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执行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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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李某诉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某、李某诉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某、李某诉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云行终5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文张导惠琼【审理法官】易文张导惠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李某;昆明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徐某李某昆明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徐某李某【当事人-公司】昆明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熊斌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斌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斌【代理律所】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被告】昆明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质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徐某、李某与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中,明确记载了宜国土国用(2012)字第543号、宜国土国用(2012)字第548号、宜国土国用(2012)字第547号三本《国有土地使用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17〕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17〕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1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为严格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工作,加强各地法院之间的互助协作,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优势,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事项需赴异地办理的,可以委托相关异地法院代为办理。

(一)冻结、续冻、解冻、扣划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二)公示冻结、续冻、解冻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三)查封、续封、解封、过户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四)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五)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中列明的事项。

第二条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委托法院应当在委托函中明确具体调查内容、具体协助执行单位并附对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调查内容应当为总对总查控系统尚不支持的财产类型及范围。

第三条委托法院进行事项委托一律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发起和办理,不再通过线下邮寄材料方式进行。

受托法院收到线下邮寄材料的,联系委托法院线上补充提交事项委托后再予办理。

第四条委托法院发起事项委托应当由承办人在办案系统事项委托模块中录入委托法院名称、受托法院名称、案号、委托事项、办理期限、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并附相关法律文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涉外民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涉外民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涉外民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2.03.12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3.15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涉外民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为了正确地审理好涉外民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我院决定全省涉外民商事和知识案件统一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范围内的下列涉外民商事识产权案件:
(一)涉外合同及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四)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五)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六)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知识产权判决、裁定的案件

二、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和知识产权案件,按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三、全省涉外房地产案件以及发生在我省与外国接壤地区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仍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管辖。

四、本通知于2002年3月15日起执行。

本通知以前各级法院已经受理的涉外民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由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云行终6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文张导惠琼【审理法官】易文张导惠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昆明市西山区城改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昆明市西山区城改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昆明市西山区城改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幸坤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刁维俣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幸坤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刁维俣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幸坤刁维俣【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三)项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三)项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首先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只有被诉行政行为明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才有明确的审理对象。

同时,由于不同的行政行为涉及不同当事人、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不同起诉条件、不同审理焦点、不同裁判规则,无法通过一个诉讼进行处理,因此除复议行为可以与原行政行为一并起诉等法定情形外,起诉涉及多个行政行为,经法院释明后仍不择一而诉或分别起诉的,则属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违反行政诉讼“一案一诉”原则,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15•【文号】法〔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2020〕11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宁夏、陕西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15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试点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促进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7.17•【文号】法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

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

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昆检刑诉(2004) 215号被告人马加爵,男,汉族, 1981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45 2123198105045232,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系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住云南大学鼎鑫公寓6幢317室。

2004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马加爵涉嫌故意杀人罪,于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及被害人家属有关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二OO四年二月上旬,被告人马加爵在本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

尔后,被告人马加爵为实施犯罪积极进行准备,其在昆明市张官营旧货市场160号以20元购买木柄铁锤一把,藏匿于鼎鑫公寓6幢317室自己的衣柜内,又在北站附近办理了一张姓名为陈芬良的假身份证,并到昆明火车站先后购买了昆明至广州、昆明至南宁的火车票。

二OO四年二月十三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趁唐学李坐在3 17宿舍内看报纸之机,从衣柜内将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取出,从背后打击唐学李头部致其死亡,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工商银行“灵通卡”波导手机手机一部和少量现金。

然后将唐学李尸体藏匿于宿舍317-4衣柜内,并用报纸、毛巾和水清理了现场,用事先准备的透明胶带纸将报纸贴在柜内遮挡尸体,将衣柜锁住。

二月十四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趁邵瑞杰在317宿舍内洗脚之机,用铁锤从背后打击邵瑞杰的头部致其死亡,并作黑色塑料袋套住邵的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将邵瑞杰的尸体藏匿于317-3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

二月十五日中午,被告人马加爵趁杨开红坐在317宿舍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其背后打击杨开红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杨的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西门子手机一部及少量现金,将杨开红的尸体藏匿于317-9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

云南发布“一站式”建设优秀案例

云南发布“一站式”建设优秀案例

云南发布“一站式”建设优秀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2•【分类】其他正文云南发布“一站式”建设优秀案例10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云南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显著成效,并发布9个工作创新优秀案例。

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滕鹏楚、二级巡视员董桂琼出席发布会,并与立案庭庭长包靖秋一同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新闻办主任唐时华主持。

近年来,云南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推动“一站式”建设各项任务落地见效,涌现出一批具有地区特色、实践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一站式”建设先进经验。

为发挥典型经验示范引领作用,生动讲好人民法院“一站式”建设的云南故事,我们经过调研、汇总、选择、提炼,将云南法院“一站式”建设工作优秀案例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同时发布。

这次发布的优秀案例,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鲜明价值导向,体现了云南法院在“一站式”建设工作中所取得的显著成效。

涵盖了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推动多元解纷地方立法、“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环境资源纠纷诉前多元化解、类型化纠纷解决、全方位诉讼服务等“一站式”建设工作,生动展现了云南法院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民族文化深厚的广阔土壤上,孕育出的独具特色、百花齐放的“一站式”建设成果。

继续巩固和发展好云南法院“一站式”建设工作成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久久为功,云南法院将继续抓好经验总结及推广,继续大力推进人民法院“一站式”建设,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案例一探索创新推动全国首个自治州层面的解纷条例出台落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东南部,地处中国—东盟两大市场的结合部,中国昆明、越南河内两大城市辐射交汇点。

随着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纠纷日益呈现出主体多元化、诉求复杂化、类型多样化的特点。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云高发(2008)83号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云高法(2008)83号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规定: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金额在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3、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4、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二、全省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5、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6、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执行。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雷世维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二审行政判决书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雷世维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二审行政判决书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雷世维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云行终5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文张导惠琼【审理法官】易文张导惠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雷世维;普红燕【当事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雷世维普红燕【当事人-个人】雷世维普红燕【当事人-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胡圳、李果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原江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圳、李果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原江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圳、李果原江【代理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雷世维;普红燕【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经开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经开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案中,经开区管委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履行了上述公告、催告、作出强制决定并送达等程序,因此,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因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执行工作实施办法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执行工作实施办法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执行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执行水平,保障执行工作公开、公正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执行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

执行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领导、指导和监督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协调本地区的执行工作;办理跨省或跨地区的委托执行案件;提出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建议;组织本地区统一的执行行动;负责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

第三条执行工作中对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合议制,合议庭由执行法官组成。

重大事项是指:(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三)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四)资产的变现和以物抵债;(五)审查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六)发放债权凭证;(七)案件的中止、终结;(八)其他应讨论决定的事项。

其中,(二)、(三)、(五)项合议庭应排期召集当事人,按本院《执行案件听证规程》进行听证。

第四条执行程序中需对被执行人公开曝光、采取强制措施、拍卖或变卖资产、收取实际支出费用、发还案款和采取异地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裁定中止、发放债权凭证等措施,实行审批制,由局领导批准实施。

第五条执行程序中严格执行《回告制度》,将不能按期执行、延期执行的理由、执行不能的风险等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

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执行局下设执行裁判庭、执行处、综合处。

分别行使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监督权。

第八条执行裁判庭由执行法官和书记员组成。

主要职责有:(一)发布执行命令和决定,制定执行计划;(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作出执行裁定及指令;(三)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四)讨论决定变更及追加被执行人;(五)对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或执行分配争议进行裁定;(六)审查决定执行案件的中止或暂缓及其他执行裁定;(七)负责执行案件的回告工作;(八)对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听证;(九)审查对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申请;(十)负责其他需裁定的事项。

【总结】法院执行个人工作总结

【总结】法院执行个人工作总结

【关键字】总结法院执行个人工作总结法院执行个人工作总结一、抓执行队伍建设。

全市法院执行局(庭)组织广大执行人员学习党的xx大精神、xx 届三中全会决定、“xxxx”重要思想、十八次全国、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议精神,树立司法为民思想、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好务的大局意识。

积极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与执行工作联系紧密的业务知识的学习,着力打造学习型庭(局),全市法院执行人员参加首次全国法院执行人员综合素质考试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同时,要求全体执行人员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省法院“约法三章”、市中院“八条禁令”,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通过参加各法院组织的纪律作风整顿、“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活动,大家认真自查、评查,对照标准反思,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危害,积极整改,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激发了搞好本职工作的热情。

二、抓执行工作目标管理。

年初市中院制订下发了执行工作百分考核目标管理办法,按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宣传工作量化分解为27个考核目标,明确了考核标准、办法和要求。

全市法院各执行局(庭)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明确责任,量化、细化了目标责任制,中院采取发通报、召开会议形式通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全体执行干警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已经形成。

××县法院实行分组负责,将目标责任制的具体指标落实到各小组,分配到月,定期考核奖惩。

××县法院实行月通报、季度站队、年终奖惩。

2月24日,庭长××与本庭每名干警签订了百分考核目标管理责任书,将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季度考评,年终奖惩,并与法官津贴、院发目标奖挂钩兑现,充分调动了执行干警工作的积极性。

三、抓执行工作改革。

今年是全市执行工作改革重点推进的一年。

在执行机构创新方面,全市8个基层法院中有5个法院先后成立了执行局,中院执行局也于10月16日挂牌成立,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强化执行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市中院从5月1日开始,实行执行分权分立分类运行机制改革,成立执行裁决庭、实施庭和综合处,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和执行人员行使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和监督、管理权,提高了案件执行透明度和执行效率,防止和减少问题的发生。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3.29•【字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2年3月23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云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采用条例、规定、实施细则和规则等名称。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职权。

第二章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地方性法规案提出人、起草单位、审议机关和部门、立法时限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法规的规划、年度计划意见。

第八条本市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团体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法规的建议。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昆民六初字第1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昆民六初字第1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昆民六初字第1号原告步森集团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浙江步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能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家棣、刘啸,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海丰县雨森行服饰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海丰县步森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永昌街5号。

法定代表人黄辉同。

被告陈富国,男,1969年8月18日生,重庆璧山县丹凤镇凤来村三组人。

身份证号:(略)。

原告步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集团)与被告海丰县雨森行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森行公司)、陈富国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于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于2003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3年10月16日作出(2003)昆民六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海丰县步森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步森集团不服该裁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3日作出(2004)云高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03)昆民六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于2005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啸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雨森行公司和陈富国因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两被告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步森集团诉称:原告公司创立于1993年,系生产服装的大型企业。

1997年9月28日,原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步森”和“BUSEN”商标在第25类服装上使用。

“步森”商标于2000年9月27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雨森行公司在其生产的相同商品(西裤)的标签、吊牌及宣传画册等突出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步森”文字相同的企业字号,故意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已经造成市场混淆,以至原告的商誉和经济利益受到大损害。

张云等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

张云等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

张云等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云行终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桂蕾苏雪峰惠琼【审理法官】桂蕾苏雪峰惠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云;李兰珍;张丽君;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黑林铺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张云李兰珍张丽君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黑林铺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张云李兰珍张丽君【当事人-公司】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黑林铺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翟根才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陈宏元云南十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根才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陈宏元云南十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根才陈宏元【代理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云南十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云;李兰珍;张丽君【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张云等人在一审中未提交而在二审中提交上述证据材料没有正当事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七条、第五十二条关于提交新证据的规定,张云等人提出其一审已将清单交给一审法院的主张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且与一审庭审笔录中关于张云等人提交证据的记录不符,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不作为新证据接纳。

昆明中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的(2018)云01行初79号行政判决已认定,至该案一审判决时,区政府尚未取得有权机关的征地批准文件。

张云等人提出的家具、家电、服装、生活用品、食品等损失符合生活常理,但其中有部分损失项目的数量较多、价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反证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0 23:36:03张云等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云行终4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云,男,汉族,1958年9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云高法[2000]12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云高法[2000]12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正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云高法〔2000〕128号2000年8月25日)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及法发〔1999〕11号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一、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1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2、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在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3、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含本数);2、曲靖、玉溪、红河、楚雄、大理、保山、德宏、西双版纳8个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含本数);3、文山、昭通、临沧、丽江、怒江、迪庆、思茅7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含本数);4、各中级法院可在上述最低限额以上,根据本地实际,自定本院受理一审案件起点金额标准,并报省法院批准。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所在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以下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罗某受贿案

罗某受贿案

罗某受贿案[裁判要旨]受贿人在案发前与行贿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行贿人在案发前赠送财物将债权债务抵消,应认定案发前已将受贿款项已退回,不应认定为受贿款项。

[案情]公诉机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

一、被告人罗某利用其担任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新兴农村信用合作社并购重组成云南瑞丽南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为云南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于2011年至2012年间,分三次共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所送价值人民币3226700元的玉石摆件、石材工艺品、宝石、珍珠饰品。

二、被告人罗某利用其担任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企业融资方面,为云南子元投资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于2012年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所送价值人民币34000元的黄金玫瑰一支,并以低于市场价964376元的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旗下子公司云南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昆明市“润城小区”房屋一套。

—1 —三、被告人罗某利用其担任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方面,为云南圆通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龙图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云南龙图阁商贸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谋取利益,于2007年分两次共收受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毕某所送人民币520000元。

四、被告人罗某利用其担任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申请财政帖息资金和专项资金方面,为云南理想药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于2008年至2011年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所送的港币5000元以及黄某某、徐某夫妇为其女儿购买医疗保险产品的保费30061.01美元。

五、被告人罗某利用其担任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方面,为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于2008年至2010年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某所送的美元20000元和价值人民币64044.01元的女士手表一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08]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08]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08]129号)北京市、云南、山东、吉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根据院领导指示,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起草了《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立足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充分借鉴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努力做到科学、严谨,为我国建立统一的证据制度作了有益经验,为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统一证据规范提供了基础性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范本。

为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使之更加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特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四个中级人民法院和三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

经研究,确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城区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证据是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现有的证据立法比较原则,有关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也不够健全完善。

开展试点工作,修改制定好《规定》,有利于从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和基础领域着手,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人民法院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也可为我国今后的证据立法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司法实践经验。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流程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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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院执行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领导、指导和监督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协调本地区的执行工作;办理跨省或跨地区的委托执行案件;提出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建议;组织本地区统一的执行行动;负责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
第三条执行工作中对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合议制,合议庭由执行法官组成。重大事项是指:
第十三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的,法院只作登记备案。并要求申请执行人一年内提供,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登记备案后,申请执行人在法院要求的期限内仍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领取债权凭证的,可以立案。
第十五条案件的恢复执行,需经当事人的申请,由执行裁判庭审查后及时写出恢复执行报告,报局领导审批后,由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第四十九条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扣押的车辆等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在未作出以物抵债的裁定时,原则上不能交给申请执行人保管,须交申请执行人保管的,应经批准。
第五十一条被执行人对查封、扣押财产提出自行变现的,执行法官经审查后可指定合理期限,并控制价款,到期不能处分的,应及时委托拍卖或变卖。
第三章 受理与费用交纳
第十一条立案庭负责执行案件的立案与报结。
第十二条立案庭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九)审查对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申请;
(十)负责其他需裁定的事项。
第九条执行处由执行员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送达执行法律文书;
(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
(三)实施强制措施;
(四)实施民事强制措施;
(五)办理委托评估、拍卖等事宜;
(六)实施裁判庭发出的其他执行指令和制定的执行计划。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执行线索;
(七)属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
经审查,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立案庭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移送执行局。法律规定移送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和参与分配的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执行局。
第三十八条执行法官和执行员可以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法院接受询问和调查核实财产状况。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三十九条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其资产去向不明,可通过强制审计查清财产状况。
第四十条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财产的,可依法报请院长批准后对其进行搜查,并由执行员实施。
第三十条案外人对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法官应在7日内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15日内依法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协商期限为6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法官应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主持分配法院确定分配方案之日。债权人之间在30日内可对分配方案达成协议。执行法官对达成协议的分配方案或确定的分配方案,经讨论后应在5日内作出裁定书进行分配。
第六条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执行局下设执行裁判庭、执行处、综合处。分别行使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监督权。
第八条执行裁判庭由执行法官和书记员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发布执行命令和决定,制定执行计划;
第二十四条执行员在收案后3日内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或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在7日内申报财产。
第二十五条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履行或逾期未申报财产的,法院应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执行法官对被执行的财产可以公开曝光形式进行核查,知情人可向法院举报。
第四十二条执行员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投资主体及股东情况,并落实投资是否真实,是否抽逃;认为应当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官负责处理。
第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又不履行义务,隐匿、转移、挪用、毁损、挥霍已申报财产的,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为金融分支机构的,收到执行通知书后,15日内不自动履行或不按规定申报财产的,执行法官可以裁定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逐级变更其总行、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每次裁定变更前应当给予被变更主体15日的自动履行期限。
第二十七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可不经通知直接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拍卖、变卖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不到场的,不影响拍卖、变卖。
第五十六条拍卖底价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由执行法官提请讨论确定保留底价,但应就该标的物的招商情况及市场调查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需要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的案件,由执行法官审查,报局领导审批。同意提级执行的依法作出裁定,交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同意指定执行的,作出指定执行通知,交基层法院执行。
第十七条申请执行费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不再预交。不能执行的案件不再收取执行费。
第十八条申领债权凭证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应交纳申请执行费。
第二十八条在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的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执行法官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至迟在3日内作出采取相应措施的裁定或指令执行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收案后对诉讼保全过程中已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法官应在30日内提出处理方案。
第四条执行程序中需对被执行人公开曝光、采取强制措施、拍卖或变卖资产、收取实际支出费用、发还案款和采取异地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裁定中止、发放债权凭证等措施,实行审批制,由局领导批准实施。
第五条执行程序中严格执行《回告制度》,将不能按期执行、延期执行的理由、执行不能的风险等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 执行期限与流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执行案件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执行的准备,包括送达执行通知、申报财产、对查明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限为35日;第二阶段为强制执行阶段,包括对被执行资产以物抵债,拍卖、变卖,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时限为130日;第三阶段为执行结案,时限为15日。简易执行案件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受上述时间阶段的限制,应当及时执结。
(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作出执行裁定及指令;
(三)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四)讨论决定变更及追加被执行人;
(五)对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或执行分配争议进行裁定;
(六)审查决定执行案件的中止或暂缓及其他执行裁定;
(七)负责执行案件的回告工作;
(八)对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听证;
第十九条执行法官对执行案件应按以下情况办理执行费交纳手续后,方可报结:
(一)直接从执行到案的款项中扣缴;
(二)对以物抵债而被执行人又无金钱给付能力的,由申请执行人交纳后,在以物抵债总额中予以扣减;
(三)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未约定申请执行费如何交纳的,由被执行人交纳。
第二十条实际支出费用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需要异地执行的或需对被执行资产进行评估的,由申请执行人预交。
执行法官应将延长执行期限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三十六条延长执行期限应符合下列情况:
(一)被执行人无货币履行能力,查封资产难以变现的;
(二)形成系列案件,资产须统一处理的;
(三)资产权属不清,需要确定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
(五)容易引起社会不安定的群体性案件;
(六)领导批示需要有关部门协调的;
(七)上级法院依法要章 财产的核实
第三十七条执行法官和执行员应责令被执行人申报其财产状况和执行前六个月财产变动的情况,以及相应的会计帐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必要的会计报表等财产状况证明和文件。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执行工作实施办法.txt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执行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执行水平,保障执行工作公开、公正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执行法官负责案件的排期及流程,并将执行情况
及时输入微机,对不能按阶段完成执行内容的,应书面报局领导。
第三十四条诉讼案件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期限为三个月。资产评估和拍卖期不计入执行期间。
第三十五条在执行期限内未结案的,执行法官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写出延长执行期限报告,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送立案庭备案。
第四十六条执行人员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制作执行笔录。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的应制作查封、扣押清单。
第四十七条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查封、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的,应在不动产处张贴执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被查封的财产可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使用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扣押的财产法院可自行保管,也可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保管,执行法官和执行人员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尽监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费的收取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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