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现代学前教育立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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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现代学前教育立法的重要性
黄桂香沈阳师范大学
【摘要】近年来,学前教育立法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本文从学前教育本身特点、当前发展状况等方面分析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并指出学前教育立法过程要始终以教育公平和终教育的理念为指导,以《宪法》和各项教育法律为法律依据,以国际学前教育法律和我国学前教育法规、地方性条例及其实施经验为借鉴,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学前教育法。
【关键词】学前教育立法必要性依据
从1998年开始,北京师范大学庞丽娟教授连续4年就学前教育立法问题提交提案,直至2001年该问题的提案被作为民进中央的提案提交当年的政协大会。2003年3月,学前教育立法被列入十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立法规划,2004年该委员会开始进行立法调研。2006年“十一五”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列入要“适时抓紧制定学前教育法”。
同年年底,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正式委托国家教育部开展学前教育法案的研究与起草工作。2007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适时启动学前教育法的起草工作”。同年11月,国家教育部又将学前教育立法列为今后五年的立法工作重点,并明确列入2008年的工作要点。目前学前教育法正处于法案的研究与起草阶段。
回首学前教育立法从提案到研究起草的艰辛历程,我们既要为立
法一步步取得的阶段性进展感到振奋、欣喜,同时还要认识到距离学前教育法的出台依然任重而道远,更要对学前教育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进行深刻的分析来引起全社会各界人士对学前教育立法工作的关注。
一、学前教育立法的必要性1.由学前教育本身特点所决定。学前教育的教育对象是0~6、7岁的儿童,这个时期是人的一生中发展最快、可塑性最强的时期,是人的身心各方面素质发展的奠基阶段。学前教育本身的重要性要求从根本上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扫清障碍、铺路搭桥,可以说立法就是一个很好的途径。由于教育的对象的特殊性,使得学前教育工作具有同其他教育阶段不同的特点。一方面,学前儿童身体各种器官、各个系统还处于发育中,活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都比较差;另一方面,学前儿童虽然具有同成人一样的权利,但他们无相应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属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他们不会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显然,学前教育要特别强调保育与教育的结合,肩负为学前儿童和为家长服务的双重任务,由此学前教育的工作就相对复杂起来,这势必会产生难以预料的问题与矛盾,因此也特别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加以呵护。2.学前教育发展现状的需要。自新纲要颁布以来,在党和国家政府的领导下。
我国的学前教育取得了比较大的发展。截止2007年,全国有幼儿园12.9万所,在园儿童2348.8万人,全国幼儿毛入园率从2001年的35.9%上升到2007年的44.6%,达历史最高水平;2007年全国城镇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55.6%,
农村是35.6%。据统计,从1993年至今,学前教育经费一直仅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的1.3%;2008年,0~5周岁的学龄前农村留守幼儿约1569万人,占全国农村同龄儿童的30.46%;中西部22个省、市、自治区的27284个乡镇中,约有一半没有一所乡镇中心幼儿园。
从以上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学前教育在取得较大发展的同时仍然是我国整个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明显滞后于其他教育阶段。与此同时,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学前教育在九个人口大国中,位于墨西哥和巴西之后。据人大代表朱永新介绍,“九五”和“十五”时期全国幼教事业发展规划目标都没有按期实现,按照现在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实现“十一五”^全国三年毛入学率55%的规划目标非常困难。因此,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各级政府的责任来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有序、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3.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需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首先要有法可依。现有的学前教育法规以及教育法律涉及的学前教育条例和规定有不完善之处,严重制约了学前教育事业进一步的改革和发展。如:忽视了幼儿园的权利;未对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培训进修、医疗保险等予以切实保障;规定了幼儿园注册和审批的程序,但对幼儿园注销、转向等未做规定;对幼儿园稳定的经费来源未给予清晰的规定;对幼儿园事故的责任与处理为予以合适的规范,等等。
因此,亟需出台学前教育法,将学前教育纳入法制轨道,明确学
前教育的法律地位、政府的责任;明确学前教育国家标准,以及标准的动态更新机制;学前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明确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和办法;明确学前教育的管理部门及人员等。使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办学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治教。
4.构建完整的教育法制体系的需要。目前,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法律法规已经很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等。然而。
作为一个独立学制阶段的学前教育一直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全国性法律文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目前的学前教育立法层次偏低,最高立法层次仅处于我国法律中的第四层次,即部门规章,法律规范的效力较弱。显然,如果不立《学前教育法》,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就存在不完善之处。
二、学前教育立法的主要依据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与实施,在本质上能反映人们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正确的价值取向、科学的立法理念,才能有效地指导立法实践,从而制定出科学而善良的法律。学前教育的立法要遵循教育立法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取向,即体现公平教育理念和终身教育理念。
教育公平是教育的一种基本价值取向,体现全体社会成员公平享有受教育权利的意志。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最基本的标志,国家有责
任在整个教育体系的设计和运行中体现公平,即教育公平既要体现在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阶段,也要体现在学前教育阶段。因此。
对学前教育立法,要以公平教育理念作为立法的价值取向,力求为广大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人的发展既有阶段性,又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学前教育作为终身教育的启蒙阶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学前教育的立法,也应该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及其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强调学前教育的基础性和公益性,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为人们的终身学习服务。
参考文献:
中国学前教育立法:思考与进程———对全国人大常委、北京师范大学庞丽娟教授的深度访谈[J].幼儿教育,2008.(10).356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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