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新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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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管杀妻”案:谁有权宣告“脑死亡”
作者:孟广军发布时间: 2010-01-14 16:40:35 下午3时许,文裕章突然拔掉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护士、医生见状上前制止文裕章,并要给胡菁重新插管实施急救,但是文裕章一直趴在胡菁身上阻挠救治,致使医护人员无法实施抢救。当日下午4时许,胡菁被确认死亡。经警方鉴定,胡菁
系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拔管杀妻”案:谁有权宣告“脑死亡”
曾经恩爱的一对夫妻现在不但阴阳相隔,还成了一桩命案的主角。女的香消玉殒,男的身陷囹圄。
●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都无法挽救患者的生命。因此,将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更为科学。
●2003年我国卫生部关于脑死亡讨论稿中的临床判定标准为:深度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以上三项必须全部具备。但没有正式立法。
●即使在法律上确立了脑死亡标准,也不是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可以随意认定患者是否死亡的,不经过严格的法律和医疗诊断程序,不能随意确认病人“脑死亡”;即使要终止对“脑死亡”患者的救治,也不是随便任何人都可以实行的。
1月6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拔管杀妻”案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文裕章在法庭上泪流满面,几度哽咽,声称自己当时“太冲动”,现在“很后悔”,但他妻子胡菁的生命已经永远消逝。
离奇案情妻子昏迷丈夫拔去呼吸管
文裕章回忆,2009年2月9日,他和妻子胡菁带着一双儿女到深圳海滨大梅沙公园游玩,归途中妻子告诉他胸闷想吐。当晚8时许,胡菁在家中忽然昏倒。文裕章和岳母肖女士等将胡菁送往龙岗区雪象医院急救,次日凌晨,又将胡菁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压,但只能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文裕章每天守在病房里,对深度昏迷的妻子说话,盼望她苏醒过来。
惊人的一幕发生在胡菁昏迷的第7天。起诉书认定,2月16日下午3时许,文裕章突然拔掉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护士、医生见状上前制止文裕章,并要给胡菁重新插管实施急救,但是文裕章一直趴在胡菁身上阻挠救治,致使医护人员无法实施抢救。当日下午4时许,胡菁被确认死亡。经警方鉴定,胡菁系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2月17日,文裕章被警方刑事拘留。经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批准,3月4日,深圳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文裕章逮捕。经过两次补充侦查,2009年8月25日,深圳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文裕章提起公诉。
被告人想让妻子有尊严地离开
由于该案情况特殊,影响广泛,庭审被最高法院作为示范庭,也被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与深圳市中级法院的合作课题“统一证据规则”实践样本。不但有医生护士出庭作证,还有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出庭对专业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胡菁为什么会突然昏倒?法医经过检查,没有发现外伤,排除了外力导致胡菁昏迷的可能。法庭上,中山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主任医师罗斌、副主任医师刘水平用幻灯片展示了对胡菁大脑解剖检验的全过程。大屏幕上,大脑切片上清晰地显示出一团黑色的阴影。两位鉴定人指出,胡菁的小脑与脑桥连接部分有明显的脑血管畸形,该部位破裂出血后,导致大脑基底部、小脑及脑干蛛网膜下腔出血,肺淤血及水肿。这就是导致胡菁昏迷的原因。同时,他们也指出胡菁的脑部病变会导致循环和呼吸障碍,使呼吸心跳骤停,进而导致脑功能障碍和丧失,基本没有救治可能。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文裕章拔掉妻子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的行为。现年36岁的文裕章是深圳市某公司员工,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妻子胡菁是他的大学同学,两人结婚十多年,有一双可爱的儿女,在很多人眼里,这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那么,当胡菁深度昏迷命悬一线时,文裕章为什么要拔掉维系妻子生命的管道呢?他拔管的动机到底是什么?
“我没有想杀她。”文裕章虽然当庭认罪,但是不承认自己有杀人的故意。他说,医生下了两次病危通知书,说胡菁治疗的希望很渺茫,连植物人的情况都不如。医生准备给胡菁做切喉手术,但说该手术有可能引起肺部感染,甚至器官衰竭而死亡。几年前,胡菁的父亲也是突然昏倒,医生做了同样的手术,两天后离开了人世。“她平时很怕痛,我不忍心看到她浑身插满管子受折磨。”文裕章抽泣着说,“我当时已经无法控制情绪,我没想过家里人,没想过结果,我就想让她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
不过,公诉人提出的一份证据却透露出某些蹊跷。在案发前3个月,文裕章与一名24岁的未婚女子张某有大量的通话和短信记录,内容相当暧昧。文裕章坚称,他和这名女子只是同事和朋友关系,联系的内容都和工作有关,“我只是想从她那里得到更多的关于拆迁补偿的信息”。至于在妻子住院期间,两人通话往往长达两三个小时,文裕章的解释是:“她一直在安慰我。”
对此,胡菁的家人另有看法。她们认为文裕章另寻新欢是胡菁病发的直接诱因,其拔管的真实原因就是想“弃旧迎新”。胡菁的母亲肖女士在法庭上怒斥道:“他害怕胡菁醒来之后知道他有第三者,害怕胡菁和他离婚分家产,害怕胡菁变成植物人拖累他,害怕胡菁病得太久得不到保险金赔偿。”
辩护律师胡菁应属于“脑死亡”
庭审辩论阶段,文裕章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卫生部2003年脑死亡标准,文裕章拔管之前胡菁已经“死亡”。因此,文裕章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即他面对的对象是一个死亡的人),不能成立故意杀人。
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过去医学上一直把“心跳停止”、“呼吸消失”作为死亡标准,但是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
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都无法挽救患者的生命。因此,将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更为科学。自美国哈佛大学提出脑死亡判断指标以来,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常林作为辩方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常林教授说,我国卫生部关于脑死亡的临床判定标准为:深度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以上3项必须全部具备。从胡菁的情况看,她在治疗期间一直深度昏迷,呼吸依靠呼吸机来维持。尽管她还有心跳,但是呼吸和心跳互为依存,一旦离开呼吸机的辅助则不能呼吸,心跳也会随着停止。根据法医的鉴定可知,胡菁的脑中枢损害严重,这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可以认为其已经达到脑死亡的标准。
辩护律师还举出了我国正式认定的首例脑死亡案例作为例证。2003年2月23日,患者毛金生因脑干出血送进武汉同济医院治疗。虽经多方救治,毛金生仍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但心跳还在维持。征得家属同意后,医院严格按照国际通行的脑死亡标准和我国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对其进行了3次脑死亡诊断,结果均为死亡。毛金生的家属在放弃治疗协议书上签字。2月25日,帮助毛金生维持了30多个小时的呼吸机被撤除,21分钟后其心脏停止跳动。
辩护律师认为,胡菁的情况和毛金生类似。按照专家的分析,胡菁的“脑死亡”既然不可逆转,那么不论文裕章是否拔管,胡菁都会死亡。因此,文裕章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其主观也不是恶意,同时还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希望法庭能对其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公诉人脑死亡标准没有引入临床和司法实践
当日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张孟东曾获得深圳市“十佳公诉人”称号。对于辩方的观点,他从医学、法学和伦理学角度,针锋相对地予以反驳。
张孟东指出,现代医学技术条件,已经有效地使许多原来临床上检查心跳停止,已被看做死亡的人得以复活。同时,随着人工呼吸机的发展,能使不可逆性严重脑损伤的人长时间地保持心跳、血压和呼吸而不“死”。我国目前医学和法律上,还是以呼吸、心跳停止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脑死亡还没有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卫生部2003年的脑死亡标准只是讨论稿,并没有正式立法,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退一步讲,脑死亡需要经过脑电图、颈颅多普勒超声等确诊,在首次确诊后,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脑死亡。”张孟东认为,在本案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胡菁当时已经处于“脑死亡”状态。管被拔时胡菁尚有自主心跳,可知其处于存活状态,结合法医鉴定,可以认定被害人由于被拔去气管插管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张孟东进一步分析,从客观方面看,文裕章积极主动地拔掉呼吸管,其实施的是故意杀人的积极行为。从主观方面看,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仍然不顾现场多人的阻拦,强行实施拔掉呼吸管的行为,杀人意志坚决,犯罪目的明确,属于直接故意。从因果关系看,胡菁脑损伤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被介入因素中断,而介入的因素,也就是文裕章的拔管行为,它与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文裕章并非家境贫困难以承担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