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2017修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专营与专控
【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森林条例〉等四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盐管理,保障食盐供给,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食盐指直接食用和食品加工用盐。
本省购进和销售的食盐,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加碘食盐。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的购销、运输、储存、生产加工的单位、个人和管理部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本省对食盐依法实行专营管理。
第二章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省的食盐专营工作。
各级盐务分、支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六条盐业主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食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保障食盐供应;
(三)管理国家储备盐和碘盐基金;
(四)参与盐业调节基金的管理;
(五)根据国家和省的碘缺乏危害防治规划,制定本行业实施意见,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生产、销售营养盐、调味盐、保健盐、药物盐及其他食盐产品实施管理;
(七)依法管理盐业市场,受理对盐业违法案件的举报,查处盐业违法行为;
(八)法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