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
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制度
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监管和评价,保护生态环境,推动企业履行环保责任,提高环保绩效,树立良好的环保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或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三、评价标准1. 排放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标准,对企业的排放行为进行评价。
包括大气、水体、土壤等各种排放情况。
2. 环境管理机制:评价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包括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应急管理等。
3. 环境投入比例:评价企业是否投入足够的资源用于环保工作,包括环保设施建设、环保管理人员配备等。
4. 环境责任承担:评价企业是否严格履行环保责任,主动承担环境损害修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5. 环境文化建设:评价企业是否开展了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员工环保意识,建设良好的环保企业文化。
6. 行业影响力:评价企业在所属行业对环保事业的推动和引领作用,包括技术创新、环保工作经验分享等方面的影响力。
四、评价流程1. 评价申请:企业可向环保信用评价机构提交申请,或者由相关环保部门主动对企业进行评价。
2. 资料准备:企业需提供相关环保资料,包括排放数据、环境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环保投入情况等。
3. 现场检查:评价机构根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包括环境监测仪器使用情况、污染物排放现场监测等。
4. 资料审核:评价机构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审核和评价,制定评价报告。
5. 反馈意见: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反馈给企业,企业可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6. 审批批准:评价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评价结论,由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批准。
7. 结果公布: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形成企业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五、评价结果1. 优秀标识:对于环保表现优秀的企业,给予相关的优秀标识,包括奖励名单公布、优秀企业标识颁发等。
2. 合格标识:对于环保表现合格的企业,给予合格标识,鼓励企业继续加大环保力度。
四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6号公告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依据。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本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
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依照前款规定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未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区域、流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七条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域的社会、经济、自然资源环境现状;(二)区域开发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三)本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承载能力;(四)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区域功能区划、产业结构与布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五)论证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选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六)论证区域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七)评价结论。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一、企业环境管理能力1.环境管理体系:包括企业是否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体系是否符合国际标准,以及是否进行有效的内外部沟通和协调。
2.环境目标与策略:企业是否明确了环境目标与策略,并制定了相应的行动计划,以确保环境管理工作的持续改善。
3.环境原则与责任:企业是否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并将其融入到企业的所有决策和行动中。
4.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企业是否对环境风险进行了充分评估,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和控制环境风险。
5.环境性能评价:企业是否定期进行环境性能评价,包括对水、气、固废等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与分析。
二、环境标准的遵守程度1.法律法规遵守:企业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否主动履行环境报告义务。
2.环境监测与报告: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环境监测和环境数据报告,是否对环境异常进行及时上报。
3.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环境敏感项目的建设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4.排放标准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否通过了相关部门的监测和审核。
5.环境承诺履行:企业是否履行了环境保护承诺,包括对环境改善工程的投资和效果评价。
三、环境保护的主动行动1.资源利用效率:企业是否采用了节约能源、减少废物和循环利用等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污染物减排措施:企业是否采取了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包括技术改进、设备升级和工艺调整等。
3.环境投入与公益事业:企业是否在环保设施建设、环境治理和环境公益事业上投入了相应的资金和人力资源。
4.环境信息公开:企业是否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治理成果等。
5.环境教育与培训:企业是否积极组织环境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对环境保护的认知和责任感。
以上仅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的一部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如能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既有助于企业形成良好的环境信誉,也有助于推动企业改善环境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2019年版)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2019年版)
基础项+扣分项+加分项
备注: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得分等级。
得分在100分以上(不含)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100(含)分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80分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情形认定。
在被评价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吊销许可证的;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违法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开展项目建设或活动的;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的;5.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企业、企业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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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环境行为造成不同项指标同时扣分的,以扣分最多的一项进行评价;2.企业不涉及基础项指标的,需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经审核属
实的,该项以满分计;3.各信息录入责任单位按“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完成信息录入。
参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采集上传
环境行为信息的,纳入环境信用异常名录,向社会公告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4.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对评价指标进行审核,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抽查指导,并定期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考核评估;5. 在评价结果发布前发生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得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1-08 浏览次数: 5 来源: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九)上一年度被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实行)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
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5—
其他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环保部门规定。
第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 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 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鼓励未纳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 境信用评价。 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 第七条 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 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 戒”机制。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记录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建设企业环 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 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第十五条 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 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警示企业 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环保 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录中,补 充其整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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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规定的评价指 标及评分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 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三条 有关企业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 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 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川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进省委、省政府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积极倡导“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的良好经营风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新跨越,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打造“诚信四川”,加快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第三十三条“注重企业质量信用的形象建设,形成生产经销优质产品光荣,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耻辱的风气。
”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的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第三条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和A级三个等次。
评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第四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被评价企业近两年内产品质量状况,企业质量、标准化、计量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消费者反馈意见,遵纪守法情况等。
具体内容包括:1、产品质量状况;2、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建设情况;3、标准化管理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情况;4、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体系建设情况;5、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消费者反馈意见情况;6、近两年内企业规范经营情况。
第五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其评分分值为:考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考评分在80—89分的,为质量信用AA级企业;考评分在70—79分的,为质量信用A级企业。
考评分低于70分的,不划定其质量信用等级。
第六条为了充分体现质量信用等级企业的诚信优势,凡近两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具备评定资格:1、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记录的;2、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的;3、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或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尚未获证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的;5、未按规定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低于 70%;
2、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2 次及以上;
3、擅自闲置或拆除治污设施
12
排污口规范化
整治
3%
排污口设置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
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正常运转率
在90%以上(含90%)。
排污口设置基本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但正常运转率为 60%(含60%)-90%。
2、罚款总额超过 10 万元;
3、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命令,未按要求落实整改要求。
18
群众投诉
4%
无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有 3 次以下(含 3 次)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但能及时解决。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有 3 次以上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2、有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且拒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逾期未缴纳;
2、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11
污染治理设施
运行
6%
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在 95%以上
(含 9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治污设施能力不足或者正常运转率为 70%(含 70%)-95%,不能满足稳定达标要求;
影响。
7
开发建设中的
生态保护
2%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
护措施全部落实,生态破坏及时清
理修复。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基本落实,生态破坏基本得到清理修复。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生态破坏清理修复程度较差。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一、参评范围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非工业重点排污单位。
二、评审的内容、形式(一)本制度将企业的环保信用分为四个等级,分值以100分基准计算.即A级为环保信用好企业,考核分值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B级为环保信用较好企业,考核分值90-80(含80分);C级为环保信用一般企业,考核分值为80-60分;D级为环保信用差企业,考核分值为60分以下.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着重考核企业的主要环境指标,并以此确定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等级的评定和公开是一项周期性的工作,初步拟定公开的周期为一年,每年循环一次。
(二)凡连续两年为环境保护信用A级企业,可升为AA级企业,自愿申请并经县环保局审查合格可授予“XX县环境保护友好企业”称号;连续三年为环境保护信用A级的企业即可升为AAA级企业,自愿申请并经县环保局审查合格,推荐“XX市环境保护友好企业”评选。
三、评定标准(一)污染物排放。
(10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5分),企业环保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达到100%(5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3分),企业环保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90%(3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达到60%(1分),企业环保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达到80%(1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低于60%,企业环保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低于80%,不得分。
(二)环境违法行为.(20分)无环境违法行为(20分);出现1次环境违法行为(15分);出现2 次环境违法行为(8分),出现3次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分.(三)缴纳排污费。
(20分)按时足额缴纳(20分);足额但不按时(15分)。
每少缴一个百分点扣0。
5分。
(四)环评、三同时执行和竣工验收情况。
(10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100%,通过竣工验收(10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100%,未通过竣工验收、未造成环境污染(5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分。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2019年版)》
附件1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2019年版)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得分等级。
得分在100分以上(不含)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100(含)分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80分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情形认定。
在被评价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吊销许可证的;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违法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开展项目建设或活动的;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的;5.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企业、企业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三)其它说明
1.同一环境行为造成不同项指标同时扣分的,以扣分最多的一项进行评价;2.企业不涉及基础项指标的,需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经审核属Array
实的,该项以满分计;3.各信息录入责任单位按“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完成信息录入。
参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采集上传环境行为信息的,纳入环境信用异常名录,向社会公告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4.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对评价指标进行审核,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抽查指导,并定期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考核评估;5. 在评价结果发布前发生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得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2019年版)
附件1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2019年版)
备注: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得分等级。
得分在100分以上(不含)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100(含)分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80分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情形认定。
在被评价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吊销许可证的;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违法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开展项目建设或活动的;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的;5.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企业、企业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三)其它说明
1.同一环境行为造成不同项指标同时扣分的,以扣分最多的一项进行评价;2.企业不涉及基础项指标的,需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经审核属Array
实的,该项以满分计;3.各信息录入责任单位按“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完成信息录入。
参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采集上传环境行为信息的,纳入环境信用异常名录,向社会公告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4.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对评价指标进行审核,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抽查指导,并定期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考核评估;5. 在评价结果发布前发生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得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为了推动企业更加积极地履行环保责任,加强环境管理,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应运而生并开始试行。
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公正、透明、有效的评价体系,对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通过这种评价,能够促使企业增强环保意识,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该办法明确了评价的对象,涵盖了各类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以及服务型企业等。
评价的内容包括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环境应急管理能力以及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投诉和反馈等多个方面。
评价指标的设定力求科学合理,能够全面反映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实际表现。
在评价过程中,采用了多维度的信息收集方式。
不仅依靠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数据和执法记录,还会参考企业自行上报的环境信息、社会公众的监督举报以及第三方机构的监测评估报告等。
这样可以确保评价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避免单一数据源可能带来的偏差。
评价结果将企业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如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差等。
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将给予一系列的激励措施,例如在环保项目审批、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
这不仅是对企业环保工作的肯定和鼓励,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相反,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则会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增加检查频次、责令限期整改、限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以督促其尽快改进环境行为。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对于企业自身而言,具有重要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一方面,企业为了获得良好的信用等级,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大环保投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升环保技术水平。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
附件: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试行)为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评价指标和管理办法。
一、评价范围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坚持公开、透明,实行强制评价与自愿参评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国家要求,对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十大类企业实行强制评价,其他企业实行自愿评价。
以下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省和市(州)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
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焦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和采矿业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上一年度被处以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评价指标和等级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三大类项指标(见附件《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试行)》)。
评价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四川省是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大省,拥有众多企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保障环境质量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
本文将从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1.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是企业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基础,其完善程度直接反应了企业对环境管理的重视程度。
该指标主要包括环境管理体系的建设,环境保护岗位的设立和人员配备等内容。
2.环境监测与数据报告企业应该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工作,及时监测企业排放物质的浓度和排放量,同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和环境报告,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数据分析。
3.污染物排放控制该指标主要衡量企业对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情况。
包括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影响,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处理方法。
4.环境治理和改善企业应该积极采取环境治理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通过逐步改善企业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的可持续性。
5.环境投入和社会责任企业应该投入足够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用于环境保护工作,强调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感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意识。
此外,企业还应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环保活动。
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主要采用打分制度,将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的指标进行量化,根据得分情况进行信用评价。
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评价指标和权重根据企业环境监管要求和环保政策,确定适用于四川省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并给予各指标相应的权重,以反映各指标在评价中的重要性。
2.收集数据和材料相关部门应收集企业的环境监测数据、环境报告、环境治理措施和投入情况等材料,作为评价的依据。
3.评分根据企业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对每个指标进行评分,计算出企业在该指标上的得分。
评分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各指标的等级制度。
4.加权计算总分根据各指标的权重,将各指标的得分进行加权计算,得到企业的总分。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原创实用版】目录1.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背景和意义2.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和流程3.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作用和影响正文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鼓励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规,我国推行了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本文将从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背景和意义、标准和流程以及作用和影响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背景和意义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是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环保行为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划分的一种管理手段。
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实施,旨在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水平,从而实现绿色发展。
二、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和流程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
评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企业遵守环保法规、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企业环保投入和环保管理水平等方面。
具体流程如下:1.企业自查自评:企业对照评定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2.环保部门审核:环保部门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
3.评定结果公示:环保部门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信用等级发布:公示期满后,环保部门正式发布企业环保信用等级。
三、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作用和影响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对于企业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企业而言,评定结果会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形象,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其次,对于政府部门而言,评定结果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如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等方面。
最后,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评定结果有助于公众了解企业的环保状况,从而对企业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对于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川建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0]23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治工办发[2010]1号)和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要求,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厅制订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对建筑业企业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状况的综合评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用评定办公室)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含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和管理工作,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定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按照《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以每个企业年度最终的信用分值评定信用等级。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综合管理平台项目方案公示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评价综合管理平台项⽬⽅案公⽰附件:⼀、项⽬概述1、项⽬背景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社会信⽤体系建设。
党的⼗⼋届三中全会提出 “建⽴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党的⼗⼋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为惩戒机制”。
2014年6⽉14⽇,国务院印发《社会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记录和信⽤基础设施⽹络为基础,以信⽤信息合规应⽤和信⽤服务体系为⽀撑,以树⽴诚信⽂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以提⾼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平为⽬的,加快社会信⽤体系建设。
环境保护领域信⽤建设作为社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12⽉10⽇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
2017年2⽉14⽇,四川省⼈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
为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环境保护部要求,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企业环境信⽤评价办法(试⾏)>的通知》(川环发〔2014〕55号)、《四川省企业环境信⽤评价指标及评分⽅法(2016年版)》(川环函〔2016〕2152号)等⽂件,逐步建设我省企业环境信⽤等级评价系统,对企业环境信⽤⾏为进⾏指标和等级评价,督促全省企业全⾯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负⾯清单”、推动环境管理转型,建⽴企业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2、系统现状2014年7⽉,为响应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企业环境信⽤等级评价办法(试⾏)》(环发[2013] 150号)的⽂件要求,我厅召开了省环保厅第70次厅务会并作出相关决定,并下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企业环境信⽤评价办法(试⾏)>的通知》(川环发[2014] 55号)⽂件,加快建⽴我省企业环境信⽤评价体系,推进企业信⽤评价⼯作,建⽴了我省企业环境信⽤评价系统,对企业环境信⽤⾏为进⾏指标和评价,弥补我省在企业环境信⽤评价⼯作的空⽩。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0)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0)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责任主体行为,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2月25日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并依据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使用等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督、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协同,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用信息成果共享。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结果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量化分级结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可以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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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评价指标和管理办法。
一、评价范围
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坚持公开、透明,实行强制评价与自愿参评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国家要求,对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十大类企业实行强制评价,其他企业实行自愿评价。
以下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1.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2.省和市(州)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3.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
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焦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和采矿业17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4.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5.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
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6.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7.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8.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9.上一年度被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10.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评价指标和等级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三大类22项指标(见附件《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试行)》)。
评价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分别以绿牌、蓝牌、黄牌、黑牌表示。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和“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在没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前提下,其环境信用评价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94分的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79分的为环保警示
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环保不良企业。
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三、评价周期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l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化管理。
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其环境信用等级将重新评价。
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其环境信用可在评价结果公布的当年修复一次,修复评价周期从当年1月1日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环保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的信息记录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在核实后的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四、分级管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国控和有必要纳入省厅评价范围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市(州)环保部门负责十大类企业中除省厅评价范围以外的其他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十大类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在全省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平台上完成。
省厅负责评价的企业,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负责初评,其中位于扩权试点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扩权县(市)环保局负责初评后报省厅,并抄送市(州)环保局;市(州)环保部门负责评价的企业,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初评。
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档案,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省厅对各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五、评价程序
省厅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执行以下程序:
确定参评企业→按照“业务谁主管,信息谁收集”的原则审核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包括市、县两级的初评结果)→对企业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初评等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评等级报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后反馈企业,并在四川环保网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收集有关企业、公众、环保团体、其他组织对初评结果的意见,有异议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时间)→将公示后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报厅务会审议,结果确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程序参照省厅执行。
六、组织领导
省厅成立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境政策法规的厅领导任组长,政法处、总量处、环评处、监测处、污防处、工业处、农村处、生态处、建管处、信访处、宣教处、监察总队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处,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发布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评价结果,对口联系发改、经信、商务、国资、工商、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
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省环科院经济政策研究机构协助厅政法处具体负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平台运行工作;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软件开发升级和网络维护工作。
七、结果运用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附件: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试行)
附件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试行)
备注:(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得分等级。
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94分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79分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一票否决”情形。
在被评价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因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2.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处理的;
3.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吊销许可证的;
4.违法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或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5.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6.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酿成较大群体性事件的;
7.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的。
(三)企业环境信用降级情形。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信用等级直接下调一级;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信用等级直接下调两级。
(四)企业环境信用升级情形。
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