产税申报 (93)4.2.2出租住房房产税申报 (95)4.2.3无租使用住房房产税申报 (97)4.2.4跨区房产税申报 (100)4.2.5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 (104)4.2.6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108)4.2.7车船税申报 (115)第5章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及申报 (120)第6章所得税抵免管理 (125)6.1所得税抵免资格备案 (125)6.2所得税抵免税额备案 (130)第7章国际税收管理 (137)7.1代扣代缴税款及换开完税凭证 (137)7.2非居民企业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144)7.3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147)7.4非居民企业认定 (150)第1章登记1.1设立税务登记1.1.1单位纳税人登记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欠税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欠税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审查工作细则
本审查工作细则是对欠税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办理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一、项目信息
(一)审查流程
1.流程图(见下页)。
2.一般程序。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受理岗及其经办要求
此项许可,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三、监督检查要求。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鲁国税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4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局内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全省国税机关信访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现将《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和《全省国税系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日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家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试行)》、《全省国税机关机关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和受信范围各级国税机关专(兼)职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办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写给各级国税机关及其领导的来信;向领导反映群众来信的重要信息;交办和督办重要来信事项;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来信情况;办理其他信访事项。
领导同志本人对群众写给领导同志来信的办理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群众写给本单位负责同志的来信,经本人拆阅后交给办信工作人员办理的,按办理群众来信的程序和原则办理。
本办法所称“来信”,包括信件、电报、电子邮件、传真、贺卡、汇款单、包裹单等。
二、办信工作原则和重点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的原则。
群众来信中情况紧急、时限性强的来信,应按“急事急办”原则,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需要转送原信的,再将来信函转承办单位或部门。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简版)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简版)序言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做好纳税服务规范推行工作的同时,着力在各级税务机关内部,使前后台有机衔接、相互咬合、互促互进,制定了《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并于5月1日起试行,以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制定和推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是加强征管制度创新,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途径;是全面统一征管标准,建设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的必要基础。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根据税收征管业务的属性,将各项征管具体业务归类到税务登记、认定管理、申报纳税、税收优惠、税额确认、税款追征、税务检查、违法处置、争议处理、凭证管理、信息披露等11个业务类别,每一项具体业务包括事项类别、业务概述、业务流程、资料处理、办理规范、创新处理等6个部分,对税收征管基础性和事务性工作进行了规范,形成了税收征管业务的基本体系架构。
规范实现了三个涵盖、三个规范、三个对接:三个涵盖,即涵盖税收征管各项法律法规、涵盖税收征管各项业务、涵盖国地税各级机关;三个规范,即规范税收征管基本流程、规范税收征管基本行为、规范税收征管基本资料;三个对接,即对接前后台业务、对接征管各环节实务、对接内部管理机制与应用信息系统。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具有五个鲜明特点。
一是执行政策规范化。
所有规范事项坚持依法依规,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策依据,将税收法律法规条文细化为可操作的流程、环节和文书。
二是办理业务标准化。
明确了所有征管事项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及标准,以标准化规范税务机关履行职能。
三是业务流程简约化。
减少表证单书,简化工作程序,把每一业务事项按照“启动—处理—结束”三个环节有机串联起来,做到精简、高效。
四是指导工作实用化。
使各项征管业务便于操作、便于执行、便于落实,力求检索简单、脉络清晰、示范直观、提示明确。
五是具体应用可扩展化。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沪国税征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0]7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增加申办税务登记的通道,提高工作效率,现决定在上海财税网站(以下简称网上)开通网上税务登记预登记。
具体规定如下:一、范围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迁移注销税务登记。
二、流程(一)开业税务登记流程:网上预登记―征管系统―登记受理处网上预登记岗―征管科税务登记综合管理岗―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
1、申请纳税人进入“网上办事”中的“网上税务开业登记”模块,按要求录入真实的信息并上传到网上。
2、受理(1)网上产生的新办税务登记预登记信息,自动传递到征管系统,由登记受理处负责接收。
(2)登记受理处依据纳税人填写的生产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并根据组织机构码和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比对情况,审核通过的,发送至“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同时网上回复申请人《网上新办税务登记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征管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网上。
(3)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来办理时,“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比对其网上传递的信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要求,表格填写完整、正确,并且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则同意发证,纳税人即可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资料不全、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则不同意申请,并出具《新办税务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1)。
纳税人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办税服务厅来办理的,“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应终止该流程,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向网上回复《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告知书》(附件2)。
金税三期操作手册-纳税人管理
纳税人管理常用业务操作手册目录第1章登记 (3)1.1设立税务登记 (3)1.1.1单位纳税人登记 (3)1.1.2个体经营登记 (10)1.1.3临时税务登记 (17)1.1.4自然人登记 (21)1.1.5组织临时登记 (22)1.1.6扣缴税款登记 (23)1.1.7停业登记 (27)1.1.8复业登记 (28)1.1.9变更税务登记 (29)1.1.10注销税务登记 (31)1.2报告备案信息管理 (38)1.2.1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38)1.3非正常户管理 (39)1.3.1非正常户认定 (39)1.3.2非正常户解除 (46)1.4证件增补发 (48)第2章税收减免场景 (50)2.1税收减免审批 (50)2.2税收减免备案受理 (58)2.3税收减免备案(自然人) (61)2.4税前扣除备案 (70)2.5税前扣除审批 (72)2.6税收优惠资格取消 (76)2.7职工名册采集 (77)第3章不动产项目管理 (79)3.1不动产项目登记 (79)3.2变更不动产项目登记 (82)3.3注销不动产项目登记 (83)第4章房屋、土地、车船管理 (86)4.1房屋、土地、车船税源管理 (86)4.1.1房屋情况登记及变更 (86)4.1.2土地情况登记及变更 (88)4.1.3车船情况登记及变更 (90)4.1.4注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 (91)4.2房屋、土地、车船申报 (93)4.2.1自用住房房产税申报 (93)4.2.2出租住房房产税申报 (95)4.2.3无租使用住房房产税申报 (97)4.2.4跨区房产税申报 (100)4.2.5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 (104)4.2.6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108)4.2.7车船税申报 (114)第5章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及申报 (120)第6章所得税抵免管理 (125)6.1所得税抵免资格备案 (125)6.2所得税抵免税额备案 (130)第7章国际税收管理 (137)7.1代扣代缴税款及换开完税凭证 (137)7.2非居民企业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144)7.3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147)7.4非居民企业认定 (150)第1章登记1.1设立税务登记1.1.1单位纳税人登记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附录A04电子类表证单书种类代码
电子表征单书种类代码
标识符:DMG0007
名称:电子类表证单书种类代码
语境:税收征管通用业务〔A00〕
说明:适用于税务通用业务流程的表证单书代码标识
版本:V1.0
发布日期:
分类和编码方法:采用12位层次码,代码共分4层;
第一层为4位首字母缩写码,为BD;
第二层为3位层次码,见?业务分类代码?
BDA011001011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
BDA011001012
?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BDA011001013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
BDA011001014
?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
BDA011001015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
BDA011002001
BDA011001004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设立登记通知〕?
BDA011001005
?税务事项通知书〔设立登记补正通知〕?
BDA011001007
?税务证件发放表?
BDA011001008
?税务证件领取通知书?
BDA011001009
?税务登记证〔正本〕?
BDA011001010
?税务登记证〔副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变更登记通知〕?
BDA011002002
?税务事项通知书〔变更登记补正通知〕?
BDA011002003
?变更税务登记表?
BDA011002005
?税务证件收缴表?
BDA011002006
?税务证件发放表?
BDA011002007
?税务证件领取通知单?
BDA011002021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目录1.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 (1)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3)3.证据目录 (5)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7)5.受理通知书 (9)6.补正材料通知书 (11)7.不予受理通知书 (13)8.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 (15)9.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意见表 (17)10.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19)11.补充调查通知书 (21)12.延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期限审批表 (23)13.终止审理通知书 (25)14.重大税务案件初审报告 (27)15.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 (29)16.延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补充调查期限审批表 (31)文书样式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税×稽审备〔〕号填制部门:接收部门:填表人:接收人:1年月日年月日2使用说明1.《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依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十三条设置。
2.本表由稽查局统计后,按季度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统计范围应包括季度内稽查局内部审理程序终结的全部案件。
3.“案件编号”为稽查局《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所制编号,“案件名称”为稽查局《税务稽查报告》所制名称,“制作审理报告(审理纪要)时间”为稽查局审理部门制作审理报告的时间,若经稽查局集体审理的,为制作集体审理纪要的时间。
4.本备案表为A4横排,一式两份,一份由稽查局留存,一份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文书样式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税×重审提〔〕号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依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十五条设置。
2.本提请书由提请单位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时使用。
文书由案件提请单位编号,“×税×重审提〔〕号”分别填写税务机关代字、提请单位代字、提请审理年度和提请书序号,下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现将《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2010年9月20日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一、税务行政许可类项目(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2.申请条件。
申请印制发票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6)应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
3.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交申请印制发票书面报告,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同时,附送以下申请4.申请时限。
申请人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各类表证单书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
生产经营范围
减免税产品名称(项目) 减免税依据: 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税务机关接收人签章:
接受备案日期 :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公章
注:本表格式为 A4,一式 2 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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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款第 项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你(单位)不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复议机
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年月日
-3-
税务事项通知书
(不予批准或备案)
编号:
(纳税人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增值税报批类(备案类)优
惠申请,我机关已经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出 的申请(不予批准或备案的依据和理由),决定不批准(不予备案)你 (单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章,纳税人领取文书时,由纳税人签章后交给受理税务机关;
2.不予批准的税务文书,一律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超期未领取
的,视为纳税人自己放弃;
3.本通知一式一份。
-5-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办税人员 登记注册类型 生产经营范围
企 首次经营业务发生时间 业 基 本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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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企 纳税人名称(盖章)业基源自生产经营地址本办税人员
情
况 生产经营范围
登记注册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 申请简易征收办法的货物
简
所属时期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2.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及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操作说明
1.9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1.9.1功能概述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符合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对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1.9.2操作步骤1、登陆后,选择右上角【应用中心】,选择【申请类】-【优惠备案】,单击图标,选择“添加到我的应用”2、选择【我的应用】-【申请类】-【优惠备案】转到『优惠备案申请』页面●填写优惠备案申请信息。
根据符合的优惠条件不同,所选择优惠项目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增值税优惠备案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主管税务机关和生产经营地址为自动调用,不可修改。
纳税人必须有有效的增值税税费种认定信息,否则不可选择征收项目为增值税。
选择征收项目增值税,业务流程选择税收减免备案,流程税务事项选择您符合优惠条件需要申请的优惠项目,点击下一步;填写首笔生产经营收入取得日期、首次获利年度。
选择征收品目、减免项目、主要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减免期限起止必须在主要政策依据及文号有效期内,否则系统将给予提示。
在附件上传模块,单击“选择”按钮选择所需附件(限pdf格式,转换方式见纳税人基础信息维护模块里的注意事项)进行上传,上传后纳税人可进行查看。
填写完毕后,纳税人点击保存---提交,提交申请。
提交后纳税人可单击“免填单打印”按钮进行预览,可以查看并打印申请表。
税务端受理结束后,纳税人端会根据税务端受理人员的受理结果为“同意”或“不同意”返回不同的提示信息,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消息中心】查看反馈信息。
当申请成功时,纳税人会收到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和减免项目申请表,可点击【减免项目申请表】查看申请表单详情并可打印。
当申请有误被驳回时,点击【不予受理通知书】可查看申请驳回的原因。
如有附列资料审核不通过,则返回的《补正通知书》会显示具体结果。
●消费税优惠备案●纳税人必须有有效的消费税税费种认定信息,否则优惠备案征收项目不可选择为消费税。
审批业务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本窗口收到您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申请材料计项,经审查,所送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我窗口将在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特此告知。
经办人:联系电话:22061642 监督投诉电话:22061671年月日注:1.本通知书仅作为受理证明,与审批结果无必然联系;2.第一联: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审批科存档。
受理通知书:本窗口收到您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申请材料计项,经审查,所送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我窗口将在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特此告知。
申请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补正材料通知书:本窗口收到你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你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暂时不能办理,请你补充齐全或修改下列材料后前来办理。
1. 2.请将上述材料补正后送本机关。
特此告知。
经办人:联系电话:22061642 监督投诉电话:22061671年月日注:.第一联: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审批科存档。
补正材料通知书:本窗口收到你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你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暂时不能办理,请你补充齐全或修改下列材料后前来办理。
1. 2.特此告知。
申请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不予受理通知书:您向我窗口提出的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几种情况: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审批);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请向提出申请。
3.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其他不予受理的理由)特此告知。
经办人:联系电话:22061642 监督投诉电话:22061671年月日注:.第一联: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审批科存档。
不予受理通知书:您向我窗口提出的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几种情况: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审批);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请向提出申请。
3.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其他不予受理的理由)特此告知。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通知)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开发的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于年月日前向我局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开发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补正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