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教案:海上保险法
海上保险法-李文湘
幻灯片1海上保险法主讲人李文湘##海事大学法律系幻灯片2第一部分海上保险与海上货运的关系● 1.有关海上货运的法律实际上就是关于货物运输中风险划分的法律● 2.海商被称为海上冒险活动,英文是Marine Adventure● 3.货主需要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4.船东需要将船舶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5.海上保险与海上贸易、运输的关系密切,要学好海上保险法,需了解国际贸易法、海上货运法、海事法等.〔德国保险人代为追偿案例:德国卖方出售一套成套机器设备给中国买方,约定所有权归卖方所有直到在买方的厂房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承运人运到后,卖方提货发现货损,退货.卖方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赔偿之后,向承运人索赔,遭拒.〕幻灯片3第二部分海上保险原理●第一章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海商法216条: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MIA1906第一条:MARINE INSURANCE DEFINED●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分析216条:第一,没有"海上〞特色●第二,何谓"保险事故〞?海商法2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X围内的事故.06法第3条规定:"Maritime perils" means the perils consequent on, or incidental to, the navigation of the sea, that is to say, perils of the seas, fire, war, perils, pirates, rovers, thieves, captures, seizures, restraints, and detainment's of princes and peoples, jettisons, barratry, and any other perils, either of the like kind or which may be designated by the policy.●第三,"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重复●新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从事海上风险活动的过程中因为承保风险造成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给与赔偿的协议.●二、特征:限制性赔偿合同幻灯片4●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解除与转让● 1.订立——海商法221条: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与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2.内容——海商法217条: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保险人名称;〔二〕被保险人名称;〔三〕保险标的;〔四〕保险价值;〔五〕保险金额;〔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七〕保险期间;〔八〕保险费.●保险标的——海商法218条: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保险价值——海商法219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与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二〕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与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三〕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四〕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保险金额——海商法220条: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3.保险单:06法第22,25,27,28,29条● 4.解除与转让:海商法226条——233条● 5.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幻灯片5第三章可保利益● 1.定义:保险法第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06法第4——15条 ,其中第5条为定义.● 2.保险利益的立法目的与作用:1746年以前不要求;目的是防止赌博.● 3.一组国外案例●1〕Anderson v. Morice<1876>仰光大米到伦敦.买卖合同约定,货物的所有权直至全部货物装船后移转至买方.大米装3/4时灭失,法院判无保险利益.●2〕Colonial Insurance Company v. Adelaide<1886>买卖小麦合同约定,小3麦装上船后风险与转归买方.法院判有保险利益.●3〕船舶案:从挪威买船,买方投保,但约定船舶的所有权到达伦敦是转移.船舶途中搁浅受损.法院判买方无可保利益.●4〕加拿大造船案,买方投保,建造中失火,灭失.法院判给衡平法可保利益.●5〕英国木材案;加拿大木材案●6〕英国最新案例Moonacre<1992>受托人为游艇投保幻灯片6可保利益〔续〕● 4.中国案例●1〕未办理进口许可证的货物途中灭失●2〕未支付货款的买方向保险人索赔●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船舶投保● 5.具有可保利益的时间●最早的Sadlers co. v. Badcock<1743>要求自始至终要有保险利益.06法第6条规定损失发生时要有保险利益● 6.保险利益的转让:06法第15条,第50条、51条●案例:A为亚麻籽投保,尚在孩上时出售,但保留了保险单.部分货物在过驳时损坏.A把保险单转给B,法院判B 无保险利益.●7.最新立法发展:澳大利亚海上保险法立法更高的起因案例:货物在码头未装上船,但买方已经支付了货款.幻灯片7第四章最大诚信原则●一、如实告知义务● 1.告知:海商法第222条;英国MIA18条●1〕告知的相互性〔英国MIA17条〕: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曼斯菲尔德的说法;中国的案例〔保险人将远洋船签发内河船案〕●2〕告知的时间●3〕告知的内容:重要情况:a.知道或应当知道;b.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是否同意承保.●4〕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宣告合同无效〔英国MIA18条1款〕●5〕无需告知的情况〔海商法第222条;英国MIA18条3款〕幻灯片8如实告知义务〔续〕● 2.陈述:英国MIA20条●1〕陈述的概念●2〕陈述的内容:a.事实;b.期望或信赖之事〔英国MIA20条3款〕●3〕对陈述的要求:a.事实——基本真实即可〔案例〕;〔英国MIA20条4款〕 b.期望或信赖之事——依据诚信作出即可〔案例〕〔英国MIA20条5款〕●4〕陈述的时间幻灯片9●二、保证:海商法235条〔MIA33—41条〕●1〕保证的定义〔33条1款〕●2〕保证的特征:a. 严格〔33条3款〕〔有别于陈述的地方〕;b.一旦违反,永远违反〔34条2款〕.●3〕违反保证的后果〔一旦违反,保险人可解除责任.33条3款〕●4〕可以免除保证的事项:a.情势变更;b. 法律变化;c.保险人弃权.●5〕实务中对严格保证义务的放宽〔英船舶条款3条——船到波斯湾案例〕●6〕保证的种类:●a: 明示保证〔中立;船籍;部分不投保;货物〕●b: 默示保证:适航〔39条——航次保险的适航;定期保险的适航〔案例〕;40条〕;合法〔41条〕幻灯片10第五章保险责任●一、承保风险与除外风险● 1.风险的定义:"Maritime perils" means the perils consequent on, or incidentalto, the navigation of the sea, that is to say, perils of the sea, fire, war perils, pirates, rovers, thieves, captures, seizures, restraints, and detainments of princes and peoples, jettisons, barratry, and any other perils, either of the like kind or which may be designated by the policy.● 2.具体的承保风险●1〕 perils of the sea:MIA解释规则7条:海上危险是指"在海上偶然的意外事故或责难,但不包括风浪的通常作用.〞——搁浅;触礁;沉没;失踪;失事;恶劣气候;海水损害;碰撞等.●2〕火灾●3〕爆炸●4〕偷窃〔人保一切险是否包括:无单放货、船东盗卖货物.世纪盗案〕●5〕海盗●6〕政府的扣押●7〕船长船员背叛船东的行为●8〕其他约定的风险幻灯片11● 3.除外风险●1〕法定的除外风险MIA55条2款;海商法242;243;244条●〔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迟延●〔3〕正常磨损●〔4〕正常渗漏或破损●〔5〕保险标的的固有瑕疵●〔6〕虫咬、鼠害●2〕约定的除外风险——ICC条款4.1,4.6,4.7条● 4.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4.1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ttributable to wil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 ● 4.6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owners managers charterers or operators of the vessel〔找好的船东〕● 4.7deliberate damage to or deliberate destruc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or any part thereto by the wrongful act of any person or persons〔找好的货主〕幻灯片12●二、承保损失●〔一〕全损● 1.实际全损●1〕定义:海商法245条,MIA56条,57条●2〕构成实际全损的五种情况● a.保险标的全部灭失;b.保险标的严重损坏,已经不是原物;c.被保险人被剥夺了所有权,无法收回标的物;d.失踪〔海商法248条;MIA58条〕e.可分部分的全损● 2.推定全损●1〕定义:海商法246条,MIA60条1款2款●60.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DEFINED●Subject to any express provision in the policy, there is a constructive totalloss wher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reasonably abandoned on account of its actual total loss appearing to be unavoidable, or because it could not be preserved from actual total loss without an expenditure which would exceed its value when the expenditure had been incurred.●In particular, there is a constructive total loss—●Where the assured is deprived of the possession of his ship or goods bya peril insured against, and <a> it is unlikely that he can recover theship or goods, as the case may be, or <b> the cost of recovering the shipor goods, as the case may be, would exceed their value when recovered; or●In the case of damage to a ship, where she is so damaged by a peril insuredagainst that the cost of repairing the damage would exceed the value ofthe ship when repaired.In estimating the cost of repairs, no deduction is to be made in respectof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s to those repairs payable by otherinterests, but account is to be taken of the expense of future salvageoperations and of any future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s to which theship would be liable if repaired; or●In the case of damage to goods, where the cost of repairing the damage andforwarding the goods to their destination would exceed their value onarrival.幻灯片13● 2.推定全损●1〕定义:海商法246条,MIA60条1款2款●60.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DEFINED●Subject to any express provision in the policy, there is a constructive totalloss wher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reasonably abandoned on account of its actual total loss appearing to be unavoidable, or because it could not be preserved from actual total loss without an expenditure which would exceed its value when the expenditure had been incurred.●In particular, there is a constructive total loss—●Where the assured is deprived of the possession of his ship or goods bya peril insured against, and <a> it is unlikely that he can recover theship or goods, as the case may be, or <b> the cost of recovering the shipor goods, as the case may be, would exceed their value when recovered; or●In the case of damage to a ship, where she is so damaged by a peril insuredagainst that the cost of repairing the damage would exceed the value ofthe ship when repaired.In estimating the cost of repairs, no deduction is to be made in respectof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s to those repairs payable by otherinterests, but account is to be taken of the expense of future salvageoperations and of any future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s to which theship would be liable if repaired; or●In the case of damage to goods, where the cost of repairing the damage andforwarding the goods to their destination would exceed their value onarrival.●2〕推定全损的效果——61条:选择权●3〕委付通知——62条海商法249条●4〕委付的效果——63条;海商法250条幻灯片14●〔二〕部分损失● 1.定义——海商法247条;MIA64-66条● 2.部分损失的分类●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施救费用●救助费用●〔三〕责任损失——碰撞责任〔船舶碰撞条款〕幻灯片15●三、近因原则与举证责任● 1.近因原则●1〕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不保风险,承保风险优先〔火灾、爆炸案〕●2〕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看损失是否能够分开,如分不开,赔;分得开,赔偿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水险、战争险案;6500包咖啡案;〕● 2.举证责任●列明风险,被保险人举证●货物的一切险幻灯片16●四、保险期间● 1.货物的保险期间●人保货物保险条款第3条●ICC条款第8、9、10条● 2. 船舶保险期间●人保船舶保险条款第5条幻灯片17第六章赔偿额●一、定义:MIA第67条●二、全损的赔偿额: MIA第68条●三、部分损失的赔偿额●〔一〕船舶发生部分损失的赔偿额● 1.船舶已经修理:赔偿额为合理的修理费-习惯扣减〔 MIA第69条〕〔人保船船舶条款第9条招标、第10条索赔和赔偿〕● 2.船舶进行了部分修理:赔偿额为已经修理部分合理的修理费-习惯扣减+未修理部分的合理贬值,但不超过全部修理的合理修理费● 3.船舶未修理且在保险期满时未出售● 4.船舶未修理且在保险期满前已出售● 5.连续损失与合并原则●1〕连续损失〔海商法239条前段;MIA第77条1款〕●2〕合并原则〔239条后段; MIA第77条2款;ITC条款18条2款〕●3〕免赔额〔ITC第12条;人保第3条〕幻灯片18●四、货物发生部分损失的赔偿额〔MIA第71条〕● 1. 定值保险下货物发生部分全损:●赔偿额为:损失部分的可保价值/全部损失的可保价值*保险金额● 2.不定值保险下货物发生部分全损:●赔偿额为:损失部分的可保价值● 3.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在受损状态下到达目的地●赔偿额为:目的地完好价值减去目的地受损价值,比上目的地完好价值,乘以保险金额幻灯片19第七章代位权●一、定义〔MIA第79条,海商法第252——254条〕取得两个权利:对第三人的权利;对标的物的权利●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一〕全损赔偿后的权利:自动取得保险标底物的权利还是有选择权地取得〔海商法第256条〕●〔二〕部分损失赔偿后的权利:代位所得不得超过保险赔偿●三、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代位追偿的程序● 1.名义问题● 2.代位的X围● 3.第三人的抗辩理由●1〕不该赔的赔了●2〕赔错对象了幻灯片20第三部分总结●一、海上保险合同是一个买卖风险的协议.●二、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从事海上风险活动的过程中因为承保风险造成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给与赔偿的协议.——其特点是:海上保险合同是一个限制性的赔偿合同.●三、海上保险原理的完整理解是:除了海上保险合同定义所揭示的是否赔偿以外,还包括赔偿额,以与赔偿以后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即:赔不赔、赔多少、赔偿之后怎么办.●四、实务中,对海上保险合同要结合具体的保险条款来理解,如中国人保的船舶保险条款、货物保险条款,英国伦敦协会指定的船舶保险条款、货物保险条款等.幻灯片21第四部分案例●案例一德跃轮保险纠纷案●原告:##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救捞局〕.●被告:人保##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1993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接受救捞局的投保,向救捞局出具"德跃〞轮保险单.保单中载明:船名"德跃〞,总吨3,356吨,保险价值5,500,000美元,保险金额5,500,000美元,承保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船舶保险条款〕的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1994年1月1日0000时至1994年12月31日2400时共12个月,绝对免赔额为每次意外事故5,000 美元.当事双方就"德跃〞轮投保事宜无特别约定.●"德跃〞轮于1994年6月6日在奉命前往上川岛附近护航途中接到救捞局的通知,掉头前往##拖"滨海三○八〞半潜式驳船.7日0202时, 在塔石角附近锚泊的"德跃〞轮接到"滨海三○八〞驳船的通知,由于风浪较大,该轮有点移锚,要求将其拖离##水域.经##海事处同意,"德跃〞轮于0445时拖带"滨海三○八〞驳船启航.0530时,"滨海三○八〞驳船左右偏荡严重,"德跃〞轮与"滨海三○八〞驳船联系不上.0623时,"德跃〞轮船位22°28.41′N、113°51.75′E, "滨海三○八〞驳船艏部触碰锚泊于赤湾锚地的"澜沧江〞轮右艏部,致使"澜沧江〞轮受损."澜沧江〞轮的所有人因此向救捞局提出书面索赔.救捞局于1995年5月23 日向海事法院起诉认为:根据救捞局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就"德跃〞轮拖带"滨海三○八〞驳船过程中碰撞"澜沧江〞轮一事承担保险责任,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承担"澜沧江〞轮船东向其索赔的款项,金额为1,605,696.2元.幻灯片22●保险公司答辩认为:本案为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据保险合同来确定.双方签订的保单适用船舶保险条款.根据该条款第一条第〔二〕项一切险关于碰撞责任的规定,保险人对碰撞责任负责的X围为被保险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或触碰其他固定或浮动物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责任.然而,本案中保险标的物"德跃〞轮并没有与任何船舶或物体发生碰撞或触碰,即保险船舶没有发生任何碰撞的法律事实.碰撞的事实是发生在被拖的"滨海三○八〞驳船与"澜沧江〞轮之间,明显不属保险人的责任X围.保险责任为列明责任,即保险人在列明的责任X围内承担责任.本案所涉保单并没有列明被保险船舶所拖带或救助的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而被保险船舶应承担责任时,保险人亦应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通常船舶保险的责任X围与船东互保责任X围应是互补的关系,本案碰撞发生在"滨海三○八〞驳船与"澜沧江〞轮之间,理论上这一责任应属于船东互保责任X围.综上所述,本案碰撞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船舶保险责任X围,请求驳回救捞局的诉讼请求.幻灯片23●海事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保单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当事双方除保单外并无其它明确的约定,亦无删除保单中海运条款的批单.因此,当事双方均应严格按照保单约定的船舶保险条款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由于救捞局未按保单中海运条款的规定,就被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时的风险事先与保险公司另行商议,故尽管被保险船舶"德跃〞轮在拖带"滨海三○八〞驳船过程中,对"滨海三○八〞驳船与"澜沧江〞轮的碰撞负有间接碰撞责任,但这种责任不属船舶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因而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救捞局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海事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救捞局的诉讼请求.幻灯片24●案例二浮山轮案例●1997年1月1日,船舶经营管理人##汇泉船务公司为巴拿马浮山航运##所属的"浮山〞轮,向##人保投保.同日,##人保出具编号为009970098的船舶保险单.该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自1997年1月1日时间0时至1997年12月31日时间24时止,保险条件为根据本公司"船舶保险条款〞〔1998年1月1日制定的格式条款〕承保,保险险别为一切险加战争险,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保险船舶为"浮山〞轮,免赔金额为2500万美元,保险费为按约定费率计算,付费办法为按季平均交费.幻灯片25●1997年6月3日1550时,"继承者〞轮〔属大型船舶〕在通过##主航道时,与"浮山〞轮相遇,"浮山〞轮突然向右转向,对着"继承者〞轮右舷首部开来,"继承者〞轮用VHF呼叫,没有回音.为避免碰撞,"继承者〞轮向左转向,避开了"浮山〞轮,但由于落流的影响,"继承者〞轮被压向左舷的浅点,于1620时搁浅在检疫锚地东南0.3海里处."继承者〞轮搁浅后,全速倒车,不但未能脱险,而且使船搁浅更严重.6月3日至6月4日,##港务局派拖轮试拖,未能使"继承者〞轮脱浅.6月6日,"继承者〞轮船东委托##救捞局对"继承者〞轮进行救助,并签订了"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至6月12日0930时,"继承者〞轮被拖离浅滩起浮.事发后,##海监局经调查认为,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继承者〞轮避让"浮山〞轮后,顾此失彼,没有充分考虑到向左转向后,重载船受横流作用,被压到浅滩而造成搁浅.由于搁浅位置海地是泥沙,所以船体并未造成损坏,经初步检验,只是在5舱处船底有一点轻微的凹陷.幻灯片26●1997年6月19日,"继承者〞轮船东作为原告,以"浮山〞轮船东为被告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扣押"浮山〞轮并提起诉讼,新加坡高等法院对"浮山〞轮予以扣押并以〔1997〕853号案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述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上述被告"浮山〞轮船东〔即本案浮山航运〕赔偿上述原告"继承者〞轮船东35万美元.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3月15日终止该案诉讼.上述35万美元赔偿款,"浮山〞轮船东已实际支付给"继承者〞轮船东.另处,"浮山〞轮船东浮山航运在上述案件中还支付了聘请律师费用和咨询费用计新加坡币177739.81元.其中律师费用支付144322.77元,咨询费支付33417.04元.上述案件和解前,浮山航运曾于20##1月13日通知##人保,拟与"继承者〞轮船东和解.幻灯片27●"浮山〞轮在新加坡被扣押后,"浮山〞轮的经营人##汇泉船务公司向##人保提出请求,要求##人保为"浮山〞轮提供担保,但被##人保以"因两船未发生实际接触,故不属于我船舶保险条款〔1/1/86〕〞碰撞责任项下承保责任,我司没有提供担保的义务〞为由拒绝.之后,浮山航运在提交反担保的情况下,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为"浮山〞轮提供了担保,"浮山〞轮才得以获释.浮山航运在与##人保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人保赔偿浮山航运因碰撞案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单所规定的保险条款中的船舶碰撞,应包括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所规定的情况.本案中"浮山〞轮因操纵不当,致使"继承者〞轮遭受了损失,此种情况属于间接碰撞,应属于##人保的保险X围之内.浮山航运要求##人保赔偿其已支付的给"继承者〞轮船东的间接碰撞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应按保险单规定扣除免赔额2500万美元.##人保关于本案所涉的情形不是保险单上所规定的"碰撞〞,不应由作为保险人的##人保赔偿的答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幻灯片28●案例三船舶触碰码头设施● 1999年10月9日,被告〔反诉原告〕##船厂建造与所有的"爱丽丝·奥登道夫〞轮〔M.V.ALICE OLDENDORFF,以下简称"爱〞轮〕出海试航结束,返航驶往##港黄浦江码头.0905时,"爱〞轮平101号灯浮,航速为微速前进.在驶近吴淞崇明船码头时,"爱〞轮为避让小船,停车约2分钟,船舶失去舵效,船首偏向浦东面,形成了极大的风压角和流压角,使船位压向浦西面.当"爱〞轮驶经X华浜泊位时,离码头已不足100米.当"爱〞轮驶至东海船厂码头时,离该码头约60米,向岸边越压越拢.约在东海船厂与军工路码头之间处,"爱〞轮即停车淌航,用舵左右操作,让过军工路码头停泊的第一条、第二条船,与第三条船"英城〞轮左舷克令吊发生触碰,随即触碰了该轮左舷另一克令吊.由于水流作用,"爱〞轮继续前冲,与原告##集装箱码头##〔反诉被告,以下简称"上集码头公司〞〕所有的军工路码头J103桥吊发生触碰,造成该桥吊倒塌.事发当时该桥吊正在作业,吊臂实际外伸长度为38.5米.触碰中,"爱〞轮自身部分受损,后"爱〞轮又与停泊在军工路码头的"长英〞轮、"郁金香〞轮、"华航三号〞轮、"上电油1208〞轮、"苏悦〞轮和"福运〞轮等连续发生擦碰,J103桥吊的倒塌还砸坏了"华航三号〞轮上的集装箱.为此,原告提出损失金额为人民币66,523,175.00元与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则提出了损失金额为人民币5,420,512.96元的反诉请求.幻灯片29●##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爱〞轮在黄浦江航行时,应与在码头靠泊的船舶与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其未能避免触碰与碰撞系属操纵不当所致.##船厂对"爱〞轮触碰码头设施负有全部责任,应向原告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据此判决被告##船厂赔偿原告##集装箱码头##处理受损桥吊残骸费用、码头探摸工程费和修复设计费、修复费用、桥吊司机的人身伤害费用、集装箱损坏费用、海事签证费、桥吊损失费、营运损失等与上述费用和损失的利息损失.同时,对反诉原告##船厂就本次触碰事故中己方所受各项经济损失要求获得赔偿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8月22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幻灯片30●案例四可保利益案例●20##1月4日,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就"仲宇〞轮的保险向原告##中福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福轮船〕开具定期"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中福轮船;险别为一切险.保单"一切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保因碰撞、触碰等事故引起船舶倾覆、沉没,造成的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同时约定,对于船舶不适航〔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造成船舶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又约定,被保险人应当按期做好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仲宇〞轮的船舶所有人为##钟裕实业##,船舶经营人为中福轮船,载重吨1,300吨,核定舱载量为前货舱655吨,后货舱645吨,核定船舶设计吃水为艏吃水2.973米,艉吃水3.505米,平均吃水3.25米.幻灯片31●20##5月25日,"仲宇〞轮装载1,260吨货物〔前货舱约510吨,后货舱约750吨〕从##北仑港出发驶往##港,##海事局签发了出港签证.船舶艏吃水2.90米,艉吃水3.60米,平均吃水3.25米.次日,该轮行至乌龟岛附近水域时沉没.其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
国际商法 第十章 海上保险法
(五)保险单的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可以转让,除非合同内订有条
款,明确禁止转让。 在损失发生前和发生后,均可转让。 以背书或其他习惯的方式,予以转让 转让效果:受让人可以他自己的名义向保险 人起诉
七、可保利益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产生和定义
1.产生 被保险人对于特定的保险标的应有一定的保
(二)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
1.保险人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
的一方当事人。 英国:劳合社保险人或保险公司 美国:保险公司 中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
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 事人。 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可以是为自己的利益,也 可以是为他人的利益或两者兼有,但他必须 具有保险利益
16世纪以后:英国出现了经营海上保险的垄
断组织和较完备的海上保险合同,其中的劳 埃德保险合同社即劳合社已发展成为了世界 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由其制作的劳 氏保险单至今仍在国际海上保险业务中占有 重要的地位。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二)海上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
对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
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方法 限于海上风险,经双方同意,也可扩展到与 航海有关的内河和陆上发生的风险。
三、海上保险的范围和标的
(一)范围的变化
限于海上风险 经双方同意,也可扩展到与航海有关的内河
和陆上发生的风险。
(二)保险的标的
任何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期得的收入
以及对第三人应负的责任等,具体包括:船 舶、货物或其他动产;运费、旅客票款、佣 金等;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海上保险法
进出口公司在提单上做了空白背书,并将该 进出口公司在提单上做了空白背书, 提单和保险单等单证交给GYIT。中京公司将 提单和保险单等单证交给 。 货物装于3个 英尺的集装箱 英尺的集装箱, 货物装于 个20英尺的集装箱,交启通船务 有限公司的“启通6号 船运往香港。 有限公司的“启通 号”船运往香港。货物 装上船后,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 装上船后,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 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 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 公司托运的一个编号为GSTU2375444号的 公司托运的一个编号为 号的 集装箱。 集装箱。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 费里斯顿, 凭中京公司签发、 费里斯顿,GYIT凭中京公司签发、进出口公 凭中京公司签发 司转让的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 司转让的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
保险凭证的签发并非保险 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名称 保险标的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 保险费
保险责任期间
“仓至仓条款”(W/W- 仓至仓条款” -
Warehouse to Warehouse ):指货 ):指货 物保险的保险责任自货物离开保险单中 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 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时开 在全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 始,在全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包括正 常转运在内),均继续有效, ),均继续有效 常转运在内),均继续有效,直到将货 物送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最终仓库 最终仓库时 物送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最终仓库时 终止。 终止。
GYIT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 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 箱的货款57 美元。 箱的货款 172美元。进出口公司向保 美元 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 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 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21 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 038美 美 元的保险金, 元的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 权益转让书,对中京公司、 权益转让书,对中京公司、启通公司提 起诉讼, 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 失及利息。启通公司答辩称: 失及利息。启通公司答辩称:进出口公 司已转让了提单及货物所有权,对承运 司已转让了提单及货物所有权, 人不具有诉权,相应地, 人不具有诉权,相应地,保险公司也不 具有诉权。 具有诉权。
海上保险讲义-part1-201009-1
道德风险,是指信息劣势的一方所面临的信 息优势方在订立合同后为其自身利益采取 损害本方利益的投机行为的风险,它是信 息优势方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 在保险市场上它表现为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 险人降低了避免投保风险的积极性。
从赔偿合同角度看,根据海上保险合同保 险人只赔偿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就不会因其受损而遭受经济 损失,故保险利益原则也是赔偿原则的 基础和必然要求。
Key points: 1、经济补偿是保险的本质特征; 2、经济补偿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 系; 3、经济补偿的费用来自于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交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 4、经济补偿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 的共同分担。
(2)按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经修订2009年10月 1日起施行,下称“保险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 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 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 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 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 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第2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 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 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海商法第25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 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252条: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 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 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2、按实施形式分 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自愿保险,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 础上订立保险合同而实现的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指基于社会 或经济政策需要,国家通过强制法律规定 特定民事主体必须投保的保险,如CLC公 约规定的油轮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虽然强制保险具有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形 式,但仍保留保险合同的实质。
海上保险-教学大纲
《海上保险》教学大纲课程编号: 112403A课程类型:专业选修课总学时:48 讲课学时:42 其他:6学分:3适用对象:保险学先修课程:保险学、财产保险理论与实务一、课程的教学目标《海上保险》作为保险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专业研究生最起码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海上保险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源自西方海上贸易和航运发达的国家,其原理和法律规则已上升为现代保险制度运行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
因此,对于海上保险理论与实践的学习和研究早已成为国内外金融保险领域的重要内容。
该课程目标是培养高层次保险应用型、国际型经营管理人才,以满足当前保险市场对人才的需求。
学生在学习完本课程后:目标1:应掌握现代海上保险的基本理论、海上保险法律原则和制度、海上保险发展规律目标2:应掌握海上保险投保、承保、理赔和追偿等实务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目标3:熟悉信用证上保险要求,能熟练填写海上保险保单、计算保额和保费。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一)教学内容该课程的知识体系包括海上保险的概念、性质和特点;海上保险的历史、作用和分类;海上风险和海上损失;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海上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海上货物运输险条款;海上货物运输险投保、承保、理赔、追偿实务;海上保险的国际惯例。
海上保险的核心内容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等概念的区分,海上货物运输险条款,海上货物运输险投保、承保、理赔、追偿实务等。
课程讲授完毕,学生可熟练看懂海上保险保单、信用证的保险要求、计算保费和保额等,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海上保险理赔案例,具备海上保险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了解现代海上货运险及船舶保险相关企业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具备海上保险实务操作技能,促进毕业要求的实现。
(二)教学方法和手段采用启发与互动式教学方法,组织内容丰富的课堂演讲、课堂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活动;安排一定课时的实践教学基地调研,培养学生积极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海上保险和海上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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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
• 海牙规则,又叫<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 国际公约>,1924年通过
• 内容: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适航,妥善管理 货物
• 承运人责任期间:钩至钩,或者舷至见舷 • 17项免责规定: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不可
抗力,托运人或者货方的行为或者过失,特殊免 责事项,火灾,救助,谨慎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 陷 • 责任限额
• 1435年巴塞罗那法规做出了关于防止欺诈赌 博的规定
• 1523年<佛罗伦萨法规>制定了标准的海上 保险单格式,成为后来劳合社SG保险单的范本
• 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海事条例>对海 上保险业务做了明确的规定,成为1906年< 海上保险法>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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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海上保险立法
• 英国一向不主张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因此对保险业的管理和监督也比较宽 松.但也非常重视保险的立法
• 努力: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1961年提出海 上保险条款国际统一化议案;1981年提出船 舶保险“一切险”条款综合案文件和运输货物保险 “一切险”条款综合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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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海上保险和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 海上保险与海上运输和贸易的关系 • 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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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海上保险法
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满60天 被保险货物被转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
的目的地
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之前的
八、保险的基本原那么
〔一〕保险利益原那么
概念:是指在财富保险合同中,被保 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合法利害关系
表现:可保利益是保险人承当损害赔 偿的最高限额
活动保险单的保险费是在签发保险 单时依据〝总保险金额〞和〝平均 保险费率〞计算的,由被保险人全 部预付
预定保险单
又称启齿保单,对一定时期出口货 物采取总保险的做法
预定保险单那么没有总保险金额的 规则和限制
预定保险单的保险费是在货物装运 之后在商定的时间〔如每月〕依照 已装运的货物计算收取
3、保险公证人
又称保险公证行或保险公估行。向保 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操持 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损失估量、 赔款的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即保险对象,它不是指保险标的自身, 而是指保险合同的主体权益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
三、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
容
〔一〕保险标的及其价值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订立协议,由被保险人支付商定的保险 费,在保险标的发作承保范围内的海下 风险而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 人给予赔偿的合同。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又称承保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则〝
〔1〕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在保险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保险 人招徕业务、代收保险费、处置赔案 等事宜。
2、保险经纪人
〔1〕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
海上保险法
3、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
这种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于船舶转让而产 生的。《海商法》第230条规定,“因船舶 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 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 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 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 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 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 费退还被保险人。”
2、保证。(1)保证又称担保(Warranty),是 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 特定义务的承诺,如船级保证、适航保证。(2)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了被保险人违反合 同约定的保证条款后的责任。 《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 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 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1、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大多是由被保险人直接向 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 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 2、凭证。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单证。海上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是 海上保险单(Marine Policy)。海上保险的目的之一就是以公平合理的 方法分散风险,通过保险,船东和货主的 损失便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经济赔偿。因 此,损害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之一。 2、这种赔偿,仅限于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 经济损失,海上保险法不允许任何人企图 通过海上保险合同获取额外利益。
三、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概念 1、含义。(1)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是指保险人应对并且 仅对其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 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 任。近因一般是指对损失最具有影响力和 占支配地位的原因。(2)近因表明保险事 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海上保险教案课件
海上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履行
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费。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并对损失进行赔偿。
如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
03
海上保险的风险与损失
海上保险的风险种类与特点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包括暴风、暴雨、洪水、海啸等,影响船 舶和货物的安全。
海上保险的监管机构与职责
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是负责监管全国保险市 场的机构,其对海上保险的监管职责包括审批或备案保险公 司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监督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 理,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保险行业协会在海上保险监管中也扮演 重要角色,它们协助保监会实施监管,并发挥自律作用,规 范会员的行为。
财务性:涉及投保人支付保费, 保险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财务关 系。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内容
要素 投保人:负责支付保费,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公司:承担海上风险,并对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内容
保险标的
被保险的对象,如船舶、货物等 。
可保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承 认的经济利益。
,以保障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安全防范措施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定 期检查船舶设备、加强货物管理 等,预防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
发生。
风险分散
通过多种方式分散风险,如与多 家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保赔 协会等,以降低风险集中和单一
风险的影响。
04
海上保险产品与服务
海上保险产品的种类与特点
船运保险
海上保险学习
学习重点及考核安排目的:掌握保险/海上保险的基本知识提高从事对外贸易保险实践的能力,为较快具备业务技巧打下基础基本知识:风险与保险的基础知识海上保险基本知识/基本险种/与外贸有关保险重点:保险基础知识:概念、合同、原则认识环境:贸易、运输、结算、法律掌握产品:运输货物保险产品、船舶保险产品了解程序:主要险别的承保、理赔、追偿难点:(复杂、不熟悉)1)法律冲突问题2)各种责任的交叉3)风险管理技巧(险种理解、设计)4)实践能力参考书目:《保险学》《海上保险学》《风险管理与保险》计划讲授内容及进度:保险基础知识部分:2节X 2 = 4节第三章 2节/风险与损失 / 共同海损及理算第四章 2节/标的和费用 /救助及公约第六章 2节/海上保险法 /海上保险单第八章贸易术语 + 2节/价格计算。
?第九章运输合同及提单 + 2节/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货运责任及交叉第十章 2节/货运险别 /仓至仓条款第十二章 2节 /英国货运条款第十三章 2节 /承保+检验+理赔+追偿第十四、十五章 2节 /海上航运及船舶第十六章 2节/我国船舶条款第十九章 2节/船舶实务/承保及理赔第二十章 2节/保赔险考核及练习:平时成绩 1)案例搜集及演讲:40%根据上课内容,由同学自愿结合组成三人小组,针对授课内容搜集代表性案例并写出讲稿,做成课件,经与老师联系后,利用其后的上课时间做十分钟演讲汇报。
案由/案情/主要争议焦点/各方理由/法院判决/及评析2)两次小考 20%3)作业及参与度20%4)到课率及学习态度 20%附海险习题:。
海上保险教案..
第一章绪论本章重点:海上运输生产的五个基本要素及海上运输生产的特点,海上风险转移,代位求偿。
第一节海商法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海上保险法是海商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我国的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其中的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法律体系中的保险特别法。
一、海商法的概念和性质1.海商法(maritime law),也称为航运法(shipping law),是调整海上运输中船舶及其所有人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2.海商法的性质:兼有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的性质。
这是由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决定的。
目前,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已把这种法律定为海法(marine law),这不仅扩大了适用范围,而且也大大加强了国际公、私法相结合的特点。
二、海商法适用的范围1.适用的船舶:(1)以商业运输为目的;(2)合成体;(3)是动产但具有不动产的特征,因此,海商法把船舶视作为不动产;(4)拟人化,在某种情况下,船舶可视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受害方可向船舶本身提起诉讼。
2.适用的水域:海洋以及与海相通的一切水域。
但我国的海商法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适用于沿海水域发生的船舶碰撞或船舶救助。
三、海商法条款的类型1.强制性规范,具有政策性质;2.任意性规范,具有技术性,表现为关系方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旨达成协议予以变更。
第二节海商法与海上运输生产一、海上运输生产的性质两种观点:1、生产领域的继续;2、商业服务性质的劳动。
二、海上运输生产的基本要素1、船舶及船员---运输生产力2、货物或旅客---运输的对象3、起运港,必须是安全港4、经过海道5、目的港,必须也是安全港,并且不能不合理绕航三、海上运输生产的特点1.风险大,有许多特殊风险2.国际化3.复杂化,涉及的知识是多方面的,涉及的关系也很复杂(以船舶及其所有人为中心)四、海上运输生产与海商法海商法是海上运输生产的上层建筑,它反映海上运输的生产活动,而且也支配和调整海上运输生产中所涉及到的各有关当事人的关系。
大连海事大学教案:海商法讲义一
(二)特点(p39)
(三)建造中船舶的登记(p40)
(四)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转移:
1 .交船时转移:中、英、德、法、日、 加、荷、西 2 .合同签定后材料进厂后立即转移: 西欧 3.逐步转移:美。
Section 2 Maritime Liens
一、Definition of maritime liens
(五) 效。
时间效力:93年7月1日生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物权(jus in rem),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 他人干涉的权利。这一概念在国外早已存在,可追溯 于罗马法,立法上最早见于1794年《普鲁士普通法》 和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 中专设物权篇。我国民法中过去只有财产权 (property right),无物权概念。但在过去10年里物 权研究很热,发展较快。
海事法律规范: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 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海事关系 的行为准则。 海事法律规范的分类:冲突规范、实体法规 范、程序法规范和时效规范
第四节 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一、立法过程 大约经过了40年。1952年开始起草,完全是 仿照苏联的1926年《海商法》,54年第一稿, 63年第9稿。63-81年停止工作。81年恢复起 草工作,85年8月11日出来“送审稿”送国 务院经济室,89年对“送审稿”进行修改, 同年8月形成“征求意见稿”;91年3月3日 最后形成海商法的修改稿,91年8月8日修改 稿变成“草案”。
(三)The extinction: 1 、 因 时 效 已 过 而 消 灭 ( 第 29 条 (一))。另外注意船员工资时效起算 比较麻烦,需按月计算;而93年公约是 自从船上离职之日起算,较合理。 2、被法院强制拍卖(第29条(二))。 3、船舶灭失(第29条(三))。
国际商法之海上保险法
•除恶意损害险外,其余5 种均可单独投保。
第32页/共36页
• 二、协会货物保险险别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 (一)ICC(A)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 类似于我国的一切险,采用“一切风险减除 外责任”的规定方法。
• (二)ICC(B)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 类似于我国的水渍险,采用承保“除外责任” 之外列明风险的办法。
针对类似潜在风险,该第如1页何/共3投6页保?
第一节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 一、保险的含义和作用 • 二、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的发展概况 • 三、海上保险的范围和标的 • 四、海上保险合同
第2页/共36页
•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 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为防止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获得双重 赔偿,把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各 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 第14页/共36页 这就是重复保下一险页 返回
案例
某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100万元,
投保人分别向甲保险公司投保40万元,
乙保险公司投保60万元,丙保险公司投
保20万元。若保险事故发生后,该保险
标的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则三个保险
• ICC(B)险与ICC(A)险的区别:
• (三)ICC(C)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 类似于我国的平安险,仅承保“重大意外事 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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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战争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 (五)罢工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 (六)恶意损害险的承保风险
• 若要对恶意损害造成的损失取得保障,可以 投保ICC(A)险,或在投保ICC(B)险或 ICC(C)险时加保恶意损害险。
大连海事大学教案: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检验和登 记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 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 书;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 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设施上 的人员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 的合格船员。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 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 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 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 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海上交通安全法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于 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共12章53条; 总则;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设施上 的人员;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障; 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打捞清除; 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特别 规定及附则。
海上交通安全法-总则
制定本法的目的,在于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 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利 益。 适用于在我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 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 经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 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海上交通安全法-航行、停泊和 作业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情况同证书所 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 验或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 安全措施。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 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海上交通安全法-航行、停泊和 作业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 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1)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2)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3)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4)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 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5)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可能妨害海上交 通安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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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与“Lost or Not Lost”条 款
三、海上保险的标的与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海上保险的标的最常见的是:船舶、货物、 运费、船员工资等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船东、租船人、货物 买方与卖方、船舶抵押权人、船长及船 员、代理人、承运人、海事请求权人和 海上保险人等
四、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 益的价值
内容基本相同 劳氏S.G.保险单:Lloyd‘s Ship Goods Policy 六、预约货物保险单 从法律性质上看,它是一种长期货物运输保险合
同的证明 七、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一项“合同前义务”
八、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海上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不允许保险人单方任意 解除合同
九、保险责任开始后约定解除海上保险合 同
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投保金 额
五、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六、保险经纪人与承保条
保险经纪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对被保险人承 担过错责任
七、保险代理人与劳合社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人的代理人,承担过错责任
劳合社代理人:英国伦敦劳合社保险人组织在世 界各重要口岸指定的代理人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解除和转让
5 转让不改变合同内容
6 “Loss Payable Clause”不是转让海上保险合同
7 转让合同时转让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8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转让合同
十六、结论三:有权请求保险赔偿的人
1 原来的被保险人 2 保险单受让人
十七、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矫正
变更: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专指合同内 容变更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 1 要约与承诺 2 承保条与暂保单 3 续订与恢复 二、海上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证明:海上保险单 主要形式有: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保
单、
承保条、暂保单 四、海上保险单的分类 定值保险单与不定值保险单 航次保险单、定期保险单、混合保险单 单一保险单、集合保险单 记名保险单、浮动保险单、预约保险单 五、海上保险单的格式与劳氏S.G.保险单 海上保险单的格式因保险人而异,但其实际
“经济保障合同”
第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环 境
第一节 一般规定:海上保险 合同的概念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事故与除外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
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 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保险事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 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 的事故 除外责任:保险人无需承担的责任
式 调整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海商法;保险
法;合同法、经济法及民事法规;国际海上保 险惯例(仅对涉外海保合同)
第六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 征和基本原则
•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合同” • 及时赔偿原则 • 全部赔偿原则 • 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定性赔偿合同” •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射悻合同” •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和
保险责任开始后,CMC不允许任何一方当 事人单方任意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毁约, 必须承担毁约责任
• 保险责任开始后,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合同 • 十、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自动终止
• 保险自动终止的效力与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效力 相同,只是前者无须保险人主动通知被保险人
• 十一、结论一:双方有权解除合同的种种情形 •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9种 • 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4种
矫正:根据法院的判决对合同内容进行修 改
十八、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释
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释同其他经济合同的解 释一样,目的是要弄清双方当事人的协 议内容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及时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严格遵守保证的义务 三、防灾防损的义务 四、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五、出险时的通知义务 六、出险时的施救义务 七、保护代位求偿权并协助追偿的义务 八、提供索赔单证并证明其索赔的义务
险 • 三、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 四、保险学和保险法学 • 五、风险管理
第二节 保险合同与再保险
一、保险合同的一般概念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
系达成的协议 二、再保险 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保的风险的一部分
作为保险对象,转向其他保险人投保的 行为
第三节 保险的历史发展与国际 保险市场
第一节 保险与风险管理
一、保险与风险、危险 保险:一种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损失或
克服不确定的经济困难的经济制度 风险: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对财产造成
的不确定的经济损失 危险:有遭到损害或失败的可能 二、保险的分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按保险对象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 按保险的实施形式分:自愿保险、法定保险 • 按保险的危险转移方式分:原保险、再保险 • 按保险的涉外因素有无分:涉外保险、国内保
十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合同可以转 让,且无须取得保险人的同意,只应当 通知保险人
十三、海上标的的转让与保险合同的转让
十四、保险赔偿支付条款与海上保险合同 的转让
十五、结论二:海上保险合同转让的特点
1 依法得予转让
2 需事先通知保险人
3 不要式合同行为 4 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
一、保险经营管理 保险经营管理:保险经营人目标的决定于实现机
能 二、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调整保险公司设立、组织、运营和交
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五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性 质与法律形式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海事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属于一种合同 国际海上保险惯例也是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形
一、保险的起源 一般认为海上保险是现代保险制度的鼻祖,
但海航保险的起源至今无确定的考证 二、世界上最早的保险单 世界上最早的保险单是海上保险单,但最
早的海上保险单尚无考证 三、英国的海上保险历史
四、其他保险的创立 五、国际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保险交换关系的总和 六、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第四节 保险经营管理与保险业 法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一、引言:保险人的抗辩 二、保险期间的意义 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索赔的损失必须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