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与地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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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石方与地基处理

(一)一般规定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2>给排水管道工程的土方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涉及围堰、深基(槽)坑开挖与围护、地基处理等工程,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沟槽的开挖、支护方式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等要求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4>沟槽断面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槽底宽、槽深、分层开挖高度、各层边坡及层间留台宽度等,应方便管道结构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并尽可能减少挖方和占地;

<4.2>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尽可能避免重复挖运;大断面深沟槽开挖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3>沟槽外侧应设置截水沟及排水沟,防止雨水浸泡沟槽。

<5>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槽;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处理措施。

<6>沟槽支护应根据沟槽的土质、地下水位、沟槽断面、荷载条件等因素进行设

计;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

<7>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8>管道交叉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8.1>应满足管道间最小净距的要求,且按有压管道避让无压管道、支管道避让干线管道、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的原则处理;

<8.2>新建给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道进行临时保护时,所采取的措施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8.3>新建给排水管道与既有管道交叉部位的回填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使回填材料与被支承管道贴紧密实。

<9>给排水管道铺设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9.1>预制钢筋混凝土管道的现浇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水泥砂浆接口的水泥砂浆强度不应小于5MPa;

<9.2>现浇钢筋混凝上管渠的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9.3>混合结构的矩形或拱形管渠,砌体的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9.4>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强度或砌体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9.5>回填时采取防止管道发生位移或损伤的措施;

<9.6>化学建材管道或管径大于900mm的钢管、球墨铸铁管等柔性管道在沟槽回

填前,应采取措施控制管道的竖向变形;

<9.7>雨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漂浮。

(二)施工降排水

<1>对有地下水影响的土方施工,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围环境等要求,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1>降排水量计算;

<1.2>降排水方法的选定;

<1.3>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

<1.4>降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组合与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

<1.5>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

<1.6>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周边构(建)筑物的保护和施工安全措施。

<2>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槽)范围内不应小于基坑(槽)底面以下0.5m。

<3>降水井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1>在沟槽两侧应根据计算确定采用单排或双排降水井,在沟槽端部,降水井外延长度应为沟槽宽度的l~2倍;

<3.2>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可加密,在地下水排泄方向可减少。

<4>降水深度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抽水试验,以验证并完善降排水方案。

<5>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6>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降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黏土填实。

<7>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沟槽开挖与支护

<1>沟槽开挖与支护的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1>沟槽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

<1.2>沟槽形式、开挖方法及堆土要求;

<1.3>无支护沟槽的边坡要求;有支护沟槽的支撑形式、结构、支拆方法及安全措施;

<1.4>施工设备机具的型号、数量及作业要求;

<1.5>不良土质地段沟槽开挖时采取的护坡和防止沟槽坍塌的安全技术措施;

<1.6>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沿线管线及构(建)筑物保护要求等。

<2>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且开挖深度在5m 以内、沟槽不设支撑时,深度在5m以内的沟槽边坡的最陡坡度。

<3>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3.2>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3.3>堆土距沟槽边缘不小于0.8m,且高度不应超过1.5m;沟槽边堆置土方不得

超过设计堆置高度。

<4>沟槽挖深较大时,应确定分层开挖的深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4.1>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超过2m;

<4.2>人工开挖多层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放坡开槽时不应小于0.8m,直槽时不应小于0.5m,安装井点设备时不应小于1.5m;

<4.3>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按机械性能确定。

<5>采用坡度板控制槽底高程和坡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坡度板选用有一定刚度且不易变形的材料制作,其设置应牢固;

<5.2>对于平面上呈直线的管道,坡度板设置的间距不宜大于15m;对于曲线管道,坡度板间距应加密;井室位置、折点和变坡点处,应增设坡度板;

<5.3>坡度板距槽底的高度不宜大于3m。

<6>沟槽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6.1>沟槽的开挖断面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槽底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机械开挖时槽底预留200~300mm土层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程,整平;

<6.2>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槽底局部扰动或受水浸泡时,宜采用天然级配砂砾石或石灰土回填;槽底扰动土层为湿陷性黄土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6.3>槽底土层为杂填土、腐蚀性土时,应全部挖除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6.4>槽壁平顺,边坡坡度符合施工方案的规定;

<6.5>在沟槽边坡稳固后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沟槽的安全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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