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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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XX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州物业管理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州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

企业信用评价以独立物业服务企业法人为单位进行,设有分支机构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物业服务企业评定。

外地入临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州设立分支机构的,由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项目经理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评价,在本州管理多个项目的,统一纳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由企业负责统一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于评价其信用情况的有效信息,主要包括经核查属实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州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州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定、发布全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及项目经理信用评分情况,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向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物业行业信用信息。

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县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分等工作,实施(或发起)信用激励与惩戒措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小区党组织协助县市物业主管部门采集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相关行为的信息。

第五条州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良性发展及项目经理队伍建设,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主管部门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价,企业信用等级定期公布。

7、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7、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运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区、街开展征信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指派的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第二章信用信息组成第五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项目管理和项目负责人从业情况的信息系统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七条身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和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资质等级、经营内容、管理项目、雇用员工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提高物业服务市场的信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信用纪录、信用档案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主体为市场监管部门。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保密和便利。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信用信息的监管和验证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估和评级,并将评估结果公示于社会。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档案,记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信用纪录,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合同履行、收费透明等方面。

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数据库,建立信用信息监测系统,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可以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认定、信用贷款、信用保证金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将面临信用评级下降、信用信息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的信用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服务行业的主体,其信用信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

其次,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估和评级。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通过评估和评级来客观地反映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提高物业服务行业的信用水平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

以下是一份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标准:1. 企业注册信息:评价标准包括企业的法律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企业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2. 企业资质认证: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认证,如物业管理资质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企业资质的合法性和有效期限是评价的要素之一。

3. 信用历史记录:评价企业的信用历史记录,包括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如违法违规行为、欠款行为、纠纷投诉等。

信用历史记录的清白度和维护信用的能力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4. 企业声誉和口碑:评价企业的声誉和口碑,包括客户满意度、投诉率、服务质量评价等。

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口碑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5. 资金状况和财务报告:评价企业的资金状况和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纳税情况。

企业的经营健康状况和财务稳定性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6. 合同履约能力:评价企业的合同履约能力,包括合同执行情况、回款情况等。

企业的合同履约能力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7. 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意识:评价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意识,包括企业的社会公益活动、环境保护政策等。

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环境保护意识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8. 诚信经营意识和行为:评价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和行为,包括是否参加诚信评价,是否履行承诺等。

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和行为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以上是一份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标准,通过评价指标的综合考量,可以客观评估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靠和优质的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指标和要素对企业进行评估,从而客观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

以下将继续介绍标准的相关内容。

9. 客户满意度调查:评价企业的客户满意度,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客户反馈等方式进行收集。

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范本

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范本

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物业服务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包括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和信用积分等。

第三条物业服务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差异化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信用评价体系第五条物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包括企业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两个方面。

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服务质量、社会责任、法律风险等。

第七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职业素养、业务能力、服务态度、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

第三章信用评价方法第九条物业服务信用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整理、分析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权重分配应合理。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评价效率和准确性。

第四章信用评价程序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评价周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完成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当经过公示、异议处理等程序。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作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行业评优评先评奖活动、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以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管理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第十六条对信用等级AA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同时大力培育AA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具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信用等级评价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服务信息、企业诚信度、社会认可度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和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房管局钢城分局负责钢城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六条实行物业合同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指标。

包括:1.企业资质情况;2.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3.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情况;4.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情况;6.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7.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情况;8.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发放工资情况;9.其它相关信息。

(二)业绩信息指标。

包括:10.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上级奖励、表彰认定情况;11.物业管理区受上级表彰、认定情况;12.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状况。

(三)警示信息指标。

包括:13.企业、企业法人受相关职能部门处罚、通报情况;14、企业、企业法人、托管物业受市长公开电话、政风行风热线、主管部门投诉情况。

物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范本

物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范本

物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用档案建设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评价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信用评价内容物业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

(二)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

(三)服务质量:包括物业服务项目的管理质量、服务态度、收费标准及透明度等。

(四)业主满意度:通过业主满意度调查,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认可程度。

(五)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等。

(六)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包括企业及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情况。

第四条信用评价等级物业信用评价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其中AAA为最高等级,C为最低等级。

信用评价等级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确定。

第五条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由专业的信用评价机构负责,评价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信用评价程序(一)企业自评:企业应按照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

(二)提交材料:企业向信用评价机构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

(三)现场评审:评价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核实企业提供的材料及信用评价得分。

(四)公布评价结果: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

(五)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每两年更新一次,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七条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一)奖励与激励:对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等激励措施。

(二)约束与惩罚:对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企业,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取消资质等。

(三)信息公示: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提高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认知。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核实一次扣10分
5
在提供物业服务活动中,被部、省、市物业主管部门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批评的
核实一次扣10分
6
物业服务质量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每一物业项目扣10分。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认定部门确认,加倍扣分;对积极进行改正并消除原有不良行为的,经认定部门确认,减半扣分。
序号
不良信用信息内容
评分标准
物业行业协会表彰(2分)
国家、省、市三级,以物业行业协会表彰正式文件为准,表彰企业的,按照2、1、0.5得分,表彰企业人员的减半得分。同一荣誉以最高级别计分,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2分。
2
基层党建引领(10分)
企业建立健全党组织的,得3分。积极参与"红色物业〃创建,每一项目得1分,最高不超过7分。
3
良好信用信息内容
评分标准
加分
5
标准建设、科技创新成果
(6分)
企业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或者主编单位编写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的,分别按3、2、1得分;从业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作为主要起草人的,减半得分;同一标准中,企业和本企业从业人员不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企业获得国家、省、市、三级物业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并推广的成果,按照3、2、1得分,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同一成果以级别最高计分。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序号
良好信用信息内容
评分标准
加分
1
获得表彰奖励
党委、政府表彰(4分)
国家、省、市、县四级,以正式文件为准,表彰企业的,按照4、3、2、1得分,表彰企业人员的,减半得分。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表彰(4分)

物业企业信用评定标准

物业企业信用评定标准

物业企业信用评定标准物业企业信用评定是对物业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的客观评价,是保障业主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

物业企业信用评定标准的制定,对于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信息。

1.1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等基本信息。

1.2 经营范围,明确物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维修维护、安全管理等内容。

1.3 业务规模,评定物业企业的业务规模,包括管理的小区或商业物业面积、服务业主的数量等。

二、管理能力。

2.1 制度建设,评定物业企业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服务标准、投诉处理流程等。

2.2 人员素质,评定物业企业的员工素质和专业能力,包括员工的培训情况、从业经验等。

2.3 服务水平,评定物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和业主满意度,包括服务态度、响应速度、问题解决能力等。

三、诚信经营。

3.1 合规经营,评定物业企业是否合法合规经营,包括相关证照齐全、税收纳税情况等。

3.2 信用记录,评定物业企业的信用记录,包括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投诉记录、诉讼记录等。

3.3 社会责任,评定物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履行环保义务等。

四、财务状况。

4.1 资产状况,评定物业企业的资产状况,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情况、资金流动性等。

4.2 经营业绩,评定物业企业的经营业绩,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情况、资产负债率等。

4.3 资金运作,评定物业企业的资金运作情况,包括资金利用效率、资金来源合理性等。

五、风险评估。

5.1 市场竞争,评定物业企业所处市场竞争环境,包括市场份额、竞争对手情况等。

5.2 政策风险,评定物业企业所面临的政策风险,包括政策变化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等。

5.3 自身风险,评定物业企业内部存在的风险,包括管理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等。

六、评定结果。

根据以上标准对物业企业进行评定,给予相应的信用评定等级,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以便业主、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物业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XX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评分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第三条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甲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二)乙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良好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100~80分(含80分)之间;(三)丙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一般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80~60分(含60分)之间;(四)丁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不良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四条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一)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2分、10分、8分、6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二)物业服务项目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获得辖区内街办表彰的,加1分。

(三)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分、4分、3分、1分。

(四)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3分。

(五)物业服务企业先进事迹被媒体正面宣传报道、表扬的,按中、省、市、县媒体分别加4、3、2、1分。

第五条评定减分项目及分值:(一)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分: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2、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资质证书;3、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4、挪用专项维修资金;5、与物业服务招标人或其他物业服务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6、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物业服务项目;7、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物业服务资料;8、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物业服务项目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9、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负有直接责任;10、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城管、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二)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1、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本物业服务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2、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3、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4、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5、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6、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7、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城管、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8、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不按照行政主管部门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6.18•【字号】云建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19〕2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全省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实施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柴军,0871—64320767(传真);电子邮箱:****************。

附件: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6月18日附件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评价方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综合打分评价、评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五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指导各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建立完善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信息平台,动态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XX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评分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第三条评定基本分为100 分,实行加减分制。

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甲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100 分(含100 分)以上;(二)乙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良好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100~80 分(含80 分)之间;(三)丙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一般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80~60 分(含60 分)之间;(四)丁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不良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60 分以下。

第四条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一)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2 分、10 分、8 分、 6 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 分、6分、4 分。

(二)物业服务项目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 分、6 分、4 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 分、6 分、 4 分、2 分;获得辖区内街办表彰的,加 1 分。

(三)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8 分、6分、4分、2 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 分、4 分、3 分、 1 分。

(四)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 3 分。

(五)物业服务企业先进事迹被媒体正面宣传报道、表扬的,按中、省、市、县媒体分别加4、3、2、1 分。

第五条评定减分项目及分值:(一)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 分:1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2 、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资质证书;3 、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4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5 、与物业服务招标人或其他物业服务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6 、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物业服务项目;7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物业服务资料;8 、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物业服务项目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9、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负有直接责任;10 、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城管、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二)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 5 分:1 、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本物业服务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2 、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3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4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5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6 、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7 、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城管、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8、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不按照行政主管部门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三)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 3 分:1 、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2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统计报表及信用信息;3、公共服务区域内存在堆放杂物现象的;4、区域内保洁不到位,存在卫生死角的;5、装修垃圾未定点集中堆放,及时清运的;6、未按有关规定退还业主装修保证金的;7、在岗工作人员行为不规范、未挂牌上岗的;8、因物业服务问题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影响恶劣的;9、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开放小区出入口的;10、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违法方式,向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催缴有关费用的;11、消防、电梯等大型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实施专业化维保的;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的;12、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公摊情况;13、未对物业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14、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业主投诉未及时解决,经查证属实的15、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装修装饰和使用以及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是根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展现出的信用水平和信誉度来评定的。

评分标准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注册信息:评估企业是否合法注册,并查看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注册时间等信息,以评定企业的基本信用情况。

2.经营行为:评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包括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约行为等,以及与客户发生的纠纷、投诉等情况。

3.财务状况: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收入、利润、税务纳税情况等,以判断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

4.客户评价:评估客户对企业的评价和满意程度,包括客户对企业的服务质量、响应速度、态度等方面的评价。

可以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口碑评价等方式获取客户的评价信息。

5.社会责任:评估企业在社会责任履行方面的表现,包括企业的环境保护、公益慈善等活动,以及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具备社会责任意识和承担能力。

评分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权重和等级进行评定,每个方面的评分指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衡量。

评分结果可以根据总分来划分等级,比如90分以上为优秀信用企业,80-89分为良好信用企业,70-79分为一般信用企业,60-69分为较差信用企业,60分以下为差信用企业。

通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分,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信用度和信誉度,同时也有助于客户和社会公众了解企业的信用情况,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和服务提供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声誉有着重要的影响。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方面的评分指标。

1. 企业注册信息:评估企业是否合法注册,并查看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注册时间等信息,以评定企业的基本信用情况。

合法注册是一个企业信用建设的基础,没有合法注册的企业信用度是无法得到认可的。

2. 经营行为:评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包括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约行为等。

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其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信用评价以法人为单位。

外省物业服务企业在陕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物业服务的,信用评价以分支机构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行为实行综合评价,实施量化评定、信用分级、差异化标注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或者产生,并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动态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布、使用、更新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协同联动,加强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联系,及时共享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用评价信息成果应用共享。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各级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协助处理物业服务管理信用评价疑难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文档仅供参考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治理方法〔试行〕第—章总则第—条为推动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物业效劳行为,构建“诚信鼓舞、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效劳水平,依据《物权法》、X《物业治理条例》和《X市物业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参考外省、市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市物业治理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域内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企业有关信息的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市行政地域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物业效劳企业〔含外市入邯物业效劳企业分公司〕,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方法规定,对物业效劳企业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含根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方法和相关治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库〞,实行“一般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治理制度。

第六条市住宅保证和房产治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监督治理工作,具体工作托付X市物业治理协会实施。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上报和一般治理工作。

指导、推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X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效劳企业增强诚信意识。

协助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汇总、治理,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公布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结果出具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铜陵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铜陵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铜陵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综合评价,是指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评定等级、公开和运用评定结果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标准情况,以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等方面的客观信息。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在我市开展业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和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综合评价、动态更新的管理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1—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信用分值的核定、信用等级的综合评定、公示等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及市物业管理协会等单位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等管理工作。

社区(乡、镇、办)应结合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上报和申请记分工作。

各级城管、公安、消防、物价、安全生产、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调取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此类信用信息及时推送到市级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系统,采取适当的联合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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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具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信用等级评价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服务信息、企业诚信度、社会认可度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和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房管局钢城分局负责钢城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六条实行物业合同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指标。

包括:1.企业资质情况;
2.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3.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情况;
4.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6.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
7.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情况;
8.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发放工资情况;
9.其它相关信息。

(二)业绩信息指标。

包括:10.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上级奖励、表彰认定情况;
11.物业管理区受上级表彰、认定情况;12.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状况。

(三)警示信息指标。

包括:13.企业、企业法人受相关职能部门处罚、通报情况;14、企业、企业法人、托管物业受市长公开电话、政风行风热线、主管部门投诉情况。

第八条信用信息通过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公众投诉、媒体报道等方式获取。

第九条信用信息应当依据下列文件:
(一)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记分制度,总分值为120分,其中基础分值为100分。

附加分值为20分。

由高到低划分为AAA级信用企业、AA级信用企业、A级信用企业、B 级信用企业、C级信用企业五个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信用企业。

基本分值加附加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近两年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且无不良信用信息减分。

(二)AA级信用企业。

基本分值加附加分值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99分以下。

近两年信用等级不低于B级,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且无违法、造成群体上访不良信用信息减分。

(三)A级信用企业。

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9分以下。

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B级,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5分。

(四)B级信用企业。

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得分在60分(含
60)以上69分以下。

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五)C级信用企业。

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一条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参加信用等级评价,评价年度内新批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评价由物业主管部门在年初,以评价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所形成的信用记分为依据,确定评价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活动。

通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AAA级企业
1、优先晋升资质等级;
2、评先树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在日常监督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

(二)AA级企业比照AAA级企业2、3项规定执行。

(三)A级企业可正常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四)B级企业应对其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得申报资质晋级,不得参加政府和行业各类评优活动,整改合格的,晋升信用等级;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降为C级企业。

(五)C级企业,依法限制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禁止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清理出物业管理市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提请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过“莱芜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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