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常见事故及法律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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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常见事故及法律责任幼儿园里的幼儿伤害事故,是指入园幼儿在园期间和离园参加集体活动但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如春游、秋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幼儿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从幼儿园方面来说,有管理问题、制度问题、教职工责任心问题等方面的原因,也有设备设施问题、幼儿自身问题等方面的原因。无论何种原因所导致的幼儿伤害事故,都要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厂家拖延园方大意,滑梯压伤张翼

案例:

一天,某幼儿园中班的小朋友正在操场开展户外体育活动,张翼小朋友趁老师不注意,溜到活动场地旁边的滑梯玩,不慎从未固定好的滑梯上摔下,并被倾倒的滑梯压住,造成伤残。该滑梯是幼儿园本学期新购的设施,上周发现滑道和滑梯平台间出现断裂,园方已在滑梯周围上栏杆,并在旁边和滑梯口出示“禁止攀玩”的警示牌,通知各班教师不能让幼儿玩滑梯。同时幼儿园已在玩具生产商取得联系,要求维修或更换,生产商答应一周内上门维修。但不幸的是,悲剧竟然就在此间发生了。事发后张翼的家长向幼儿园索赔。但幼儿园认为,滑梯在购置不到半年内就出现问题,尚在保修期间内,园方报修后,厂家亦未上门维修,生产商和销售商提供不合格产品和不及时、不到位的服务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家长应向滑梯生厂商、销售商索赔。至于园方,发现滑梯出现问题后已经采取了防范措施,应该没有责任。到底谁说得对呢?家长应该向幼儿园还是滑梯的生产商、销售商提出损害索赔?评

析本案涉及幼儿在幼儿园里玩滑梯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根据关于对幼儿园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规定,幼儿园是否要对这起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应根据幼儿园在这起伤害事故中有无过错进行分析。事故中,幼儿园虽及时发现滑梯出现问题,存在安全隐患,但采取的安全措施存在如下不的力之处:(1)护栏摆放未能有效阻止幼儿进人危险区;

(2)警示牌用文字书写,不符合幼儿的认识发展能力,对幼儿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3)在户外活动室教师疏于全面管理照料,没有发现幼儿离开了安全的活动范围。此外,滑梯在保修期内出现断裂是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生产商、销售同样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1)幼儿园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定期对房舍、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作书面记录,签名负责。(2)发现问题必须快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定要根据幼儿的实际情况考虑安全保护的方法,有效避免安全隐患危及幼儿。(3)幼儿教师必须提高责任、安全意识,全面照料幼儿,对幼儿的行动给予必要的组织管理,保证幼儿在安全范围内活动。(4)幼儿园应向玩具生产商、销售商购买合格的产品,签订质量保证书和保修、维修合同。(5)家长也应重视孩子的安全教育,教育幼儿听从老师的指挥,经常提醒其遵守园内外的各种规定,注意自我的保护,养成良好行为规范。

园内伤害:教具铁钉生锈伤人,老师隐瞒违反规程

案例:幼儿园中班的小朋友进行分区活动,科学区的小朋友兴高采烈地玩沉浮实验,尝试着将老师给出的各种材料放进水中,观察

其沉浮情况并用在给出的标记上打勾的方式记录自己的观察结果。孩子们争抢着,突然陈华小朋友被其中的一种实验材料――一枚生锈的铁钉――划破了手,当班教师黄映急忙为他贴上止血贴。事后,陈华的家长向幼儿园提出了索赔要求,理由是教师没有及时带孩子去医院进行防破伤风处理,也没有在离园时将真实情况告知家长只是说孩子在自由活动时不小心擦破了皮,使得家长在询问陈华得知具体情况后,不得不送孩子去医院处理。为此,他们向幼儿园索赔医疗费和误工费,还要求幼儿园对当班教师黄映进行行政处分。面对家长的要求,幼儿园认为事件因黄映违反幼儿园工作规程引起,家长应直接向其索赔医疗费和误工费;而黄映则认为幼儿只是被铁钉划破一下,家长是大惊小怪,本人及幼儿园都无需赔偿,更不应该对自己进行行政处分。三方各执一词,这场纠纷到底应如何处理? 评析这是一起关于在幼儿园里做实验而发生伤害事故后法律责任的认定案件。结合此案来看,虽然幼儿只是划伤,但教师黄映提供给幼儿使用的教具――生锈的铁钉,对幼儿来说是危险物品,容易造成对幼儿的伤害,教师在使用相关的教具前应认真检查其安全性,对于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教具应及时维修,更换,消除安全隐患,并教育幼儿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经调查了解,本案中的教师没有履行上述职责,违反了国家对幼儿园教具的安全规定,出现幼儿争抢铁钉的现象老师也没有及时制止,未尽到法定的管理和注意的义务,存在过错。同时,在孩子受伤后,教师黄映麻痹大意,草率处理,对家长有意隐瞒自己的失职,同样有过错。由于黄映是在执行职务时

出现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属职务行为,所以最终的赔偿责任应有幼儿园承担。至于对黄映本人,由于她的行为违反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直接造成幼儿伤害,幼儿园可根据相关法规或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建议】(1)幼儿园及教师应熟悉幼儿园教具、玩具设备的有关安全规定,并遵照执行。(2)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卫生保健制度,并切实进行监督、执行。(3)加强教师对幼儿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教师的责任意识。

园内伤害:孩子午睡老师也睡,无人照顾江海摔破了头

案例:某幼儿园中班的孩子正在午睡,值日老师柳陶哟与感觉很疲倦,就在寝室一张空的幼儿床上睡着了。幼儿江海想起床上厕所,但看不到老师,一直憋着不敢起来,后来实在憋不住了,只好自己急急忙忙从床上下来准备去厕所。结果由于匆忙,一下子从床上摔下,被窗边的椅子碰破了头,又由于憋尿太久后摔倒在地,造成膀胱受损。柳陶老师听到江海的跌倒声和哭声,立即起来,将江海送到医院救治。两个月后,江海痊愈出院了,江海的家长将幼儿园和柳陶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到底谁应对这起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评析本案涉及由于老师失职而导致发生幼儿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本案中,造成这起幼儿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值日教师柳陶在执行职务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工作规程,存在过错。不过责任应该向幼儿园追究,应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学校教师在

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是教师柳陶违反幼儿保育的工作要求,没有认真履行看管、照料幼儿睡眠的职责。直接导致江海小朋友人身受到伤害,但由于她是代表幼儿园履行照料幼儿的责任,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应由幼儿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造成幼儿伤害事故,可根据法律或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和主要管理负责人作出行政制裁,因此可以对教师柳陶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建议】(1)幼儿园应要求教师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证幼儿在其视线范围和安全范围内活动,履行好保护幼儿的职责。(2)教师须明确各教育、保育工作环节的安全规程,园方要加强对教师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管理。园内伤害:东东报复伤人,老师无法预见

案例:

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意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到,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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