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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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2020)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2020)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盐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采购、运输、存储、销售、储备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加碘食盐和未加碘食盐应当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

第四条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食盐行政许可和行业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跨区域行政执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确定本省执行的食盐碘含量国家标准、食盐碘含量监测和碘缺乏地区划定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监测工作。

省人民政府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政府食盐储备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政府食盐补充储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食盐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盐安全和合理补碘、合理用盐等科学用盐的宣传教育,普及食盐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者开展食盐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盐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盐安全和科学补碘的法律、法规以及食盐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盐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生产经营第六条从事食盐生产应当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食盐实行定点批发制度。

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贵州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贵州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贵州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一、背景分析盐业是贵州省重要的传统产业之一,盐资源丰富,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区位优势。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传统的盐业监管体制已经无法适应新的时代需求,存在着监管不到位、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贵州盐业监管体制进行,提高监管效能,促进盐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1.建立健全的盐业监管体制,实现对盐业的全程监管和综合治理;2.提高盐产品质量,保障民众食盐安全;3.优化盐业资源配置,推动盐业的高质量发展;4.提高监管效能,减少监管成本;5.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和监管水平。

三、措施1.建立盐业综合监管平台,实现对盐产业链的全程监控。

2.完善盐业监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管框架和制度。

3.深化盐业,推动盐企业制度,引入市场机制,提高盐业管理水平。

4.建立全省统一的盐业监管部门,将各级盐业监管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

5.加强对盐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监管水平。

6.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实施预期成效1.监管体制将提高盐业监管效能,保障民众食盐安全,提高盐产品的质量。

2.盐业监管部门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大对盐企业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3.盐业资源将得到更好的配置,促进盐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盐业产值和盈利能力的提升。

4.盐业监管部门的职能整合和优化将减少监管成本,提高效率。

5.盐业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和监管水平将得到提高,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五、总结贵州盐业监管体制是推进盐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盐业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健全的盐业综合监管平台,完善监管的法律法规,深化盐业,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和监测预警等一系列措施,可以实现对盐业的全程监管和综合治理,提高监管效能,促进盐业的可持续发展。

这对于贵州省盐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盐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批复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盐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批复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盐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批复第一篇: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盐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批复【发布单位】82202【发布文号】黔府函[1995]93号【发布日期】1995-05-11 【生效日期】1995-05-1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盐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批复(黔府函〔1995〕93号)省商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盐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由你们在1995年6月1日前发布施行。

附:《贵州省盐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一日贵州省盐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贵州省盐业调节基金的决定,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一、盐业调节基金的来源1、从1994年5月20日起,各地、州(市)盐业公司按盐的实际销售数量(含调拨供应和直接批发、零售数量),每吨盐提取五十元调节基金。

2、各地、州(市)盐业公司提取的调节基金60%按季度上缴省盐业公司,省盐业公司全额转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其余10%交当地地、州(市)财政专户储存。

3.调节基金在使用中产生的收益和存款利息,作增加基金处理。

二、二、盐业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1、稳定盐业市场,平抑盐价的补贴性支出:衔接毗邻省区、毗邻地区食盐价格造成的亏损;因市场波动或受灾等紧急调盐突增费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亏损等。

2、盐的仓储设施建设,盐业企业经营设计建设,防治碘缺乏病的基础设施建设。

3、盐矿开发工程。

4、超库存定额储备的临时借款。

5、多种经营开发项目借款。

三、三、盐业调节基金的使用原则1、盐业调节基金实行以盐养盐,先收后支,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的原则。

2、使用范围中第一、二、三项实行无偿使用,第四、五项实行有偿使用。

3、盐业调节基金由省商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负责管理使用。

四、四、盐业调节基金的审批程序1、属于前列使用范围第一项的,由各地、州(市)盐业公司报省盐业公司初审后,报省商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批,所需款项在省统筹基金中解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地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函-黔府办函〔2017〕1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地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函-黔府办函〔2017〕1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地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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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地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函
黔府办函〔2017〕15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人民政府:
你们报来的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收悉。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的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请抓紧印发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盐业监管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加快推进盐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推进政企分开,打破行政壁垒,严格市场监管,统筹抓好本辖区内各县(市、区、特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尽快建立完善符合我省省情的新型盐业监管体制。

三、方案实施过程中,请进一步夯实主体责任,加强经费保障,做好人员安置和风险防范,千方百计保障食盐安全。

请密切跟踪改革进展,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8日
——结束——。

贵州省盐业改革方案

贵州省盐业改革方案

贵州省盐业改革方案引言:盐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质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的生活需求和维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贵州省正处于盐业的关键时期,为了进一步推动盐业的发展,加强盐业管理,提高盐品质量和盐产能力,我省制定了以下盐业方案。

一、推进盐业体制1.全面放开盐业市场,实行市场化运作,逐步取消盐业联销体制。

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能力。

2.实施盐业企业股份制,鼓励盐企进行并购重组,提升综合竞争力和盐业发展水平。

3.建立健全盐业监管体系,强化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二、提高盐品质量与盐产能力1.加强盐业科技创新,优化盐生产工艺,提高盐品质量。

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广盐业节能减排技术,提高盐生产效益。

2.提升盐业品牌形象,加强对盐品质量的检测和监管,打击假冒伪劣盐品。

加强对盐业企业的质量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

三、优化盐业产业布局1.加大盐业产业园区建设力度,集聚盐业企业资源,促进盐业产业集群发展。

建设盐业示范区,推动盐业创新发展,拓宽盐业产业链,增加盐业附加值。

2.对于盐产能过剩地区,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盐企进行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加强对盐业企业的产能分析和评估,科学制定产能调整方案。

四、加强盐业对外合作与交流1.积极参与国际盐业标准制定,推动我省盐品出口,拓宽盐业国际市场。

与其他盐业大省开展合作,共享资源和经验,加强盐业交流。

2.开展盐业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提高盐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促进盐业人才的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盐业发展。

结语:贵州省盐业方案是为了推动盐业发展,提升盐品质量和盐产能力,加强盐业管理,保障人民的生活需求和维持社会稳定。

全面放开盐业市场,推进盐业体制,优化盐业产业布局,加强盐业对外合作与交流等措施将有力推动贵州盐业的发展。

我们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贵州省的盐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29施行日期2004.07.01文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完善了条件、程序、期限;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以及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废止或者删除;对上位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此,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以下规章:一、《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1.将第六条修改为:“省外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应当持证书副本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将第七条修改为:“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应当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3.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删除第八条中的“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

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盐业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盐业活动,包括盐的生产、加工、流通、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基本原则盐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安全第一,确保盐制品的质量安全; 2. 公平公正,维护市场秩序; 3. 依法管理,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第二章盐的生产第四条盐的生产许可盐的生产必须持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盐的生产活动。

第五条生产设施和装备盐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设施和装备,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第六条盐的质量控制盐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添加或掺假有害物质。

盐产品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对合格的产品进行标识。

第七条盐的包装和标识盐产品应当进行合理的包装,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盐产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章盐的流通第八条盐的流通许可盐的流通必须持有有效的流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盐的流通活动。

第九条盐的经营者责任盐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1. 全面了解市场需求,合理安排供应; 2. 维护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劣质盐和伪劣盐; 3. 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十条盐的价格管理盐的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供需和政府规定进行合理定价。

禁止操纵盐的价格,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的不正当竞争。

第十一条盐的储存和运输盐的储存和运输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盐的储存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清理。

盐的运输应当采取适当的包装和运输工具,保证产品的质量不受损。

第四章盐的使用第十二条盐的使用范围盐的使用范围包括食品加工、烹调、治疗、科研等领域。

第十三条盐的使用规范盐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关规范,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限量。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一、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1.第九条修改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2.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退耕还林工作,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首次登记,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3.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4.第十九条中的“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有争议的”修改为“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对林权有争议的”;第一项中增加“林权证”。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食盐零售个体经营者安全监督检查要点操作指南

食盐零售个体经营者安全监督检查要点操作指南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
15、26条O
5.是否经营散装食盐。
5.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24条。
6.是否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6.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1)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2)工业用盐或其他非食用盐;
⑶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2.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103、128条
6
食品经营过程控制
601
食盐进货查验
1是否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1.食盐零售经营者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零售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和出厂食盐质量检测报告,取得增值税发票。
(4)利用工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5)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⑹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
22、23条。
7.零售的加碘食盐包装规格是否超过1000克。
7.本省零售的加碘食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小包装,包装规格不超过1000克。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10条。
3.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3.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103
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
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第三条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第七条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第八条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

第十条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范本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范本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盐业实行统一管理,依法建立盐业监管机构,负责盐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盐业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盐类产品质量标准,监督盐业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确保盐类产品的质量安全;(二)建立盐类产品的供应体系,组织盐类产品的储备和调剂工作,保障市场供应;(三)开展盐业市场监管工作,打击盐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行为;(四)推动盐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盐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盐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盐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盐类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添加有害物质或超出允许添加的物质,保证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六条盐类产品应当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包装,确保产品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盐业监管机构有权对盐类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生产的规范和安全。

第九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追踪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流向,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条盐类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盐业销售许可证,确保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盐类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储存和保管,防止产品发生变质和污染。

第十二条盐业监管机构有权对盐类产品的销售进行抽样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盐类产品的进出口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盐类产品的进出口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资质和备案登记,确保进出口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盐业监管机构有权对盐类产品的进出口活动进行抽样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盐业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确保盐业管理的有效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黔府发〔1997〕63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82年12月10日以来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的行政规章42件,废止的行政规章17件。

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将在《贵州政报》上刊载,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行政规章自1997年12月31日起废止。

继续有效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规章全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出版。

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2、《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试行)》(1985年8月12日发布黔府〔1985〕68号)3、《贵州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4、《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7年5月12日发布黔府〔1987〕31号)5、《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发布黔府〔1988〕78号)6、《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7、《贵州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试行)》(1989年5月2日发布黔府〔1989〕25号)8、《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9、《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号)10、《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0年2月5日发布黔府〔1990〕5号)11、《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6号)12、《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发布黔府〔1990〕53号)13、《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2月4日发布黔府〔1990〕84号)14、《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1990〕85号)15、《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16、《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7、《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8月17日发布黔府发〔1992〕55号)18、《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19、《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20、《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3日发布黔府发〔1992〕78号)21、《贵州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4日发布黔府办发〔1992〕135号)2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1993年2月28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3、《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4、《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5、《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3年7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26、《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0号)27、《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1号)28、《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发布黔府发〔1993〕55号)29、《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0、《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9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1、《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32、《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33、《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35、《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6、《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发布黔府办发〔1994〕84号)37、《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发〔1994〕70号)38、《贵州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办发〔1939、《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4年12月21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40、《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41、《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1995年5月16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42、《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附件: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6月18日发布黔府〔1983〕64号》2、《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5月3日发布黔府〔1986〕35号)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5月6日发布黔府〔1986〕40号)4、《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5、《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1987年2月12日发布黔府〔1987〕9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4日发布黔府〔1987〕14号)8、《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0月29日发布黔府〔1987〕78号)9、《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1988年5月5日发布黔府〔1988〕30号)10、《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1、《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办法》(1990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3月10日省无委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1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士规定》(1990年7月18日发布黔府〔1990〕50号)13、《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6日贵州省交通厅发布)14、《贵州省公路汽车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1993年2月5日发布黔府发〔1915、《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6、《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17、《贵州省违反消防管理处罚条例》(1993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42件)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为加强盐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资源,《盐业管理条例》已经1990年2月9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盐业管理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

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

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盐业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对于在盐业科学技术研究和运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资源开发第六条开发盐资源(包括利用海水制盐、开发岩盐、湖盐和天然卤水制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国家对开发盐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

国家鼓励开发盐资源,发展盐业生产,鼓励化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办盐场或者与现有制盐企业联合经营,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扶持。

第八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

矿盐的具体范围,由地质矿产部会同轻工业部确定。

制盐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筑府办函〔2017〕155号•【施行日期】201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7〕15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6日贵阳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加快推动我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74号)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新型盐业监管体制。

二、工作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行业管理职能移交同级盐业主管机构,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市场监督执法职能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实现政企分开。

加强盐业执法体系建设,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筹全市盐业市场监督管理与执法工作,建立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三、重点任务(一)推动政企分开。

剥离贵州盐务管理局贵阳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盐业主管机构,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市场监督执法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黔府办函〔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2日贵州省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现就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一、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深入宣传贯彻落实新颁布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积极做好相关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工作。

(省政府食安办会同省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年内出台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餐饮管理办法。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

(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大食品掺假造假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指导。

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二、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工作,组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审定,适时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6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6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6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加强法规建设,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做优做强盐业企业,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新型盐业管理体制。

二、主要内容(一)改革盐业监管体制。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作为全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承担全省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工作,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区域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工作。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

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物价、铁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管理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盐业生产技术水平。

编辑本段第二章资源管理第八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开滥采或者非法侵占盐资源。

第九条开发利用盐资源,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开采矿盐和地下卤水,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划定盐场保护区,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盐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一)临海面盐场防潮坝体、缓冲带及取土区;(二)非临海面盐场防洪坝体、排淡沟道及清淤区;(三)盐场纳潮沟道及清淤区;(四)输卤管(沟)道两侧各二米内的地带。

第十一条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小盐田及其他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设置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三)取土、挖沙;(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编辑本段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二条开办制盐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制盐许可证,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方可组织生产:(一)符合全省盐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二)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和管理手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令[1990]5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1990.08.02【实施日期】1990.08.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黔府令[1990]53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贵州省盐务管理局是贵州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机关,主管全省盐业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特区、区)盐务管理分(支)局是当地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四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须严格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企业用自筹资金向省外现有制盐企业投资联合经营,须在省盐务管理局的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全省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由省盐业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计划外从省外购进盐,须经省盐务管理局批准。

第六条盐业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经营盐的批发业务和食用盐零售业务,均须向盐业行政主管机关申报领取许可证。

盐的批发业务,统一由各级盐业公司负责经营。

新增盐业批发企业,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到省盐务管理局申报领取“盐业批发许可证”后,按企业分级管理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食用盐的零售业务,在县级以上政府驻地城镇由县级以上商业局(商委)指定的商业企业负责。

在农村区、乡,由供销社零售单位负责。

人体工商户,代销点经营食用盐零售业务在县级以上政府驻地城镇的,经商业局(商委)批准,到当地盐务管理局分(支)局申报领取“食用盐零售许可证”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或增加食用盐零售经营范围,在农村区乡的,经县供销社批准,到当地盐务管理分(支)局申报领取“食用盐零售许可证”后,向当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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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专营与专控
【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森林条例〉等四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盐管理,保障食盐供给,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食盐指直接食用和食品加工用盐。

本省购进和销售的食盐,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加碘食盐。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的购销、运输、储存、生产加工的单位、个人和管理部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本省对食盐依法实行专营管理。

第二章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省的食盐专营工作。

各级盐务分、支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六条盐业主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食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保障食盐供应;
(三)管理国家储备盐和碘盐基金;
(四)参与盐业调节基金的管理;
(五)根据国家和省的碘缺乏危害防治规划,制定本行业实施意见,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生产、销售营养盐、调味盐、保健盐、药物盐及其他食盐产品实施管理;
(七)依法管理盐业市场,受理对盐业违法案件的举报,查处盐业违法行为;
(八)法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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