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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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误导的合规管理动作是发现问题

销售误导的合规管理动作是发现问题

销售误导的合规管理动作是发现问题一、引言销售误导是指销售人员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加强销售误导的合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二、销售误导的危害1. 损害消费者利益销售误导往往会让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知和期望,以为购买了高性价比的产品或服务,实际上却得到了低质量甚至是伪劣产品或服务。

这不仅会浪费消费者的金钱和时间,还可能给他们带来身体健康上的损失。

2. 影响企业声誉和形象当消费者发现自己被销售误导后,他们往往会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并将这种情绪传递给他们身边的人。

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及时解决,就有可能引发口碑负面效应,并对企业品牌形象造成严重影响。

三、加强销售误导合规管理的必要性1. 保护消费者利益加强销售误导合规管理,可以有效预防和纠正销售误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提升企业形象通过规范销售行为,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和服务质量提升,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度。

3. 避免法律风险如果企业存在销售误导行为,一旦被消费者或监管机构发现并投诉,就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因此,加强销售误导合规管理也是为了避免这种风险。

四、如何加强销售误导合规管理1. 建立健全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并明确各项规定和流程。

例如,在宣传中要注明真实信息、不夸大产品功能;在签订合同前要告知消费者相关条款等等。

2. 加强培训教育企业应该对销售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教育,使他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并掌握正确的宣传方式和方法。

3. 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企业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内部监管不力、失职或者纵容销售误导行为等问题。

4.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例如,加强对销售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对销售误导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结论加强销售误导合规管理是企业必须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整改工作报告提纲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整改工作报告提纲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整改工作报告提纲第一篇: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整改工作报告提纲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整改工作报告提纲为全面落实开展工作更进一步推动自身业务的发展,积极响应分公司及保监会的号召,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全面梳理各项风险点并及时整改落实,认真开展了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银保部成员迅速召开了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保监会会议精神,并认真组织全体销售人员学习《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在销售人员早、夕会反复学习文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销售人员,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安排,明确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的精神,是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举措,严抓落实为迅速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精神,快速响应关于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工作部署,加大对销售误导的综合治理力度,银保部对防治销售误导工作做了系统、细致的部署: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此次综合治理工作顺利进行,相关部门合规岗人员全力配合参与综合治理工作。

2、制定方案,开展自查重点围绕从销售资质、销售培训、宣传资料、销售行为、客户回访、销售品质和客户投诉等七个方面入手,对销售环节是否管理到位,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客户回访信息资料是否真实等问题全面开展自查工作。

3、加强培训,落实责任通过晨会、夕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一线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培训,确保销售管理严格、销售行为规范。

4、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建立防范销售误导的长效机制将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明确管控责任作为建立防范销售误导的长效机制,切实抓紧抓好。

明确工作重点和要求,在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和相关内部制度基础上,查漏补缺。

同时,对涉及销售管理各个环节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予以明确细分,以严格的考核体制为约束,确保防治销售误导的各项政策措施层层贯彻落实到位。

个险业务人员合规培训课程

个险业务人员合规培训课程

合规要求
• 提示并对免责事项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是保险销售人员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 展业时,对全部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及其他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必须逐 字逐句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和解释。 • 对客户提出的疑问,如有需要,也可联系公司客服人员进一步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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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承诺额外利益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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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销售误导综合评价纳入业务经营品质评价管理体系,并建立销售误 导评价指标系统,定期统计并向保监会报告销售渠道指标情况,
对每一位销售人员而言,防止销售误导既是诚信经营的基本要求,也
是个人销售技险销售与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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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与反洗钱
什么是洗钱? 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非法获得的钱财加以转移、兑换、购买金融票 据或直接投资,从而掩饰、隐瞒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使非法资产合法化的行为。
保险公司是防范洗钱的重要阵地,而销售过程是识别洗钱行为的最基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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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与反洗钱
防范洗钱活动,要做好的三个工作(三大内控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 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了解客户是谁,什么交易,交易目的,交易对象,如何交易等信息。
大额交易报告
对客户发生的超过一定金额标准的交易,向有关部门报告。
合规要求
• 展业时,应使用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包括DM,产品说明书、其他宣传资料等。 • 个人不得自行印制任何宣传资料,尤其是不得擅自改变产品定价、保障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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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客户如实告知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培训PPT课件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培训PPT课件
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销售误导行为的执法力度,对 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 惩处,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强化企业自律
建立自律机制
引导企业建立自律机制,自觉遵守法律 法规和行业规范,不进行销售误导行为 。
VS
提高企业诚信意识
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的诚信 意识和责任感,促使其自觉抵制销售误导 行为。
案例三:某电商平台价格误导案
总结词
电商平台的消费陷阱
详细描述
某电商平台在促销活动中,虚标价格、虚假 折扣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在实 际购买时发现价格与标示不符,但平台拒不
承担责任,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06 培训效果评估与总结
培训效果评估
培训目标达成度
评估培训是否达到预期 目标,包括知识掌握、 技能提升、态度转变等
对市场秩序的影响
破坏公平竞争
销售误导可能使某些企业 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扰 乱市场秩序,阻碍公平竞 争。
降低市场效率
销售误导可能导致市场信 息失真,影响市场供求关 系和资源配置效率。
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长期存在的销售误导可能 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产 生负面影响,阻碍行业的 创新和进步。
对企业形象的影响
根据评估结果和参训人员反馈,提出针对 本次培训的改进建议,以提高未来培训的 质量和效果。
未来计划
展望
根据组织需求和参训人员反馈,制定未来 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形式、时间等 方面的安排。
对未来培训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提出创 新性的思路和想法,以推动组织在销售误 导治理方面不断进步。
THANKS FOR WATCHING
对消费者的影响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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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损害消费者利益

销售法律风险防范培训

销售法律风险防范培训

销售法律风险防范培训销售法律风险防范培训意在帮助销售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预防风险并保护企业利益。

本次培训将主要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1. 不当销售行为的法律风险销售人员在推销产品或服务时,应尽量避免使用虚假宣传、过度承诺或误导消费者等不当销售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构成虚假广告、欺诈等违法行为,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罚款或声誉受损的风险。

在本次培训中,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些法律风险,并提供合规的销售守则。

2.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包括商标、专利、版权等。

销售人员应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例如未经授权销售其他公司的产品或利用他人商标进行销售活动。

我们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教授如何防范侵权风险。

3. 合同管理与纠纷解决销售人员经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因此了解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编写和管理合同至关重要。

错误的合同条款可能导致违约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

通过培训,销售人员将学习到合同的基本原则、常见风险点和纠纷解决的方法,以降低因合同问题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4. 数据保护与隐私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销售人员需要遵守相关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客户和企业的敏感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我们将介绍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最佳实践,并提供有效的应对策略。

5. 反垄断法合规在销售过程中,不合规的竞争行为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反垄断法的制裁和罚款。

销售人员应了解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避免进行价格操纵、限制竞争或滥用市场地位等违法行为。

通过本次培训,销售人员将学习到如何在销售过程中遵守反垄断法,并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通过本次销售法律风险防范培训,销售人员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提高风险意识,并学习到如何规避和管理风险。

这将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并提高销售团队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当销售人员参与销售活动时,他们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销售误导_整改方案范文

销售误导_整改方案范文

一、背景近期,我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公司形象和客户满意度。

为了纠正错误,重塑企业形象,提高客户满意度,特制定以下整改方案。

二、问题分析1. 销售人员业务知识不足,对产品性能、特点理解不深,导致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误导。

2. 销售人员过分追求业绩,忽视客户需求,采取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3. 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导致误导行为难以发现和纠正。

4. 客户投诉处理不及时,导致问题扩大。

三、整改措施1. 加强销售人员培训(1)组织销售人员参加产品知识培训,提高其对产品性能、特点的理解。

(2)定期开展销售技巧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

(3)鼓励销售人员参加行业交流活动,拓宽视野,提升综合素质。

2. 完善管理制度(1)制定销售人员行为规范,明确销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2)加强销售过程的监督,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检查,确保其遵守规定。

(3)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和客户对销售误导行为进行举报。

3. 优化客户投诉处理流程(1)设立专门的客户投诉处理部门,确保投诉得到及时处理。

(2)对投诉问题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3)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 强化品牌宣传(1)加大广告投入,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2)开展线上线下活动,加强与客户的互动,提升客户满意度。

(3)邀请行业专家、媒体等进行产品评测,展示产品真实性能。

四、整改效果评估1. 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检查,评估其业务知识和销售技巧。

2. 对客户满意度进行调查,了解公司整改效果。

3. 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评估问题解决效果。

4. 通过行业评测、媒体曝光等方式,评估品牌形象提升情况。

五、总结通过本次整改,我公司将以实际行动纠正销售误导行为,重塑企业形象,提高客户满意度。

同时,我们将持续关注销售过程中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保险销售误导现象分析及整改措施

保险销售误导现象分析及整改措施

保险销售误导现象分析及整改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给人们提供重大保障和安全感。

但是,在保险行业,也存在着一些销售误导现象。

这些现象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不良影响,也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声誉。

为了提高保险行业的形象和信誉,我们需要分析这些误导现象,并发掘整改的措施。

首先,保险销售人员的一些不良行为是这些误导现象的主要原因。

有些销售人员为了达到业务量的要求,会采用欺骗手段,给消费者留下错误的印象。

例如,为了抢回保单,销售人员会对消费者进行无节制的恐吓和哄骗等方法,使消费者产生恐惧和不信任感。

此外,一些销售人员会滥用保险产品的优惠政策,以低价挖墙脚,最终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合适的保障。

这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仅触犯了商业道德,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保险销售渠道在保险销售误导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由于保险销售渠道广泛,个别企业或代理商存在一定的散乱情况,既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也没有明确的监管机制。

因此,在某些保险公司的推广和宣传中,销售人员往往会夸大产品的优势,并以极低的价格进行销售,导致消费者产生不必要的投资行为。

而在某些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过程中,则存在捆绑销售、诱惑买单、过度保障等误导行为,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和信心。

那么,如何整改这些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呢?首先,保险公司应该规范销售渠道,完善合法的销售政策,并制定严格的保险销售行为规范,对各种不当销售行为进行严格打击和惩罚。

同时,保险公司应该设计出更加合理、科学的保险产品,以更加客观的方式展示其产品的实际效益。

其次,对于保险销售人员,要通过更加科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在保险销售中的专业知识和道德素养,增强其对消费者信息的正常传递和处理能力,减少并杜绝销售欺诈和误导行为。

最后,政府应该加强对保险行业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监管机构的效力,严厉打击保险销售中的不当行为,使得保险行业趋于健康而稳定的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2012年湖南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2012年湖南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2012年湖南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湘保监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2012年湖南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保监发〔2012〕1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含筹),各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和《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精神,结合湖南人身保险市场实际,我局制定了《2012年湖南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2012年湖南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保监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和《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精神,结合湖南人身保险市场实际,现就2012年湖南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工作要求,以狠抓监管制度执行为重点,强化省级集中管控责任,构建监管部门、保险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源头治理,抓住关键环节,整治重点领域,确保销售误导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着力构建防治销售误导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湖南保监局成立由朱正副局长(主持工作)任组长、程健荣副局长任副组长,寿险处、中介处、法制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销售误导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寿险处承担,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并确定由各省级分公司分管负责人、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寿险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联络人,负责销售误导治理工作的沟通协调,领导小组名单、联络人名单与联系方式应于3月23日前报湖南保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渝保监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保监发〔2011〕44号)各人身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重庆寿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塑造保险业诚信形象,促进重庆寿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局制定了《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一、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实施意见》对规范重庆寿险市场秩序,促进重庆寿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好辖区内本系统的传达、学习和执行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照检查本单位在保险销售活动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与《实施意见》不相符的地方,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各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应于9月30日前向重庆保监局上报整改落实报告。

10月起重庆保监局将指导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开展2010年行业治理销售误导专项测评工作。

附件: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分类测评表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寿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塑造保险业诚信形象,促进重庆寿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欺骗、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者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

保险销售误导的危害及治理建议

保险销售误导的危害及治理建议

学术论文——保险销售误导的危害及治理建议(2009-04-24 14:01:54)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销售误导问题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历来是监管机构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重点。

目前,销售误导集中在个人营销和银邮代理渠道,主要表现为销售人员不能全面、准确、真实地告知有关情况。

销售误导受众广泛、形式多样、后果严重,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不仅将削弱保险业诚信经营的基础,也将严重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影响保险业社会地位和形象,制约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治理措施。

一、销售误导的主要表现(一)夸大宣传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会、客户联谊会、散发宣传资料、营销员面对面推销、电视电话营销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个体宣传夸张性的保险产品信息;或者将自身产品与同业类似产品或其他金融产品比较时,夸大自己,自我抬高,令消费者形成错误认识,进而盲目投保。

(二)片面介绍主要表现为对新型寿险产品不按监管规定作全面、完整、准确介绍。

例如,营销员只按高档利率预测分红水平,不演示低档和中档红利收益;只按公司以往投资收益描述分红情况,不如实告知分红不确定性;只介绍产品的投资收益功能,而对有关费用扣除、退保损失、投资风险等情况不明确提示,使消费者无法全面真实掌握新型产品的风险特性。

(三)概念混淆为吸引客户,增强说服力,销售人员将保险与其他金融产品概念相混淆,蒙蔽视听,这在银行代理领域表现得较为明显。

一些公司在银行、邮政网点将保险产品介绍为“人民币理财产品”,有的销售人员将保费缴费介绍为“存款”、保险期间介绍为“存款期”、返还的生存金介绍为“利息”。

更有甚者,将保险产品介绍为基金,或宣称购买基金赠送保险,从而欺骗消费者购买。

(四)同业诋毁为了招揽客户,有的销售人员将自身公司实力及产品的优势与同业的劣势相互比较,有的利用同业公司的负面消息进行诋毁攻击,有的甚至发放材料给基层营销员,授意营销员宣传其他公司的负面消息。

销售误导综合治理PPT课件

销售误导综合治理PPT课件

为什么要综合治理销售误导?
监管总体目标—— 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被 保险人利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具体目标: ✓ 整顿和规范人身险市场秩序; ✓ 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 强化保险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力; ✓ 防范化解非法集资、诈骗侵占保险资金等重大风险。
近年来的行政处罚情况(续)
2010年度,共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了878家 次行政处罚:责令撤换高管100人次,对机构罚款 5840.07万元,对个人罚款1184.80万元,吊销许可证55 项,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57项,警告120家机构和717人;
2011年前三季度,共对642家次机构和699人次个人实施 了1925项次行政处罚。其中,禁入保险业1人次,撤销任 职资格或从业资格45人次,对机构罚款6036万元、对个 人罚款968.9万元,吊销业务许可证40家次,责令停止接 受新业务30家次,警告97家次机构和644人。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销售误导有了新的特点和形 式,导致在某些领域较为突出;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媒体监督力度进一 步加强,凸显了一些过去没有被重视的问题。
主要内容
一、为什么要综合治理销售误导 二、销售误导的监管要求 三、销售误导的典型案例 四、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主要措施
销售误导的监管要求
销售误导不是中国保险业所特有的;销售误导在 国外也普遍存在,2003年,英国保诚曾因销售误 导被监管机关罚款75万英镑,并判承担对消费者 的民事赔偿责任,累计损失数亿英镑。美国曾经 有25家保险公司因误导被诉讼,累计罚款100亿美 元。
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并致力于解决销售误导问题, 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0年,共对1972家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 行了检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陕保监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保监发〔2012〕45号)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寿险销售误导治理工作,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我局制定了《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问题,根据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指导思想是:紧密结合陕西寿险市场实际,坚持“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方针,以提升管控能力为基础,以强化制度执行为关键,以加强监督检查为重点,以落实责任追究为保障,以完善信息披露为手段,构建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建立长效机制,力争通过一段时期的努力,使行业形象明显改善,保险消费者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原则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紧密围绕我省寿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工作。

重点整治银邮代理、个险营销、电话销售渠道,重点打击夸大保单收益、隐瞒合同重要事项、混淆保险与其它金融产品区别、篡改客户信息等问题,重点监督信访投诉多、内控管理差、整改不到位的市场主体,使消费者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问题得以解决,确保销售误导治理效果看得见、可量化、被认可。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07•【文号】保监厅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71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保监发〔2012〕105号,以下简称“《办法》”),认真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抓紧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信息系统,做好数据的采集和报送工作,确保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指标的统计和报送工作,并在该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报送责任人。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12年12月21日前,将报送责任人、牵头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联系方式(填报格式参见附件1)发送至联系人的电子邮箱。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12年12月24日前,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统计并报送2012年年中和2011年年底的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指标数据(填报格式参见附件2)。

报送形式为电子版和书面签章文件同时报送,其中电子版请发送至联系人的电子邮箱,书面签章文件需经公司报送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截至2012年6月30日开业未满1年的人身保险公司不需要报送。

四、我会已在保监会官方网站开设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满意度问卷调查栏目(问卷调查栏目网址:/tabid/97/Default.aspx),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主页显著位置登载问卷调查的链接,并采取有效手段鼓励客户和网站访问者参与问卷调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07•【文号】保监发[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2〕105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客观地评价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效果,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2年11月7日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防范和治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客观地评价并披露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效果,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采用两种方法对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一)根据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得分对各人身保险公司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

(二)利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问卷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是各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个人保险业务,不包括团体保险。

只开展团体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暂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评价范围。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负责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的设计、计算、评分和有关信息的对外披露,以及网络问卷调查的问卷设计、调查开展和有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送数据,并协助保监会开展问卷调查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桂保监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保监发〔2012〕47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推动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附件: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近年来,通过持续的市场整顿及全行业的共同努力,辖内人身保险业的销售管理逐步得到规范,行业诚信服务水平有了一定的提升,但销售误导问题还未得到有效根治,市场反馈的信息主要表现在:涉嫌销售误导的投诉件及全区退保金在2011年均出现了较快的增长。

为有效治理我区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提升行业诚信服务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以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目标,以“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减少总量”为工作思路,以强化监管制度落实为重点,逐步建立起保险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2012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社会各界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反映明显减少。

在此基础上,用3-5年的时间建立和完善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长效机制,使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让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成为寿险公司及广大销售人员的自觉行为,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对寿险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保险业社会形象明显改善。

黑龙江综合治理寿险销售误导调查报告

黑龙江综合治理寿险销售误导调查报告

黑龙江综合治理寿险销售误导调查报告(1)2012年7月24日 14点10分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杨春风刘伟字号:T|T[标签]寿险销售误导寿险销售误导问题深受社会各界诟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严重影响行业形象,危及行业生存、行业长远发展,成为“顽疾”。

综合治理,刻不容缓。

着眼于综合治理寿险销售误导,重点把脉剖析“根源”,寻求综合治理之策,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和黑龙江保险学会联合开展了对全省寿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问题的深入调查。

寿险销售误导的主要表现形式与特点在调查中,各家公司列举的销售误导表现形式大同小异,在业界也有着广泛共识。

归纳起来,对消费者权益危害较大的主要有夸大宣传、混淆概念、片面介绍、同业诋毁、存单变保单等。

销售过程中,主要围绕客户更多关注的“收益、保障”两大方面进行误导,表现形式集中为“三个夸大”,即,夸大产品收益率、夸大产品保障功能、夸大本公司产品,甚至把保险产品说成其他产品。

销售误导主要特点可概括为“四不”:1.不讲诚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经营遵循最大诚信原则,销售误导本质就是“不讲诚信”。

2.不讲道德。

有的销售误导行为,纯属于销售者的主观行为。

3.不讲法律。

有的销售误导涉嫌欺诈,违背客户意愿或是不征求客户意愿,擅自代签名或教唆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或是引导消费者隐瞒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事实。

4.不当销售。

作为一种产品,要销售给需要的人,销售给有消费能力的人。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逐步改善保险消费环境一、积极倡导绿色保险发展之路,逐步改善保险消费大环境。

绿色保险发展之路,是借用的概念,将生态观念引入保险业。

旨在通过整合保险业各方面资源,逐步改善保险消费大环境,追求保险消费者和保险经营者、保险业与社会和谐共赢的发展局面,满足行业持续发展需要。

各保险市场主体从固本兴业出发,确立科学发展理念,更加注重长期发展规划,实施“绿色营销”战略,明确目标市场,持续提高业务发展质量和效益,从根本上转变发展方式;切实加强市场需求分析,推出适合国情、适合消费需求的保险产品,积极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更加注重引导销售人员诚信销售,高度重视并坚持执行投保提示工作,正确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自觉抵制销售误导等“有害营销”,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科学的考核机制、内控管理机制,逐步改变行业粗放发展、粗放管理的模式,以自身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重点解决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工作部署,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保监会拟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销售误导问题,扎实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销售误导是人身保险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

2001年以来,为治理销售误导,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采取了包括现场检查等手段在内的监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由于公司重视不够、制度执行不到位、责任划分不明确等原因,销售误导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在某些领域甚至愈演愈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影响了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销售误导不仅直接侵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其发展到一定程度,还可能引发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不信任,危及行业长远发展。

因此,全行业要深刻认识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认真抓好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经营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提高行业诚信意识,改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强化管理,承担起治理销售误导的主体治理责任(一)认真执行相关监管规定,切实做好风险提示工作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各项监管规定,确保销售管理严格,销售行为规范。

一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单利益演示,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和承诺、夸大收益。

二是不得混淆保险产品概念。

要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严格区分开来,不得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杜绝“存单变保单”的行为。

三是不得隐瞒合同重要内容。

要向客户说明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投连、万能险费用扣除情况,以及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银保销售误导整改报告

银保销售误导整改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银保销售误导整改报告篇一:保险公司内部整改报告关于xx保险有限公司xx公司违规xx的整改报告xx保监局:xx年xx月xx保监局xx处对我分公司xx进行了稽核检查。

此次检查中,发现xx存在违规xx的行为。

我公司在获悉此事后,立即对相关机构进行处理,并在全省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检查,坚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现特将整改情况予以汇报:一、责成xx负责人进行深刻检讨,并根据监管机关处理意见予以相应处理;二、责令xx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直至通过监管机构合规检查;三、针对全省机构进行严格检查,对存在需要变更职场的机构严格监控,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撤销的申请由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

(相关公司的内控制度)各分支机构变更职场严格按照此程序进行,艰巨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四、省公司紧急发文通知各级机构,再次重申合规经营的重要性,明确各项监管制度、审批流程,明令机构负责人严格按照监管制度进行经营管理,各分支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过程中,对不严格按本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当的机构和部门,分公司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筹备、开设、变更、撤销分支机构的,由分公司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三级机构负责人承担。

分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追究责任人责任。

五、xx分公司指定专人针对全省机构负责人召开机构合规经营管理再培训,强化机构合规管理,全面深入学习《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法》及《xx机构管理办法》等外部监管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及制度。

并由专人负责培训考评和验收,其他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保证培训效果,确保机构负责人将合规经营视为机构工作第一要务。

特此汇报xx公司xx分公司xx年xx月xx日篇二:关于保险代理业务自查自纠的整改报告关于保险代理业务自查自纠的整改报告一、20XX年度机构运营及保险代理业务经营情况20XX年度本机构主营业务规模、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实现的代理保费、手续费收入、代理险种及各险种手续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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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投保人中进行明察暗访,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营造监管部门和行业
切实打击销售误导,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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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培训
• 上海证券报:其实,销售误导久治不愈,主要是涉及很多当事者的切 身利益。在当期利益已经阻碍未来发展时,是否意味着要学会当今的 “舍”,才有未来可持续的“得”呢?
是根本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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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2〕14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重点 解决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工作部署,按照“突出重 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 则,保监会拟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保险 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现就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
内容》。

3.各人身保险公司要结合自身情况,建立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和保
险需求分析制度,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实际保险需求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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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抓 紧制定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从销售资质、销售培训、 宣传资料、销售行为、客户回访、销售品质和客户投诉等 七个方面入手,对销售环节是否管理到位,销售行为是否 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客户回访信息资 料是否真实等问题全面开展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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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强化管理,承担起治 理销售误导的主体治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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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执行相关监管规定,切实做好风险提
示工作

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各项监管规定,确保销售管理严格,销售
行为规范。一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单利益演
陈文辉:是的,最近我们也在反思。究其原因,我认为,过去的
监管重在制定制度,而对于制度执行情况重视不够,导致一些防范销
售误导的制度措施无法落到实处;重在违规问题的检查,但检查覆盖
面和处理力度不够,导致违规成本偏低;重在突发问题的应对和突出
短期效果,长效机制的建立不够,导致治理效果不明显。治理销售误
导是一项长期系统性工程,应从建立治理销售误导的长效机制入手,
作方案,经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逐步落实。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已
体现在保监会印发的《关于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综合治理有关工作的
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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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具体的思路是什么?

陈文辉:一是抓机制。出台《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销售误导行为
处罚规范、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针对特定人群的投保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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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销售误导问题,扎实开展综合治理 销售误导工作
销售误导是人身保险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2001年以来 ,为治理销售误导,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采取 了包括现场检查等手段在内的监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 果。但是由于公司重视不够、制度执行不到位、责任划分 不明确等原因,销售误导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在某些 领域甚至愈演愈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影响了行业 声誉和社会形象。销售误导不仅直接侵害了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的合法权益,其发展到一定程度,还可能引发公众对 整个行业的不信任,危及行业长远发展。因此,全行业要 深刻认识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认真抓好综合治理销售误 导工作,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经营管理水平,改进服 务质量,提高行业诚信意识,改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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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难以界定 寿险营销由荣誉和业绩推动,受责任和激情
驱动,从众消费。
二、管控较难 一款寿险产品从出炉到客户买单消费,中间经
经过产品研发,精算设定,包装定制、广告宣传、 层层宣导与渠道销售环节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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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效果滞后。 寿险产品的缴费周期一年以上,长的几十年,
体性事件的发生,甚至可能引发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不信任,危及行业
长远发展。

其次,治理销售误导是防范风险的客观要求。寿险业销售的是无
形产品,是对未来的一个承诺。况且,保险产品形态复杂。对于大多
数保险消费者而言,并不清楚各类产品的差别,购买保险产品往往都
是听从销售人员的推荐。因此,治理销售误导就成为防范行业风险最
及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治理销售误导的制度
体系。与此同时,推进人身保险业务结构调整和产品转型,适时放开风险保
障类产品预定利率等鼓励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的政策限制。

二是抓执行。切实加大对保险消费者的风险提示,强化保险公司治理销
售误导的主体责任和保监局治理销售误导的区域监管责任(主要抓总公司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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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3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培训
•第一篇:剖析根源,对症下药
标本兼治销售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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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习惯和心理看中西方人差异得出的结论 •中国的消费者很容易掉进销售误导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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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一般实物和服务消费品而言,寿险产品的 销售误导现象表现更复杂,涉及面广,危害更深 远,所以后果更严重。
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总
体原则开展工作,力争用3-5年时间使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取得明显成
效,全社会特别是广大保险消费者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保险业
社会形象明显改善。

根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保监会寿险部在广泛听取各方
意见,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
销售误导给消费者带来的伤害和损失往往很长时间 才能显现出来,所以观察期较长。客观上给恶意而 为者有机可乘。
四、社会危害严重。 寿险营销属于金融行业,本身属于国家特许的
服务业,寄托着国家信用,涉及到千家万户,一旦 货不对板,会引发对行业及对社会秩序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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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存机理很顽固。 寿险领域的销售误导一方面与国人消费习惯有
级分公司),建立健全治理销售误导的内控制度和公开评价体系。采取保险公
司自查和监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销售误导的专项检
查和不定期抽查,依法加大对违规公司和高管的处罚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
总公司高管的责任追究力度。

三是抓重点。根据当前销售误导的特征及表现,治理销售误导的工作重
点是强化监管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对违法违规问题较多、自查自纠不力的公

陈文辉:近期,也听到一些声音,一些同志对于治理销售误导工
作还存在很多顾虑。一些保险公司的同志担心监管部门治理误导力度
太大会不会影响业务的发展;一些保监局的同志担心对于销售误导的
治理会不会引发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不信任,引发集中非正常退保等
风险。借此机会,我也想谈谈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治理销售误导,监管部门将采取包括向消费者风险提示、加大检

今年保监会将治理销售误导作为保险监管的
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为什么要将治理销售误导问
题放到如此重要的高度,花这么大力气去专项研
究解决?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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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培训

首先,治理销售误导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销售误导危害巨大,
不仅直接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导致集中退保等群
为现实的,也是最为客观的要求,是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第三,治理销售误导是转变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治理销售误导
必将推进寿险公司发展方式的转变,而发展方式的转变必需治理好销
售误导。因此,治理销售误导是转变寿险公司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

第四,治理销售误导是寿险业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我们必须站
在行业长远发展的高度,站在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度去治理好销售
示,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和承诺、夸大
收益。二是不得混淆保险产品概念。要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
品严格区分开来,不得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销售
,杜绝“存单变保单”的行为。三是不得隐瞒合同重要内容。要向客户说明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投连、万能险费用扣 除情况,以及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是不得篡改客户信息资料。要确保公司业务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资料真实 完整有效,切实发挥客户回访对销售误导的防治作用,不得恶意篡改、故意
查力度等在内的多项措施,并引入媒体和公众监督机制,从多方面督
促保险公司强化销售管理,减少误导行为。这些措施的出台在短期内
可能对部分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但对于行业的长期持续健
康发展是有利的。如果不扭转保险业声誉不佳、形象不好的问题,不
获得消费者和社会的认同,靠误导、靠欺骗来维持一个行业长期发展
关,另一方面与经营主体的股东意志紧密相连。寿 险行业是从长计议,耗资巨大、长期经营文化先行 的特殊行业,非一般企业单位所能为。我国目前处 于保险业初级阶段的起步时期,这些年允许很多中 小企业投资进来,短期追逐利益的资 本意志左右了
这个行业的经营管理行为,构成销售误导的生存机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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