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 黔安〔2010〕7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09.21•【文号】煤安监监察〔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煤矿安监局2018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9月21日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是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煤矿安全工作机制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编制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原则(一)坚持依法编制。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法定职责要求,编制执法计划。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总队、支队、大队、分队(中队)等执法队伍(以下简称煤矿专门执法机构)执法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执法计划统一编制。
(二)坚持分类编制。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监管。
(三)坚持分级编制。
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计划。
各省、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监管重复或缺位。
(四)坚持突出重点。
强化对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能力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执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监管人员,负责监管和管理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控制矿山事故风险,制定和完善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驻矿安全监管员,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务是负责矿山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限和责任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矿山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并要求矿山立即进行整改。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制定和完善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培训计划。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对矿山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检查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提供安全生产的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矿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向所在单位上报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十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将被取消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
第十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泄露国家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维护矿山安全生产。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编制指南》的通知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编制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9.01.15
•【字号】黔煤安监监察函〔2019〕12号
•【施行日期】2019.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编制指南》的通知
黔煤安监监察函〔2019〕12号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
为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制定了《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制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要参照《编制指南》内容,结合自身实际细化量化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并认真执行,严禁照抄照搬。
二、各级煤矿监管监察以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煤矿企业规章制度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规范编制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落实到现
场。
请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编制指南》电子文档请在邮箱下载(***************,密码:gzmj123456)。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
2019年1月15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黔府办发[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九日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办法(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产煤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派驻当地煤矿,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
驻矿安全监督员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派驻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国家、省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自愿从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1年及以上煤矿井下工作经验;(三)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所学专业为煤炭类专业。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双降”,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今年以来,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双升”态势,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扭转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一)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责任制。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领导责任,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打击模式,把打击新建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统一行动,务求取得实效。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1.16
•【字号】黔府函〔2022〕157号
•【施行日期】2022.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的批复
黔府函〔2022〕157号
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省应急厅: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实施〈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的请示》(矿安黔呈〔2022〕4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由你们印发并认真组织实施,按规定做好公开及政策解读工作。
二、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决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
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你们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完善工作调度机制,推动《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适时将落实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6日。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黔安监办[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4.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黔安监办[2010]54号)各市(州、地)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促进贵州省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和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联系。
附件:《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附件: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贵州省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以下简称执法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执法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执法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
矿山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矿山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处所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和管委会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督员,是指由安监局派驻各煤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监局和经济能源局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督处所。
(1)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原则性强,待人友善,廉洁自律,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能力,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有热情。
(2)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春秋时期45周岁以下。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督员采用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京能局部署,每个矿至少派驻一名驻矿安全监督员。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督员岗位管理。
(1)驻矿安全监督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换一人。
(2)对于关闭煤矿的驻地安全监督员,百里杜鹃安监局、经济能源局将进行调整。
(3)矿山安全监督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保障组、安监局、经济能源局检查组和社会的监督。
第6条驻矿安全监督员的岗位职责和奖惩规则。
(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督促煤矿企业对上级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重复检查后仍存在相同重大隐患的,罚款500元/条。
如果连续三个煤矿未能及时整改和上报,将被暂停。
(2)及时了解和掌握煤矿开采项目进展情况,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开启密闭,不禁止背规施工的隐患工程,或者发现煤矿重大隐患应及时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处以1000元/月罚款,并暂停累计三项。
(3)监督新建煤矿或综合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要禁止边生产边施工的行为,并及时到煤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站、经济能源局煤炭监管股进行讲话,否则,停止上岗。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及管委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安监局派驻到各煤矿,专门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人员,由安监局与经能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熟悉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与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工作能力,热爱煤矿安全监管与督查管理与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与经能局统一安排,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管理(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务必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岗一次。
(二)对于被关闭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进行调整。
(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务必接受各级安全监管与督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包保组、安监局、经能局督查组与社会的监管与督查。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及奖罚细则(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仔细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及煤炭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监管与督查煤矿本单位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顿、整治,同一重大隐患多次检查仍然存在的,罚款500元/条,连续三次煤矿未整顿、整治又不及时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
(二)及时掌握与了解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与督查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打开密闭、对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或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罚款1000元/次,累积三次予以停岗处理。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黔能源煤炭〔2020〕134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0〕134号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煤矿管控机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煤矿企业办矿、管矿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经研究,对《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将《办法》第二条修订为:“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独立法人公司和煤矿。
”二、将《办法》第二十条修订为:“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子公司(煤矿)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薄弱、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煤矿,要加大检查频次,强化安全管控,依法严肃处罚问责,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应编制或审批:矿井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年度、季度、月度瓦斯防治计划;年度、季度、月度防治水计划;年度、季度、月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必须编制或审批的事项。
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应开展: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检查,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一通三防”专项检查,“防治水”专项检查,机电运输专项检查,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检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为充分发挥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对煤矿的监督管理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一)驻矿安监员为事业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各市(州)、各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要根据本地煤矿情况及时落实驻矿安监员事业编制。
(二)驻矿安监员对煤矿实施实时驻矿监督,每处煤矿派驻驻矿安监员不少于2名。
(三)驻矿安监员的工作经费、工资、福利待遇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全额事业单位管理。
下井补助由各地自行确定,但不低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规定标准。
(四)省安全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驻矿安监员招聘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各市(州)安全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聘驻矿安监员。
报考驻矿安监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煤炭类相关专业(采矿工程、矿井通风与安全技术、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勘察技术与工程、地质工程、矿山地质、采矿技术、矿山工程技术)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非上述煤炭类相关专业的需具备工科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2.有煤炭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同等条件下非事业编制现在岗的驻矿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参加招聘考试时,笔试成绩加10分。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黔能源煤安〔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9号)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贯彻落实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制定了《贯彻落实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2020年10月14日贯彻落实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持续深化煤矿安全领域“放管服”改革,坚持目标、问题、结果三个导向,按照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高效、寓管于服原则,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构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15个专项检查表(试行)的通知
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15个专项检查表(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黔煤安监监察函〔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15个专项检查表(试行)的通知黔煤安监监察函〔2018〕116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机关各处室,救援指挥中心、统计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12月7日召开的全局2018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会议暨2019年工作务虚会议精神,局机关有关处室、中心结合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隐患标准库梳理筛选了15个专项的检查内容,形成了15个专项检查表(试行),并经12月17日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
现将贵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15个专项检查表(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以此为基础编制检查方案,对表对标开展检查。
按照推行“告知式”监察执法的要求,请各煤监分局将15个专项检查表(试行)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督促煤矿企业定期对表对标认真开展自查自改。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12月21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15个专项检查表(试行)清单表1--建设项目专项检查表(试行)表2--通风系统专项检查表(试行)表3--瓦斯防治专项检查表(试行)表4--防灭火专项检查表(试行)表5--粉尘防治专项检查表(试行)表6--顶板管理专项检查表(试行)表7--防治水专项检查表(试行)表8--机电提升运输专项检查表(试行)表9.1--安全监控系统专项检查表(试行)(升级改造前)表9.2--安全监控系统专项检查表(试行)(升级改造后)表10--通信系统专项检查表(试行)表11--应急救援专项检查表(试行)表12--安全培训及管理机构设置专项检查表(试行)表13--安全费用专项检查表(试行)表14--煤矿企业项检查表(试行)表15.1--停产停建矿井巡查记录表(试行)(D1类矿井)表15.2--停产停建矿井巡查记录表(试行)(D2类矿井)表15.3--关闭矿井巡查记录表(试行)(D3类矿井)。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黔安监煤矿〔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8〕3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今年以来,我省煤矿已发生6起顶板事故、死亡8人,分别占全省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4.5%和57.1%,尤其是进入5月份以来已发生5起煤矿顶板事故、死亡7人。
为切实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顶板事故多发、频发势头,现将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必须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细化明确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含采、掘、巷修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部门的顶板灾害防治责任,制定完善顶板管理、岗位责任、应急响应等制度,保证顶板管理所需的人、财、物,严格组织实施煤矿顶板支护和管理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加强人员配备,切实强化煤矿地质保障。
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根据地质保障工作需要,配备满足需要的地质测量或长期从事地测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健全地测工作规章制度,完善工程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等工作机制,加强地测部门与采掘部门、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做好地质预测预报与现场施工的有效衔接。
积极运用瞬变电磁法、三维地震法等先进的物探技术,结合地质钻探,扎实开展地质分析、矿压观测等基础性工作,准确、全面了解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顶底板岩性、煤岩柱、受水威胁区、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及时掌握采煤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来压步距等基本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切实加强煤矿地质预测预报,为井下采掘作业提供地质保障。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8.21•【字号】黔能源煤安〔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0〕6号),推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持续提升,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制定了《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全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有序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在2020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首次评估。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在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中,如有新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省能源局和贵州煤矿安监局。
三、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评估办法转发至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各煤矿企业,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2.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2020年8月21日附件1: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全省煤矿瓦斯防治体系,推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持续提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0〕6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矿企业(含煤矿,下同)自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包括资金保障、基础保障、关键环节管控等内容),确定煤矿是否具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
贵州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黔安办[2014]47号【发布部门】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1.17【实施日期】2014.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黔安办〔2014〕47号)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办:我省非煤矿山安全基础薄弱,数量多、规模小、管理差、“五化”水平低。
今年以来,我省非煤矿山已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2起,造成了8人死亡,1人失踪,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
为扭转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被动局面,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11月4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非煤矿山监督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一)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和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省严防九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小型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督促各地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登记档案,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严防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冒顶坍塌、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等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到位,提升安全本质化水平。
(二)加大10个重点县攻坚克难工作,按照《贵州省金属非金属矿山10个重点县(区)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要求,扎实推进攻坚克难各项工作,到2015年底,力争使10个重点县(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总量下降30%以上,全面消除危、险尾矿库,事故死亡人数比前5年平均水平下降50%以上,有效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探索形成可在全省推广的典型经验。
(三)扎实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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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号:黔安〔2010〕7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0-07-13
实施日期:2010-08-0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负责派驻地方煤矿,由县(市、区、特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县安全监管局)具体管理,协助县安全监管局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非在编专职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招聘对象。
(一)身体健康,体态匀称,口齿清晰,年龄在19岁至45周岁之间的中国男性公民;
(二)具有高中(或中专,含)以上文化程度,品德良好,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三)熟悉国家、省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有煤矿井下1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自愿从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招聘办法。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作为特殊工种人员,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执业资格考试,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开招考,考试合格后颁发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由用人单位在具有上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
可根据需要,由有关产煤市、县组织具备第三条要求的人员报考驻矿安全监管员;
(二)对中职(或中专,含)以上学校煤矿主体专业毕业并具有井下工作经验,具有国有重点煤矿工作经历,担任过煤矿矿(井)长、区队长、安检员等职务的,可优先聘用;
(三)用人单位应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
(四)具体招考和聘用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商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实施。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管理。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与所驻煤矿无隶属关系;
(二)每个煤矿一般派驻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安全监管员持证上岗,采取定点驻矿或分组驻矿方式,定期实行轮岗交流;
(三)对于被关闭的煤矿,在达到关闭标准后,该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由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统一调配安置;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应接受各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企业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职责。
(一)工作报告制度。
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天定时将监管内容按要求填报县安全监管局,严格执行日报告、周报告、月报告制度,每周、每月定期对所监管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县安全监管局每周将所辖煤矿安全生产评估情况汇总报市安全监管局。
市安全监管局每月将所辖煤矿安全生产评估情况汇总报省安全监管局。
具体报告制度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实施;
(二)加强现场监管。
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按要求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拟订需监管计划报县安全监管局备案,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5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
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为5天,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情况,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的入井人数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四)监督所驻基建煤矿或整合技改煤矿严格按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县安全监管局报告;现场指挥人员、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的,要立即提请县安全监管局严肃处理;
(六)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七)省、市、县安全监管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三)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规定;
(四)有义务帮助和引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促进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合法权益。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资(含补贴)由县政府负责解决,不得低于所在县国家工作人员平均工资(含补贴)水平,建立正常的工资(含补贴)增长机制和激励机制;
(二)驻矿安全监管员被聘用期间,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对阻挠驻矿安全监管员正常工作,威胁、打击报复、侮辱、谩骂甚至殴打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要进行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四)努力为驻矿安全监管员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通讯、工作设施、设备和生活保障。
享有下井补助(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下井补助标准执行),充分调动和发挥工作积极性。
对于驻矿安全监管员中事迹突出的先进典型,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培训。
(一)岗前培训。
新招聘驻矿安全监管员上岗前,必须由县安全监管局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二)岗位轮训。
根据政策、法规的更新,针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定期进行业务能力培训;
(三)培训内容。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区域内煤矿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基本知识等。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考核。
(一)周考核制度。
1.由县安全监管局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绩效实施周考核。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周
考核不合格。
(1)对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力的;
(2)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未及时报告或采取制止措施的;
(3)不履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
2.在一个季度内,如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一次不合格的,给予警告;二次不合格的,给予严重警告;三次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二)年度考核制度。
县安全监管局根据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报省、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具体工作绩效考核和奖惩实施细则由县政府制订实施。
1.优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安全隐患整改效果明显,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2.合格: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不合格: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违法违纪的;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县安全监管局提请县政府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四)在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成绩特别突出或连续二年考核获优秀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经县政府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在县、乡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开招考国家工作人员时,同等情况下可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应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一)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告的;
(二)利用岗位职责之便,向煤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的;
(三)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
(四)涉嫌犯罪的。
第十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被注销上岗资格证书予以辞退的,3年内不得参加驻矿安全监管员招考,不得在全省范围内煤炭行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实施
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为保障工作的连续性,原有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给予一年的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