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内容分类】劳动标准【分类细目】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2003.05.30【实施日期】2003.05.30【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发文号】劳社部发[2003]12号【主题词】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
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非全日制劳动非全日制员工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指南

非全日制劳动非全日制员工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指南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多元化,非全日制劳动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雇佣形式。
然而,与此同时,非全日制员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引起了关注。
本文将探讨非全日制劳动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指南,以帮助雇主和员工更好地理解和实施相关政策。
一、法律规定在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的权益保障主要由《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报酬等内容。
根据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来支付工资,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具体的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全日制员工的实际工资金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实践指南1.明确合同条款雇主和非全日制员工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而言,合同应当明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同时,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双方的权益。
2.支付合理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员工的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为确保工资支付的合理性,雇主和员工可以约定工资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并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制度。
3.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为保证社会保险的及时缴纳,雇主应当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同时,员工也应当参与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
4.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为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权益的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雇主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同时,雇主和员工也应当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5.提供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为促进非全日制员工的职业发展,雇主应当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11.14•【字号】大劳发[2003]106号•【施行日期】200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劳发[2003]106号)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制定了《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一)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用工在一个月以上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可实行全日制用工的单位,不得按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劳动者。
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得违反与其他用人单位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约定,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劳动法中的非全日制员工保护

中国劳动法中的非全日制员工保护一、中国劳动法中的非全日制员工保护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形态的多样化,非全日制员工在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比例逐渐增加。
为了保护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中国劳动法对非全日制员工的保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合同签订、用工形式、工资待遇等方面对中国劳动法中的非全日制员工保护进行深入探讨。
1. 合同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员工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劳动报酬等关键条款。
2. 用工形式在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员工之间建立雇佣关系时,应当明确用工形式。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可以选择以小时计酬或以任务计酬等方式进行雇佣。
同时,禁止以"学徒"名义蔑视性质实为普通打零工并且取消6个月试用期成标准化政策即可尊重属于非全日制员工的权益。
3. 工资待遇中国劳动法规定,非全日制员工享有与全日制员工同等的待遇和保障。
这包括按劳动法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享受带薪年假和法定节假日等权益。
此外,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合理、合法的工资报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者拖欠非全日制员工的工资。
4. 劳动时间安排中国劳动法规定了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4小时(加班不超过36小时)、每月休息日至少4天等相关规定。
对于非全日制员工而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其劳动时间,确保其合法权益。
5. 加班费和休假非全日制员工在加班时应当根据国家标准享受相应的加班费,并在一定期限后享受带薪年假和法定节假日。
用人单位不得以"弹性就业"为名克扣非全日制员工的加班费或剥夺其休假权益。
6. 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全日制员工相同,应当经过书面协商一致或者提前30天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非全日制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解答1、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日1、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非全日制用工称之为“小时工”。
2、“小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解答: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则对劳动关系的概念进行了全新的诠释。
它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双方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小时工”的法定化,突破了《劳动法》意义上劳动关系只能在一对一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规定。
3、“小时工”可以兼职吗?解答: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从法律上确认了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4、“小时工”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吗?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作为“小时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
这里,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法律并未进一步作出规定。
一般来讲,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由于时间上的要求,只能在全日制工作之余,比如全日制用工下班之后,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这实际上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兼职问题。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解释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解释一、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1、定义及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注意:此处有争议,经查询网络及相关书籍,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可超过四小时,只要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即可。
但经匿名咨询保定市劳动监察大队,对方认为每日不可超过四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要求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形式较灵活,订立劳动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口头订立。
注:经匿名咨询保定市劳动监察大队,对方建议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后期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计薪方式及工资支付周期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且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22年保定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时)。
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 = 小时工资标准×实际工作小时数《劳动合同法》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4、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只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即可,其他险种由劳动者自行缴纳。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深圳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

【法规标题】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7-5-13【失效时间】【法规来源】/zwgk/zfgb/550/200706/t20070606_204823.htm【全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7年5月13日)深劳社〔2007〕61号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或累计一周工作时间超过30小时的,视为全日制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订立口头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3(000)010
【总页数】1页(P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13.2
【相关文献】
1.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J], ;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J], 无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J], ;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J],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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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70: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作者:人大法工委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将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而不是必备条款。
本条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明确禁止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更好地维护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一般而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同一岗位的工资,以致于很多单位把试用人员当成廉价劳动力,甚至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特点,走马灯式地更换试用人员,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
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更应该严格控制试用期来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
2003年5月30日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我国很多地方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本条规定是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明确提出非全日制劳动不得约定试用期,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问题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显然,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权利比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要受限制。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也对用人单位此项受限制权利进行了救济,即“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劳社部发〔2003〕12号

劳社部发〔200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
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6.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7.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劳社部发【2003】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
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有关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3]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有关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六)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七)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2024年劳动法对非全职员工的保护

2024年劳动法对非全职员工的保护1. 引言非全职员工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劳动权益的保护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2024年劳动法的出台,对非全职员工的保护做出了更加全面和细致的规定,旨在构建公平、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
2. 非全职员工的定义根据2024年劳动法,非全职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每周工作时间不足40小时的员工。
包括小时工、兼职员工、季节工等。
3. 平等就业权利非全职员工享有与全职员工平等的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歧视非全职员工。
各类职业培训、晋升机会应面向所有员工,无论其工作形式。
4. 工资保护2024年劳动法规定,非全职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合理的工资分配机制,确保非全职员工的工资与其工作成果、工作质量、工作难度等因素相匹配。
5. 工时制度非全职员工的工时制度应符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非全职员工的工作时间,避免过度劳累。
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尊重非全职员工的意愿,允许其自主调整工作和休息时间。
6. 劳动报酬非全职员工的劳动报酬应按约定及时支付。
对于执行小时工资制的非全职员工,用人单位应准确记录其工作时间,确保工资计算的准确性。
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工作的非全职员工,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7. 社会保险权益非全职员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非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其社会保险权益得到保障。
8. 劳动权益救济非全职员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应尊重非全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阻碍其依法维权。
9. 结语2024年劳动法对非全职员工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力市场多元化发展的支持,有助于提升非全职员工的职业尊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非全职员工的劳动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
合法非全日制劳动的法律规定与解读

合法非全日制劳动的法律规定与解读劳动合同作为雇佣关系的重要依据,在非全日制劳动中也有其特定规定。
本文将就合法非全日制劳动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并探讨其相关问题。
一、非全日制劳动的定义与范围非全日制劳动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劳动时间少于全日工作时间的工作安排。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劳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照4小时计算。
除了工作时间不足全日的限制外,非全日制劳动没有固定的法定工作时间,而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协商。
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要素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与全日制劳动合同在要素上基本相同,包括劳动合同的主体、对象、内容、期限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在约定工作时间上需明确规定具体小时数,并与劳动法的规定相符合。
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权益保障非全日制劳动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与全日制劳动并无差异。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者享受的法定权益,如工资待遇、休假、社会保险等,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报酬和福利待遇。
四、非全日制劳动的可终止性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与全日制劳动合同在终止上并无区别。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依照合同约定、协商一致,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是否愿意改为全日制工作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法律争议解决途径如果在非全日制劳动中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提起申诉。
在争议解决中,各方应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提示虽然非全日制劳动规定了特殊的劳动时间和权益保障,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
雇主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定要求,避免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和责任。
结语合法非全日制劳动的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一种灵活就业的选择,同时也需要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和权益保障。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
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劳务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简易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1、概念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
第69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 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劳动合同法解读71: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
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
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
本条针对非全日制劳动,对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做出了突破性的规定。
因为非全日制用工的突出特点就是它的灵活性,规定过多会限制这一用工形式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从而促进就业,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做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为宽松的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指的“终止用工”既包括因劳动合同期届满而导致的终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没有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对于本条的规定,有观点认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在终止用工方面没有得到与全日制劳动者同样的保护。
给予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用工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更容易造成用人单位为逃避劳动责任,减少用工风险和成本而大量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从而加剧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影响经济的发展。
事实上,如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保持非全日制用工灵活性以促进就业之间达到一定的平衡,是各国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立法中均面临的问题。
在目前我国全日制用工仍然占绝对主流的情况下,适当考虑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及其促进就业的积极意义,做出一些有利于这一用工形式发展的规定也是必要的。
因此,尽管有可能带来一些风险,本条仍然在《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了更为宽松的规定。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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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中国劳动
页码: 55-56页
主题词: 非全日制用工 用工形式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中国
摘要: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非全日制工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就业市场的不断变化,非全日制工作作为一种灵活的就业方式,逐渐受到广大劳动者的青睐。
非全日制工作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人力资源的弹性配置。
然而,非全日制工作的特殊性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非全日制工作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非全日制工作的定义非全日制工作,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工作时间不满足全日制工作制度规定的劳动用工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每日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劳动报酬;(4)社会保险;(5)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6)劳动合同期限;(7)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确保劳动者享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3. 劳动报酬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报酬。
4. 社会保险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6.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一文说清楚:非全日制用工定义工资社保个税

一文说清楚:非全日制用工定义工资社保个税一、非全日制用工作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2.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3.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4.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6.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1.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
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
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
本条针对非全日制劳动,对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做出了突破性的规定。
因为非全日制用工的突出特点就是它的灵活性,规定过多会限制这一用工形式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从而促进就业,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做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为宽松的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指的“终止用工”既包括因劳动合同期届满而导致的终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没有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对于本条的规定,有观点认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在终止用工方面没有得到与全日制劳动者同样的保护。
给予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用工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更容易造成用人单位为逃避劳动责任,减少用工风险和成本而大量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从而加剧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影响经济的发展。
事实上,如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保持非全日制用工灵活性以促进就业之间达到一定的平衡,是各国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立法中均面临的问题。
在目前我国全日制用工仍然占绝对主流的情况下,适当考虑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及其促进就业的积极意义,做出一些有利于这一用工形式发展的规定也是必要的。
因此,尽管有可能带来一些风险,本条仍然在《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了更为宽松的规定。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非全日制职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市场呈现出多样化、多元化的特点。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越来越受到广大企业和劳动者的关注。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约定的劳动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条件,以小时计酬的用工形式。
为了规范非全日制用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非全日制职工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约定的劳动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条件,以小时计酬的用工形式。
2. 特点(1)灵活性强: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根据劳动者的需求和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灵活调整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2)计酬方式灵活: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收入。
(3)劳动关系简单: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相对简单,有利于降低用工成本。
(4)社会保障相对较低:由于工作时间较短,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障相对较低。
三、非全日制职工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1)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3)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2. 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1)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小时计酬,支付劳动者工资。
3. 社会保险(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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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
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6.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7.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8.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
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9.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⒑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⒒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⒓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四、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
⒔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⒕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五、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与服务
⒖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有利于维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有利于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要在劳动关系建立、工资支付、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为非全日制用工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
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对用人单位不按照本意见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维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缴费提供便利条件,开设专门窗口,可以采取按月、季或半年缴费的办法,及时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接续和转移手续;按规定发放社会保险缴费对帐单,及时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⒙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档案保管、社会保险代理等服务,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