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
海域权属管理制度
海域权属管理制度一、前言海域是指国家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内海、领海、毗连区以外的自然延伸地域,包括内海外海海域等。
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海域的控制和管理,保障国家海洋安全、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和利益,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体系。
在国际法上,每个国家都有主权海域,因此海域权属管理制度在每个国家都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海域权属管理制度的原则、内容、实施和监督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海域权属管理制度的原则1. 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对自己的临近海域和内海拥有独立的控制权,包括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家对领海和临建海域拥有主权权利,对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则拥有海洋权利。
因此,海域权属管理制度的首要原则是维护和巩固国家对海域的主权权利。
2. 合理利用原则海域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合理利用海域资源是国家海洋权利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障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海域权属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健全,保护海域环境,促进海域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3. 保护环境原则海域是全球自然资源宝库之一,同时也是脆弱的生态系统。
在海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海域环境,保持海域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4. 公平公正原则海域权属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论地域大小、经济强弱,国家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海洋权利。
同时,为了维护国际海洋秩序,国家之间需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相关国际法律法规进行合作和沟通。
5.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海域权属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在法治基础上,保障国家和公民的海洋权益,依法开展海域活动,并保证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海域权属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的海洋战略、发展规划、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确保海域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
三、海域权属管理制度的内容1. 领海管理领海是指毗邻海岸线的部分海域,国家对领海拥有主权权利。
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九条.doc
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释义】本条是对海域使用权终止的规定。
一、由于海域使用权是一个有时间限制的权利,对于某一个使用人来讲,这种权利只在一定的时间内存在,它不仅有产生,而且还有终止,并且它的产生和终止不是自然发生的,都是由规定的。
按照本法的规定,海域使用权的产生基于海域使用申请人的申请和行政审批,申请人同时还要缴纳一定的海域使用金才能取得。
因此,一种情况是,当海域使用权期满后,如果海域使用权人认为不需要继续使用该海域,或者该海域预期不能提供使海域使用权人满意的经济收益时,海域使用权人就不会申请使用权的续期,这时,海域使用权终止。
另一种情况是,海域使用权人申请使用权的续期,但由于发生本法第26条规定的情况,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批准该海域使用权延期,这时,海域使用权也终止。
二、海域使用权终止后,海域使用权的权利消失,但义务并未完全消失。
这并非是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恰恰是权利义务一致的要求。
这是因为,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为了便于自己利用海域,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往往需要建造一些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在海域使用权终止后,这些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如果不能被新的海域使用权人利用,就会成为废物,一方面妨碍新的海域使用权人利用该海域,另一方面,当其腐烂毁坏时,还会对海域造成污染。
按照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要求,清理这些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任既不应当由新的海域使用权人承担,也不应当由国家承担,因此,本条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后,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规定,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一、引言海洋,这片广袤而神秘的蓝色领域,蕴藏着无尽的资源和潜力。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对海洋的开发利用日益频繁。
为了实现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以及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二、海域使用权的定义与分类海域使用权,简单来说,就是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海域进行使用的权利。
根据使用目的和方式的不同,海域使用权可以分为养殖用海、拆船用海、旅游用海、盐业用海、矿业用海、公益事业用海以及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等多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权在使用期限、使用条件以及管理要求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养殖用海的使用期限通常较短,一般不超过 15 年;而港口建设工程用海的使用期限则相对较长,可以达到 50 年。
三、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海域使用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申请审批单位或者个人向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申请,经过层层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从而取得海域使用权。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详细的用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以证明用海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2、招标、拍卖对于一些具有较高经济价值或者竞争较为激烈的海域使用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的归属。
这种方式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海域资源的优化配置。
3、其他方式例如,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海域使用权的登记与发证海域使用权的登记是海域使用权管理的重要环节。
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登记的内容包括海域使用权人的名称、地址、用海类型、用海面积、用海期限等。
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海域使用权的法定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涂改、转借、出租或者抵押。
五、海域使用权的使用与管理1、海域使用的范围和限制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批准的海域范围内进行使用活动,不得超越界限。
收海协调实施细则
1 目的根据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收回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工业区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收海协调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制定收收海协调实施细则,提供收海协调的操作和规范,预见收海协调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为今后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切实的借鉴,全面保障工业区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的有序进行。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01,江泽民。
3.2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3.3 《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闽政[2008]8号,2008,福建省人民政府。
4 释义4.1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4.2 收海协调收海协调是在收回海域使用权过程中,与地方人民政府互相配合,协调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件,提供原始数据、方案、措施等以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4.3 公司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4.4 管委会海西宁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简称。
4.5 总公司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6 所属单位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项目组、项目筹备组。
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50%股权或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享有多数表决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等。
5 职责分工5.1 公司领导a) 核准启动项目建设收海;b) 批准与地方政府的各项收海协议及签署。
5.2 分管领导a) 在公司领导决策下,组织项目建设收海;b) 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县级政府领导收海相关事务。
5.3 部门领导a) 按照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决策负责收海工作具体组织实施;b) 审核收海协议文件,确定收海实施细则;c) 负责与海西宁德工业区霞浦县指挥部的收海协调工作。
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于1997年10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市行政区域海岸线至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海域使用是指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
第三条凡使用本市管辖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青岛市及区(市)海洋与水产部门是海域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海域属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管理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海域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海域使用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产业发展规划,统一安排海域的各种使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海域使用项目,严格控制改变海域属性、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海域使用项目。
重要的海域使用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禁止使用海域:(一)不符合青岛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产业发展规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二)严重破坏海洋资源、环境、景观和生态平衡的;(三)改变海域属性以致严重影响海域内相关产业发展的;(四)造成航道及港区淤积、堵塞及其他有碍港口生产建设发展的;(五)导致岸滩侵蚀的;(六)妨碍航行、消防、救护、汛期行洪的;(七)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有不利影响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海域使用期限应当根据海域使用项目的用途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条需使用海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海域使用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项目,应当向市海洋与水产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海洋与水产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二)海域使用面积在1000亩以上、10000亩以下的或重要的海域使用项目,胶州湾内的项目、团岛至麦岛邻近海域的项目和跨区(市)的项目应当向市海洋与水产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其他项目须向区(市)海洋与水产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海洋与水产部门备案。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管理是指国家对海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关键措施。
为了加强对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政策,用于规范不同利益主体对海域的开发和利用行为。
首先,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明确了海域使用权的范围和出让原则。
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程序将国有海域领域内的空间、时间和功能授予相关利益主体使用的权利。
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合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的基本流程和程序。
国家根据海洋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海域使用权的开放范围和条件,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评估、审批。
在出让过程中,要求利益主体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资料,经过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确定最终的使用者。
第三,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和转让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海域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30年,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延长或缩短。
同时,也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手续,要求权利人在转让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过审批后才能进行转让。
第四,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监管和执法措施。
国家设立了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执法机构,负责对海域使用权的管理、监督和执法工作。
利益主体在使用海域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使用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环保、安全等要求,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最后,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终止和清理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情况包括合同期满、转让等,国家和权利人都有权终止合同。
在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国家将对使用权进行清理和整顿,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总之,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是国家对海洋空间资源利用的重要制度安排,通过规范海域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和终止等环节,实现对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未来,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和海域利用的不断拓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为海洋发展提供更好的管理保障。
温州市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处理办法
温州市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收回工作,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做好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回海域使用权,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或因海洋功能区划调整需要开发利用的,依法提前收回或终止各级人民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前所确认的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在全市范围内收回海域使用权,对直接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海域使用权人)进行经济补偿和经济扶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收回海域使用权政策处理的监督审核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政策处理机构,具体负责收回海域使用权及对海域使用权人的经济补偿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被收回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收回海域使用权,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政策处理机构在收回海域使用权前,应当拟订收回海域使用权范围及经济补偿方案,在广泛征求相关乡镇(街道)、村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政策处理机构应当在收回海域使用权范围及经济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方案在相关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
(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海域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经济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
海域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经济补偿登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政策处理机构负责调查登记予以补偿。
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流程
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流程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流程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经济成为了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等问题,一些海域被滥用、破坏,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效益。
为了加强对海域的保护和管理,国家开始实施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政策。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批准或者超过批准范围占用或者使用无居民海岛及其附属水域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应当责令拆除或者恢复,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申请流程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收回海域使用权。
2.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3.核实结果符合收回条件时,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收回海域使用权。
4.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报送国务院批准。
5.国务院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出收回通知书。
四、收回程序1.通知被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使用,并将已建设的设施拆除或恢复原状。
2.如果被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单位不履行停止使用、拆除或恢复原状的义务,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法》第三十六条,如果占用或使用无居民海岛及其附属水域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范围的,应当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或不恢复原状的,应当责令拆除或者恢复,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注意事项1.申请单位需提供详细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相应手续费。
2.核实过程中需对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听取相关人员意见。
3.被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单位需按时履行义务,如有违反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4.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工作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收回工作顺利进行。
六、结论收回海域使用权是保护海洋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
申请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收回工作顺利进行。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办法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对海域的管理,合理利用海域资源,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管理海域使用权管理应该遵循科学管理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监管。
第三条法律依据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为法律依据。
第二章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申请资格具有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有合法起始资金; 2. 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 3. 提供真实海域使用、附属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方案; 4. 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申请资料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 海域使用申请书; 2. 公司资质证书或者公司章程; 3. 海域使用方案和环保方案; 4. 有关海域使用权的研究和评估报告。
第六条审批程序海域使用权的审批程序分为审批前和审批后两个阶段: 1. 审批前阶段,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方案进行评估; 2. 审批后阶段,审批机关应当对海域使用权进行正式审批。
第七条审批期限海域使用权的审批期限应该为90个工作日,并且如果需要延长审批期限,必须相应地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审批结果对于符合条件的海域使用权申请,应当及时公示并发放使用证,否则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未予批准的原因。
第三章海域使用权的管理与监管第九条使用权期限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应根据使用情况和管理需要而规定,符合条件的使用权可以延期或者续期。
第十条管理要求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海域使用方案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2. 使用权人应当按要求提交海域使用计划和环保报告。
第十一条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使用权的监管,定期对各类海域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并对不符合规定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障海域秩序和生态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对于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使用海域的,审批机关或者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或撤回使用权、没收违法所得。
海洋使用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资源管理,规范海洋使用权管理,保障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内,各类海洋使用权的申请、审批、使用、转让、变更、终止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海洋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二)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三)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使用权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地方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使用权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海洋使用权类型第五条海洋使用权分为以下类型:(一)海域使用权;(二)海洋矿产资源开采权;(三)海洋渔业养殖权;(四)海洋旅游开发权;(五)海洋能源开发权;(六)其他海洋使用权。
第六条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对特定海域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权利。
第七条海洋矿产资源开采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对特定海域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权利。
第八条海洋渔业养殖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对特定海域进行渔业养殖的权利。
第九条海洋旅游开发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对特定海域进行旅游开发的权利。
第十条海洋能源开发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对特定海域进行能源开发的权利。
第十一条其他海洋使用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类型的海洋使用权。
第三章海洋使用权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申请海洋使用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洋功能区划;(二)具备合法的身份证明;(三)具备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条件;(四)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海域使用权,应当向海洋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资金和技术条件证明;(四)海洋环境保护方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占用海域,违法填海、围海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海域以及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填海、围海活动的。
本条所称未经批准,是指:(1)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域申请材料即擅自使用海域的行为; (2)当事人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过程中,擅自使用海域的行为; (3)当事人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未获批准,仍然擅自使用海域的行为。
本条所称骗取批准,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获得海域使用权,在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时,提供虚假材料,如虚假资信证明材料等,以获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行为。
二、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而引起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制裁的,并且是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本条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的行政责任。
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即停止在非法占用海域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拆除在该海域的违法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对海域造成破坏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进行整治,恢复海域被非法占用前的状态。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将特定海域的使用权授予特定的主体,使其有权在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内以及一定方式内使用该海域的权利。
一、法律依据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
二、海域使用权的授予
海域使用权的授予一般通过招投标、协议签订或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
授予海域使用权需要经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备案。
三、海域使用权的期限
海域使用权的期限一般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
期限可以是多年、几十年或者更长,并且可以续租或者续用。
四、海域使用权的保护
为了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海域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其使用权。
同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海域使用权的监督管理,确保海域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海域使用权的限制
海域使用权的授予是有条件的,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要求等相关规定。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利用海域进行非法活动,不得损害海域生态环境,不得阻碍他人正常使用海域等。
六、海域使用权的变更和解除
海域使用权的变更和解除需要经过相关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海域使用权人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方式,或者海域使用权出现违法行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海域资源,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生态保护等目的。
只有合理规范海域使用权的管理,才能更好地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文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事用海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海统筹,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规范海洋开发秩序,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将开发活动严格限制在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管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合理控制海岸带空间、资源的开发强度和时序,开展海岸整治与修复,严格控制海岸线截弯取直,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岸线的变化,适时组织海岸线的修测,并将海岸线修测成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域使用 管理制度
海域使用管理制度1.概述海洋资源是指广阔的海洋空间及其中所包含的各种生物、矿产、能源等资源。
海洋资源的利用与管理既涉及国家的利益,也与全球环境、气候与生态系统息息相关。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各国对海域使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
本文将主要就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展开讨论。
2.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意义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维护海洋环境的清洁、生态系统的稳定、海洋资源的保护、海洋秩序的维护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1)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域过度开采、过度污染和不当利用,减少人类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确保海洋环境保持清洁和健康。
(2)保护海洋资源:控制和规范海域的开发利用,维护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珍稀濒危海洋生物资源。
(3)维护海洋秩序:规范和管理海域利用行为,维护海域利用秩序,防止资源利用过度竞争和纠纷。
(4)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科学合理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有利于保护和利用海洋资源,促进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3.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构建及主要内容(1)法律法规的制定:各国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海域使用进行规范,确保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法规应包括对海域使用的权利与责任的明确规定,以及海域利用活动的准入条件、权限范围、行为规范、责任追究等内容。
(2)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对于需要利用海域空间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企业或组织,应实行许可制度,即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向其颁发相关的海域使用许可证,以保证其在海域利用活动中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3)海域使用的空间规划:海域是有限资源,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确定用途区域划分和功能定位。
通过海域利用规划,对海域的开发利用进行系统规划和布局安排,从而合理调配各类海域资源,提高海域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4)管理与监督体制建设:建立健全的管理与监督体制,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维护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六年十月十三日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三章用海预审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编辑本段]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七条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收回海域使用权协议书范本
收回海域使用权协议书范本甲方(收回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使用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的海域使用权,乙方根据与甲方签订的海域使用权合同,拥有对该海域的使用权。
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甲方需收回该海域使用权。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收回海域使用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范围1.1 甲方收回的海域使用权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
1.2 乙方确认,上述海域使用权范围为其依据原合同所享有的全部海域使用权。
第二条收回条件及程序2.1 甲方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
2.2 收回程序如下:2.2.1 甲方应提前___天书面通知乙方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意向;2.2.2 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天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同意书;2.2.3 双方应在___天内完成海域使用权的交接手续。
第三条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补偿3.1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补偿金,补偿金的金额为:___。
3.2 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为:___。
3.3 补偿金的支付时间为:___。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 乙方应保证在收回海域使用权前,海域内无未解决的第三方权利纠纷。
4.2 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撤离海域。
4.3 乙方应在收回海域使用权后,不得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5.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回海域使用权。
5.2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补偿金。
5.3 甲方应保证收回海域使用权后,海域的合法使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未支付补偿金的___%。
6.2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撤离海域,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补偿金的___%。
租赁合同 收回水面养殖使用权案
租赁合同收回水面养殖使用权案
根据租赁合同,当租赁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约时,出租方有权收回水面养殖的使用权。
若合同中明确规定出租方可以随时收回使用权的情况下,出租方可以在任何时间收回使用权。
当出租方决定收回使用权时,应当提前通知承租方,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协商,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在收回使用权时,出租方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的程序。
承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交接,并将养殖设施和设备恢复到合同签订时的状态,保持其原有品质和功能。
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协商处理剩余水产品、养殖设施和设备等问题,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如有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并在解约或收回使用权时制定明确的程序和标准,以避免后期纠纷的发生。
海域管理基本制度和法规-射阳
其他项目由沿海地方属地受理,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
我省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
一、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造地、码头、堤坝等填海型项目用海,面积在50公 顷(含5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面积在50公顷 以下的,由省政府审批。 二、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港池、盐池、渔(虾)池等围海型用海,面积在100 公顷(含1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面积在100公 顷以下的,60公顷(含6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面积在60公 顷以下的,40公顷(含4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面积在40公 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浴场、养殖、锚地等开放型项目用海,面积在700公顷 (含7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面积在700公顷以 下的,400公顷(含4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面积在400公 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相关地区上一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审查批准。 五、为确保用海项目符合全省海洋功能区划,实现海域使用申请报批备案制。市 、县海洋行政部门对拟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申请,须同时报省海洋 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海域确权编号,用海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用海范 围四至和海域面积。
物权法规定海域物权的重大意义
海域物权法律制度上升到《物权法》进行规定,也 就上升到国家基本民事法律层次。 海域第一次与矿藏、水流并列规定,在国家基本法 律中明确作为重要的国有财产。 把海域这种自然资源转变为民法上的不动产,有利 明晰海域权属,定分止争,运用市场手段配置海域 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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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收回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公司名称:批准人:批准依据: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版本:2013-01 发布范围:普发体系名称:销售管理编码:SM-03目录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编制依据 (1)4 主要应对的风险 (1)4.1 制度风险 (1)4.2 两书编制审批风险 (2)4.3 相关利益者协议未签订风险 (2)4.4 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补偿协议无法签订风险 (3)4.5 海域补偿标准风险 (3)4.6 海域使用权收回过程中社会稳定性事件的风险 (3)4.7 海域使用证审批风险 (3)4.8 海域使用金减免风险 (3)4.9 交付海域的风险 (4)5 释义 (4)6 职责分工 (5)7 政策与要求 (6)7.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6)7.2 海域使用权报批 (7)8 附则 (7)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收回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1 目的为加强收回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工业区范围内海域使用秩序,特建立开发公司收回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规范工业区申请与收回海域使用权、收海现状调查、海域补偿、收海协调等工作要求,对收海过程进行管理控制,以减少不必要环节的负面影响,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执行力,同时通过风险控制进一步明确各项流程,防微杜渐,全面保障工业区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的顺利实施。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01,江泽民。
3.2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3.3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2006,国家海洋局。
3.4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153号,200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3.5 《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2006,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3.6 《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闽政[2008]8号,2008,福建省人民政府。
4 主要应对的风险4.1 制度风险a) 制度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b) 制度文件格式、编制标准不统一,不符合体系化的要求,容易造成重要管理条款的缺漏项;c) 制度制定与发布的程序不明确、不规范;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第1页共7页d) 对制度设计与执行的检查评价不及时、不充分,制度漏洞得不到及时修正,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
4.2 两书编制审批风险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申请海域使用权的前置条件,两书需要经过编制和审批两个过程。
4.2.1 招投标风险a)在招投标过程中,项目用海预审未通过;b)招标公告没有及时发布,延误编制单位内部审查工作,导致招标合同不能签订;c)编制单位标书未按规定时间送达;d)标书格式不符合规范;e)投标金额过高等原因导致两报告书的招投标环节滞后。
4.2.2 编制时间延长风险a) 报告书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编制时未履行合约细则,报告书内容不完整;b) 村民阻挠编制现场的踏勘工作,未及时处理遇到的群众阻扰等问题,使报告书编制时间延长,报告书评审推后,拖延海域使用证申请拖延。
4.2.3 报告书评审未通过风险报告书编制完成后,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两书评审工作,这一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风险:a)报告书的数据资料失实、内容不完整、图件绘制、格式不规范等缺陷;b)评审专家误判,专家评审不一致等原因,导致报告书需要重新修订、组织专家开报告书复审会,同样会使海域使用证申请滞后。
4.3 相关利益者协议未签订风险在与被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原海域使用者签订相关协议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a)政府对被收海对象的思想工作未做通,宣传没到位;b)开发公司的海域补偿等款项未及时缴纳到位;c)被收海对象对补偿标准不认可及其他特殊原因拒绝签订协议等因素,将会导致相关利益者协议签订工作时间延长,影响海域使用证申报。
4.4 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补偿协议无法签订风险在与霞浦县人民政府签订收回海域使用权相关事宜之协议时,存在以下风险:a)政府对合同中涉及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合同不完整等原因,不与管委会签订协议;b)合同不符合规范;c)补偿款项未及时到位等因素,也会导致合同无法签订,需要重新编写合同,延长补偿落实到户周期,不利后续海域申请开展。
4.5 海域补偿标准风险a)政府未根据成本等因素制定最新的最适合的补偿标准;b)在制定补偿标准过程中操作不规范,产生海域补偿标准过低和相同情况下补偿不一致的现象,使得补偿民众产生攀比心理,不同意使用海域,甚至徒生误解和不公平感,均会造成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延误的后果。
4.6 海域使用权收回过程中社会稳定性事件的风险a)收海征收过程工作未依法依规,导致引起突发性群体事件;b)被收海民众不理解、不满意征收政策,对征收工作采用非理性手段反对、阻扰收海,并由此产生突发性群体事件,延误收海工作;c)少数不法分子为达到个人利益蛊惑煽动被征海群众,引起突发性群体事件延误收海工作。
4.7 海域使用证审批风险a)开发公司申报海域使用证时准备材料不齐全;b)海域使用申报程序不合规范;c)项目用海公示未得到群众的认可,导致政府不批复使用海域申请,无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
4.8 海域使用金减免风险a)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批准通知书审批拖延;b)财务、缴费凭证等材料不全等原因,会导致海域使用金减免初审、审批不通过,甚至需要多缴纳海域使用金,增加成本输出。
4.9 交付海域的风险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后,政府需要完成收海工作并交付使用,交付海域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a)相关补偿款未落实到户;b)项目超过相关时效期限;c)建设过程违规操作;d)被收海民众阻扰施工等原因,致使无法正常使用海域,项目进展缓慢。
5 释义5.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是在详细了解和勘查项目所在区域海洋资源生态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科学客观地分析评价项目用海的必要性,项目用海选址、方式、面积、期限的合理性,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规划的符合性,项目用海与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性以及项目用海的不利影响,提出项目用海的对策和建议,并做出用海论证结论。
5.2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按照海洋环境监测计划,在完成现场调查监测、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和评价等工作之后,全面、客观、公正、概括地反映环境影响评价的全部工作,并以简洁的文字、清晰的图表、明确的论点,根据环境和工程特点来编写的书面文件。
5.3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5.4 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是指国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而向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权利金。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5.5 公司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5.6 管委会海西宁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简称。
5.7 总公司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5.8 所属单位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项目组、项目筹备组。
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50%股权或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享有多数表决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等。
6 职责分工6.1 公司领导a) 核准启动项目建设收海;b) 批准与地方政府的各项收海协议及签署。
6.2 分管领导a) 在公司领导决策下,组织项目建设收海;b) 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县级政府领导收海相关事务。
6.3 部门领导a) 按照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决策负责收海工作具体组织实施;b) 审核收海协议文件,确定收海实施细则;c) 负责与海西宁德工业区霞浦县指挥部的收海协调工作。
6.4 社会管理部a) 严格按照国家法规政策,依照公司管理规章,全面负责开发区收海工作;b) 依照公司建设项目收海计划,完成报批及海域使用金减免等工作;c) 组织实施用海范围内现状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完成收海预算;d) 协同公司法规商务部完成收海协议起草、谈判、签署工作;e) 做好收海期间、项目施工期间各级政府协调,保障海域按时交付;f) 完成收海结算,做好海域资料入库。
6.5 其他部门a) 规划计划部及时递交海域报批所需各项前置文件;b) 规划计划部、工程建设部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准确提交现场钻探、施工保障计划;c) 资金财务部按计划及时支付各项收海等相关费用。
7 政策与要求7.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7.1.1 基本原则依照《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流程操作,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地完成两个报告书的编制、评审工作。
其中,资质单位应全面掌握海域使用论证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及时跟踪海域使用管理的最新政策法规。
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要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规范并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要突出论证工作重点。
7.1.2 工作内容配合法规商务部严格审查两个报告书编制单位的资格,对有资质的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送审的标书进行评审,研究确定编制单位,并签订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合同。
在编制过程中,配合编制单位完成对现场的勘察研究,并且协助编制单位排除现场不利调查的因素,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两个报告书的编制。
论证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海洋调查资料,凡是现有海洋调查资料能够满足论证工作需要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调查,以达到既确保工作质量,又缩短论证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对不涉及围海和填海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30天内提交;对涉及围海和填海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45天内提交,其中因需要获取现场连续调查资料,超过论证报告提交规定时限的,须经项目用海审核机关同意。
7.1.3 监督要求编制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编制内容的完整性、科学性、时效性、规范性进行过程监督,确保报告书的质量符合要求。
监督要求编制单位建立论证报告内部审查制度,由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把关。
资质单位要成立由技术负责人牵头组成的论证项目内审专家组,内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内审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单位承接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审查,以确保论证报告的质量。
用海项目论证工作组在承接海域使用论证项目后,应首先编写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并提交内审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编写大纲经内审专家组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论证工作;论证报告编写完成后,还必须送内审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向用海审核机关提交的论证报告,要加盖资质单位公章,并附具技术负责人签署的技术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