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应不应该负连带责任(自由辩论环节资料)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10月25日高票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衡肖法)中第四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一公布即倍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这表明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今后将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它也打破了虚假广告愈演愈烈、代言明星侵犯消费者利益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窘境,为多年来对虚假广告代言明星侵权索赔无果提供救济途径。
但仅根据该条法律追究虚假广告代言明星的连带责任难免势单力孤,还期翼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
一、明星代言广告的现状当今社会,明星的代言广告风靡整个商业生态圈,己成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不可或缺的环节,引导消费者选购商品的作用举足轻重。
的确,经营者利用明星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来营造良好的商品形象,增加消费者对代言商品的忠诚度,创造更好的销售效应,本是无可厚非。
但实际生活中许多不法经营者与代言明星为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进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消费市场的正常秩序。
法律明文规定参与广告的主体进行广告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法律法规,实现公平交易。
此外,广告内容不得含虚假成分,应当真实、合法,杜绝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许多代言明星只求取得高额广告报酬,利用其公众影响力,肆意夸大商品使用价值,浮夸商品功效,引诱消费者购买,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件司空见惯。
虚假广告宣传的内容与其所提供的商品质量和服务信息严重不符,使消费人群深受其害,辜负消费者的信任。
众所周知,邓婕代言的三鹿奶粉产品残害了众多鲜活的小生命;郭德纲代言排油茶时,虚假宣传其具有排油去脂的神奇功效,却给消费者带来健康隐患;刘嘉玲代言的SK-II产品在华丽的外表下被检测出含有违禁物质;成龙在代言某品牌洗发水时,谎称该商品不具有任何化学组成成分虚假广告不仅向消费者提供了虚假的产品信息,迷惑他们的理性选择,严重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同时降低了商业信誉甚至会造成消费市场信任危机,导致恶性循环。
明星代言法律责任诌议
明星代言法律责任诌议【摘要】随着广告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广告启用明星代言的形式,来达到广告的最佳效果。
然而,明星代言广告的争议案件也随之频发,明星代言的责任问题跃然成为法律争议的热点问题。
因此,极有必要就明星代言的责任归属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在司法实践中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关键词】明星代言;侵权;违约传媒及广告业飞速发展的今天,通过明星进行广告代言,已成为各个公司、企业宣传自己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往往当产品缺陷引发争议时,对于明星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值得探讨的法律热点问题,逐渐受到专家学者及广大消费者的关注。
随着“三鹿”奶粉事件的爆发及《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明星代言广告在非食品安全领域的责任归属也急需提上日程。
一、明星代言人的法律地位依据我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所调整的主体有三类,其分别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广告主为其生产的产品,委托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
广告制作完成后,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达成协议,由广告发布者为该广告进行宣传展示。
在整个广告制作宣传的法律环节当中,明星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之间签订的代言宣传合同,其实质上是建立了一种雇佣关系。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作为雇主,雇佣明星为特定雇佣行为,即完成拍摄广告。
明星代表雇主,并依照雇主的要求与广告经营者共同完成广告的制作或依照广告经营者的设计完成广告的制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代言人过错亦应分为两种:分别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行为或无过错”。
代言人在明知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可能致人损害的情况下,若缺陷严重至触犯刑律,则该代言人作为知情人并参与违法销售的宣传,应当视为刑法中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缺陷仅违反了民法上的禁止性规定,代言人与企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国家利益,且从中获利,作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历年高考优秀作文:明星代言:责任与监管并重
历年高考优秀作文:明星代言:责任与监管并重在当今社会,明星代言产品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
然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对于这一现象,存在着多种观点,如甲认为 47%的人在同类商品购买中会选择明星代言产品,乙觉得明星可能无辜,不知产品虚假,丁指出明星拿大量代言费,戊强调监管不利。
综合这些观点,我们应当认识到,解决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问题,需要明星承担责任与加强监管双管齐下。
明星代言产品,利用其自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吸引众多消费者。
47%的购买选择比例足以说明明星代言的强大号召力。
正因如此,明星在享受代言带来的丰厚收益时,也应当肩负起相应的责任。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都具有示范作用。
他们不能仅仅为了金钱利益,而对所代言的产品不加甄别。
如果明星对产品的质量和真实性缺乏了解,盲目代言,一旦产品出现问题,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让自身的形象受损。
有人认为明星可能不知道产品是虚假的,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明星在决定代言之前,有义务对产品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考察。
不能以“不知者无罪”来推脱责任。
毕竟,他们所获得的高额代言费,是建立在消费者对他们的信任之上的。
例如,某明星代言的一款减肥产品,被曝光含有有害成分,但该明星却声称自己并不知情。
这种情况无论如何都难以让公众信服,也不能成为其逃避责任的借口。
明星拿大量代言费,就更应当对产品负责。
高额的报酬意味着更大的责任。
如果只拿钱不办事,对产品的质量和真实性毫不关心,那就是对消费者的欺骗。
例如,曾经有明星代言的金融产品,最终暴雷,导致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
在这种情况下,明星不能仅仅退还代言费了事,而应当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为消费者的损失负责。
当然,监管不利也是导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对虚假代言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从产品的审批到广告的发布,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不给虚假广告可乘之机。
明星不需对代言的产品负责 正方
因为明星做为一个自然人,他没义务更没能力辨别所代理商品的质量与真伪。
应该对商品质量与真伪起监督做用的应该是政府相应的各职能部门。
明星不可能在代言前对所有产品都了如指掌,而且不可能对代言产品的质量实行品质控制,因此不可能要求明星对其代言的产品品质以及功效等负责。
产品的质量应该由生产者和销售者负责,由监督部门控制,与代言人无关。
法律方面:产品质量责任。
消费者上当受骗是因为产品的质量有问题,而不是宣传者本身的问题。
什么才叫欺骗消费者呢?是产品质量处问题。
法律规定: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明星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方,因此明星不承担质量责任。
为什么这药能在各大知名药店上架?不用说肯定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经过执法部门审核的!肯定是合格的产品阿,(既然连执法部门都认同了,郭德刚拍广告又有什么错?)如果有问题,就根本不应该在药店上架(如果上架了,不用说,是收了厂家黑钱了呗,郭德纲怎么会知道这里的内幕阿?)为什么执法部门等315晚会报道了,才匆匆让药店撤货!难道执法部门鉴定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不是通过药品检察鉴定,而是以cctv的评定的好坏为准么??执法部门这么做难道是为了遮丑?为了避嫌?简直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那么大家想想谁才是黑透心的?这样分析一下,跟郭德纲有什么关系啊?中国的老百姓,大部分对明星代言的产品还是有判断力的。
有市场调查为证。
那究竟是谁让那么多老百姓上当受骗?真正助纣为虐的是谁?大家想想:老百姓是因为信任是郭得纲做的广告才买的减肥茶,还是因为信任这个播出媒体才买的减肥茶?如果藏密排油的广告是贴在电线杆上,会有人去买吗所以,恰恰是媒体!是媒体让老百姓上当受骗!!!别咬住名人不放,无因怎么会有果?这种事情又不是第一次发生了,如果国家有关机构在一开始把好关,不批那些合格证明,怎么会有今天这些事?我们交了那么多税养他们,他们连最起码的工作都做成这样,这是谁的错?!明星做广告收取费用理所应当,社会监管部门的职责是什么?明星在做广告之前查看了商家的合法性,他不也同样是受害者吗?如果说形象代言人就要先使用产品,那么请问谁会没病吃药呢?生产者的不负责任,社会监管的失职,这些黑锅就要让代言人来背吗?名人拍商业广告可以虚构首先明确商业广告使用明星代言的目的,是利用明星的知名度,使其固定的受众接受其所代言的产品产生广告效应和实际收益。
我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我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在辩论会上,正方认为明星代言广告会对公众的消费行为产生导向作用,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那么他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反方认为明星没有能力对产品的合格性进行检验,而检验又属于国家监督机构的工作范畴,即使代言了虚假广告,也属于受害者,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这个当前大家都在关注的、敏感的话题,我谈谈我的看法:我认为明星代言广告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厂商之所以要找明星代言广告,就是为了利用公众对明星的一种信任以及明星对公众的影响力来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而明星在代言的同时会得到高额的利润。
明星利用了公众对他的信任以及他对公众的影响力代言广告产品来获取高额利润,享受了他的权利,于此同时那么他也就应该为此而承担责任。
明星在代言广告过程中,有着他的双重身份:对于广大消费者,他属于经营者之一;而对于广告主、广告厂家,他又属于消费者。
在节目中,明星的经纪人说过,在代言之前,他们需要厂家提供相应的产品以及相关的一些文件,比方说生产、卫生、销售许可证等,如果资质文件齐全,并对该产品进行试用之后才决定对是否对该产品代言。
现在问题出现了,如果明星代言了某产品的广告后,产品投放市场,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伤害了广大消费者,这种情况下明星该不该对广大消费者负责任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觉得是必须。
这时有的人可能要说,厂商有可能给明星的产品的相关材料及资质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得到的,这是国家的监督架构的责任,不在明星的能力范围之内,甚而至于厂商给明星的产品都是专门制作的,是合格的,是完全符合标准的,明星是被欺骗的,是受害者,没有明星的责任。
但是厂家欺骗明星的目的是什么,还不是为了使更多的消费者上当,获得高额的利润,而明星代言的同时恰恰使这种欺骗扩大化,如果在没有明星的代言,这种欺骗有可能局限于一隅,而由于明星的代言,误导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扩大了事态,即使你曾经使用、试用过的的产品是真的,但代言的不是你所试用和试用过的那部分产品,而是一类产品,所以是施害者,那么作为明星就应该为此而承担自己的那部分责任;当然在整个事件中,明星也是受害者,作为受害者,你应当向对你施害的对象去讨还公道。
是否应该取消明星代言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明星代言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明星代言。
首先,明星代言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许多明星代言的产品并不符合他们所宣传的效果,甚至有些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是对自己名誉的损害。
正如英国作家奥斯卡·王尔德所说,“名誉是一种无形的财富,但它比一切有形的财富更加宝贵。
”因此,取消明星代言可以减少这种道德风险,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明星代言也存在一定的心理影响。
许多消费者会受到明星的影响而盲目购买产品,而不去关注产品本身的质量和效果。
这种盲从行为不仅容易导致消费者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到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正如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所说,“消费者的权利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权利,我们应该保护他们免受虚假宣传的伤害。
”因此,取消明星代言可以减少消费者的盲从行为,保护他们的权益。
综上所述,取消明星代言是符合消费者权益和社会责任的举措。
我们应该倡导真实、可靠的产品宣传,让消费者能够更加理性地进行购买决策。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明星代言。
首先,明星代言是一种合法的商业行为。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他们有权利选择自己所代言的产品,而商家也有权利选择明星作为代言人。
取消明星代言无形中侵犯了明星的商业自由,这是对他们的一种不公平对待。
其次,明星代言也是一种市场需求。
消费者往往更愿意相信明星的推荐,因为他们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取消明星代言可能会导致一些优质产品无法得到更多的曝光和推广,从而影响到商家的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取消明星代言是不合理的。
我们应该尊重明星的商业自由,同时也应该尊重市场的需求和规律。
只有在严重违反道德和法律的情况下,才应该取消明星代言。
明星代言食品广告应负连带责任吗?
明星代⾔⾷品⼴告应负连带责任吗?曾经,如果⾷品出了问题消费者只能向⽣产经营部门追究责任,今后可能⾷品⼴告代⾔⼈也要承担责任,因为正在审议的新⾷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条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在⼴告中向推荐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品⽣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新规定究竟意味着什么?释放了怎样的信息?将为⾷品⼴告代⾔⼈带来哪些约束和影响? cctv2《今⽇观察》主持⼈王*丫和评论员霍*明、张-鸿共同评论。
⾷品安全法草案:名⼈张嘴法律把门⾷品安全法四稿审议,新法律,新条规,引发新争议,名⼈⼴告代⾔,该不该负责任?该负怎样的责任?新条规的背后,究竟透析出哪些新信息。
霍*明:名⼈不应为代⾔⾷品负“连带责任”过去⼀两年中⾷品出现了很多问题,所以公众情绪化的反映是可以理解的。
正在审议的⾷品安全法草案⾥规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个⼈如果在⼴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合格的⾷品必须负连带责任。
但是这样的处罚规定过重,跟所谓的相应责任不太⼀样。
相应责任是按照权责⽐例来分担的,⽽连带责任是代⾔⼈为⼴告代⾔,消费者如果对⼚商提起诉讼的话同时也可以对该代⾔⼈起诉。
这种责任基本上跟⼚商的责任⼀样。
就我个⼈认为,名⼈代⾔为所代⾔的⼴告负担的责任基本上不⽤上升到这种程度,个⼈在⼴告中间向推荐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确实应该和⾷品⽣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如果这个代⾔⼈推荐的⾷品是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就应该没有问题了,推荐的⼈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问题在于,如果他知道所代⾔的⾷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和⾷品⽣产者、经营者就算是同谋。
如果他认为所代⾔的⾷品符合国家⾷品安全规定才作代⾔的话,如果对他问责的话就很不公平。
当然针对⾷品⼴告,代⾔⼈应该有⼀个规范来解决⼴告代⾔⼈产⽣的问题。
张-鸿:要明确细化这个政策的各项细则这次新草案增加了新的内容,⾸先,国务院要设⽴⼀个⾷品安全的委员会,避免了过去曾经出现机构和机构之间监管的隔离来统⼀协调、监管整个⾷品的安全,其次,新草案把保健品纳⼊到⾷品范围,保健⾷品⼀直游⾛在⾷品和药品之间,现在纳⼊到⾷品监管当中,可能会有更严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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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连带责任试论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连带责任,同时应加强监管和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调整虚假宣传行为,进而促进我国食品广告领域的规范运转。
一、引言《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基于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加害给付的法律责任,而此条文同时规定了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连带责任,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共担风险,以下主要以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明星代言为例,对其原因、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方面予以探讨。
二、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分析(一)代言明星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承担连带责任明星代言广告是其吸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他们以巨额代言费与广告主签订合同,表面上看由广告主支付,但此负担最后还是转嫁至消费者,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法律在认可明星代言人高额收益权利的同时,也应为可能出现的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等问题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代言明星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共同侵权须承担产品侵权连带责任代言明星因为与广告商以及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之间签订的巨额代言费合同显然不是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因为根据合同之债相对性原则,消费者并非合同当事人,对因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应该无法给予损害赔偿,而且这也不属于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况。
那么,基于明星代言依附于买卖合同关系的产品经营者,产品买卖合同能否作为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笔者认为此时对于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产品使用人无法以加害给付责任对其赔偿,而且代言明星也并非此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有的学者提出,明星广告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合同法律关系,而明星代言的是以其公众影响力,受大众爱戴和信赖标识经营者的产品,明星的代言行为与消费者形成默示的保证合同。
试论明星代言人的责任
事 以及行政责任, 并没有规定代言人 要承担 责任 , 以H星代言人当 所 J
然不应该承担责任。
身损失, 这就损害了社会 公共利益 , 而法律 的一个基本 的原 则就是在 利益衡评的时候, 保护 公共利益 。 要 其次从社会 的发展上来看 , 不规定 明星代言人的责任 , 会产生一 系列的信誉危机 , 形成恶性循环 。假如不规定 明星代言人的责任 , 虽 然明星在大众 的心中有 一定 的信誉 ,但是一旦其代言的产 品出现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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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明星代言广泛的存在于社会生活中, 确实为商品的宣传起 了很大的作用, 但同时也 出现 了很多的问题, 主要是
欣为芮玛公 司代言的黄金叶坠, 刘嘉玲代言 S I、 K—1 郭德纲代言“ 藏秘 排油” 肥茶, 减 以及 最近 的众 明星代 言的奶粉事件 。在这些明星代言
纠纷 中 , 多 的 明星 代 言 人 都 成 了被 告 。 很
1若严格的从法律的角度看, . 明星代 言人 不应该承 担责任 在我国现行 的法律体系 中, 并没有对 明星代言的这种现象加 以规 制 。广 告法》 《 规定 ,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 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 制作 、 代理服务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 。 很明显, 广告法 所称 的广告经营者其实就是指广告公司, 并不包括 明星代言人 。 因此 不能 从广告法的角度确定明星代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责任 。 而笼统的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确定明星代言人应 该承担责任, 严 难 以确定明星代言人的责任 。 2 从社会的大众利益 以及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应然角度看, 该 . 应
明星代言法律责任
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浅议摘要:在现今社会,明星代言商品行为已经蔚然成风,基于对明星本人的信任,消费者追风购买经过明星代言后的商品,未对商品本身产生过怀疑,使得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生产商品的生产商,其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是难逃的。
然而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需要法律有详细明确的规范,从而便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明星代言法律一、我国明星代言现状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当今中国社会,商业广告已成为链接生产厂商与消费者的最重要的关系纽带,在购物消费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消费导向作用。
在这个追星、讲究粉丝的年代,明星代言广告更具说服力,明星做代言便成了广告的主要模式。
在明星号召购买此种商品与服务的同时,粉丝团基于对明星的个人崇拜与信任对产品与服务不加辨别盲目追风,忽视了产品与服务的最关键因素-商品质量,从而导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明星代言广告行为以法律的视角加以分析、研究、定位,以理性且严肃的态度阐述明星应负的法律责任,与此还公众一个公道的说法,能够更好的维护百姓的权益,维护明星代言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明星不良代言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基于对明星名誉的信赖,做出了购买明星代言商品与服务的选择,有时根据明星的推荐消费者的确购得了物美价廉的商品,引导了对优良产品的消费,但是明星所代言的广告并非都是百姓信得过的商品,有时所代言的广告商品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三鹿奶粉案便是一个活生生血淋淋的事实,类似此案的绝非只有这一起,当陆续的婴幼儿奶粉事件曝光后,这些代言明星又是什么样的一个态度呢,令人义愤的是这些明星开始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没有一个人认为应对不良代言负责。
难道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这些不良代言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笔者认为对明星在广告中的代言行为所引发的危害后果应给予法律上的制裁。
明星代言承担连带责任,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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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仇 敌 忾 ” 的 对 明星 须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条款 地 支 品质 量 责任 的承 担 人 之 中 , 以此 规 制 明星 的代 言
有大 批 的高 人气 明星 不 遗 余 力 的 为 观 上 对于 经 济 的破 坏 性 确实 是 不容 小 觑 的 。 其 宣 传 代 言 ,诸 如 “ 力神 ” “ 蚁 三 明星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条 款 的 另 一 个 隐 患 是 , 鹿 ”等 品牌 , 被 揭 穿 之 前 一 直 有 在 实 施 上 很 可 能 转 移 公 众 对 于 商 品 监 管 机 构 监 管 在 作 众 多 的高 人 气 明星 在 代 言 。但 是 众 责 任 的 关注 和追 究 。 当商 品 出现 质 量 问题 时 , 为 多 的消 费 者 在面 对 琳 琅 满 目的 商 品 质 量 监 管 机 构 的 国 家 机 关 应 该 是 首 先 被 问责 的 对
霸呵嘲日目 口权威——上百家检测机构为您提供质检服务 口公正——上百家律师所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口监督——上百家新闻媒体为您提供舆论支持
随 着 “ 会 ”的召 开 , 大代 表 们 携 带 着 大 批 案 的 追 捧 , 方 则 是 众 多 明星对 此 部 草 案 的质 疑 。 下 , 们 应 该 看 到 的 不仅 是 宏 大 的气 势 , 有 这 部 两 人 一 我 还
沉 重 体 验 。 在 商 品市 场 竞 争惨 烈 的 据 《食 品 安 全 法 (草 案 ) 》的 规 定 , 星 是 在 用 自 明 状 况 下 ,品 牌 无疑 是 众 多 商 家所 看 己 的 “ 身家 性 命 ”来担 保 商 品 的质 量 。如 果 明星 选
招警考试面试热点:明星代言连带责任
招警考试面试热点:明星代言连带责任
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年招警考试面试热点:明星代言连带责任》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喝就瘦的减肥茶、一贴就能提高视力的眼贴、包治百病的神奇保健品……虚假广告充斥各种电视、广播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损害消费者权益。
新《消法》规定:“个人也是虚假广告发布的主体,涉及到消费者健康安全的产品,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企业破产,拿代言费的名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其实消法修正案草案在初审稿与二审稿时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二审稿还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稿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也将负连带责任。
知名时评人石述思则认为,在国外严格法律监管体制下,名人代言如果出事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据了解,国外明星代言广告非常慎重。
在国外,名人代言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
美国更是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
而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付出的代价更大,他为一种戒指做虚假广告竟致锒铛入狱,其罪名是夸大产品功效。
新消法对明星代言广告进行规范,尤其是发现涉嫌虚假,将面临罚款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有分析者认为新消法对明星代言的规制是法治的进步,也是向与国际接轨迈进了一大步。
明星代言法律问题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明星代言广告已成为广告市场的一大亮点。
然而,明星代言广告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案为例,探讨明星代言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明星甲在2018年签约某知名品牌,成为该品牌代言人。
在代言期间,甲为该品牌拍摄了一系列广告,广告内容涉及产品功效、使用方法等。
然而,甲在拍摄广告时并未使用过该产品,且对该产品的功效并不了解。
在广告播出后,消费者乙、丙等人认为广告内容虚假,遂向相关部门投诉。
经调查,该广告涉嫌虚假宣传。
随后,乙、丙等人将甲及广告制作方、发布方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明星甲是否应对广告虚假宣传承担责任?2. 广告制作方、发布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3. 明星甲是否构成侵权?四、法院判决1. 明星甲应对广告虚假宣传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甲作为代言人,在代言广告时未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
因此,甲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广告制作方、发布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广告制作方、发布方在制作、发布广告时未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未尽到审查义务,对广告虚假宣传负有责任。
因此,广告制作方、发布方应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3. 明星甲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甲在代言广告时未使用过该产品,且对该产品的功效并不了解,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因此,甲构成侵权。
五、案例分析1. 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应当对其代言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本案中,明星甲在代言广告时未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明星代言广告的风险明星代言广告时,需注意以下风险:(1)代言虚假广告可能面临法律责任;(2)代言产品质量问题可能损害自身形象;(3)代言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消费者权益。
3. 明星代言广告的合规建议(1)代言人应充分了解代言产品的相关信息,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2)代言人应与广告制作方、发布方保持良好沟通,确保广告内容的合规性;(3)代言人应加强法律意识,避免因代言广告而承担法律责任。
浅议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连带责任
浅议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连带责任【摘要】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是当前社会上的一个普遍现象,很多明星为了获得高额的代言费而选择代言一些虚假食品广告,这不仅影响消费者的健康,更是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
消费者被误导购买这些虚假食品,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明星应该对代言产品负责任,加强监管,规范广告环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对明星代言产品产生的信任是根据明星的形象和口碑来决定的,因此明星在选择代言产品时应该谨慎考虑,不只是为了金钱而轻率做出决定。
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加强监管,规范广告环境,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连带责任、消费者误导、消费者权益、明星责任、信任、监管、规范广告环境1. 引言1.1 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背景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问题愈发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是指以知名明星作为代言人,为质量不达标、功效夸大、欺骗消费者的食品产品作宣传推广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市场化经济时代尤为突出,消费者对明星的崇拜使得明星代言产品具有极强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但也存在一定风险。
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出现,不仅误导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造成了他们的利益受损,更严重的是动摇了市场的公平秩序和消费者的信任。
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往往会受到明星的影响,如果明星代言的食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消费者将会受到直接的欺骗和侵害。
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连带责任问题亟待解决,需要加强监管和提高明星代言产品的道德责任感。
1.2 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连带责任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连带责任是指明星在代言虚假食品广告中所承担的责任。
虽然明星本身可能并不知晓产品的真相,但作为广告的代言人,明星应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所代言的产品是符合真实情况的。
当明星代言的产品涉及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因为信任明星而购买了这些产品,一旦发生问题,明星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试论明星代言人的责任
试论明星代言人的责任作者:孙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3期摘要现在明星代言广泛的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确实为商品的宣传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主要是产品质量与宣传存在差异,甚至对人体造成很大的伤害,此时关于明星代言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产生了争议。
主要是由于明星代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的,而法律对其没有明确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应该在立法上考虑对明星代言问题进行立法规制。
本文认为明星代言人的作用是广告宣传,因此应该在广告法中加以规定,而明星代言人的责任应该是包括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两种,应该视过错情况以及相互之间是否由共同故意而定。
关键词明星代言责任责任形态共同侵权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25-02一、明星代言的现象、作用以及产生的社会法律问题现在的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品牌的概念也越来越被企业以及大众所重视,品牌的形成与众多因素相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就是企业的宣传。
而明星,即大众人物,具有一定的形象价值,所以通过明星宣传产品即明星代言是一种很好的宣传方式。
实际情况也证明,明星代言确实取到了很好的效果,被明星代言的产品至少是很广泛的被公众所熟悉,达到了宣传的效果。
明星代言一方面取到了宣传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出现了相应的社会问题,主要是信誉危机以及法律责任难以确定。
如:郭冬林代言的“汰渍洗衣粉”,张铁林代言的“参龟固本酒”,电视购物广告中李嘉欣为芮玛公司代言的黄金叶坠,刘嘉玲代言SK-Ⅱ、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以及最近的众明星代言的奶粉事件。
在这些明星代言纠纷中,很多的明星代言人都成了被告。
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关于明星代言人的责任问题并没有规定,在法院的审理中,是否应该追究明星代言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追究明星代言人的责任,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以适用,这样必然会使得相似的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审理中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别,这对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是不利的,因此有必要将明星代言纳入法律之中。
明星代言连带责任法律探讨论文
明星代言连带责任法律探讨论文1明星与经营者的劳务合同本文所考究的明星广告仅含商业广告,非商业广告不在讨论的范畴。
一般而言,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
基于此,本文中提及的“明星广告”是指,明星(在文艺、娱乐、体育行业和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行为涉及公众的兴趣和娱乐生活的“自愿的公众人物”)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向其支付费用的商业广告。
明星广告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与明星,标的是明星的介绍行为。
明星与其代言的广告商,无论是否有书面的协议,都属于劳务合同关系。
明星广告因为与明星的形象、信誉、声望、公众的兴趣和信赖密切联系,与其他广告相比,更易被受众关注和认可。
对广告主来说,明星广告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效益。
对于明星而言,在广告中摆几个姿势,说几句赞美语,除了赚来数额不菲的经济效益,还可以带来诸如“混个脸熟”等星级效应。
从表象上看,明星广告对广告主和明星可谓双赢,以致明星广告铺天盖地,数不胜数。
如在某电视台晚上黄金时间段,短短半个小时内,就有张国立代言的九芝堂“六味地黄丸”、倪萍代言的“21金维他”、徐帆代言的“花红药液”、斯琴高娃代言的“双汇鲜肉”等广告连续播出。
可见,在现代生活中,明星广告的广度之大和数量之多。
广告商基于明星效应给予明星的劳务费用高者可以达到上千万,如此高的报酬,也应当尽相应的义务!转贴于()法理上权利与义务显然具有二重关系:一方面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关系;另一方面则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自己的义务的关系。
从“权利是权利主体必须且应该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利益,义务是义务主体必须且应该给付给权利主体的利益”来看,权利与义务实为同一种利益,它对于获得者是权利,对于付出者则是义务。
因此,一方有什么权利,他方便有什么义务;一方有什么义务,他方便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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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虚假广告”的界定依照的是《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明星在代言食品广告时,首先要对代言食品有必要的认知,比如你是吃过的,然后按照《广告法》的规定确认它不是虚假广告,其中既要辨识食品的虚假,也要辨识广告主本身的虚假。《广告法》中有规定,如果要从事广告活动,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等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与广告主的责任分担,不要只约定广告报酬。明星还要履行一定的“查证”义务,要查看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查验其各种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比如有关商品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安全性的广告还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这些步骤,他个人才可以去代言。
(类比不成立)
没有法律规定明星什么广告能做什么不能做,也没规定应该怎么做;而且明星也不可能自己成立一个研究所去鉴定,只能依靠相关部门机构开具的证明来判断产品。
(绝大多数的明星收入来自于广告代言,他们的经纪人大部分时间在跟广告商打交道。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个明星会在演艺和广告方面有不同的经纪人,他们希望用更专业的明星策划包装向企业要商业回报——所以,那些以对代言产品或企业不懂、不熟、受骗来逃避负面商业代言责任的明星,明明在撒谎。)
什么叫虚假广告:
第一没有审批,没有正规的审批,第二,篡改了审批。第三,是过期的审批。
消费者对明星代言产品的非议:
一是对其代言的产品质量根本不负责任,还没弄清其质量是否合格就敢拿钱拍片;
二是夸大产品功效。
《食品安全法》的相关问答
问:在今年的“两会”上有政协委员就提出“明星连带责任制”很不公平,为什么单让明星负连带责任?政府部门、媒体呢?
对此,吕军律师认为,如果明星确实验明了证书的真伪,在这样的情况下,生产和经营者将承担主要责任,明星照理可以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试用过产品是否可以免责?
第二种情况是,明星本身审核过产品的证书,而且在短期内也确有试用过代言的产品,但该食品可能长期食用会造成危害,这种情况下,明星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吕律师认为,要根据明星宣传的情况来看,如果明星在广告中有宣称自己是长期食用这个产品,但自己其实只是象征性地在开始试用过产品,那他就需要对虚假宣传负责。
3、通过名人的个性/形象魅力,强化产品及品牌的个性/形象。
能否免责:
一、验明证书是否可以免责?
当然,《食品安全法》通过后,有专家也对其如何执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些网友和专家列出的三种情况下,明星是否依然要为其代言的食品承受连带责任引起了人们的热议。
第一种情况是,明星代言前有考察企业的详细情况,而且验证过权威部门的检测,证书齐全而且合法。那样的情况下,明星是否要负责?
问:有人说,如此严厉的规定可能让很多明星不敢再接食品广告了……
答: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也有人提出是否应该考虑设立免责的条款,“在尽到了法定的义务之后,可以免责”。但是经过认真权衡,最后的意见认为,免责不适用于食品安全。食品不同于其他产品,有着自己的独特性。考虑到问题食品的危害极大,食品一旦出了问题,涉及的各方无法免责。即使已尽到查证义务,但代言食品出现问题后,代言者仍要负赔偿之责。实际上,国外对名人代言广告有严厉的法律约束,代言人在广告里的言语相当于出庭作证,如果说谎,不仅负有民事责任,还面临刑事处罚。
答:《食品安全法》对行政部门、检验机构等做出的规定更严格。行政部门的责任更大,他们连推荐都不能做。《食品安全法》其实在“食品广告”规定中增加了一条半,在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后又加上了一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如果违反本法规定,除要承担赔偿责任外,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了要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明星也是弱势群体,把这个责任推到明星身上,本身就是欺负弱势群体的一个表现。
(明星哪里像是弱势群体了,这是做明星本来就应该承担的)
《西游记》里有个真假美猴王的故事,连唐僧都认不出谁是真孙悟空,谁是假孙悟空。一个明星怎么可能长期服用(所代言的产品)最后才发现(产品有问题),如果这样,明星差不多也就病入膏肓了。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和《广告法》相比,这次就多了“个人”两个字,这一条是为了防止社会名人、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而至于其他“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在《广告法》中已经做了明确规定,不是单让明星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程序上的困难,影响力上)
由于中国目前在这方面的法律的规定很不完善,所以在一个没有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基础的情况下,你要去追究这些名人所谓一些法律或者经济责任,也显得很牵强。
(我们今天谈的不是实际上能不能使明星承担起责任的问题,而是说应不应该去承担责任的问题)
"明星"只是只"枪"而已,损害消费者是那握"明星"这"枪"的害人者.枪本身无罪.它只是个害人的工具而已.处理事情要看根本在哪里.
三是广告背后设有陷阱,消费者受侵害严重。由于舆论反映强烈,有关主管部门也出手规范、清理、查处后,此风已有所收敛。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表现伎俩:
一是盲目吹捧。一些名人名星为了追求丰厚报酬,在对产品性能功效未有亲身体验未作详细调查甚至未做基本核实的情况下,向消费者进行不负责任的宣传鼓吹。
二是浮夸误导。利用名人效应对所宣传产品不着边际地吹嘘夸大“将稻草说成金条”“将狗屎吹成麻团”,或无所不用其极地采用暗示模棱两可的陈述,请君入瓮诱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理解进而上当受骗。一度时期名人广告风波横生,从唐国强、谢晓东代言北京新兴医院,文清代言“眼保姆”医疗器械,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到葛优代言亿霖集团,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纠纷不断。
消费者买了问题产品,至少五个环节要追责:
一.生产厂家如不生产假冒伪劣,不会出现问题;二.商家如不卖,也不会有问题;三.媒体如不推广,恶劣影响也不会这么大;四.明星不负责任,放大了恶劣问题;五.消费者没有成熟消费心态,上当受骗。
明星应该怎么做:
必须预先检查产品的手续是否齐全,特别是要掌握权威部门的产品检测报告。一旦决定接拍,一定要亲自实地考察,甚至亲自尝试。
两种情况:
一种是明星为真正地推向市场的产品做代言,进行推销,这个好,这个不错,或者是服务进行推销。
还有一种是公益广告,在公益广告中我们也看了很多明星的形象
明星乱代言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一些名人、明星根本不确切了解所宣传的产品,而在广告中却称其使用效果好,误导消费者。
二是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保健食品违法宣传疗效。
问:重到什么程度呢?
答: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三鹿企业把全部家当赔完了。涉及的广告公司、电视台等媒体,加上明星等责任人应根据事先合同约定分担余下的责任。明星如果代言虚假广告,他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当然,《食品安全法》今年6月1日才实施,并不溯及既往。
问:有人认为代言人承担部分责任就可以了,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大部分人来说是会先起诉企业,但是对有些人来说,是因为明星才购买产品)
让名人负连带责任并不合理,我认为,至多让其负道德责任。如果产品已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合格批文,且代言行为又符合广告法,即使产品出了问题,那与明星有什么关系呢?
(明星在其中肯定有作用,使产品的知名度提高,影响范围扩大)
不过,名人不是专家,他们不可能具有“火眼金睛”用专业的眼光来审查广告是否虚假;他们也没有义务承担政府职能的责任,来替公众把好产品的质量关。因此,并非名人做了虚假广告都应当承担责任,而只能是名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时仍然替产品作广告的情况。
问:如果明星按照《广告法》的要求履行了所有的法定义务,但是产品还是出现问题怎么办?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还是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消费者若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可选择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对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过这个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要求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面对消费者,形象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和食品经营者是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意味着以你的所有财产作为赔偿,这个责任是很重的。
一个是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对产品的质量更有可靠性和保证的一种提高。
这三种功能是通过两种作用机制实现的:
其一,引起并凝固受众的注意力。其二,引起并强化受众的信赖被公众广泛知晓并轻易识别。
利用明星广告代言有三大优点:
1、将受众对明星的关注转移到对产品的关注,提高品牌的关注度和知名度。
2、利用受众对名人的喜爱,产生爱屋及乌的移情效果,增加品牌的喜好度。
答:争论的焦点是要不要给予虚假广告代言人这么严厉的连带责任处分。在起草过程中,有人就提出应该把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指什么呢?显然这种表述不如连带责任的表述明确。产品出问题后,有明星说我把做广告的所得退赔不就成了嘛,但事实上明星退回报酬并不等于赔偿。因为通过这种退赔,形象代言人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和惩罚,代言人退回的这笔钱是生产经营者提供的,这等于是生产经营者在赔偿老百姓,而与代言的明星没关系。“食品安全”人命关天,就是要从严。如果明星认为自己不能承担这个责任的话,就不要去代言。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有很强的放大作用,一旦食品有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就会是很严重的。经过我们反复权衡,确定要写上“连带责任”,希望广告代言人能承担一个谨慎注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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