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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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
附件2
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
( 修订稿)
根据《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县乡两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管理规范》和《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制定本规范。
一、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内容与形式
(一)管理内容
1.总人口变动信息,包括总人口、出生、死亡人数。
2.育龄妇女变动信息,包括迁入、迁出和死亡个案信息。
3.育龄妇女的基本信息以及婚姻、妊娠、生育、避孕节育等管理服务信息,一孩生育登记、二孩《生育证》审批等信息。
(二)表现形式
育龄妇女信息日常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管理、维护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以村委会(居委会、单位)为起报单位,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信息录入、变更、审核单位,每个育龄妇女为具体管理服务对象。系统运转主要体现为“五个一”,即一卡、一单、一表、一板、一册。
1.“一卡”即《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见附表一,以下简称《基
础信息卡》),由村(居)填写。主要记录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及婚姻、家庭子女、避孕节育等基础信息,是建立和应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的依据。
2.“一单”即《村级计划生育信息变更报告单》(见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报告单》),是村(居)每月登记育龄夫妇婚姻、妊娠、生育、避孕节育等动态变化的原始记录,是更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和汇总人口计生统计报表的依据。
3.“一表”即《村级当前情况一览表》(见附表三,以下简称《一览表》),由乡级按照育龄妇女孩子数量、避孕措施进行分类汇总并向村(居)反馈。主要反映村(居)人口计生工作每月动态变化概况,方便村(居)掌握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整体情况。
4.“一板”即《村级计划生育信息公开板》(见附表四,以下简称《公开板》),由乡级向村级反馈,主要内容包括:①村级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信息。包括公开村(居)所发生的女性初婚、妊娠、生育、《生育证》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等个案信息,便于群众监督。②指导村级工作信息。乡级将当月建议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人员信息及时反馈给村(居),以便村(居)开展相应的服务。
5.“一册”即《村级育龄妇女信息花名册》(见附表五,以下简称《花名册》),由乡级从WIS 中调取数据反馈村级。以村(居)为单位,反映每名育龄妇女的婚姻、妊娠、生育、避孕信息,便于村级核实、查对育龄妇女信息。
二、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运行与操作
(一)《基础信息卡》的建立与移交
1.《基础信息卡》的建立
《基础信息卡》主要采集新增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凡户籍或属地中15~49 周岁育龄妇女有下列情形的,均应在当月由村级统计人员填报《基础信息卡》:
(1)初婚;
(2)再婚;
(3)迁入;
(4)单身收养;
(5)未婚生育。
每月 2 日前将上月新建的《基础信息卡》报乡级录入信息系统。
非婚生育人员,集体户空挂户人员按照《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建卡。
2.《基础信息卡》的移交
(1)育龄妇女省内跨乡镇迁移经过全省育龄妇女迁入迁出平台进行网络移交,原则上取消纸质《基础信息卡》移交。按统计口径应移交的育龄妇女,迁出地经过平台向迁入地发送迁出通报,迁入地须在15日内确认迁入或向原管理地发送回执。因迁入建立的《基础信息卡》,迁入地经过平台向迁出地发送迁入通报,迁出地要在15日内对婚姻、孕情、生育等信息核实上报变更,确认迁出或向迁入地发送回执。无故拒
绝确认迁入、迁出或者不及时反馈信息的,按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扣分。
移交完成后发现的移交前发生的信息漏错报,现管理地向该漏错报发生时的原管理地发送通报,由原管理地完成信息的上报或修正。原管理地无正当理由,在通报之日起15日内不进行确认的,视为原管理地漏错报。
离婚、丧偶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移交。
(2)育龄妇女跨省迁移由迁入地和迁出地以纸质形式进行管理移交和信息通报。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由原管理地打印《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通报(移交、回执)单》并加盖乡镇计生办公章,由县级加盖公章进行确认后交给本人。审核外省县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管理回执予以备案;户籍迁入省内的人员,要根据外省县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纳入本辖区管理。
(二)《变更报告单》的填报
《变更报告单》主要采集信息系统中已建档育龄妇女变更信息。凡有如下情形发生的,须按月填报:
(1)婚姻状况变更(含未婚生育补办结婚证);
(2)妊娠;
(3)生育、收养(出生地未统计上报的婴儿);
(4)避孕节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