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1-623-2006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关于自然排烟
关于自然排烟《建筑设计防火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对自然排烟所需要的排烟口净面积和设置位置都有规定,例如2%~5%或2m2~3m2和30m。
但是,只有排烟口净面积和距离,还是不能保证排烟效果。
除了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和其他现行防火规以外,还可以和需要参照执行DGJ 08-88-2006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和DBJ 01-623-2006市《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
几个术语:*空间净空高度,即天花板高度。
①或②*设计烟层厚度,为满足人员疏散安全所需的清晰高度,同时又能保证排烟效果所确定的烟层厚度。
③或② - ④*储烟仓,建筑顶部由挡烟垂壁(帘)、结构梁及空间围护结构形成的积聚烟气的空间。
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
*清晰高度④,,设计清晰高度不应小于1.8m。
*自然排烟系统,分为自动自然排烟系统、手动自然排烟系统和不可控自然排烟系统。
上述术语的关系为:设计烟层厚度= 储烟仓高度= 空间净空高度-设计清晰高度几条规定:*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m2,长边不宜大于60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这就说明,采用自然排烟,也需要划分防烟分区。
例如60m×60m、四周有外窗的商业营业大厅等。
*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
*自然排烟区域的任一点至最近排烟开口中心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自动排烟窗或可手动开启的外窗,应设置在储烟仓的顶部或外墙上,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其底边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的下沿,且应沿着火灾气流方向开启。
所以, 需要根据自动排烟窗和可手动开启外窗的设置条件,降低储烟仓下沿的高度,即增加挡烟垂壁(帘)突出吊顶的高度。
必要时,挡烟垂壁(帘)下沿甚至可以降低到距地面不小于1.8m。
*设计清晰高度不应小于1.8m。
所以,外门在1.8m以下的面积,是不能作为自然排烟面积的。
*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可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
DBJ01现行规范、标准、规程200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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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完整版
新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重要消息: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05月01日联合发布,2018年08月01日实施。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术语符号3 防烟系统设计一般规定自然通风设施机械加压送风设施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 排烟系统设计一般规定防烟分区自然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补风系统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 系统控制防烟系统排烟系统6 系统施工一般规定进场检验风管安装部件安装风机安装7 系统调试一般规定单机调试联动调试8 系统验收—般规定工程验收9 维护管理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参考Word)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01-623-2006)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节选)3 设计系统3.1一般规定3.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3.1.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3.1.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2设计要求3.2.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3.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3.2.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
3.2.4 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 M2。
2006年3月地方标准表格DB23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监理通知
监理通知回复单
工作联系单
工程变更单
竣工移交证书
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
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
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验表
监理抽检记录
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旁站监理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B2-08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
质量监督站:
试验室:
我单位决定,由同志担任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样见证人。
有关的印章和签字如下,请查收备案。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
监理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
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月工、料、机动态表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填报。
工、料、机情况应按不同施工阶段填报主要项目。
工程延期报审表
工程暂停令
工程进度(结算)款报审表
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
费用索赔报审表
临时签证报审表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表
所有检验批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一栏的内容是一样的。
消防工程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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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1025—2013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DB11/1025—2013备案号:J10820—2013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of Natural Smoke Ventilation System2013-11-01发布2014-05-01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of Natural Smoke Ventilation SystemDB11/1025—2013主编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14年05月01日2013 北京DB11/1025—2013前言根据《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京质监标发〔2012〕20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收集国内外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和试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了修编。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分为8章,即总则、术语与符号、系统设计、系统主要组件、系统施工与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管理。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重新界定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了排烟窗口有效面积计算、自然排烟系统选型、自动排烟窗功能、挡烟垂帘的要求,增加了救援窗口设置要求和实体热烟试验检验等内容。
本规范中第3.2.4条、第4.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规范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号,邮编100035,联系电话:82215000)。
DBJ01-623-2006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北京)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01-623-2006)3 设计系统3.1一般规定3.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3.1.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3.1.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2设计要求3.2.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3.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3.2.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
3.2.4 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 M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顶层宜设有不小于0.80 M2的可开启外窗;(3)需要排烟的房间和疏散内走道,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分别不应小于该房间和内走道地面面积的2%;(4)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或剧场舞台,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或舞台地面面积的5%;(5)建筑面积大于500 M2且净空高度大于6M、小于12M的大空间场所,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北京市建筑工程地方标准(现行有效目录2015.3)
DBJ01-502-99
北京地区大直径桩灌注桩技术规程
99
DBJ01-601-99
北京市住宅区与住宅楼房电信设施技术规定
100
DBJ11-602-2006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007.2.1
101
DBJ01-603-9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
DBJ01-605-2000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BJ01-616-2004
建筑防火涂料(板)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规程
DBJ01-617-2004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BJ01-618-2004
经济适用住宅设计标准
DBJ01-619-2004
供热采暖系统水质及防腐技术规程
DBJ01-620-2004
保温砌模现浇钢筋混凝土网格剪力墙建筑技术规程
DB11/T213-2003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DB11/T245-2004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程
DB11/T301-2005
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
DB11/T302-2005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
DB11/T307-200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T316-2005
北京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2006.11.1
DB11/385-2011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2011.12.1
DB11/T386-2006
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
2007.2.1
DB11/T446-2007
建筑施工测量技术规程
2007.3.15
DB11/T461-2010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01-623-2006)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节选) 3 设计系统3.1一般规定3.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3.1.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3.1.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的规定。
GB50116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2设计要求3.2.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3.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3.2.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
3.2.4 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 M2。
北京地方重点标准排烟
DBXX北京市地方原则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Design,InstallationandApprovalofNaturalVentilationSystem(送审稿)-××-××发布-××-××实行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目录1. 总则 (3)2.术语、符号 (3)2.1术语 (3)2.2符号 (4)3. 系统设计 (5)3.1一般规定 (5)3.2设计规定 (5)3.3设计计算 (7)4. 系统重要组件 (7)4.1自动排烟窗 (7)4.2挡烟垂帘 (8)5. 系统施工与安装 (9)6. 系统运转与调试 (9)7. 系统验收 (10)8. 系统维护与保养 (11)1.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自然排烟系统,规范自然排烟系统施工、验收、维护等各环节,减少建筑火灾烟气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设立旳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保养工作。
1.0.3自然排烟系统旳设计,应针对不同建筑空间火灾烟气流动旳特点,采用可靠旳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当设立自然排烟系统旳场合用途发生变更时,应校核原有系统旳适应性,当不适应时,应重新进行系统设计。
1.0.5自然排烟系统中所采用旳组件、部件必须符合现行旳国家、行业及地方原则,并应经被授权旳国家质量检查机构检查合格。
1.0.6自然排烟系统旳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旳其她有关原则或规范旳规定。
2.术语、符号2.1术语2.1.1自然排烟系统naturalventilationsystem运用火灾时产生旳热烟气流旳浮力和外部风力作用,通过建筑物旳对外开口把烟气送至室外旳排烟方式。
自然排烟系统按排烟开口控制方式不同可分为自动自然排烟系统、手控自然排烟系统和不可控自然排烟系统三种类型。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7-01-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
施工及验收规范
Co de for
D巳sign ,
Installation and Approval of
Natural Ventilation System
DBJ 01-623-2006
主编单位:北京市消防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不具备控制功能,利用固定百页通风窗进行排烟的自然排烟 系统。
自动排烟窗
2. 1. 5
automatic natural ventilator
在火灾发生后,能够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自动打
开,使烟雾和热烟气排出的设备。自动排烟窗按窗体形式不同可 分为对开式、单开式或百页式排烟窗。
自然排烟开口
2. 1. 6
DBJ 01 - 623 - 2006
1
总则
1. 0.1
为了合理设计自然排烟系统,规范自然排烟系统施工、验
收、维护等各环节,减少建筑火灾烟气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边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设置的自然排烟系
1. 0.2
统设计、施五、验收及维护保养工作。
1.0.3
理υ
臼然排悯系统的设计,应针对不同建筑空问火灾烟气流动
2.' 1. 8
设计烟层厚度
design depth of the smoke layer
指为满足人员疏散安全所需的清晰高度,同时又能保证排烟
效果所确定的烟层厚度。 储烟仓
2. 1. 9
smoke res巳rvOlr
指在建筑物顶部由挡烟垂壁(垂帘)、结构梁及空间围护结构 等形成的用于积聚烟气的空间。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01-623-2006)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节选) 3 设计系统3.1一般规定3.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3.1.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3.1.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的规定。
GB50116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2设计要求3.2.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3.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3.2.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
3.2.4 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 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 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 2.0 M2。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节选)1 设计系统1.1一般规定1.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λ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λ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注:防烟¥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3)歌舞厅、¼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 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1.1.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1.1.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2设计要求1.2.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1.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1.2.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
1.2.4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防烟¥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2)靠外墙的防烟¥梯间,ÿ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 M2。
防排烟技术规程2006
《防排烟技术规程》2006主要对防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具体包括防排烟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方法、设备选型、施工技术、验收标准以及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防排烟技术规程》2006还针对不同的情况,对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例如,对于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外部风力、内部热压和建筑物的高度等,以确保防排烟系统的有效运行。
在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过程中,还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自然排烟设施的位置、开口方向和大小等,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烟雾能够迅速排出。
总的来说,《防排烟技术规程》2006对防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旨在确保防排烟系统的有效运行,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DB111025—2013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DB11/1025—2013备案号:J10820—2013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of Natural Smoke Ventilation System2013-11-01发布2014-05-01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of Natural Smoke Ventilation SystemDB11/1025—2013主编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14年05月01日2013 北京DB11/1025—2013前言根据《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京质监标发〔2012〕20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收集国内外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和试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了修编。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分为8章,即总则、术语与符号、系统设计、系统主要组件、系统施工与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管理。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重新界定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了排烟窗口有效面积计算、自然排烟系统选型、自动排烟窗功能、挡烟垂帘的要求,增加了救援窗口设置要求和实体热烟试验检验等内容。
本规范中第3.2.4条、第4.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规范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号,邮编100035,联系电话:82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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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01-623-2006)
3 设计系统
3.1一般规定
3.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
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
(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3.1.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3.1.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2设计要求
3.2.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3.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3.2.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
3.2.4 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 M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顶层宜设有不小于0.80 M2的可开启外窗;
(3)需要排烟的房间和疏散内走道,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分别不应小于该房间和内走道地面面积的2%;
(4)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或剧场舞台,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或舞台地面面积的5%;
(5)建筑面积大于500 M2且净空高度大于6M、小于12M的大空间场所,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3.2.5自然排烟区域内的任一点至最近排烟开口中心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3.2.6自动排烟窗应设置在储烟仓的顶部或外墙上,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其底边设置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的下沿,且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
3.2.7 单个自动排烟窗排烟开口的面积不应大于2d2;当排烟开口长边和短边长度之比大于2时,短边长度不应大于d。
(注:d为设计烟层厚度。
)
3.2.8设置在外墙上的单开式自动排烟窗应采用下旋外开式;设置在屋面上的自动排烟窗宜采用对开式或百页式。
3.2.9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可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
补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进行补风时,其补风口=有效面积宜按表3.2.9-1选取,补风空气应直接从室外引入;
表3.2.9-1自然补风口所需有效面积(㎡)
设计烟层厚度
空间净空高度 H
d 6m 8m 10m 12m
0.5m 21-39 ---- ---- ----
1.0m 12-21 24-75 31-75 ----
1.5m 9-18 18-27 36-31 54
2.0m 8-12 12-18 33-38 45-54
2.5m 6-9 9-16 27-33 36-51
3.0m 4-6 6-9 15-27 27-42
3.5m 3-6 5-8 9-15 18-27
4.0m 3 3 7-10 17-20
注:本表数据是基于火灾规模为5MW的场所,且防烟分区面积为500M2~2000M2情况下测算得到的结果,当空间场所火灾荷载较多,其补风口面积应取较大值;反之,其补风口面积可取较小值。
(2)当采用机械补风时,送风量宜按表3.2.9-2选取,送风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5m/S;
表3.2.9-1机械补风送风量(103m3/h)
设计烟层厚度
空间净空高度 H
d 6m 8m 10m 12m
0.5m 90-120 ---- ---- ----
1.0m 75-100 130-170 190-250 ----
1.5m ?70-90 120-150 180-220 245-310
2.0m 50-70 100-120 160-190 220-290
2.5m 45-60 90-110 150-170 205-270
3.0m 35-50 75-105 135-170 190-250
3.5m 25-40 65-85 115-150 175-230
4.0m 20-35 50-70 100-130 150-190
注:本表数据是基于火灾规模为5MW的场所,且防烟分区面积为500M2~2000M2情况下测算得到的结果,当空间场所火灾荷载较多,其补风口面积应取较大值;反之,其补风口面积可取较小值
(3)补风口位置宜设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且远离排烟开口,两者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R如果补风口与排烟开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且与排烟开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1.5M;
(4)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
3.2.10气动控制型自动排烟窗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自动排烟窗储气罐储气容量应至少满足系统承担的最大防烟分区设置的所有排烟窗开启及关闭3次的要求;
(2)气体管路应采用铜管;
(3)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设置的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
3.2.11电控型自动排烟窗应采用专用防火电缆。
3.3设计计算
3.3.1空间净空高度按如下方法确定:
(1)对于平顶和锯齿形的顶棚,空间净空高度为从顶棚下沿到地面的距离;
(2)对于斜坡式的顶棚,空间净空高度为从排烟开口中心到地面的距离;
(3)对于有吊顶的场所,其净空高度应从吊顶处算起;设置格栅吊顶的场所,其净空高度应从上层楼板下皮算起。
3.3.2排烟开口有效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
(1)手动可开启外窗当采用开窗角度大于或等于70度的平开窗时,其有效面积可按其可开启窗净面积计算;当采用开窗角度小于70度的旋开窗时,其有效面积应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当采用侧拉窗时,其有效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净面积计算。
(2)设置于外墙上的固定百页通风窗和自动排烟窗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公式3.3.2-2计算:
A0=A×Cd (公式3.3.2-2)
上式中:
A0----自然排烟开口有效面积(㎡)
A----自然排烟开口过流面积(㎡)
Cd----流量系数应按厂家提供资料确定。
如无资料时,可按表4.1.1确定。
4 系统主要组件
4.1自动排烟窗
4.1.1气动控制自动排烟窗系统由、排烟窗、压缩机、储气罐、控制柜和连接铜管组成。
电动控制自动排烟窗系统由排烟窗、消防控制电源、控制柜和防火电缆组成。
4.1.2自动排烟窗功能及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自动排烟窗必须具备在任何紧急情况下(系统失电、失消防信号)都能正常工作的防失效保护功能,保证在发生故障时能自动打开并处于全开位置;
(2)自动排烟窗应具备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功能,并应具备灵活的编程控制功能;
(3)自动排烟窗应具备远程控制开启和关闭功能;
(4)自动排烟窗应具备手动开启功能;
(5)自动排烟窗应是一个整体窗,须经过30000次开启和关闭可靠性测试;
(6)自动排烟窗应具备抗风力影响性能,应能经得起至少2400N/M2的风压荷载,在开启状态时能经得起18M/S侧风压;
(7)自动排烟窗应具备防雨水性能,须通过在75mm/h降水量,13m/s风速下的防雨水测试;
(8)自动排烟窗应具备抵抗冰雪影响性能,设在不隔热的屋顶上的自动排烟窗须通过模拟雪量为125N/m2的抗冰雪压力测试,并能在有雪压荷载的情况下正常开启。
设在隔热的屋顶上的自动排烟窗须通过模拟雪量为300N/㎡的抗冰雪压力测试,并能在有雪压荷载的情况下正常开启
注:在屋顶角θ介于30°于60°的情况下,荷载量应以(60-θ)/30的荷载系数来修正;如果屋顶角大于60°,雪荷载量可认为是零。
(9)自动排烟窗开口流量系数不应低于表4.1.2规定的指标:
表4.1.2流量系数
自动排烟窗形式 流量系数(Cd)
单开式 0.68
对开式 0.71
百叶式 0.66
(10)自动排烟窗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年,并且在其使用年限内所有组件都能正常工作。
4.1.3自动排烟窗组成材料、组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造;
(2)应采用耐大气和日光腐蚀的材料制造,同时应选用能防止与相邻部件之间产生电腐蚀作用的材料;
(3)所有弹簧均应选用不锈钢或与其相当的材料制成;
(4)所有支点/轴承应能确保在任何时候都能自由活动;
(5)所有组件应确保在使用时不会因受到火灾热影响而使排烟开口缩小。
4.1.4自动排烟窗设计时应避免火焰或热烟气被直接折向相邻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