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5c04b54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e8.png)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苏人社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9〕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23日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劳动者就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就业和失业登记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服务终端机、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助办理。
昆劳社险[2006]33号
![昆劳社险[2006]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42a2373968011ca300917c.png)
昆劳社险[2006]33号关于印发《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在《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基础上,我们制订了《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抄送:市卫生局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为本市参保职工和离休干部(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优先选择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适当控制营利性医疗机构;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的原则是:1、在现有定点医疗机构10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新增定点。
2、参保服务人群较广、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都可纳入定点。
第五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下列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二)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三)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部);(六)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b357245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69.png)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苏人社发[2014]329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2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0月28日附件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为顺利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年度30项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民生幸福工程”部署,依法开展全体从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登记,建立健全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更新维护机制,完善社会保险政策举措,加快构建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目标任务(一)摸清应参保人员情况。
充分利用全省社会保障数据资源和其他职能部门人口信息开展跨地区、跨险种、跨部门的数据比对,把摸清参保底数、找准扩面盲点,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作为核心任务,把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流动就业人员作为信息比对的重点,把未就业、未参保人群作为入户登记的重点,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形成制度,有力有序地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6687ab0783e0912a3162a10.png)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证件印制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样式的制定。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封面、封二、16个内页、封三(留白)、封底组成。
其中,封面、封二、内页第1-9页、内页第16页为全国统一内容页;内页第10-13页为"自选页";内页第14-15页为"自定义页"。
第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全国统一样式印制本地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选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选页",并可在"自定义页"部分增加记载内容。
在"自定义页"增加记载内容的具体项目、填写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内页第10-15页进行调整的,应将所调整的具体项目记载页按照"自选页"在前、"自定义页"在后的顺序从第10页起排,其余页作为"其他记载事项"页接排,并将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设计方案和样本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规范退工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的通知-苏就[2000]26号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规范退工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的通知-苏就[2000]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b1d0f4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cc.png)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规范退工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规范退工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的通知(苏就[2000]26号)各区、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待遇与缴费适当挂钩的文件规定和苏州市劳动局《关于在市区失业人员小开展再就业培训的通知》(苏劳就[2000]19号)精神,现就规范退工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等事项作出如下通知:一、用人单位与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为该职工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应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之日起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手续时需带以下材料:(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二)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的最后一期经鉴证过的《劳动合同书》;(三)退工职工的《劳动手册》,用人单位须在第8页后的“签订、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期限情况”栏内填写退工原因、时间、单位名称和加盖单位公章;(四)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可其个人缴费基数情况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五)职工的人事档案和一式三份《苏州市职工退工(失业)后档案转移保管登记表》(见附样张之一);(六)一式四份《苏州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见附样张之二);(七)如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须有一式三份的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文书;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用人单位递交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妥退工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并作如下处理:(一)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审核并留下的材料:1、《劳动手册》,并在第8页相应栏日内记载盖章;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三份,在根据其缴费年限和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后,分别存入人事档案和转交区、街道(乡镇)各一份,并将审核结果记载到(劳动手册)第18页起的相关栏目内;3、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文书,存入退工职工人事档案和转交区、街道(乡镇)各一份;4、人事档案及《职工退工(失业)后档案转移保管登记表》一份。
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失业登记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1d9ed07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1eb206a.png)
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一、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素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登记范围: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应当包括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包括农民工、城镇居民和其他失业人员。
不同群体的登记范围可能有所不同,但都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登记条件:失业登记的条件应当包括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失业证明、就业意愿等。
合理的登记条件既能防止滥用失业救济系统,又能确保有需要的失业人员能及时获得帮助。
3.登记程序: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到相关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登记程序应当简单、便捷、规范,以确保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4.登记管理:失业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登记管理系统,包括登记、资格审核、分级管理等环节,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5.登记时限: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登记手续。
超过时限未登记的失业人员可能会影响到他们享受失业救济和再就业帮助的权益。
6.登记信息的使用: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使用失业人员的登记信息,包括将其纳入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统筹安排再就业等。
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的作用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就业、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为失业人员提供帮助:失业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
2. 促进就业服务的有效对接:失业登记制度可以将失业人员与就业服务机构有效对接,及早帮助他们寻找合适的就业岗位。
3. 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失业登记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其建立和实施可以提高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促进再就业:通过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可以统筹安排再就业资源,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高国家劳动力资源的利用率。
5. 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失业人员滥用失业救济制度,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三、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创新,以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35d5fc7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59.png)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苏劳社就[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30号)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不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实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创业服务、失业保险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强化服务手段,制定公共就业服务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计划、专项活动和专项工作,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拓展服务。
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建立以岗位责任制和绩效管理为基础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全面推进“人本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定期普查登记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就业援助措施,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的申报、登记、认定、帮扶、安置、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特别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确保出现一户,认定一户,一个月内至少有一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c968a6a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e5.png)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苏人社函〔2020〕288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288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30日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实做细就业创业服务,根据人社部统一部署,定于2020年第四季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行动目标集中利用3个月的时间开展攻坚行动,进一步畅通失业登记和求职创业服务渠道,强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提升重点群体差异化、精准化服务水平,做到登记到位、联系到位、帮扶到位,着力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确保全省就业大局总体平稳。
二、行动主题集中攻坚稳就业精准服务保民生三、服务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地方确定的其他重点群体。
四、行动内容(一)建立健全帮扶台账。
充分利用各类重点群体数据库,畅通部门间数据转交,开通用好线上就业求助渠道,设置公共就业服务现场求助点,做实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台账,及时记录重点群体基本信息和就业创业服务开展情况。
以市(县)为单位,全面开展一次重点群体未就业人员信息摸排,通过发送短信、电话联系、上门走访等方式,掌握其就业失业状况、就业创业意愿、技术技能水平、培训服务需求等情况,做到摸排记录实、就业状态清、服务需求准。
昆山市人事局文件
![昆山市人事局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74ea6d3c0912a21614792995.png)
昆山市人事局文件昆人字〔2009〕33号关于对市人大十五届二次会议第147号建议的答复章月娟代表:您在昆山市人大第十五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对昆山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扶持的建议》已交我局办理。
高校毕业生特别是昆山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每个毕业生,关系到每个家庭,也关系到我市和谐社会的构建。
为此,我局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加大毕业生培训力度,完善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同时通过制订一系列优惠政策来促进我市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现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1.出台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昆山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出台了《关于促进昆山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昆人字〔2008〕44号文件)、《关于促进创业稳定就业的工作意见》(昆政发〔2009〕13号文件)等文件,每年拿出200万元政府财政资金和500万元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昆山籍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和鼓励引导昆山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2.大力开展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通过培训促进昆山籍高校毕业生就业。
我们已开设了3期昆山籍毕业生职前培训班,培训学员337人,教学内容主要围绕就业形势、求职技巧、职业道德等方面展开,经培训后的毕业生求职能力明显增强,应聘成功率大大提高。
今年上半年,我们进一步加大岗位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与好孩子公司联合举办的昆山籍毕业生生产线班组长培训班已经开班,运作情况良好,根据协议该批43名毕业生大部分都将被好孩子公司留用。
下一步我们将拓展更多此类既培训技能同时又能解决就业的岗位技能培训班和职业资格培训班。
3.加大财政贴补力度,完善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
根据《关于促进昆山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昆人字〔2008〕44号文件),截止到目前,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共建立了28家昆山籍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这些基地企业主要是由龙腾光电、南亚电子、仁宝电子、富士康、好孩子、正新橡胶等各用人大户、龙头企业构成,在基地企业建立昆山籍毕业生就业见习机制,对登记的未就业毕业生,安排到基地企业中见习三个月,发放生活补贴,标准为450元/月,特困毕业生标准为800元/月。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劳社就[2008]10号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劳社就[2008]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8dc1eee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1c.png)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劳社就[2008]10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市常住户籍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主管机关。
市、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和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街道(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职能具体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二章就业登记第四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其就业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以及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实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方法试点指导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实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方法试点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f031acc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63.png)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实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方法试点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劳社就〔2007〕27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苏州市实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方法试点指导意见劳社就〔2007〕27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苏州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在进行较为全面的城乡劳动力资源及就业调查统计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社会登记失业率的统计制度。
由于此项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并无现成经验可借鉴,经研究决定,拟选择部分纯农户较多、有一定就业管理基础的行政村先行试点。
为了确保试点工作比较符合城乡统筹就业的基本精神,特制订了本指导意见,供试点地区参考。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一)实行城乡就业普惠,提高全社会就业率。
针对苏州城市化进程情况,在统筹城乡就业的大背景下,从城乡一体化的角度出发,将统筹城乡就业与苏州的整个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化进程,以及富民战略等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旨在掌握全社会的就业与失业状况,提高全社会的就业率,全面实行城乡就业普惠。
(二)全面分析失业问题,构建失业预警系统。
为了更进一步的反映失业问题与其他经济问题的关联性,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更为科学的参考,将失业率的统计延伸到农村,进行全社会的失业分析,构建全社会的失业预警系统指标体系。
并通过一定的数学模型预测,预测失业变化趋势和对其他经济指标的影响等。
(三)构建城乡就业平台,实现城乡充分就业目标。
以试点工作为抓手,在城市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入户的基础上,延伸到农村,实现城乡就业服务平台的对接,要让农民享受与城镇一样的公平的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
2007年全市行政村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90%按照“六到位”要求完成平台建设,2008年达到100%。
2007年完成全市95%的被征地劳动力,90%的农村劳动力与城镇劳动力实时动态管理并库工作,2008年实现全部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并库,全市实行统一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台帐制度,从而初步建立起全社会的登记失业控制制度。
省政府令72号《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72号《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38b4232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84.png)
省政府令72号《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已于2021年4月2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二○一一年五月八日―1―江苏省社会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防治失业,推动劳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力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融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构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创建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人员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Seiches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2―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工作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非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搞好社会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形成:(一)用人单位和缴费人员交纳的失业保险费;(二)社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变现总收入;(三)缴社会保险金缴付的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按照规定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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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8日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进一步强化“十四五”期间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支持力度,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
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
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创业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进一步降低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就业成本,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机会。
鼓励发展各类小型微型网络经济体,积极支持个体文化创意经济、网红经济、直播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发展。
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
开发更多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
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
积极建设扶贫车间、扶贫工厂,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困难人员等居家就业。
昆山失业金领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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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失业金领取标准失业金是一项为了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失业人员来说,失业金的领取标准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昆山作为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其失业金领取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昆山失业金领取标准。
首先,失业金的领取对象主要包括在昆山市内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根据自己的缴费情况和失业时间来领取相应的失业金。
具体来说,失业人员在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并在失业前一年内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可以领取失业金;在失业前一年内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的,可以按照实际缴费月数的50%领取失业金。
其次,失业金的发放标准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昆山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的失业金发放标准为其上年度平均工资的50%。
具体来说,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上年度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失业金的具体数额。
而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失业人员,如因企业破产、解散、停产等原因失业的,失业金的发放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
另外,对于享受失业金的失业人员来说,他们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申领失业金。
一般来说,失业人员需要携带相关的身份证明、失业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到当地的人社局进行申领。
在申领过程中,失业人员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经过审核后方可领取失业金。
而对于未按时申领失业金的失业人员,也将影响到其后续的失业金领取。
总的来说,昆山失业金的领取标准是比较明确的,失业人员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申领,就能够及时领取到自己应得的失业金。
同时,政府也在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希望失业人员能够在领取失业金的同时,也能够尽快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关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有关规定
![关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有关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dc8a88069dc5022aaea0067.png)
关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困难人
员认定的有关规定
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所需资料
1、填写《郁南县就业失业人员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复印主页和办理人页)
4、二寸本人彩色近照3张
5、就业或失业证明资料(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就业证明,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办理失业登记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和居委会(村委会)失业证明)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失业状态的本县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具有城镇户籍,女性四十周岁以上、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2)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提供《残疾证》);(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低保证》);(4)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登记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5)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提供村委会证明并由当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盖章确认,证明该户属贫困家庭,且家庭成员无人从事第2、3产业工作);(6)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提供征地安置协议
书、村委会证明并由当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盖章确认);(7)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期间无缴交社保记录);(8)符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1、符合上述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云浮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
2、上述“处于失业状态”以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依据,即申请人申请当月必须是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郁南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2015年4月3日。
2020年昆山失业金领取流程
![2020年昆山失业金领取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108791bb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fb.png)
2020年昆山失业金领取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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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失业金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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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市失业⾦领取条件
失业⾦是职⼯在失业时候的有⼒的⼀个经济保障,并且也是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当中的⼀种,那么⼤家知道昆⼭市失业⾦的领取条件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昆⼭市失业⾦领取条件
1、失业⼈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失业⾦;
2、满5年不⾜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的失业⾦,最长为18个⽉;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
失业保险⾦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资标准⼀定⽐例确定。
3、失业⼈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累计缴费满1年不⾜10年的,按最低⼯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作标准的80%发放
⼆、失业保险是什么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强制实⾏的,由⽤⼈单位、职⼯个⼈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建⽴失业保险基⾦,对因失业⽽暂时中断⽣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之⼀。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6年5⽉1⽇起,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以上就是本次店铺⼩编为⼤家分享的昆⼭市失业⾦的领取条件是什么,你不光需要提前缴纳,并且还需要你时⾮正常辞退才能领取,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如果您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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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劳社就〔2009〕13号关于印发《昆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劳动保障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2009〕6号)、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就〔2009〕11号)等文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昆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对于符合〘关于促进创业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昆政发〔2009〕13号)界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使用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就业困难类型,原持有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不再进行相关记载。
二、〘就业登记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免费发放。
三、各劳动保障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暂行办法〙落实到位。
在注重政策宣传的同时,不断强化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到情况明、数据准、信息录入及时全面。
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加大对〘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基础台账建立、信息录入、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的督查,不断规范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六月十七日昆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保证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户籍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地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各区(镇)劳动保障所以及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市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市劳动保障局委托,负责本市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各镇(区)劳动保障所以及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统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条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证〙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
第二章就业登记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到经营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用工登记、退工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办理用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时间等情况。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办理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就业地点、时间、工作内容、收入等情况。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一)昆山市单位录用职工登记备案花名册(附表1);(二)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四)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用人单位初次办理用工登记,应当首先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手续,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原始材料。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投资人、经营地址等劳动用工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经办用工主体登记手续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受理其用工登记手续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同时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附表2);(二)昆山市单位职工退工备案花名册(附表3);(三)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四)劳动者档案;(五)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手续的办理按〘关于对我市企业用工备案与参加社会保险业务实行联动操作的通知〙(昆劳社〔2006〕54号)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于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的同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将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交给劳动者,并书面告知劳动者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信息齐全准确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限时办结;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三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营业执照副本;从事灵活就业的,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及相关证明。
第三章失业登记第十四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户籍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到常住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统称登记失业人员。
第十五条失业登记的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二)从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四)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七)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臵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臵就业的;(八)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九)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十)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
第十六条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如实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附表4),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以下材料:(一)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等;(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证明;(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四)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臵就业的,凭安臵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五)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凭中断就业的相关材料;(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七)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到常住地区(镇)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应由本人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明、〘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中符合本市规定的就业困难对象认定条件的,在失业登记后,可提出就业困难认定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确认,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就业困难对象凭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入学、应征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九)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联系的;(十)非本地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暂住登记有效期满,超过60天未续期的;(十一)符合注销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市内迁移户籍的,凭户口簿到原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开具失业登记转移证明,并持失业登记转移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户籍迁入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健全和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制度,逐步建立失业调查、失业调控、失业预警和全社会登记失业率制度。
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做好辖区内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完善台帐管理,定期进行跟踪服务,掌握登记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意愿、就业状况等情况,实现劳动力资源管理数据库和统计报表数据同步、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对农村登记失业人员和非本地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补充资料的方式随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报表上报,暂不纳入现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
被征地农民失业登记按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统计。
第四章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按规定管理保管。
第二十三条从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其个人档案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转移至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统一保管。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后,应当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30日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用人单位调档函及提档人居民身份证,到档案托管单位提取登记失业人员个人档案。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或者到其他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其个人档案可委托市劳动就业管理处保管。
第五章就业失业登记证件管理第二十四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统称就业失业登记证件。
第二十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省统一的编号制度。
编号由两个识别码和本人身份证号码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