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政策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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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的纳税人是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2、契税的纳税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

3、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产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纳税人申报房屋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最后一款的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5、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需要。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的减免税问题。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6、夫妻加名是否缴纳契税?

答:自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7、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8、什么是房屋买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9、什么是房屋赠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的叫房屋赠与人,接受他人房屋的叫受赠人。房屋赠与必须是产权无纠纷,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自愿。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视同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10、什么是房屋交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11、对房屋附属设施是否征收契税?

答: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的规定: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

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

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

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

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12、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

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13、何种情况下房改房需要补缴契税?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三条: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因此,房改房超控面积的部分是需要补缴契税的。

另有《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房改中有关契税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一、房改过程中,个人购买公有住宅的住房面积标准,目前应以房改政策规定的不同级别(行政级别或相当职称)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为依据掌握。二、购买公有住房超过规定标准面积部分,应照章征收契税。

14、什么是普通住宅?

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意见》第一项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普通住宅单套建筑面积标准,超过标准的,属非普通住宅。未公布标准的市、县,单套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属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对<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若干说明》中对也普通住宅有明确表述:普通住宅是相对高档住宅而言的、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如经济适用房、解困房等。与此相对应,高档住宅则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豪华住房。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认定:一是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住宅项目类别进行确定;另一种是按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定,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面积造价一倍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

15、为什么要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查验上手税?

答: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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