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管理办法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
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漯政办[2016]82号
【发布部门】漯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30
【实施日期】2016.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漯政办[2016]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全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30日
全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15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对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工业、农业、林业、环保、社会服务设施等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力争到2016年年底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到位,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建筑业企业减负成效明显,市场活力进一步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调查摸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企业和工程项目现场,摸清本地保证金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掌握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漯政[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漯政[2006]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漯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信息化规划、实施信息工程和服务、开发利用信息资源,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信息化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需求主导、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全市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办法、标准并监督执行;(二)编制全市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各县区、市直部门、各行业信息化规划和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三)指导和协调信息、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工作;(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市大型计算机网络和国际互联网接入的管理监督,负责本地域名的审核和管理;(五)协助推进国家、省、市重点信息化工程,负责政府信息化工程的审核、工程质量监理工作,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管理监督;(六)负责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的规划、推进、协调工作,监管电子交易系统安全和电子交易行为;(七)负责全市信息网络的管理和协调,参与通信管道的规划,监督管理全市通信管道建设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第五条市信息化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信息化专项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市信息化近期和长期发展规划,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财政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文
财政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文财政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6000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建设项目管理,合理利用财政资源,提高投资效益,保障财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财政部门参与管理的各类财政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财政建设项目应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项目实施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财政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依法实施,保障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等方面的目标得以实现。
第二章财政建设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建设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年度财政建设项目计划,并进行公示,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建设项目的立项、核准、实施、审计等工作,承担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责任。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财政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任务和责任。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落实财政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管理,确保项目经费的落实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财政建设项目管理的决策程序第十条财政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财政建设项目的论证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益分析等内容,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立项。
第十二条财政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经过项目申报、论证、审批等程序,确保项目的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重大财政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经过相关权威机构的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
第四章财政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程序第十四条财政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确保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财政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
第十六条财政建设项目的监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项目的监督和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人民防空、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河南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河南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方案一、概述为了确保河南项目资金的高效管理和合理使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建立科学的项目资金管理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并最大化地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资金来源1. 政府拨款:河南省政府将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拨款支持项目的资金需求。
2. 财政配套资金:河南省财政将为项目提供必要的财政配套资金。
3. 市县自筹资金:市县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自筹部分资金,以支持项目的执行。
三、资金管理原则1. 合规性管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资金的合规使用。
2. 透明公开: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提供及时准确的资金信息。
3. 高效利用:项目资金应按照职责和计划进行合理分配,确保资金的高效利用,最大程度地提高项目的效益。
4. 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经费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资金管理流程1. 资金需求申请: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编制详细的资金需求申请,包括资金用途、项目计划和预算等内容。
2. 资金审批:项目资金需求申请提交给河南省发改委进行审批。
发改委将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资金申请。
3. 资金划拨:资金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划拨资金至项目单位指定的账户。
4. 资金使用: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预算,按规定使用资金,并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5. 资金监督:河南省财政厅、审计厅等相关部门将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和效益。
六、资金管理措施1. 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实际需求进行预算编制,并确保合理使用资金。
2. 资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督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资金使用公示:项目单位应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项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效果。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2018〔2018〕7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2018[201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实到谋划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各领域、全过程,进一步发挥出重点项目的支撑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又好又快。
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项经济工作的根本要求和主攻方向。
重点项目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是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关键作用的推动力量,是转变发展方式、补齐发展短板、保障改善民生的有力抓手,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载体,直接关系到我市当前经济增长和未来发展的后劲。
近年来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与先进地区相比,在总体数量、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
面对新时代新阶段新任务,如果抓不住重点项目这个关键,奋起直追,迎头赶上,我们将在新一轮竞争中再次落后。
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重点项目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将加强重点项目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头等大事,加强协调服务,提高工作水平,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总体要求必须紧紧围绕市委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四三二一”工作布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高质量发展理念,健全项目工作机制,创新项目工作方法,提高项目工作效率,提升项目有效投资,切实储备一批、推进一批、建设一批、投产一批,实现在建项目科学调度、新开工项目联审联批、重大前期项目接续储备,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对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的支撑引领带动作用,为我市“中国食品名城”、“中原生态水城”、“豫中南地区性中心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2015年下半年强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2015年下半年强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漯政 [2015] 24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2015年下半年强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漯政 [2015] 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现将《漯河市2015年下半年强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14日2015年下半年强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为确保完成2015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突出工作主线,明确经济重点,聚焦重大项目,建立和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凝神聚力,攻坚克难,强力推动一批投资规模大、影响面广、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快速增长,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主要目标。
二、目标任务从全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筛选出61个重大项目,总投资73216亿元,2015年计划完成投资224425亿元,下半年力争完成投资130亿元,强力促成一批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建成通车,一批学校、医院等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建成投用,一批工业、服务业等经济发展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推进机制(一)领导负责制。
每个项目都明确一名市级领导全面负责,责任领导每周听取汇报,督促指导,帮助项目单位协调解决推进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半月一通报。
市政府每半月召开一次例会。
围绕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听取责任领导项目建设推进工作情况汇报,市政府督查室将重大项目建设情况予以全市通报。
(三)一月一讲评。
市政府每月召开一次讲评会,对61个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逐一进行点评。
会议由市主要领导主持,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年底考评依据。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重点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重点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漯政[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重点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漯政[2009]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重点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漯河市重点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市定重点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漯政〔2008〕85号)关于市定重点项目贴息资金调整为市重点项目奖励资金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项用于对市定重点项目的奖励。
第二章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上年度和当年度竣工投产(运营)达效的市定重点项目,重点用于工业重点项目,适当兼顾其他行业的重点项目。
已通过其他途径享受过财政资金支持和特别财政优惠政策支持的项目,均不再享受本奖励资金。
第四条按市定重点项目的行业类别和实际完成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非自行购置、购建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设置不同的奖励标准。
列入奖励的市直重点项目由市财政全额奖励,县区(经济开发区)重点项目由市、县区(经济开发区)财政各负担50%。
(一)生产性项目奖励标准。
1.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50万元。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9•【字号】豫发改投资〔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20〕54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概算审定工作,我委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月29日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级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省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等项目,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小额零星工程及其他符合简化申报程序的,以及国家、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综合定额、预算定额、各类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行情,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政部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本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六)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住建、生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综执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谋划和投资计划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工作安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并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及时反馈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
区发改、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报送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第六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第二章预算评审第七条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县区政府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漯政办 [2017] 30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县区政府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县区政府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漯政办[2017]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市县政府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6〕16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动各县区政府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预算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目前按年度平衡的预算管理方式也暴露出了许多弊端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控制方式不合理,容易造成财政调控“顺周期”问题,影响财政宏观调控效果;预算编制按年定事,临时性、随意性较大,与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不够紧密,重大改革政策难以在预算中作长远考虑;预算编制时间较短,许多项目缺乏充分科学的论证,导致年初预算到位率偏低,预算编制内容不细化,预算执行不均衡等。
这些问题不符合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变按年度平衡的预算管理方式,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有利于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稳定器和“逆周期”调节器作用;有利于将财政预算安排与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机衔接,集中财力办大事;有利于增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预算执行均衡性,促进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建立。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豫财办[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2011〕6号)省直各部门、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财政、审计部门要重点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的要求,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投资评审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各级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凡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财政部门职责:(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二)负责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漯政[2007]101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漯政[2007]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各项支出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三)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体、卫生、民族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项目。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8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弘2020年8月19日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9•【字号】漯政[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漯政[200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九日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一)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含各类专项建设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项目;(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资金的项目;(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项目;(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办法。
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营运等单位取得的建设项目资金,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土地、房产、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重大项目协
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漯政办[2007]116号
【发布部门】漯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09
【实施日期】2007.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漯政办[2007]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人民政府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
为加大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的推进力度,及时跟踪落实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实施进度,协调解决项目。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新上项目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新上项目税收征收管理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14
•【字号】漯政[2008]82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新上项目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漯政[2008]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漯政〔2004〕10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市区新上项目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漯河市市区范围内由市以上财政或政府部门投资、引进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为市级税源,按现行的税收征管权限,由市国税、地税部门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各种税收及附加,为市级固定收入。
二、漯河市市区范围内由市以上财政或政府部门投资、引进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为区级税源,税收按现行税收入库级次入库。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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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政〔2010〕43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6月30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建立科学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决策、实施程序,保证资金合理、高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漯政…2007‟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内、外及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国债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市级政府信用贷款或财政担保资金、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下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培训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成立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委托市建设行政部门具体代管。
《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由财政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或特设账户,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和核算。
第五条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单独编报政府投资项目书,并对项目计
划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等作出书面说明。
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建设资金规模,会同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市政府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发展要求和实际需要等,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对上报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市长审定,必要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工程概算)、建筑结构及建设装修标准等。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对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并报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立项。
第八条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立项申请时,使用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资金安排意见,代建项目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投资,根据批准的建安工程投资额组织开展限额设计工作。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限额以上设备和物资的购置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依法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其工程量清单等相关造价资料必须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下属的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投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代建单位开标、评标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未经财政部门投资评审的,不得开标、评标。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造价不予审核:
(一)项目未经过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
(二)勘察、设计资料不齐全的;
(三)工程未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
(四)施工图预算明显超过项目立项批准的建安工程投资额,或者明显漏掉某些建设内容而造成存在潜在的超投资总额的。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含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招标文书的规定。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完成招投标之后,代建单位应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投标文书的相关条款一致。
合同签订后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工程进度款的管理。
(一)使用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筹集建设资金,自筹资金应与政府投资资金同步到位,确保工程建设资金落实。
(二)由政府担保的基本建设资金要进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基本建设专户,保证专款专用。
(三)工程进度款必须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的项目,在其他“拼盘”资金已到位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拨付相应政府投资资金。
申请拨付工程款应当由代建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用款审批表,项目工程监理部门对工程进度审核确认,项目财务总监或负责人复核,代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代建管理部门审签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款和设备、物资采购款的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直接支付。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开设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基建专户,配备专门财务人员,及时、准确、完整地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大型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派专人担任建设项目主管会计。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执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增加、减少或变相增加、减少工程项目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确需变更的,其变更方案
应经济合理,符合提高工程质量和项目投资效益的要求,符合招投标文书和合同的约定。
设计、监理、施工、使用单位及代建单位等有关各方必须对变更原因作出详尽说明。
工程变更范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但招标文书中已经明确的应由施工、中标单位承担的工程量及风险除外。
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认为需要对原工程变更的,或对工程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认为可行的,由代建单位、使用单位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涉及追加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变更部分预算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变更项目,其造价由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工程变更时,主要材料价格与原签订承包合同当期价格相比变动不超过10%的,原则上按下列方法确定变更部分的价格:(一)合同中已经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原合同已有的价格作为变更部分合同的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可以参照类似价格作为变更部分合同的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由承包人据实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项目单位认可同意后,报财政审核中心核定并由财政部门审定。
工程变更时主要材料价格与原签订承包合同时当期价格相比变动超过10%的,可以按市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信息
价(缺项的参照当期周边或同类地区的信息价),由承包人提出,经项目单位进行认可,将双方商定的价格报财政部门核定。
因工程变更而相应增减的工程造价,经批准后由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变更,所增加的投资额财政部门不予确认,造成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代建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下属的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代建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
未经财政部门批复决算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转入固定资产。
未经结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拨付工程尾款。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在报送工程结算时,对未能提供有效批准依据的工程变更,财政部门在结算审核时应予以剔除。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凡与政府投资项目无关的费用,以及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各种开支费用,财政部门在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应予以剔除。
第二十五条对于大型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核。
第二十六条财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代建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
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代建单位加强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合格后,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力度,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对有关在建项目、完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促进项目单位加强和完善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使用、代建、施工等单位应及时改正。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工程项目支出预算,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