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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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0862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Marine cargo insurance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及其条款经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签订保险合同并经批准发给投保人的保险单,与本条款构成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

本保险条款是标准条款,投保人可与保险人依据具体情况协商适当增加或减少约定条款。

第二条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为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所运输的货物(包括相关包装)、配件和应付运费,以及保险人所承保的附加权利与利益。

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确定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按照实际价值向保险人申报保险金额。

第三条损失计算及理赔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赔偿责任。

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告损失情况,并提供损失的证明材料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赔偿标准以及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理赔,并在收到必要的证明资料后,应当在60天内结案。

第四条保险费的缴纳本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应当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为准。

保险人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修订保险费率,并于本合同生效前通知投保人。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投保人可以要求变更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条款,但需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合同转让给第三人。

本合同经已签订,如需解除,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在书面文本上载明一致意见。

第六条争议解决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当本着诚信合作、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争议。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可以向有关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七条附加条款本保险合同如有需要,可以增加适当的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的具体内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一致,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的损失提供赔偿。

以下是该保险条款的一般内容:
1. 保险范围:保险适用于在航线上进行的国际或国内海洋运输货物。

2. 货物类别:该保险适用于各类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原材料、机械设备等。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失事、沉没、火灾、海盗、撞击、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4. 保险金额:货物的保险金额应为实际价值,包括运费和附加费用。

5. 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性质、价值和运输方式等因素,保险公司将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

6. 免赔额:根据具体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赔偿前可能设定一定的免赔额。

7.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般从货物装运日起至货物抵达目的港或接收该货物的人签收之日止。

8. 赔偿和索赔:在货物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证明损失的必要文件和资料。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具体的保险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具体合同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之前,建议您详细阅读所提供的具体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和详尽的信息。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1条保险目的本保险条款的目的在于对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可能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

第2条保险范围2.1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一切海洋运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海上船舶、货运轮船、航空器等)。

2.2 保险范围包括货物从装船地到卸货地的整个运输过程。

第3条保险金额3.1 保险金额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3.2 保险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4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和货物的性质、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等因素向保险人支付。

4.2 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第5条保险责任5.1 保险人承担保险金额以内的损失赔偿责任。

5.2 保险人不承担以下损失的赔偿责任:5.2.1 由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包装不当导致的损失;5.2.2 由于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罢工、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5.2.3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第6条保险理赔6.1 被保险人在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损失的证据和相关文件。

6.2 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根据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

第7条保险终止7.1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

7.2 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提前终止或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也可终止。

7.3 终止合同后,保险人应退还未使用的保险费用。

第8条争议解决8.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8.2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9条附则9.1 本保险条款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

9.2 本保险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9.3 本保险条款的其他事项由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另行约定。

以上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____字范文,仅供参考。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1.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以下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害负责赔偿:- 碰撞、触礁、爆炸、沉船、触底、倾覆或船舶的失踪;- 货物在装卸过程中的意外损失;- 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货物本身性质或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

3. 除外责任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的自然损耗、变质或固有缺陷;- 货物的包装、标记或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 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战争、罢工、暴动或政府行为造成的损失;- 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4.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但不得超过货物的市场价格。

5. 索赔程序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赔偿。

6.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至货物卸载完毕时结束。

7. 保险费保险费根据货物的价值、运输路线和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8. 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Marine Cargo Insurance Terms1. Scope of InsuranceThis insurance contract covers losses or damages to goods during marine transportation due to accidental incidents or natural disasters.2. Insurance LiabilityThe insurance company is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for losses or damages to the goods caused by the following reasons:- Collision, grounding, explosion, sinking, touching bottom, capsizing, or disappearance of the vessel;- Accidental loss of goods during loading or unloading;- Losses caused by natural disasters or accidental incidents during transportation;- Losses caused by the inherent nature or improper packaging of the goods during transportation.3. ExclusionsThe insurance company is not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for losses or damages caused by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Natural wear and tear, spoilage, or inherent defects of the goods;- The packaging, marking, or quantity of the goods do not comply with the contract specifications;- Losses caused by war, strikes, riots, or government actions during transportation;- Losses caused by intentional acts or gross negligence during transportation.4. Insurance AmountThe insurance amount should be determined based on the actual value of the goods, but shall not exceed the market price of the goods.5. Claims ProcedureIn the event of loss or damage to the goods, the insuredshall immediately notify the insurance company and provide relevant proof for the insurance company to investigate and compensate.6. Insurance PeriodThe insurance period begins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to the transport vehicle and ends when the goods are unloaded.7. Insurance PremiumThe insurance premium is determined based on factors such as the value of the goods, the transportation route, and therisk level.8. Dispute ResolutionAny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is insurance contract should be resolved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 if negotiation fails,it may be submitted to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t the place of contract signing for arbitration.。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旨在为投保人提供海洋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的风险保障。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本条款、投保单、批单、声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装卸或转运过程中由于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为减少货物损失而采取的合理抢救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明确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及约定的费率计算,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一次缴清。

第六章赔偿处理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施救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七章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争议处理第九条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第九章其他事项第十条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根据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输期限确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投保人签名:__________保险人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化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示例。

在实际应用中,保险条款应详细列明所有可能的风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并且需要符合国际海洋运输法规和当地法律法规。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引言:海洋运输是全球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由于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可能会遭受损失或损坏。

为了保护货主的利益,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和要点,以及如何选择适合的保险政策。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意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一种保护货主利益的保险形式。

它可以在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或损坏时,为货主提供经济赔偿。

海洋运输中的风险包括货物在起运港、中转港和目的港之间的损失、被盗、被损坏或遭受灾害等。

货物保险可以帮助货主减少经济损失,保护其财产安全。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1. 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货物保险通常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被盗、被损坏或遭受灾害等。

具体的承保范围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定。

2. 保险金额和保费: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与货物的实际价值相符。

货物保险的保费通常根据货物的价值、运输距离、运输方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3. 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货物保险通常规定保险公司在货物遭受损失或损坏时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

赔偿责任通常包括实际损失和可能的附带损失。

赔偿限额通常根据货物的价值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定。

4. 免赔额和免赔期:货物保险通常规定免赔额和免赔期。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开始承担赔偿责任之前,货主需要承担的一定损失。

免赔期是指在保险公司开始承担赔偿责任之前,货主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时间内的损失。

5. 通知和索赔程序:货物保险通常规定货主在货物遭受损失或损坏时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赔偿申请。

货主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来支持索赔。

三、如何选择适合的保险政策选择适合的保险政策对货主来说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了解自己的保险需求:货主应了解自己的货物价值、运输距离、运输方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以便选择适合的保险政策。

2. 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报价和条款:货主应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报价和条款,选择最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政策。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30195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关于印发《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等条款及征订船舶货运险承保单证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等条款及征订船舶货运险承保单证的通知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3号邮编: 050081密级:缓急:电函冀人保财险船电函…2009‟50号签发人:李岩关于印发《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等条款及征订船舶货运险承保单证的通知各分公司、省分公司国际部、营业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总公司对船货险总颁条款进行了保险法适应性修改和完善。

现将报备后的条款及相关文件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条款自10月1日废止。

根据新《保险法》对保险条款、投保单和保险单等提出的新的要求,现将船货险承保单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目前使用的船货险保险条款于2009年10月1日停止使用。

请各单位按照辖区内业务情况,按照附表样式征订新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3号邮编: 050081承保单证。

其中船舶险业务全部使用通用保险单,各授权经营单位只填报保险条款及投保单的征订数量。

二、在2009版船货险保险单证到货前,各单位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出具保险单:1、使用通用保险单附2009版船货险相关条款出单;2、在原保险单上加“本保险适用条款(2009)版”特别约定或加盖“本保险适用条款(2009)版”特别约定章,并附2009版船货险相关条款。

三、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英文条款尚未下发及信用证业务的相关要求,涉外货运险业务使用的保险单证事项另行通知。

四、省颁2009版《国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内公路托运行李运输保险》待向河北省保监局报备后另行组织征订,征订前采取第二款第(2)项方式出具保险单。

此次征订工作,时间紧迫,征订量大,涉及单证类型多,请各分公司高度重视,尽快完成单证的清理及征订报送工作。

保险单征订单请于10月16日下班前报省分公司船货部。

联系人:吴育红、门珺。

邮箱地址:menjun@联系电话:6242船舶货运保险部二○○九年十月十日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3号邮编: 050081部门:船舶货运保险部联系人:吴育红邮箱: wuyuhong@ 电话:624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货运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货运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新版)2009年修订一、险别与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列明承保险别的条款和约定,负赔偿责任,但不包括本条款约定的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一)平安险平安险负责赔偿:1、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造成整批被保险货物的全损,包括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2、水上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与水以外的任何外部物体碰撞或触碰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3、陆上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4、火灾、爆炸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5、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任何整件被保险货物落海或跌落造成该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货物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7、水上运输工具遭遇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致使运输或运输合同在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由于卸货、存仓及运送被保险货物至本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额外费用;8、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9、运输合同订有“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承运人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外,水渍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一切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或发货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自然特性、包装或准备不当,以及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数量短差。

(三)行市变化、航行延迟或交货延迟,即使该延迟是由于保险事故所引起。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投保货物保险时的重要依据,也就是保险公司办理海运货物保险业物的重要依据。

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等内容。

一、基本险。

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主要承保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 基本险责任范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并根据保险单上订明的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负责赔偿。

(1) 平安险。

其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负责任",目前,其主要负责赔偿的范围包括: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B.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C.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 在装卸或运转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K.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有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投保货物保险时的重要依据,也就是保险公司办理海运货物保险业物的重要依据。

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等内容。

一、基本险。

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主要承保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 基本险责任范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并根据保险单上订明的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负责赔偿。

(1) 平安险。

其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负责任",目前,其主要负责赔偿的范围包括: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B.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以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C.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 在装卸或运转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K.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有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指,在货物从起运港口到目的港口的过程中,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货物进行保险的一种服务。

为了保障客户的利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以下条款:
1. 保险责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于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
故造成货物的损失或损坏,将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金额: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客户可以根据货物的实际价
值选择保险金额。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3. 保险费用:客户需要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计算
是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和保险期限来确定的。

4. 保险期限:货物的保险期限应当与货物的运输期限一致。


果货物的运输期限发生变化,客户需要及时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修改。

5. 赔偿方式: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客户需
要及时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为了保障客户的利益所设立的,客户在选择此项保险服务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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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2009版)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2009版)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2009版)一、责任范围本保险负责赔偿:(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

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限,海轮到达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轮在该港区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在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第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

(二)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三)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四)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注:本条款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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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否则,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况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六、索赔期限本保险索赔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PICC PROPERTY AND CASUALTY COMPANY LIMITED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2009)I. Scope of CoverThis insurance is classified into the following three Conditions-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With Average (W.A.) and All Risks. Where the goods insured hereunder sustain loss or damage, the Insurer shall undertake to indemnify therefore according to the Insured Condition specified in the Policy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Clauses:1.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This insurance covers:(1) Total or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of the whole consignment hereby insured caused in the course of transit by natural calamities—heavy weather, lightning, tsunami, earthquake and flood. In case a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is claimed for, the Insured shall abandon to the Company the damaged goods and all his rights and title pertaining thereto. The goods on each lighter to or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shall be deemed a separate risk.“Constructive Total Loss” refers to the loss where an actual total loss appears to be unavoidable or the cost to be incurred in recovering or reconditioning the goods together with the forwarding cost to the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would exceed their value on arrival.(2) Total or Partial Loss caused by accidents—the carrying conveyance being grounded, stranded, sunk or in collision with floating ice or other objects as fire or explosion.(3) Partial loss of the insured goods attributable to heavy weather, lightning and/or tsunami, where the conveyance has been grounded, stranded, sunk or burnt,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the event or events took place before or after such accidents.(4) Partial or total loss consequent on falling of entire package or packages into sea during loading, transhipment or discharge.(5) Reasonable cost incurred by the Insured in salvaging the goods or averting or minimizing a loss recoverable under the Policy, provided that such cost shall not exceed the sum insured of the consignment so saved(6) Losses attributable to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at a port of distress followinga sea peril as well as special charges arising from loading, warehousing and forwarding of the goods at an intermediate port of call or refuge.(7) Sacrifice in and Contribution to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8) Such proportion of losses sustained by the ship-owners as is to be reimbursed by the Cargo Owner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2. With Average (W.A.)Aside from the risks covered under F.P.A. condition as above, this insurance also covers partial losses of the insured goods caused by heavy weather, lightning, tsunami, earthquake and/or flood.3. All RisksAside from the risks covered under the F.P.A. and W.A. conditions as above, this insurance also covers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goods whether partial or total, arising from external causes in the course of transit.II. ExclusionsThis insurance does not cover:1、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the intentional act or fault of the Insured.2、Loss or damage falling under the liability of the consignor.3、Los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the inferior quality or shortage of the insured goods prior to the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4、Los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normal loss,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insured goods, loss of market and/or delay in transit and any expenses arising therefrom.5、Risks and liabilities covered and excluded by the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Clauses and Strike, Riot and Civil Commotion Clauses of this Company.III. Commencement and Termination of Cover1、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This insurance attaches from the time the goods hereby insured leave the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named in the Policy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ransit and continues in force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including sea, land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its and transit in lighter until the insured goods are delivered to the consignee’s final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or to any other place used by the Insured for allocation or distribution of the goods or for storage other than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This insurance shall, however, be limited to sixty (6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before they reach the above mentioned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If prior to the expiry of the above mentioned sixty (60) days, the insured goods are to be forwarded to a destination other than that named in the Policy,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at the commencement of such transit.2、If owing to delay, deviation, forced discharge, reshipment or transhipment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Insured or any change or termination of the voyage arising from the exercise of a liberty granted to the ship-owners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the insured goods arrive at a port or place other than that named in the Policy, subject to immediate notice being given to the Company by the Insured and an additional premium being paid, if required,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and shall terminate as hereunder:(1)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sold at port or place not named in the Policy,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on delivery of the goods sold, but in no event shall this insurance extend beyond sixty (6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from the carrying vessel at such port or place.(2)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to be forwarded to the final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or any other destination,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 above.IV. Duty of the InsuredIt is the duty of the Insured to attend to all matters as specified hereunder:1、The Insured shall take delivery of the insured goods in good time upon their arrival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In the event of any damage to the goods, the Insured shall immediately apply for survey to the survey and /or settling agent stipulated in the Policy. 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found short in entire package or packages or to show apparent traces of damage, the Insured shall obtain from the carrier, bailee or other relevant authorities (Customs and Port Authorities etc.) 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and /or shortlanded memo. Should the carrier, bailee or the other relevant authorities be responsible for such shortage or damage, the Insured shall lodge a claim with them in writing and, if necessary, obtain their confirmation of an extension of the time limit of validity of such claim. If the Insured fails to fulfill the aforesaid obligations, the Insur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the indemnity to the loss or damage attributable to such failure.2、The Insured shall, and the Insurer may also, take reasonable measures immediately in salvaging the goods or preventing or minimizing a loss or damage thereto. The measures so taken by the Insured or by the Insurer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respectively, as a waiver of abandonment hereunder, or as an acceptance thereof.The Insur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the indemnity to the increased loss or damage attributable to the Insured’s failure to fulfill the aforesaid obligations.3、In case of a change of voyage or any omission or error in the description of the interest, the name of the vessel or voyage,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only upon prompt notice to this Company when the Insured becomes aware of the same and payment of an additional premium if required.4、The following documents should accompany any claim hereunder made against this Company:Original Policy, Bill of Lading, Invoice, Packing List, Tally Sheet, Weight Memo, 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and/or Shortlanded Memo, Survey Report, Statement of Claim.If any third party is involved, documents relative to pursuing of recovery from such party should also be included.If the Insured fails to provide the aforesaid claim documents, the Insur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the indemnity to the parts of the loss or damage which can not be verified due to such failure.5、Immediate notice should be given to the Company when the Cargo Owner’s actual respons ibility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 eightment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 Clause becomes known. Otherwise, the Insur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the indemnity to the loss or damage attributable to such failure.Ⅴ.Claims HandlingThe Insurer shall upon receipt of a claim from the Insured, check and ascertain without delay whether this insurance covers the loss or damage ,then notify the Insured of the result. Where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complicated claim the Insurer fails to ascertain the facts within thirty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claim and the relevant documents from the Insured, the Insurer shall discuss and agree on a reasonable claim handling period with the Insur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Then the Insurer shall ascertain the facts and notify the insured of the result within this period. Where the loss or damage is covered by the insurance, the Insurer shall fulfil the obligation of indemnity to settle the claim within ten days from reaching an agreement on the amount of indemnity with the Insured.Ⅵ. The Time of Validity of a ClaimThe time of validity of a claim under this insurance shall not exceed a period of two years counting from the day on which the peril insured against occurred.English translation is for reference only. For any disputes from policy interpretation Chinese policy will prev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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