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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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外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呼政发[1996]100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10.21
【实施日期】1996.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呼政发[1996]10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事业单位:
为了强化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统筹运用预算内外综合财力,减轻财政负担,促进廉政建设,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和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尽快将国务院文件规定的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83项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这些收费所涉及的执收部门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法,所收费款使用财政预算内缴款书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内帐户。

大额费款随时上缴;零星费款,帐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半月
集中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及时上缴金库。

各有关单位不得拖欠,更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为了鼓励各执收单位的积极性,财政部门可按一定比例倒返还业务费、将励费。

市、旗县区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水电费附加、农业税附加等从1996年起,按现行财政体制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原由有关部门代收的附加费,征收办法不变,代收部门所收附加需统一使用财政预算内缴款书及时缴入财政预算内帐户。

征收新莱地开发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的旗县区从1996年起,要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二、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取得预算外资金。

市属各地方、各部门、名单位收取或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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