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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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抓好供热生产工作,在保证稳定、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全面发展,努力实现供热运行管理科学化、规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供热运行管理
第二条供热运行期各单位供热生产、供应、运输、技术、安保、服务监察部门组成一个完整的协调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的生产指挥管理,职能部门为集团公司指挥中心。
第三条指挥中心是供热运行指挥协调机构,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分别由集团主管副总经理和服务监察部部长担任,各分指挥中心指挥长由供热分(子)公司生产副经理担任。
第四条各供热单位要根据在供热期间,供热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热单位应当以保证居民居室早六时至二十一时的温度达到18℃以上,其它时间力争达到18℃,但最低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的室温度,按供用热双方的合同约定的原则自行选择间歇或连续供热方式,并合理确定供热站(或换热站)的供热参数,但供热单位必须在采暖期开始前将自行制定的供热曲线表上报集团公司指挥中心备案。集团公司有权在天气变化异常时下达生产指挥命令,命令供热单位合理调整供热参数。
第五条集团公司指挥中心不定时抽查用户室温情况和各供
热分(子)公司自行制定的曲线表供热参数执行情况,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六条加强对供热参数的监控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室温达标的前提下科学的对供热系统进行“质、量”调节,合理布局测温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采取人工和远程监控等方式对用户室温、供回水温度、压力等供热参数进行采集。
第七条各供热站在采暖期应合理调节供热管网水力工况,使之达到平衡状态,控制低温系统区域及低温楼,解决因水力失调导致的冷热不均现象,提高供热效果。
第八条各供热站采暖期水压必须保证系统需要,做好外网失水抢修记录,对失水率超1%或失水超过6小时没有处理的单位将给予处罚。
第九条在锅炉运行上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在燃烧调整上要合理配风,煤层厚度、炉排速度应调整到位,在水质、炉渣含碳量、失水率等主要技术指标的管理上,要定期检验、检查,对不达标的技术指标需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水质、炉渣含碳量连续3次或累积4次未达到标准的供热分(子)公司、供热站将给予处罚。
第十条各供热单位要定期对所辖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尤其要定期进行锅炉清灰、清垢和排污工作,烟风道及炉墙不得有烟气泄漏现象,各种电气设备必须设有保护装置,除尘设备要正常投入运行,做到达标排放,要定时检查、润滑电气和运转机械
设备,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各供热单位要做好运行设备巡回检查工作,对重点设备要实行责任人制度,对易损及难以购买的备件要有备用,安全附件要装配齐全并定期检验,对添加防腐除垢剂的系统要实行严格的排污制度。
第十二条对设备抢修超过8小时的定为事故,各基层单位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的24小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措施及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集团指挥中心,重大事故由集团指挥中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供热运行中如发生运行事故造成停热的,供热单位要在积极组织抢修的同时逐级上报,对8小时不能恢复供热的重大事故,集团指挥中心要组织集团公司技术、生产力量进行现场鉴定和抢修,使之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第十四条事故处理恢复正常后,供热单位运行人员对事故发生点要监护运行,直至正常为止。事故处理后24小时,事故发生单位要将事故发生原因及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五条为保证供热运行事故的及时处理,集团公司各供热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昼夜值班制度,各级领导、有关专业人员、材料库备件库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健全通讯联络网。采暖期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如出现设备故障,必须报集团指挥中心,对发生故障而不及时上报的单位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各供暖所(站)必须常备一套以上的水、电焊和水暖工具,配备齐全的电工工具以及不同管径的治漏夹具,各单位设备和工具均自行集中管理,事故抢修过程中,指挥中心有权调动指挥。
第十七条各级指挥中心的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为供热运行指挥者,在调度指挥工作围行使职权,发布生产指挥命令的值班调度应对其发布的生产指令负责。
第十八条各级指挥中心的值班人员为供热运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对供热运行事故处理的正确和迅速负责。
第十九条各级生产运行人员应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凡不接受生产指令、工作安排和违章作业者,其主管领导有权停止其工作。
第二十条有关职能部门及供热单位要加强对新增负荷和断热、恢复供热工作的管理,要严格执行相关工作制度标准和工作程序,不得违规操作。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上下要树立正确的节约意识和节能意识,把节水、节电、节煤做为重点工作。在开展建立节约型企业和节能降耗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作用,讲求科学合理的投入,做好产出与投入比例的分析,在煤、水、电等成本控制过程中要加强细节管理,确保节能降耗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章生产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基层单位要重视生产现场的管理工作,以生产现场管理工作为突破口,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创建良好的生产环境,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二十三条采暖期供暖所(站)要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文明生产自检自查,形成定式并坚持经常。供热分(子)公司每周对所(站)进行一次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并随时抽查。集团公司指挥中心每个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加强供热运行基础管理工作,各基层单位要做好生产统计的原始记录及整理归档,坚持实事的原则,做到准确、全面、系统,在管理方面要强化微机管理,定时传送数据,为企业分析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各供热分(子)公司生产、技术、安全、服务监察等部门及相关职能人员需切实履行职能作用,对照各项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按相应职能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集团各级领导都要把安全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坚持做到安全和生产一起抓,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责任、明确任务,确保供热运行安全稳定。
第二十七条电工、司炉工、汽车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市专业部门考核发放的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