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企业(项目)入驻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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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和考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和考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认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琼科[2018]29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8.07.23
【实施日期】2018.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琼科〔2018〕297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鼓励大众创新创业,营造我省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根据《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琼科〔2018〕28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和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和考核需符合《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材料
1.认定:《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海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2.考核:《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申请书》、《海南省众创空间考核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国科发火〔2017〕412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公布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国科发火〔2017〕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经地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推荐,科技部审核并公示,现确定锋创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等125家单位(详见附件)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继续加强对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指导和支持,提供条件,创造环境,加快发展,为推动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向更高水平迈进,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科技部2017年12月25日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序号地区名称1北京锋创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贝壳菁汇(北京)生态创新科技有限公司3北京北控高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4北京斯坦福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5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6北京普天电子城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7河北石家庄鹿岛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8张家口博创智造孵化器有限公司9保定支点创业服务有限公司10华夏幸福(固安)产业港投资有限公司11 山西山西山传文化科技园有限公司12山西山大科技园有限公司13 内蒙古五原工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中心14 大连芝倪信息技术(大连)有限公司15 吉林吉林省惠融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6 黑龙江大庆中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17上海上海麦腾永联众创空间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8上海中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9天翼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上海庙行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1上海乾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2上海光明村科技创业有限公司23 江苏苏州福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4千人计划常州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25张家港市锦丰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26海门临江生物医药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27南通先知投资有限公司28江南石墨烯研究院29扬州扬大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30常州市武进湖塘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1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32泰州市高港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33常熟市辛庄镇分分创业促进中心有限公司34江苏永嘉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5常州拨云科技有限公司36常熟市虞山高新园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37南京高淳科技创业中心有限公司38江苏东恒环境控股有限公司39江苏博特新材科技有限公司40浙江杭州枫惠六和桥创投科技有限公司41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42杭州希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3浙江电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4湖州市南浔区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45浙江安吉追梦投资有限公司46浙江红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47嘉兴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48 宁波宁波恩科投资有限公司49安徽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有限公司50安徽省信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1池州市贵池科技孵化中心有限公司52安徽爱意果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3安徽新鑫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4 厦门厦门市龙山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55江西江西天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6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57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58山东山东诚创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59济南鑫茂齐鲁科技城火炬创业服务有限公司60山东理想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61烟台鲁蒙节能环保产业孵化有限公司62单县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63潍坊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64荣成石岛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65山东中科园区发展有限公司66青岛青岛蓝色生物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67青岛李沧新起点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68河南郑州中原广告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69洛阳市西工信息科技城孵化器创业服务有限公司70宁陵县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71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72洛阳中科科技园有限公司73河南省芯互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74湖北中国科技开发院(宜昌)云计算孵化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75武汉光电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76武汉中南民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77襄阳兴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78湖南湘潭九华创新创业服务有限公司79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80长沙软件园有限公司81广东河源广工大协同创新研究院82冠昊生命健康科技园有限公司83广州市达安创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4佛山市三水高新创业中心有限公司85肇庆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86广州市怡祥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87佛山市高明区科技创新创业中心88茂名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89横琴金投创业谷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90广州市晟龙工业设计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91广东粤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2广东华科鼎城产业孵化有限公司93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94广东中天联科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95广东星海数字家庭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96东莞市瑞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7珠海壹拾贰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98广东睿道共创科技有限公司99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韶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101中山市工业技术研究中心102中山市华南现代中医药城发展有限公司103深圳深圳市美盈科技孵化管理有限公司104深圳市科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5深圳市华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6深圳高新奇战略新兴产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107深圳市朋年投资有限公司108广西广西联讯投资有限公司109广西梦工谷科技有限公司110重庆重庆赛伯乐科技有限公司111重庆感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112四川成都双流聚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113隆昌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14绵阳市游仙区创梦中小企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115贵州遵义市软件园区管理委员会116独山县通达投资有限公司117 云南云南光谷光机电科技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118 陕西宝鸡高新技术创业发展有限公司119渭南高新区火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20西安市碑林区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21陕西省机械研究院122 甘肃甘肃得力帮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123 宁夏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24 新疆新疆创客时代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125设兵团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

孵化器入孵协议书

孵化器入孵协议书

孵化器入孵协议书甲方: xx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xx有限公司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迅速成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甲方全面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工作,全权负责孵化企业的管理。

乙方自筹资金,开办科技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使所拥有的科技成果尽快转化,自愿接受甲方孵化管理,并进入甲方孵化器内创业。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入驻要求1.1甲方同意乙方作为孵化对象进驻,孵化项目为:文化传媒类。

1.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孵化场地位于:。

建筑面积为:__3:m2_____。

服务费为元/年(标准/ 元/月),包含物业费、空调费和采暖费,水电费按物业标准缴纳,其他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1.3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入驻保证金/ 元,此保证金用途仅作为乙方履约保证金。

如甲方未能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乙方申请中止本合同履行,则保证金由甲方予以无息退回;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中止本合同履行的,此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条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2.1甲方及时向乙方传达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提供政策指导,协助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2.2甲方就下列服务给予乙方必要协助: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代理记账、专利申请、企业管理咨询、商务服务、培训服务、法律咨询及物业管理等。

2.3乙方经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查通过后,可享受甲方关于促进孵化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及资金支持服务,详见《孵化器优惠政策》。

2.4甲方支持并协助乙方申报自治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各类计划和基金,并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

2.5甲方支持并协助乙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成果鉴定、产品鉴定等。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3.1乙方承诺符合甲方孵化条件,独立承担本合同权利、义务。

3.2乙方承诺其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具备入驻项目所需要的必要资金。

实业型企业保证按照双方约定的科研开发用途使用孵化器办公场所。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8.07.16
•【字号】琼科〔2018〕285号
•【施行日期】2018.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
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科〔2018〕285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支持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不断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结合我省发展实际,我厅重新修订了《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7月16日。

科技企业(项目)入驻培育孵化协议6篇

科技企业(项目)入驻培育孵化协议6篇

科技企业(项目)入驻培育孵化协议6篇第1篇示例:科技企业入驻孵化协议为了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特定制本《科技企业入驻孵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双方均同意如下:第一条入驻项目甲方(孵化器)为乙方(科技企业)提供入驻孵化服务。

乙方入驻孵化器期间,应遵守孵化器的规章制度,配合孵化器管理,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并积极参与孵化器组织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二条服务内容孵化器将为乙方提供办公场地、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行政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同时为乙方提供孵化指导、资源对接、商务支持等服务。

孵化器将积极推动乙方项目的转化和落地,助力乙方项目的发展。

乙方入住孵化器需按孵化器规定支付相应的入驻费用,包括办公租金、水电费、网络费等。

孵化器将提供透明的费用清单,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并保持资金流动充足。

第四条项目孵化及退出机制乙方入驻孵化器后,孵化器将根据乙方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的孵化服务和支持,帮助乙方项目快速发展。

如果项目达到孵化器规定的退出标准,乙方应主动申请退出孵化器,孵化器将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保密条款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知的双方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商业计划、财务资料等,应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保护对方的商业机密。

第六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按时履行本协议规定应承担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金或其他相应责任。

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无果,可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解决。

第七条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协议双方如发生纠纷,应依法解决。

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释本协议的修改和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

第九条生效期间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乙方退出孵化器后终止。

终止后,双方如有其他合作意向,可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海口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海口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海口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项目)入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企业(项目)入驻标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参照科技部、海南省和《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支持建立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扶持专业孵化器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非住宅项目逐步纳入孵化器管理,推动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企业是指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项目是指孵化企业在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二章科技企业孵化器职能第四条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的主要任务是: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场地、优惠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搭建以扶持创业为主体的带动平台,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 1 —第五条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负责对申请入驻企业的资质条件、创业孵化项目进行评估;负责孵化基地的物业管理、维护和保养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

第六条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驻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吸引科技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第八条成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孵化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孵化器运营进行指导,对孵化器运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总体协调。

孵化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承担孵化器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成立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孵化器运营公司),其在孵化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负责孵化器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0420185027)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0420185027)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2006)-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2006)-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2006)正文:---------------------------------------------------------------------------------------------------------------------------------------------------- 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2005年12月1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5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项目。

企业享受本规定及其它扶持专门产业的优惠政策,按照就高原则择一享受。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主要包括:(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技术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技术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市政府对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医药、海洋开发、汽车制造和油汽化工等高新技术领域给予重点扶持。

市政府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和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科技风险投资、投融资担保、降低登记注册门槛以及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等形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及其项目,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五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认定考核制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登记注册第六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科技型企业登记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不再审核具体经营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8.05•【文号】国科发区〔2019〕268号•【施行日期】2019.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科发区〔2019〕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各类中小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引导与精准支持,科技部制订了《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9年8月5日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科技创新能力是企业打不垮的竞争力。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各类中小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现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为主要着力点,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加强创新服务供给,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企业竞争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主要措施(一)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

1. 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孵化器管理制度(精选6篇)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孵化器管理制度(精选6篇),欢迎大家分享。

孵化器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以下简称环科城)为规范境内各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现依据环科城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盐城环保科技城内创新中心、众创中心、环保产业孵化基地、清华产业园等入孵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达到环科城境内各孵化器入孵标准,并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孵化器场地内的企业。

第四条环科城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1、为企业提供路演厅、会议室、洽谈室、咖啡馆等商务配套。

2、组织、辅导企业参加各类创业大赛,获得创业项目资助。

3、管理咨询服务。

(1)法律咨询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与服务。

筛选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第三方律师事务为入孵企业提供线上线下法律咨询与服务。

(2)财务咨询为企业提供财务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筛选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入驻,线上线下结合为入孵企业做好财务咨询与服务。

(3)政策咨询及解读服务为企业提供政策汇编、政策解读、咨询与规划,并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人才等项目资金。

(4)知识产权服务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协助企业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和注册商标申请文件。

(5)专业研发服务通过园区研发平台,为企业提供检测、实验和专利等方面的专业研发服务。

(6)投融资对接服务帮助创业项目对接银行及投融资服务机构,对创业项目开展贷款、担保、抵押、登记、创投、评估、融资咨询、财税咨询、会计代理等服务。

为创业团队对接天使基金和风险投资,助推企业成长。

(7)科技规划服务为企业提供规划发展建议,并辅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帮助企业做好知识产权、财务、销售、研发管理、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培育工作。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6号)精神,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等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1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星创天地的主要功能是以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载体,面向农业农村,集聚创业人才,组织开展技术集成示范,开展创业人才培训,打造创业培育孵化基地,搭建投资者与创业者的对接平台。

第四条科技创新创业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用省、市县分级认定,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市县级平台,运行成效显著,按程序推荐,由省科学技术厅择优认定省级平台。

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全省创新创业驱动发展战略,构筑高端产业多元化高地,提升高新技术服务格局,推进省域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创建工作,全面提升我省产业园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的认定与管理,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参照科技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是指我省范围内经省政府批准,有明确的地域界限,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承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省级高新区要成为自主创新核心区、科技改革试验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才聚集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承载区和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

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可优先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者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拓展区。

第四条省级高新区要根据全省产业布局,结合本地实际特点,重点发展有区域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不发展国家和我省禁止或限制发展的产业;要通过优惠的支持政策、优良的发展环境、完善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聚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五条省级高新区应当不断完善企业准入制度,始终保持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发展方向,对自主创新能力、单位效益和节能环保等考核不达标的区内企业,进行调整;强化知识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研平台建设,提升产学研合作层次和水平;制定相关措施,吸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省级高新区内兴办科技服务机构,为孵化企业、助力企业发展提供创新创业便捷式服务。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六条省级高新区遴选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七条省级高新区认定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从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有利于科技经济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开展工作。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16.12.29
•【文号】国科发火〔2016〕418号
•【施行日期】2016.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经地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推荐,科技部审核并公示,现确定大唐创新港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等129家单位(详见附件)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希望你们继续加强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提供条件,创造环境,加快其发展,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科技部
2016年12月29日附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9•【字号】海府规[2019]1 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精神,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海口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一)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实施国家科研项目。

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企业,给予其所获国家专项拨款额30%的配套扶持,最高3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项目。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平台,支持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技术研发和关键技术产业化。

每个项目给予30-300万元的扶持。

对于科技含量高、重点扶持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提高资助比例金额。

(三)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省外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市的项目,其实际投资超过2000万元,投产后三年内年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市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按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由财政从专项资金中给予100%的奖励,最高300万元。

孵化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制度

孵化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制度

孵化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中心入驻企业的管理工作,提高入驻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孵化中心入驻企业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孵化中心注册并获得入驻资格的创业型企业。

孵化中心入驻企业根据孵化中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享受临时办公、创业培训、融资支持等服务。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孵化中心入驻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遵守孵化中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参与孵化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共同促进创业型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促进自身发展。

第二章入驻条件第六条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合法设立的依据;(二)符合孵化中心入驻的产业方向和发展需求;(三)有清晰的创业项目和发展规划;(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合作记录;(五)其他孵化中心认可的条件。

第七条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驻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营业执照副本;(四)法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五)创业项目说明;(六)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孵化中心组织专家对入驻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孵化中心根据入驻企业的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接受入驻企业,并签订入驻协议。

第三章入驻管理第十条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定期报告企业的运营情况和发展计划。

(一)入驻企业应当按照孵化中心的要求定期向孵化中心提交企业的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月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员工情况等。

(二)孵化中心可以根据入驻企业的报告情况,对入驻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遵守孵化中心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

(一)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企业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纳税等手续。

(二)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履行企业相关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高新区孵化器 入孵企业标准和管理准则

高新区孵化器 入孵企业标准和管理准则

入孵企业标准和管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企业、创业团队等在孵化器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XX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XXX企业培育服务中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孵化器的所有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

第二章入驻条件第五条入驻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创始人拥有强大的梦想和行动能力;(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入驻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1年,或为创业团队;(三)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500万元;(四)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1000万元;(五)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或互联网技术行业者优先入驻;(六)拥有可以商品化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快速成长的能力;(七)接受XXX企业培育服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入驻程序第六条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入驻流程:(一)咨询孵化器相关人员,确定个人或企业法人代表是否符合入孵企业审核标准;(二)提交入驻申请材料1、企业入孵申请表;2、提交商业计划书;3、项目核心团队成员个人简历;4、项目相关管理制度、项目章程(此条为创业者自愿提供);(三)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入孵企业面试;(四)通过审核的项目签署《企业孵化与综合服务协议书》。

第四章监管机制第七条入孵企业监管机制:(一)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二)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有与其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三)接受孵化器管理并签订入孵合同;(四)督促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进驻批准通知后5日内与孵化器签定正式合同并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要求,认真编写《入创企业(团队)年度经营计划》,并报送孵化器备案,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五)对入孵企业进行监管。

入驻企业如在孵化实践中,需要改变预定目标、变更孵化项目内容或终止孵化计划时,企业负责人需提前一个月向孵化器提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计划。

(六)对孵化计划执行不力或确实不能完成孵化计划的企业,应提交到孵化器讨论决定孵化资格。

海口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海口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海口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来海口国家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孵化高科技项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推进海口市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参照《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规划发展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要求,根据《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口国家高新区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每年从高新区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重点用于支持入驻孵化器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吸引高技术项目入驻,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遵循突出重点、技术先进、效益优先、整合联动、科学管理的原则,鼓励联合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等多方面支持孵化器企业开展研究与开发,提高企业孵化率。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申请条件第四条种子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已经入驻孵化器实施高科技项目孵化、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 1 —第五条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高新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二)项目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研发技术基本成熟;(三)项目已完成小试或处于中试、产业化阶段,已投入资金占预算总经费的50%以上;(四)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孵化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孵企业;(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四)企业的领办、创办者是科技创业人员和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业团队,或留学归国的高学历人才。

(五)科技创业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项目和可转化的高科技成果。

第七条种子资金优先支持的项目和原则:(一)种子资金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列入省级以上重点科研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优先支持大院名校、重点实验室到孵化器内创办分支机构或联合共建创新载体。

印发《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doc

印发《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doc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文号:国科发火字[2005]15号发布日期:2005-1-13执行日期:2005-1-1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三章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第四章扶持与促进措施第五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强对全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促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也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国家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

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海府[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府〔200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根据《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58号市长令),制定《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规定》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传统商业经营除外);(二)企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企业已有一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情况良好;(四)企业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实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独立用于研究、开发的实验室及相关设备,并配备有专职科研攻关的研究人员;(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六)申报当年总收入在300万元以上(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收入50%的开发型企业200万元以上);(七)具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八)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九)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50%以上;(十)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知识产权、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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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项目)入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企业(项目)入驻标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参照科技部、海南省和《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支持建立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扶持专业孵化器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非住宅项目逐步纳入孵化器管理,推动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企业是指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项目是指孵化企业在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二章科技企业孵化器职能第四条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的主要任务是: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场地、优惠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搭建以扶持创业为主体的带动平台,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感谢你的观看第五条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负责对申请入驻企业的资质条件、创业孵化项目进行评估;负责孵化基地的物业管理、维护和保养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

第六条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驻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吸引科技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第八条成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孵化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孵化器运营进行指导,对孵化器运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总体协调。

孵化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承担孵化器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成立海口国家高新区孵化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孵化器运营公司),其在孵化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负责孵化器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章入驻对象和条件第十条入驻对象(一)已经或将在海口市登记注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咨询、感谢你的观看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中间试验、检验检测、项目孵化等)以及为入孵项目提供投资、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等。

(二)入孵企业(项目)重点选择信息通讯、海洋经济和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以及现代物流、金融等现代服务业。

重点支持面向市场的IT产品、软件与通讯产品的开发与产业化项目、相关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十一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的条件:(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成立时间一般不到2年,且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且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入驻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与生产为主业,即在孵企业主营项目(产品)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指导目录。

(四)入驻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团队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感谢你的观看(六)具有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七)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主营产品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

(八)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九)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十)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第十二条入孵项目应当满足的条件:(一)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二)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三)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四)项目具有一定技术成熟性,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具备商品化、产业化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五)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并有望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六)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十三条根据省、市政府制定的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并感谢你的观看结合高新区实际,优先考虑引进的企业(项目)和研发平台:(一)国家863计划、自然科学基金支持项目等科技水平较高的项目;(二)电子信息、汽车制造、海洋经济、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生物医药等产业类型;(三)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四)具备博士以上学历的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或高校院所教授、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历的海归人员申请入驻的企业(项目);(五)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七)各种支持孵化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构;(八)各种为孵化企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九)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

第十四条入孵企业应尽的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二)遵守孵化器的各项规章制度;(三)遵守签订的各项协议;(四)及时准确地向孵化器运营公司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孵化器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和其他相感谢你的观看关业务。

第五章入驻程序第十五条企业入驻按照申请、受理、审批、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入驻所需提交的材料:(一)入孵申请表;(二)入驻孵化器可研报告和计划书;(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有关专利资质证书;(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孵化器运营公司负责受理企业入孵申请,受理申请时须验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等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验证后退还给申请者,留存复印件;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原件,并登记在册。

第十八条孵化器运营公司对申请单位资质、经济财务状况、项目可行性及市场潜力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评估。

必要时组织行业、经管和财务等方面专家根据《入孵项目质量评审标准》对申请者提交材料从项目技术水平、产业化程度、团队、领军人物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孵化器运营公司根据调查、核实或专家评估结果感谢你的观看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孵化器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根据审批结果,孵化器运营公司向通过申请的单位发放入孵通知。

第二十一条申请单位在收到入孵通知后须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驻手续,包括签订《孵化场地租赁合同》、《入驻孵化服务协议书》、《入驻承诺书》、《消防安全责任书》等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

对于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孵化器运营公司可给予协助或者代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入孵企业(项目)孵化期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六章入孵企业(项目)考核评估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孵化企业质量,建立动态考核评估和良性循环机制,采取实地考察评估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对入驻企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入孵企业从入驻之日起满12个月,孵化器运营公司对入驻企业进行初次和分批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估程序:(一)孵化器运营公司书面通知企业;(二)企业根据考核评估要求准备材料;(三)孵化器运营公司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评估小组对考核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采取感谢你的观看量化评分形式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四)考核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由孵化器运营公司呈报孵化器领导小组审批,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二十六条被考核评估企业所需提交的材料:(一)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二)研发经费投入明细表;(三)企业在职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等;(四)企业项目未来研发计划及相应技术方案;(五)企业考核评估自评,包括企业工作总结和来年计划目标。

以下材料根据被考核评估企业实际情况,由孵化器运营公司通知企业准备:(六)企业新增的项目材料、相关的企业资质证明、荣誉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专利证书、软件产品(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项目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检验测试报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七)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考核评估内容包括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5方面,考核评估小组按《孵化企业考核评估标准》进行评分,总分值为100分。

感谢你的观看第二十八条考核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种,考核得分在90—100分(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孵化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视为考核不合格:(一)项目进展不正常,企业科研项目没有相应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一直处于变化中无法确定的;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的;(二)在孵化器内未能正常开展工作,企业入孵后,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在孵化器内开展工作,企业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甚至私自转租给第三方的;(三)企业人员配备不到位,企业未能按入孵时承诺的人员数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四)不遵守孵化器管理规范,未按时向孵化器运营公司上报相关报表,或提供虚假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入驻企业终止实施企业创业计划的;(六)企业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第三十条对考核评估合格的企业,下一次考核评估的时间间隔期为12个月;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考核评估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

感谢你的观看第七章优惠政策第三十一条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相关文件给予孵化器及入孵企业以资金支持(入孵企业享受的各项政府支持政策在各孵化器内连续计算,不能重复享受)。

(一)财政奖励及税收优惠1.帮助入孵企业享受孵化器及国家和省市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孵化毕业后按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2.企业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房租减免入驻企业租房面积在限定面积(150平方米)内的,第一年租金全额减免,第二、三年租金按上年度项目综合考核成绩实行分梯次减免;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全额减免,良好的减免80%,合格的减免60%。

超过限定面积或延长期的租金不再享受减免。

(三)资金扶持1.引导与孵化器有战略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给予在孵企业优先的金融支持;2.吸收风险投资入驻孵化器,拓宽企业融资平台,解决科技企业创业资金。

(四)科技及人才政策扶持1.优先享受海口市政府和高新区有关科技创新、产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2.孵化项目为人才引进计划项目的,根据相关政策给予奖感谢你的观看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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