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详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注销、计息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中央与外省市企业及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五)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联合国、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常驻机构;

(六)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机构;

(七)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七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列支:

(一)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个体工商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成本中列支。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持单位介绍信以及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办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条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职工身份资料发生变化或发现错误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托管协议,并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缴存。

第三章缴存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结息日为6

月30日。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在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遇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其缴存基数按在新单位实际工作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

第十五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规定的缴存比例。同一单位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当自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托管协议当月起,按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中心计入其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缴存单位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台账,及时登录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其个人账户余额及利息收入,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余额照常计息。

第二十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改制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第二十二条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申请;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决议;

(三)经审计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2日起施行。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为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转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时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注销公积金账户:

(一)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缴存人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五)缴存人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账户留存最近3个月缴存额:

(一)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二)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一)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