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O-17)船舶安全管理组织及配员须知
船舶最低配员,值班培训要求
船舶最低配员,值班培训要求船舶最低配员是指从事船舶操纵和运营的船员。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船舶的最低配员应包括以下职位:1. 船长(Master):负责船舶的操纵、导航、安全等工作,并对全体船员负责。
2. 大副(Chief Officer):协助船长进行船舶操纵和导航工作,并负责船舶货物的装卸工作。
3. 二副(Second Officer):协助船长和大副进行船舶操纵和导航工作,并负责船舶通信设备的管理。
4. 轮机长(Chief Engineer):负责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动力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5. 二机(Second Engineer):协助轮机长进行船舶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6. 三副(Third Officer):协助船舶操纵和导航工作,并负责船舶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的管理。
7. 操作员(Operator):负责船舶信号、通信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8. 船员(Able Seafarer):负责船舶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工作,包括装卸货物、船舶清洁等。
至于值班培训要求,根据船舶类型和航行区域的不同,培训要求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船舶值班人员需要接受以下培训:1. 高级海员培训:包括船舶操纵、导航、通信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2. 救生培训:包括火灾、溺水、救生艇操作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 急救培训:包括常见紧急情况下的急救措施和技能的培训。
4. 安全意识培训:包括航行安全、船舶安全设备的使用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5. 船舶操作培训:包括船舶各种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等培训。
此外,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船舶值班人员还需要持有相应的证书,证明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需要注意的是,船舶的最低配员和值班培训要求可能会因国家法律法规、航运公司要求、船舶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请以相关规定为准。
船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及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属船舶及其相关人员。
三、安全管理目标1. 防止船舶安全事故的发生;2. 确保船舶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3. 保障船舶运营顺利进行。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船舶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
2. 船舶船长为船舶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3. 船舶安全员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协助船长开展船舶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4. 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与船舶安全管理活动。
五、安全管理措施1. 船舶安全技术管理(1)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2)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船长应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
2. 船舶防火、防爆管理(1)船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火、防爆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船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3)禁止在船舶上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3. 船舶防污染管理(1)船舶应遵守国家有关防污染规定,确保船舶排放达标。
(2)船员应掌握防污染操作规程,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发生。
4. 船舶防海盗管理(1)船舶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提高防海盗能力。
(2)船员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一旦发现海盗,立即采取措施。
5. 船舶人员健康管理(1)船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2)船长应关注船员心理状况,关心船员生活,提高船员工作积极性。
六、安全监督检查1. 船舶安全员应定期对船舶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 安委会应定期对船舶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七、奖惩措施1. 对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船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船长是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安全规章制度,服从船长指挥,保证船舶安全生产。
3.船员之间应相互监督、相互帮助,共同维护船舶安全生产。
4.船舶所有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确保船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安全管理措施1.船舶安全管理组织(1)成立船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船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船员代表担任副组长。
2.安全教育培训(1)船员应参加国家规定的船员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船长和船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3.船舶安全技术管理(1)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2)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船舶航行安全管理(1)船长应严格按照航行计划和安全规定进行航行。
(2)船员应熟悉航行路线、气象和水文情况,确保航行安全。
5.船舶消防安全管理(1)船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2)船员应掌握消防知识和技能,确保消防工作顺利进行。
6.船舶救生安全管理(1)船舶应配备救生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2)船员应熟悉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应急操作程序。
7.船舶防污染安全管理(1)船舶应遵守国家有关防污染法规,确保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到位。
(2)船员应掌握防污染知识和技能,确保船舶防污染工作顺利进行。
四、安全监督检查1.船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对船舶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船长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船员应积极参与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五、奖惩制度1.对在船舶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船舶配员管理程序
1.目的本程序旨在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有效持证、健康的船员。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管理船舶船员的配备。
3.职责3.1总经理:负责船长、轮机长招聘、筛选、面试、录用。
3.2船管部:负责审核所有船员证件以及船员的相应管理,批准船员的任职(船长、轮机长除外);3.3船长:负责本船船员在船期间考核,查验船员证书的有效性并向船管部提出任职建议。
4.配员的依据船舶配员应不低于《最低配员证书》的规定且不超过《设备安全证书》救生设备核准的船员;5.实施步骤船管部根据船舶类型、航线特点以及船舶为保证正常操作和紧急情况等为每艘船舶配备足够的持证、合格、健康的船员。
5.1船员(包括公司自有船员和由船员代理公司选派的外聘船员)的聘用标准5.1.1持证对现任船员以及新聘和转岗的船员,船管部确保其持有主管机关要求的相应船种、吨位和航区的适任证书以及其它有效证件;5.1.2健康船员在任职前,应到主管机关认可的卫生机构去体检,取得合格证明。
5.1.3合格•船员上岗前由船管部进行审批,并填写《船员派船审核表》(SP0602-1),其中轮机长的任职由船管部/SMS办审核后,填写《轮机长派船审核表》(SP0602-03)报总经理批准;对经批准的船员由船管部开具调令上岗。
•公司通过《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职责程序》(KSPO603)保证新聘和转岗的船员熟悉其职责,各相关部门、船舶以及人员各据其职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证明其熟悉相应的职责后才能上岗。
5.2持证、健康和合格的保持5.2.1公司通过《人员培训程序》(KSPO604),保证在职船员熟悉其职责;5.2.2公司对船员在任期内应进行一次业务技能考核,考核要求和内容参照相应的职务职责;轮机长的业务技能考核由船管部进行,并填写《轮机长考核记录表》(SPO602-4)其余船员分别由所在船船长或船长委托部门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记入《船员考核记录表》(SP0602-2),对考试结果“差”的,考核者应将《船员考核记录表》(SP0602-2)反馈给聘用批准人,视情重新培训或中止聘用。
船舶使用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使用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舶航行、作业的安全,保障船员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使用、管理、操作及服务的船舶使用人员。
第三条船舶使用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依法管理,科学规范;3. 责任明确,奖罚分明;4. 全员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船舶使用人员安全管理实行公司、船舶、部门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1. 制定船舶使用人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组织开展船舶使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3. 监督检查船舶使用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4.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船舶安全管理机构负责:1. 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组织开展船舶使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3. 检查船舶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4. 监督船舶使用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1. 贯彻执行公司、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组织开展本部门船舶使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3. 监督本部门船舶使用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4. 及时报告船舶使用人员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船舶使用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1. 国家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2.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3. 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4. 应急处置措施;5. 船舶安全检查要点。
第十条安全教育培训应定期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培训内容。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船舶使用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安全操作规程:1. 严格遵守船舶操作规程,确保船舶航行、作业安全;2. 严格按照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操作,确保其完好有效;3. 遵守船舶作息制度,保证充足睡眠;4. 严禁酒后上岗、疲劳驾驶;5. 遵守船舶卫生制度,保持船舶整洁。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为了加强对船舶运输的安全管理,我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为主任,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并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一、安全管理架构
二、公司管理人员名单
三、船舶应急组成人员联系电话、政府部门联系电话
四、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二、三、四详见《船务管理制度汇编》)。
船舶配员管理制度
船舶配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配员的管理,保障船舶运营安全和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载运人员的配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船舶配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船舶运营规范,恪尽职守,维护船舶运营安全和正常进行。
第四条船舶配员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开展工作,做好船舶配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配员选拔第五条船舶配员的选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资格证书或专业证明;(二)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
第六条船舶配员的选拔应当经过严格的面试和考核,确定其符合船舶运营工作要求。
第七条配员选拔结果应当作出书面通知,被选拔配员应当签署相关文件确认,并接受后续培训。
第三章培训考核第八条新选拔的船舶配员应当接受规范的培训,包括基础知识、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条配员培训内容应当侧重实操,注重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
第十条配员培训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培训结果应当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当进行补习。
第十一条配员定期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以提高专业水平和事故防范意识。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二条船舶配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船舶配员违反规定,疏于职守,造成损失或事故,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船舶配员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工作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船舶配员应当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配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船舶配员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船舶配员管理制度,如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海事行业中,船舶的配备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合理的船舶配备可以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船舶配备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针对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的重要性进行探讨,并提出一套完善的管理规范。
二、船舶配备的基本原则1.按需配备船舶的配备应当根据具体的航行任务和工作要求进行分析和判断,合理确定所需的设备和人员。
不同类型的船舶和不同性质的任务,所需的配备可能有所不同,但都应根据实际需求来确定。
2.安全为主船舶配备管理中,安全始终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无论是人员配备还是设备设施的配备,都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乘员的安全。
3.科学规划配备管理应充分考虑船舶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科学规划能够使船舶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提高效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三、船舶配备的基本要素1.人员配备船舶的人员配备是航行安全和正常运营的基础。
人员配备应包括船长、副船长、船员、机务人员等,他们的数量和资质要求应根据船舶的类型和航行区域来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设备设施船舶的设备设施配备应包括通信设备、导航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各种必要的装备。
这些设备设施的选择应考虑到船舶的类型和任务特点,同时必须符合国际海事标准和相关规定。
3.维护与更新船舶配备管理还需要考虑到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在长时间的使用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定期的维护保养和及时的更新迭代,可以提高其可靠性和耐用性,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四、船舶配备管理的程序1.规划与审核船舶配备管理应进行全面的规划和审核工作。
在船舶建造或改装之前,需要对配备进行详细的规划和审核,确保配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采购与检验根据规划和审核结果,进行船舶配备的采购工作。
在采购设备设施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验,确保采购的设备符合标准和规范。
3.配备与分发采购的设备设施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配备和分发。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船舶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船舶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环境不受损害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档旨在规范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确保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船舶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2.1 船舶安全管理小组船舶安全管理小组由船舶公司或船舶经营者设立,负责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该小组应包括船舶安全主管、船长、值班船员等相关人员。
船舶公司或船舶经营者应确保船舶安全管理小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2.2 船舶安全管理主管船舶安全管理主管负责指导和监督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并对船舶安全管理小组负责。
该主管应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航海安全培训,以保持专业能力。
三、船舶安全管理流程3.1 危险识别与评估船舶公司或船舶经营者应对航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危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紧急预案。
危险识别与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天气状况、船体结构、货物性质等方面的因素。
3.2 安全目标的设定与执行船舶安全管理小组应根据危险识别与评估的结果,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并与船员共同执行。
安全目标应明确具体、可量化,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3.3 岗位职责与安全培训船舶安全管理小组应明确船员的岗位职责,并为船员提供相应的安全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航海安全法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以提高船员应对危险情况的能力。
3.4 安全巡航与检查船舶安全管理小组应定期组织安全巡航和检查,确保船舶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状态。
巡航和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电气系统等方面的检查,以及船员的工作纪律和安全意识的检查。
3.5 安全事件的报告与调查船舶安全管理小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调查。
报告和调查的结果应及时通知船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改进措施,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与评估4.1 审核与评估制度船舶公司或船舶经营者应建立审核与评估制度,对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审核和评估。
船舶船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船员安全管理,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舶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舶所有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水手、机工、厨师、服务员等。
第三条船舶船员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3. 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二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四条船舶船员必须接受系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船长负责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船员掌握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 船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 船舶设备维护保养知识;4. 紧急事故处理程序;5. 灭火、救生、急救等应急技能。
第六条船员必须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操作与维护第七条船员必须按照船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八条船长负责监督船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制止并纠正。
第九条船舶设备维护保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船员应定期检查船舶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一条船员必须熟悉船舶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船长负责组织船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发生紧急情况时,船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迅速行动,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四条船长对船舶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对船员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船员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或隐患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或隐患的船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船舶船长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船舶船员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安全可靠,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船舶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船舶安全管理须知
船舶安全管理须知(征求稿)船舶安全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日常工作,各职能管理部门都非常重视,为了能使各船东和在船船员了解并协助我们各项管理工作,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流程和注意要点总结如下:一:关于保险:保险是各级部门强制规定的,检查时作为重点,其中保险公司又另有许多保险条款。
这里只能粗略的分为三大类:1、船舶保险2、人员保险3、油污险。
办理保险时应注意的手续:(一)办理保险时,应注意与银行的关系,有时会有银行代理保险需要贷款的要特别注意。
(二)我下取内的保险相关部门的规定:人员的保险要达到50万以上过以用二家保险公司承保。
(三)应十分注意保险的期限,超过时限脱保的,保险公司不论你何种原因,都会因此拒绝赔付。
二:关于船员调配:船员素质和责任心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因素。
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海损事故都是由于人员的责任造成的。
因此船员的配备至关重要,管理公司会十分重视船员的调配,按正规的程序是:由船东自己或中介公司推荐船员由管理公司的海务部和机务部审核,并填写审核报告报人事主管核准签订劳动合同后调配下船。
下航前由应由公司进行培训后上船工作,船长和轮机长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上船工作,船长还须和合同签订安全和防污染责任书,上船工作后,船舶在各海事处签证报关后,将签证簿的复印件传回公司,公司由人事部门办理船员保险手续备档。
三:船舶的安全检查与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消防演习,救生演习及安全培训规定:公司对每一艘管理的船舶按管理必须知情的原则,每年检查4次(每季度一次)有特殊情况的(如安全隐患特别严重的)要相应增加检查的频率和次数,各船东应根据营运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安排。
对检查出来的一般隐患在下航次检查中必须整改完毕。
重要隐患应立即整改。
整改完毕后,由检查人员上船核实后,方能开航。
消防演习和救生演习每年二次。
各船舶长可在公司例检中安排演习,对演习中的缺陷和问题应集中进行总评,必须要记录。
对每个新上船任职的船员都要进行安全培训,熟知公司对船舶管理的各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1.08.31•【文号】海船员〔2021〕160 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21〕160 号根据工作实际,依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配员规则》),我局对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规则》附录一)和《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规则》附录二)见附件。
二、拖轮船舶所有人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持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换发配员证书。
三、自2022年9月1日起,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拖轮所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低于《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海事管理机构为海上拖轮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时,可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特殊要求或条件”栏中备注港内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五、请各单位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相关航运企业,并做好落实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附件2 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附件3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1年8月31日。
(SMO-16)船舶人员管理须知
船舶人员管理须知1 目的为加强船员在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须知。
2 范围适应于公司船舶。
3 人员管理* 船长负责船舶的人员管理,监督船舶各岗位的安全营运及防污染活动的落实。
* 船长和驾驶员、轮机长要以身作则、同心协力、严格要求,按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对船员的教育和管理,保证船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 船员在船长的领导下, 执行船长发布的命令和指令。
船长有权临时授予高级船员和其他船员以特别职责,以确保对人员安全管理、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能顺利进行。
* 驾驶员、轮机长应协助船长做好船舶人员管理工作;按公司的规定坚持各种学习及会议制度,并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工作。
* 驾驶员、轮机长应协助船长调动船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及时对船员中的好人好事给予奖励或建议公司奖励,对船员中发生的违章违纪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公司给予处理。
* 船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
4 船员更换4.1 计划* 船员更换计划是为了确保船员有足够的休息, 避免全体船员或某个部门同时公休, 确保船舶营运和防污染工作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 船员的公休以月度考勤结算,年终累计。
* 船员在船遇特殊情况, 如生病、工伤等, 船长应主动向行政部提出船员更换申请。
* 若发现表现不佳或不称职的船员需更换时, 船长应及时向行政部报告, 行政部要立即做出反应。
4.2 派遣按《船员适任控制程序》执行。
4.3 交接a 船员交接由船长审核上船船员所有证书的有效性。
b 船员交接应分别填写相应岗位《船长交接单》(表SMO26-01)、《驾驶员交接单》(表SMO26-02)、《水手交接单》(表SMO26-03)、《轮机长交接单》(表SMO26-04)、《轮机员交接单》(表SMO26-05)、《机工交接单》(表SMO26-06)。
c 交班船员接到交班通知后,应充分做好交班准备,并填妥交接单。
d 船员交接因时间紧不能全部交清时,应先交清相关重要内容,对个别遗留项目应在交接单中注明,如果以后发现问题,责任应由接班船员负责。
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
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1目的本制度对船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作出规定,以确保为船舶配备足够、合格并且健康的船员。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船员的配备、聘用和管理。
3 管理职责3.1总经理参与制定并批准《船舶配员表》。
3.2办公室负责制定船舶配员,负责船员的聘用评审,负责船员调动、体检和订立劳动合同,负责船员档案管理,参与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3海机部、调度室和安技部参与制定船舶配员,负责船长、轮机长等高级船员的聘用评审,负责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4船长负责船员值班安排,负责船员综合素质考评,负责本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服务簿保管。
4内容及要求4.1船员配备4.1.1公司在确定船舶配员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不超过船舶救生设备配置所允许的人员数量;为保持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不致船员过度疲劳;船舶所从事的航线和船员的工作量;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管理能力。
4.1.2办公室召集公司经理、副经理、海机部、调度室和安技部主管,按照4.1.1要求确定每一船舶具体配员人数,填写《船舶配员表》(见附录一),经公司经理批准后保存。
4.1.3船舶配员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制定《船舶配员表》。
4.2船员聘用要求4.2.1船员聘用条件(1)持有有效的岗位适任证书和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2)具有同岗位和同类型船舶(相应或以上吨位)半年及以上工作资历,并在应聘前累计六个月任职时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其它违章行为的不良记录。
不满足本要求的,可约定1个月以上的船上见习期(享受八折工资待遇)。
(3)能用汉语普通话进行正常交流,无严重口吃,船长、高级船员还应具有一定的阅读和表达能力。
(4)主管机关认可的卫生机构一年内的体检合格证明。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4.2.2船员聘用评审4.2.2.1评审应按4.2.1的要求,以口试(谈话、提问等)、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并审核其有关证件、资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船舶安全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船舶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及船舶所属人员。
三、职责与权限1. 船舶安全员是船舶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2. 船舶安全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组织制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监督船舶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4)组织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5)组织船舶应急演练,提高船舶应急处置能力;(6)开展船舶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7)配合海事部门进行船舶安全监督检查。
3. 船舶安全员享有以下权限:(1)对船舶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2)对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整改;(3)对船舶应急演练中的不足之处有权提出改进意见;(4)对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
四、船舶安全管理内容1. 船舶安全技术管理(1)船舶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2)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船舶安全设备应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拆除或改装。
2. 船员安全管理(1)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遵守船舶安全管理规定;(2)船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3)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3. 船舶航行安全管理(1)船舶航行应遵守国家有关航行规定,确保航行安全;(2)船舶应定期进行航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船舶应制定航行计划,确保航行安全。
4.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1)船舶应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备,确保消防设施完好;(2)船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掌握消防技能;(3)船舶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1. 船舶安全检查(1)船舶安全员应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船舶安全检查应包括船舶设备设施、船员、航行、消防等方面;(3)船舶安全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领导审批。
船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船舶人员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船舶人员工作效率,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和船舶,包括船长、船员、采石工、游客等。
三、安全管理责任1.船长是船舶人员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
2.船员有权要求提供安全防护设备,并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护自己和同事的安全。
3.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安全培训1.船舶公司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紧急事故处置、火灾逃生等。
2.船员应当接受定期的身体检查,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确保安全操作。
3.船舶公司应当制定具体的安全培训计划,确保船员能够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安全设备1.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等。
2.船员必须熟悉船上各种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使用这些设备。
3.船舶公司必须定期检查安全设备的完好性,确保能够在事故发生时派上用场。
六、紧急事故处置1.船舶公司必须制定紧急事故处置预案,确保船员能够在事故发生时迅速有效地处置。
2.船员必须熟悉紧急事故处置预案,能够快速做出决策,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3.船舶公司必须定期组织紧急事故处置演练,确保船员具备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七、安全巡视1.船舶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船舶进行安全巡视,确保船舶设备的完好性。
2.船长和船员应当积极参与安全巡视工作,及时发现隐患并做好记录。
3.船舶公司应当对安全巡视的记录进行归档,并定期进行整改复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解决。
八、安全文明航行1.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海上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航行。
2.船长和船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严禁酗酒和吸烟,保证船舶安全运行。
3.船舶公司应当建立安全奖惩机制,鼓励安全文明航行,严惩违规行为。
九、建立安全档案1.船舶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船舶安全档案,包括船员的安全培训记录、身体检查记录、安全巡视记录等。
(SMO-18)人员在船上的安全行动
人员在船上的安全行动1 目的为规范人员在船上的安全行动,特制定本须知。
2 范围适用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的船舶3 定义人员——包括船员和其他因公在船的人员,但不包括非因公在船的人员。
4 人员在船上的安全行动4.1 一般性建议:4.1.1 在船上行动应知晓船舶会产生倾斜及大幅摇摆的可能,给人员的安全行动带来不利。
4.1.2 严禁在楼梯栏杆、防护栏杆或管子上晃荡或跳跃。
4.1.3 穿戴合适的工作服、鞋、安全帽,以防止踢、碰、落物砸伤或衣服卷入机器的可能。
严禁赤膊、穿拖鞋出现在任何工作场所。
4.1.4 应防止跳越舱口、开口处而被门槛或其它障碍物绊倒而引起的伤害。
4.1.5 船员在发现设备设施有缺陷、其它可能有危险或不安全的情况时,应该立即报告,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4.2 登船通道4.2.1 如果登船设备设施由岸上或它船提供,本船仍应负责该设备设施的适用和恰当的安置,并适当照明。
4.2.2 合适的登船设备设施妥为安置后,任何人员必须使用该设备设施上、下船舶。
4.2.3 登船通道须安置安全绳,值班水手应经常检查安置情况,并注意由于潮流变化等引起的安全绳状态的变化,及时调整或移位。
4.3 船上安全行动4.3.1 所有通道应保持不会使人员滑倒或跌落。
水、沙子及油脂应及时清除、或得到适当的防滑处理、或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夜间一定要有足够的照明。
4.3.2 临时或永久性的对人员具有危险的装置、物件应用色彩或记号或灯光给予标识,以引人注意,悬于半空易碰撞的物体特别要引起注意。
临时或零星使用的物件,例如工具等,不得随意放置。
电线和绳索应堆放整齐以产生最小的障碍。
4.3.3 甲板上及堆放在通道或通道边上的任何物体均应牢固的绑扎。
在海上,当门、窗需要开启,必须使用该门、窗的固定装置,不能让其自由晃动。
4.3.4 船上所有的固定梯子,其构造和材料必须要有足够的强度,没有明显的缺陷;顶部登陆点和任何中间登陆点应有合适的把手。
4.3.5 船上必须设有门、窗开或关的固定设备。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通工具,需要专业的人员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各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相应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是指在船舶上必须配备的最低人员数量和相关的岗位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能够正常运行,应对各种紧急情况,并保障船舶上的人员安全。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长:船长是船舶上的最高指挥官,负责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船长需要具备相关的航海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的操作和管理。
2. 机舱人员:机舱人员主要负责船舶的动力系统和机械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他们需要具备相应的机械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和维修船舶的动力系统。
3. 航海人员:航海人员主要负责船舶的导航和航行安全。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航海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导航设备,掌握航行规则和海上通信。
4. 通信人员:通信人员主要负责船舶的通信工作,包括与船舶之间的通信和与陆地之间的通信。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通信技巧和沟通能力,能够处理各种通信设备和系统。
除了以上几个岗位,根据船舶的不同类型和用途,还可能需要配备其他特定岗位的人员。
例如,客船需要配备服务人员、救生员和医务人员,货船需要配备装卸工人员和货物保管员等。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制定是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船员的人身安全。
这些要求对于船舶的经营者和船员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船舶的经营者来说,严格遵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可以降低船舶运营风险,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船舶的价值和形象。
对于船员来说,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可以保障他们的工作环境安全,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职业发展机会。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也是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监督船舶运营的重要依据。
船舶经营者必须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否则将面临处罚和吊销船舶经营执照的风险。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是确保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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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组织及配员须知
1 目的
为规范船舶安全管理组织及配员工作,特制定本须知。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船舶。
3 船舶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图
4 船舶安全领导小组
4.1 小组成员:
组长:船长
组员:驾驶员、轮机长
4.2 责任
a 船舶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 按照季节、航区、任务的不同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工作措施。
* 研究、制定在船培训计划。
* 传达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 学习体系相关文件和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要求。
* 分析、研究本船体系的运行情况,对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制定整改措施。
* 各部门安全工作汇报。
* 安排本月的安全活动日的活动内容。
* 船长认为需要研究的问题。
b 安全领导小组应协助船长做好下列工作:
* 检查、督促全体人员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保方针。
* 确保体系在本船的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向船长报告体系运行
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措施并执行。
* 配合完成内、外审准备工作。
* 完成在船培训及体系可能需要的培训。
* 在紧急情况下消除船舶紧急情况。
* 积极提供排险、抢险的措施提供相关资料。
* 协助船长做好现场指挥。
* 完成船长临时指派的任务。
5 船舶防污染管理小组
5.1 小组成员:
组长: 船长
副组长: 轮机长
组员: 驾驶员、轮机员
5.2 责任
5.2.1 负责宣传教育、组织管理日常防污染工作。
5.2.2 防污染管理小组在船长领导下组织全体船员认真学习、贯彻
国内防污染法规及上级有关防污染文件、严格执行国内港口
防污染规定。
具体布置、监督船舶各部门做好防污染工作。
研究、制定船舶防污染培训计划。
5.2.3 当发生污染事故时组织全体人员全力以赴控制和清除污染、
减轻污染、减少经济损失、并及时向主管机关和公司相关部
门报告。
5.2.4 调查了解污染事故现场和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及污染程度、
审查污染事故报告, 并向主管机关和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6 岗位定员编制
船员的编制不低于本船的《最低配员证书》要求。
船员配员需满足公司有关班制要求,防止船员疲劳。
所有配备船员均需持有有效的船员健康证书,并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