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看广西兴安县沿江群众如何呵护源头活水“巧生财”
看广西兴安县沿江群众如何呵护源头活水“巧生财”编者按作为我区第一部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实施5个多月来,成效怎样?日前,本报记者专程走访漓江源头村寨,耳闻目睹了沿江群众是如何顾大局,以及在呵护源头活水中‚巧生财‛的。
巧吃山,生财依靠“农家乐”科学保护漓江——桂林发展的永恒主题。
树有根,水有源。
守住源头活水,漓江清澈就有前提。
桂林市委书记刘君、市长李志刚就漓江源头保护问题,曾多次对兴安县干部说:‚你们肩负着第一责任,桂林人母亲河的水质水量能否有保障,关键看兴安。
‛高寨,‚华南第一峰‛猫儿山脚下的村落,被称作‚漓江源头第一村‛。
走进高寨,见绿树间掩映着幢幢小楼,听山涧哗哗流水,还有清脆的鸟鸣和游客的欢笑声,共同点缀着高寨村民悠闲的生活……采访车蜿蜒行至村道尽头,在一栋新装修的四层小楼旁停下。
户主高寨村支书潘金生笑着领我们进屋。
‚‘农家乐’是高寨人最主要的经济来源。
马上就放暑假了,带孩子来这里休闲的客人会很多,每年都如此,村民都在做接待准备。
‛潘支书快人快语。
‚哦,有多少村民搞‘农家乐’,收入情况怎样?‛记者直奔主题。
‚全村上规模的‘农家乐’有30多家,村民去年人均纯收入接近8000元,在华江瑶族乡算是比较富裕的。
‛老潘介绍说,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村里可耕种土地少了一半,猫儿山被列入国家自然保护区之后,村民靠山却不能‚吃山‛,当初确实有些想不通。
‚现在为啥就想通了?‛老潘笑言:‚我奶奶活了104岁,高寨村80岁以上的老人多着呢。
还不是因为山好、水好、空气好、环境舒适呗。
即便是现在大搞‘农家乐’,全村没有一户污水直排河里,家家都建有过滤池。
‛‚山上的野味您这里有卖吗?‛‚不瞒你说,不仅我这里没有,全村也找不到。
《漓江生态保护条例》出台后,村民人人都得学,不仅村民不能进山抓野生动物,假如哪位游客敢抓,马上就有人过来教育、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植被保护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自然景观保护第五章开发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桂林漓江生态环境,规范漓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促进人与自然与谐相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桂林漓江流域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开发建设、旅游观光、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桂林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桂林市人民政府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保护原则] 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保护体制] 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与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责任制] 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漓江流域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签定责任状,将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与奖惩挂钩,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条 [协调机制] 自治区建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解决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综合执法]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能够依法在流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
第八条 [保护规划] 桂林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该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漓江流域城乡规划与其他有关规划应当服从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第九条 [政策支持] 自治区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漓江生态环境保护。
自治区设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并落实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桂林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漓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通知
桂林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漓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4.04.29
•【字号】市财资环〔2024〕11号
•【施行日期】2024.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桂林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漓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
态保护补偿资金的通知
有关城区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区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通知》(桂财资环〔2024〕17号)精神,现将2024年漓江流域上下游横
向生态补偿资金下达你城区,用于漓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安排金额见附件1,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2水体”。
此次下达城区补助资金,市财政将通过上下级财政往来进行综合结算。
二、请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抓紧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项目清单、对应金额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补偿资金应用于解决流域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不符合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两高一低”项目、形象景观工程建设、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部门业务经费等支出和平衡本级预算。
三、请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并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开展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桂林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9日。
广西桂林市漓江生态需水量研究
广西桂林市漓江生态需水量研究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推荐】【打印】【关闭】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一、漓江生态环境基本特征1、漓江概况广西桂林市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著名的风景旅游城市。
漓江是桂林的母亲河,孕育了美丽的桂林山水,形成了百里漓江“水绕青山山绕水,山浮绿水水浮山”的世间美景。
漓江属珠江流域西江水系桂江支流上游段的习称。
漓江流域面积为5959km2,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980mm,水资源量比较丰富,多年平均径流深为1210mm,人均水资源量为4390m3。
漓江属雨源性河流,雨量充沛,水量丰富,但径流年内分配极不均匀,丰、枯水季节径流量相差悬殊,80%以上降雨量集中在每年的3~8月份,日平均流量变幅也较大,以桂林水文站为例(集雨面积2762 km2),保证率为10%的日平均流量达286 m3/s,保证率为90%的日平均流量仅18.7 m3/s。
历史上漓江市区段实测最小月平均流量仅5.9m3/s(1956年12月),实测最枯流量3.8m3/s(1951年2月),基本处于断流状态,而实测最大流量达5890m3/s(1998年6月),因此,漓江水多与水少问题并存。
2、漓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1) 漓江枯水期水资源严重短缺,生态蜕变降雨量的时空分配极不均,导致漓江汛期洪水泛滥成灾,枯水期长期严重缺水,水量几近枯竭。
枯水期间漓江两岸山体裸露、河道干涸、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严重影响漓江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防洪能力低,洪涝灾害严重漓江上游流域是广西桂北暴雨中心区,暴雨集中、强度大、洪水频繁,而该区又缺乏控制性防洪工程,加上桂林市城区大部分地势较低和城区防洪工程受旅游景观特殊要求限制,目前桂林市区的防洪能力尚达不到20年一遇,洪涝灾害严重。
(3)水污染潜在威胁大,水环境有恶化趋势漓江是桂林市城市供水水源地,也是主要纳污水体。
由于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和城市规模的扩大,排污量亦随之加大,而现有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有限,部分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未经处理而直接排入河道,在枯水季节河水流量减少,稀释自净能力很低,使河水质量急剧下降,如1994年1月,桂林市东镇水厂因漓江水源严重污染而被迫停产。
浅议青狮潭水库水源地保护与生态修复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浅议青狮潭水库水源地保护与生态修复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摘要]本文重点分析了青狮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的现状、原因、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只有技术和管理双管齐下,才能达到保护水源地,净化水质,修复生态,造福人民的目的。
【关键词】青狮潭水库;水源保护;生态修复;技术;管理;措施1、前言青狮潭水库位于桂林市漓江上游灵川县,是一座集城市供水、农业灌溉、漓江补水、防洪、发电、生态环境调节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工程,是桂林市重点应急备用水源地。
是桂林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程“六江四库四湖一湿地”中唯一一座已建成并发挥重要生态调节作用的大型水库。
水库水质从建库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均为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
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水库大规模的网箱养鱼和旅游度假区的开发,致使水质污染日趋严重,已降为目前的Ⅲ--Ⅳ类。
为切实净化水库水质,实现为国际旅游胜地桂林市提供优质水源的目标,对青狮潭水库实施水源地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是十分必要的。
2、青狮潭水库水源地水质现状2.1水库水环境评价标准及水环境质量状况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要求,青狮潭水库水质目标为Ⅱ~Ⅲ类,水质评价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质类别作为评价基准。
桂林水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青狮潭水库的水质情况为:2011年为Ⅱ、Ⅲ、Ⅳ、Ⅴ、劣Ⅴ类水质。
其中Ⅱ类为3月,Ⅲ类为1、2、6、11、12月,Ⅳ类为5、7、8、10月,Ⅴ类为9月,劣Ⅴ类为4月。
2012年为Ⅲ、Ⅳ类水:其中Ⅲ类水质有10个月,Ⅳ类水质有2个月(即6月、11月)。
超标的主要成份为: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PH值。
2.2水华现象频繁,危机初步显现水华出现的时段主要在春夏换季、国庆节前后库水位较低和气温升高的时候。
主要特征是水体呈黄绿色,透明度低,有粘滑感,悬浮物多,腥味臭味大,有死鱼现象。
2011年4月1—7日水库出现了最宽面积为14平方公里水华现象,占当时整个库水面的73%,库面死鱼量大,水质达到劣Ⅴ类,速度很快,整个水面几乎成了蓝藻的世界。
应用鱼类完整性指数评价漓江水生态环境健康状况
应用鱼类完整性指数评价漓江水生态环境健康状况朱瑜;蔡德所;周解;韩耀全【摘要】Taking fish as research subject,and with historical data for "expectations",a the suitable system is established based on the Fish-index of Biotic Integrity for Lijiang river. It was shown that the Fish-index of Biotic Integrity were good and fair.%本文以鱼类为研究对象,以历史数据为“期望值”,建立适合于漓江的基于鱼类的生物完整性指标体系,并应用此指标体系对漓江水生态环境进行评价.结果表明:漓江鱼类生物完整性评价处于“一般”和“良好”两个等级之间.【期刊名称】《广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年(卷),期】2012(030)004【总页数】6页(P130-135)【关键词】鱼类完整性指数;评价;漓江;水生态环境【作者】朱瑜;蔡德所;周解;韩耀全【作者单位】广西水产研究所,广西南宁530023;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湖北宜昌443002;广西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广西南宁530023;广西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广西南宁530004;广西水产研究所,广西南宁530023;广西水产研究所,广西南宁530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932.4生物完整性是生物群落自身所具有的维持自身平衡、保持结构完整和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包含该群落在一个地区的天然栖息地中的群落所具有的种类组成、多样性和功能结构特征。
1981年Karr以鱼类为研究对象,用生物完整性指数(index of biotic integrity,IBI)评价水环境的健康状况[1]。
目前,鱼类生物完整性指数(fish-index of biotic integrity,FIBI)已被广泛应用于河流生态与环境基础科学研究、水资源管理、水环境工程评价等领域。
生态文明的区域法治保障机制——以漓江流域水体的地方立法保护为例
一
的特 性 。 制 定 《 保 护 条 例 》 需要 依 照 地 方 立 法 的特 点 及 要 求 来 进 行 , 因此 需 要 从 《 保 护 条 例 》 中所 涉 及 到 的 漓 江 流 域 生 态 保 护 之 特 点来 把 握 ,其 与 上 位
第 7卷 第 1期 2 O l 3年 2月
中 南 林 业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 O U R N A L O F C E N T R A L S O U T H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F O R E S T R Y&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操 作 ; 另 一 方 面 ,可 以根 据 地 方 的 地 域 特 殊 性 ,在
之 间 也 因各 自具 有 自身 地 理 、经 济 、文 化 、传 统 习
惯 的特 点 形 成 了地 域 差 异 。 这 给 了地 方 立 法 所 存 在 的合 理 性和 必 要性 。地 方立 法 的特 点及 生 命 力在 于 :
一
方面 ,是 对 上 位 法 在 地 方 实 施 的 有 益 补 充 ,细 化
地 方及地域 性特 色,需要地方 落 实 《 宪法 及 环境保 护法 》等 诸多上位 法对 于生 态环境保护 的职责 。漓江是我们 广西乃至 中国的一 张别具特 色的体现历 史 、文化 、人 文 、地理 的名 片,是世 界人 民的共 同财富, 因此对 于漓江 的保 护乃是我 国生 态文 明建设 的重要 标志。 漓江的 自然生态环境如果遭到破 坏 , 不仅是 漓江两岸人民的 灾难 , 桂林 的 灾难 , 也是 整个广 西,中 国乃至世界 的重大损 失 ,而漓 江的保 护重点在水体 的保 护 ,通过地 方立法,设定保护措施及 标准 , 进行 生态合理 补偿 是落 实生 态文 明法治保障 的重要机 制体 现。 [ 关键词 ]地 方立法;漓江水体保 护; 区域法治保 障机 制 [ 中图分类号 ] X2 [ 文 献 标 志码 ] A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 9 2 7 2 ( 2 0 1 3 ) 0 1 — 0 0 9 6 — 0 4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水源地、生态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
第四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依法、科学、统筹、综合、协调进行。
第五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重点解决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环境问题。
第六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优先保护和恢复湿地、水库、水源地和重要山水风景区的生态功能。
第二章漓江水环境保护第七条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落实河长制,健全水环境管理和保护机制。
第八条漓江流域禁止排放任何对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废水、污染物。
第九条漓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应加强监测、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溯源追责。
第十条漓江流域水源地应加强保护,禁止采砂、挖矿等破坏性行为。
第十一条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应加强河道整治、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第三章漓江土壤环境保护第十二条漓江流域土壤环境保护应强化土壤污染源的治理和防控措施。
第十三条漓江流域禁止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漓江流域农田的耕作和农业生产应符合土壤环境保护要求,严禁使用违禁农药、化肥等。
第十五条漓江流域应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合理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
第四章漓江大气环境保护第十六条漓江流域大气环境保护应加强工业、交通、农业等污染源的治理。
第十七条漓江流域禁止燃烧垃圾、秸秆等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
第十八条漓江流域应加强大气污染监测、应急预警和治理工作。
第五章漓江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第十九条漓江流域固体废物环境保护应加强废物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
第二十条漓江流域禁止非法倾倒、焚烧固体废物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漓江水域整治工作方案
漓江水域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
漓江是中国著名的风景名胜区之一,被誉为“山水甲天下”,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环境,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来观光旅游。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漓江水域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如水质污染、河道淤积、生态环境恶化等。
为了保护漓江的水质和生态环境,提升旅游体验,有必要对漓江水域进行整治工作。
二、目标。
1. 提升漓江水质,保护水生态环境;2. 清理河道淤积,保障水域畅通;3. 完善配套设施,提升旅游服务水平;4. 提高游客对漓江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三、整治措施。
1. 水质治理。
1.1 加强水源保护,禁止乱排污染物;1.2 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沿岸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1.3 定期监测水质,加强对水质的管理和保护。
2. 河道清淤。
2.1 组织清淤作业,清理河道淤积物;2.2 加强河道维护,确保水域畅通;2.3 积极开展河道生态修复工作,恢复水域生态平衡。
3. 设施改造。
3.1 完善游船码头设施,提升游客乘船体验;3.2 建设生态停靠点,减少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3.3 完善岸边休闲设施,提升游客的旅游体验。
4. 宣传教育。
4.1 加强对漓江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游客的保护意识;4.2 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引导游客文明游览,保护水域环境;4.3 增设生态解说员,向游客介绍漓江的生态环境和保护工作。
四、工作进展。
1. 水质治理。
截至目前,已建设了多个污水处理设施,对沿岸污水进行了有效的收集和处理工作。
水质监测数据显示,漓江水质有所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2. 河道清淤。
经过连续几个月的清淤作业,漓江河道淤积得到了有效清理,水域畅通,河道生态环境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
3. 设施改造。
多个游船码头设施得到了改善和升级,游客乘船体验得到了提升。
生态停靠点的建设也在稳步推进中,预计将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4. 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游客的保护意识得到了有效的提高。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属于公共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和改善环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应当建立并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建立与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科技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绿色生产和循环经济,推动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公布监测结果。
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严格控制和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污染治理,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第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境的丧失,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章环境管理第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监测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加强环境监测设备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管控,建立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制,加强环境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制定并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环境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三章植被保护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景观保护第六章开发利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附件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规范漓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旅游观光、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为:北至漓江源头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端,南至平乐三江口,东至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西至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和界线,设置保护区域标志。
第三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桂林市人民政府,解决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在开展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青狮潭水库水质环境的通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青狮潭水库水质环境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青狮潭水库水质环境的通告青狮潭水库为国家大型水库,是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确保青狮潭水库水体质量,保障桂林市市民和水库下游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禁止在水库进行网箱养鱼作业。
现有网箱及附属设施必须在2013年10月31日前自行清除。
二、禁止在水库内进行炸鱼、毒鱼、电鱼和灯光捕鱼作业。
现有的灯光诱鱼设施必须在2013年9月10日前自行清除。
三、禁止在库区及水库上游支流两岸擅自新建、扩建、改建休闲、餐饮、娱乐等项目。
已建成使用的项目,必须按环评要求对产生的污水、垃圾进行达标处理。
四、禁止向水库倾倒垃圾、砂石和废渣,禁止在水库清洗装贮过油类、农药、化肥或其它有毒物品的容器。
五、禁止在水库水位226米以上沿坡100米以内进行爆破、开石从事对水库水质造成污染的养殖活动。
禁止在水库集雨面积内采矿、洗矿和开办对水库水质造成污染的企业、作坊。
六、库区周边村庄要加强环境卫生治理。
禁止开发使用库底田,库区周边群众进行农业生产时,禁止使用高毒农药。
七、本通告发布后,凡有上述行为者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作业活动,并做好善后工作。
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继续进行非法活动,甚至干扰、阻挠执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揭发以上非法行为,共同保护好青狮潭水库水资源。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市环保局12369,市水利局2811425,市国土资源局2823771,市水产畜牧兽医局5889141。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市政办〔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桂林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8日桂林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总体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以下简称“城市双修”)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在桂林市开展“城市双修”试点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桂林市“城市双修”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助推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始终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将“城市双修”工作作为城市发展建设的主要任务,抓紧治理城市病,抓紧补齐城市短板,抓紧推进生态建设,着力完善城市功能、改善环境质量、塑造风貌特色,加快打造现代化山水历史文化名城和品位休闲之都。
二、工作目标在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我市“城市双修”示范项目建设。
通过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生态和城市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初步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品质较大提升、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风貌特色得到彰显的城市发展新格局。
三、组织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高效推进桂林市“城市双修”工作,成立桂林市“城市双修”工作领导小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广西自治区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部法律,旨在加强广西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该法律肯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并明确了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监管措施和处罚标准。
本文对该法律进行了简要介绍和分析,分别从环境保护责任、环境风险评估和监管措施、环境违法行为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环境保护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环境保护的责任人和范围。
责任人包括企业、单位、个人和政府机构等,其中企业的环保责任具有重要性。
企业作为环境保护的主体,其产污产废、资源利用和环境经济等方面的存在,影响着整个环保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因此,该条例中特别强调了企业的环保责任。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实行环境管理规范措施,预防和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等。
同时,为了有效地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政府机构应当履行其职责,通过制定环保法规、政策推动、监管等方式,促进企业充分承担环保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二、环境风险评估和监管措施为更好地保障广西自治区的环境安全,该条例特别规定了环境风险评估和监管措施。
环境风险评估是针对可能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或生产过程,采用科学、系统和综合性方法,对其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防范措施。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环境监管措施,采取各种手段和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行为和情况。
三、环境违法行为和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和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和政策,实行环保管理措施,不得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定的环保措施。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处罚,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根据该条例规定的惩罚标准,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罚款、停产停业、责令改正等惩罚措施。
总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立法,对广西的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等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统筹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
桂林漓江流域生态环境污染调研报告
第24卷第2期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V01.24N o.2 2013年6月J O U R N A L O F G U A N G X I R A D I O A N D T V U N I V E R SI T Y--———————————————————————————————————————————————————————————————一桂林漓江流域生态环境污染调研报告贺乔林时怡欣(武汉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文章通过对广西桂林漓江边污染物的来源和类别进行分析,以及对生活污水排放漓江的调查,分析了破坏漓江生态环境的原因,并提出了治理漓江生态环境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漓江流域;生态环境;污染[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7656(2013)02-0040-03漓江是桂林最独特而美丽的风景之一。
这条江流点缀了两岸的青山,映衬了蔚蓝的天空,孕育了淳朴秀丽的桂林人。
作为一个驰名中外的旅游城市,桂林每年都会迎来大量游客。
游人的数目在不断增多,但是漓江的环保质量却并不如人们期望的那样有相应的提高,反而有所下降。
为了使人们意识到保护漓江的重要性,政府相关部门还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傻》…,从我们所调查的结果看来,仍有许多地方值得注意和加强。
1“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小组”调研方案的制定我们利用假期,组织武汉大学、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等学生组成“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小组”,紧靠桂林市区的漓江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调研。
调研时间:2013年2月5日,天气晴朗,阳光明媚;调研地段:桂林市漓江桥到安新南区的这一段流域,大约2公里。
调研方式:捡拾漓江沿岸污染物并记录种类数目、观察生活排污状况等;调研目的:通过捡拾污染物、观察了解生活排污,并对污染物进行分类,分析来源,结合周围漓江生态环境的现状,提出针对这些污染问题[收稿日期]2013-03-12的解决方案,并把我们的调查结果和问题向政府有关机构反映,为漓江生态建设尽一份绵薄之力。
水行政执法依据
水行政执法依据(一)实体法规1、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6)《城市供水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8)《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9)《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3、地方法规(1)《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5)《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8)《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4、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4)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5)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6)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7)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8)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9)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10)《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5〕66号)(1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二)程序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7、《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8、《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责任制实施办法》9、《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0、《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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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4日通过,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三章植被保护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景观保护第六章开发利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附件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规漓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围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旅游观光、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围四至为:北至漓江源头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端,南至平乐三江口,东至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西至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具体保护围见附件。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围和界线,设置保护区域标志。
第三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解决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在开展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七条自治区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并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自治区设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并落实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第八条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漓江流域新农村的规划和建设、村镇道路建设、生态农业园建设,加大漓江源头、沿岸和库区贫困村脱贫力度,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发展有益于生态环境的各类产业,不断改善漓江流域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帮助解决就业或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第九条根据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乡村风貌改造,可以对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核心景区、重点景区居民实行搬迁安置。
第十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资或者参与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漓江流域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每年十月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月。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宣传和监督。
第二章保护规划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该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制定分类保护的措施。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的容,应当包括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衔接。
漓江水源地和漓江水系的生态环境保护,应当作为市城市总体规划、有关乡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容。
第十五条自治区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有关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科学性,提高规划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三章植被保护第十六条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种草以及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优化林种结构,增加林草植被,平衡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美化绿化漓江两岸,改善漓江流域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建立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划定特定生态功能区等措施,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系统。
下列区域的植被应当重点保护:(一)漓江源头的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海洋山、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二)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区;(三)漓江干流、支流沿岸;(四)水土流失易发区或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五)湿地;(六)其他应当重点保护的区域。
第十八条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先保护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保护工作,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围和林种。
第十九条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协商,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划定天然林保护围,实行林种结构调整和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漓江干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或者两岸平地五百米以及其一级支流两岸二百米以的森林资源以公益林为主,严格控制使用林地限额。
第二十一条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围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漓江源头自然保护区砍伐、捕捞、狩猎、放牧、采药、剥树皮、烧炭、违反规定用火;(二)在漓江源头自然保护区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烧山开垦、山体开采;(三)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风景林和珍贵林木,侵占林地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四)在重点保护区域违反规定移植树木;(五)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区砍柴、放牧。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漓江流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漓江流域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对耗水量大和影响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工业建设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三条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一)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二)在城市供水管网到达的围,限期关闭自备水井;(三)改造城市生活饮用水和工业用水供水管网,制定并逐步实施工业用水、生态环境建设用水和河道生态用水等使用地表水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漓江流域水资源实行水量的统一配置与调度制度。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流域供水专业规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第二十六条为防止漓江流域水土流失,禁止在下列围开垦种植农作物:(一)山顶或者山脊部位;(二)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三)大、中型和小(一)型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一千米,小(二)型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五百米的地带;(四)干渠两侧十度以上坡地和一百米以地带。
第二十七条漓江流域水工程及其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符合水生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漓江流域蓄水工程应当在保证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兼顾上、下游水质以及生态保护需要,制定防污调控方案,避免蓄水工程所控制河道中的污水集中下泄。
第二十八条漓江下游河岸和上游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河岸应当采取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漓江干流以及溶江、小溶江、甘棠江、潮田河等主要补水支流河段管理围开垦、打井、取土、开矿、采砂和采石。
第三十条漓江流域实行跨界交接断面水质责任制,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出界断面水质负责。
第三十一条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流域的水质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水质监测档案,并负责组织编制水环境质量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三十二条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加强城镇污水接收管网建设,实现城镇污水的达标排放。
乡镇、村庄、农(林)场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其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
第三十三条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加强固体废弃物排放管理,建设标准化垃圾处理厂(场),对城镇垃圾进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漓江干流、支流、水库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水上运载工具运载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漓江源头、干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矿渣、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农业投入品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禁止向水体丢弃死亡禽畜动物尸体和排放油类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及残液。
第三十六条合理规划漓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洲岛禁止经营餐饮、自助烧烤和野炊。
第三十七条保护漓江水生物多样性。
禁止使用地笼、电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将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生物种投放漓江。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投放鱼种,丰富鱼类种群。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漓江流域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
第五章景观保护第三十九条严格保护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峰林平原和孤峰平原以及漓江沿岸的农田、林木、池塘、水网、湿地等自然地形地貌。
禁止在漓江风景名胜区从事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条漓江护岸应当保持河道的天然形态,禁止截弯取直;护岸应当进行边坡绿化,兼顾景观和生态效益,保持漓江自然景观的真实和完整。
第四十一条保护漓江洲岛景观,对于适于游览的洲岛应当以自然景观为主,禁止与自然景观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第四十二条维护各类岩溶石山的自然景观。
根据岩溶石山的景观价值、生态环境和地理位置实施分级保护。
石山景点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维护自然山体的完整性。
未经批准,禁止进行景点开发和山体开采。
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洞穴的开发利用。
对已经开发利用的各类岩溶洞穴景观,应当根据岩溶洞穴的景观价值、开发利用条件、位置分布情况进行分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