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电网调度控制运行管理细则全解
华中电网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细则(发文)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华中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
其中,进入商业化运营机组参加运行考核。
地(市)、县(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的运行考核工作。
城市电监办负责对所在地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实施监管,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和其他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一)安全管理第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电力监管机构审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华中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规程调运行管理精选
华中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规程调运行管理目录1 总则2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运行管理3 线路保护装置运行规定4 母线保护运行规定5 发电机、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保护运行规定6 线路自动重合闸运行规定7 系统稳定装置运行规定8 故障录波装置运行规定附录一:技术用语附录二:华中网调直调厂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规定附录三:线路保护动作信号的符合及意义附录四:华中电网500kV线路远跳保护一览表附录五:华中网调直调线路保护配置表1 总则1.1 根据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等规程、规定、导则及电网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 国家电力公司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调度管辖设备(以下简称网调直调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和操作,均按本规程执行。
1.3 本规程适用于网调调度运行人员、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有关运行、维护、管理人员。
1.4 本规程适用于电网正常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
凡未包括在内的特殊运行方式,由国电华中公司继电保护部门另行处理。
1.5 网调直调设备应尽量保持两套主保护装置同时投入运行。
严禁无保护运行。
1.5.1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经国电华中公司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1.5.1.1 500kV或220kV线路两套全线快速保护均不能投入。
1.5.1.2 500kV或220kV主变、联变、发电机及线路并联电抗器无主保护运行。
1.5.1.3 母线保护退出且不满足单永考核标准。
1.5.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经网调总工程师(电网运行副总工)或主管生产副主任批准。
1.5.2.1 500kV或220kV母线无母线保护运行。
1.5.2.2 网调直调设备保护装置不健全超过24小时以上者(如缺相间故障保护、线路两套主保护有一套退出,主变、联变、发电机一套差动或重瓦斯保护退出等)。
1.5.2.3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不符合规定者。
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
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1 总则1.1 为保证华中电网及所有并网运行发电机组的安全运行,提高全网电能质量,根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委2004第2号令)、《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意见的通知》(电监市场[2003]2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参照《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试验导则》(DL/T-711-1999)和《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DL/T496-2001),结合华中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
1.2 所有并入华中电网运行的各发电机组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相关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等单位须参照执行。
1.3 华中电网各级调度管理部门与发电厂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中有关一次调频的内容须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1.4 本规定解释权在华中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2 机组一次调频工作的管理2.1 华中电网内所有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的试验、监督和考核等管理工作,按照全网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华中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网调)直接调度的机组的一次调频工作由网调负责;各省(市)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机组以及其他机组的一次调频工作,由所在省(市)调度机构负责。
各省(市)调度机构应将所调度的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的投退、技术指标变化、调速系统更新改造等情况,及时报网调备案。
2.2 所有并入华中电网运行的机组都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机组的转速超过一次调频设定的死区时,机组在各种运行方式下都必须参与一次调频。
2.3 机组调速系统和控制系统须满足如下要求:2.3.1 采用电液调速系统(DEH)的汽轮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应由DEH实现。
宜采取将频差信号叠加在汽轮机调速汽门指令处的设计方法,以保证一次调频的响应速度。
如采取其它形式的设计方法,也必须满足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
2.3.2 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具有机组协调控制和AGC功能的机组,应在DCS中投入频率校正回路,即当机组工作在机组协调或AGC方式时,由DEH、DCS共同完成一次调频功能。
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
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2007-11-20发布2008-01-01实施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发布目次前言┈┈┈┈┈┈┈┈┈┈┈┈┈┈┈┈┈┈┈┈┈┈┈┈┈┈┈┈Ⅱ1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总则┈┈┈┈┈┈┈┈┈┈┈┈┈┈┈┈┈┈┈┈┈┈┈┈┈┈┈┈┈55 调度系统┈┈┈┈┈┈┈┈┈┈┈┈┈┈┈┈┈┈┈┈┈┈┈┈┈┈┈56 调度机构┈┈┈┈┈┈┈┈┈┈┈┈┈┈┈┈┈┈┈┈┈┈┈┈┈┈┈67 调度管辖范围┈┈┈┈┈┈┈┈┈┈┈┈┈┈┈┈┈┈┈┈┈┈┈┈┈78 调度规则┈┈┈┈┈┈┈┈┈┈┈┈┈┈┈┈┈┈┈┈┈┈┈┈┈┈┈79 调度指令┈┈┈┈┈┈┈┈┈┈┈┈┈┈┈┈┈┈┈┈┈┈┈┈┈┈┈┈810 系统操作┈┈┈┈┈┈┈┈┈┈┈┈┈┈┈┈┈┈┈┈┈┈┈┈┈┈┈911 事故处理┈┈┈┈┈┈┈┈┈┈┈┈┈┈┈┈┈┈┈┈┈┈┈┈┈┈1212 调度汇报┈┈┈┈┈┈┈┈┈┈┈┈┈┈┈┈┈┈┈┈┈┈┈┈┈┈┈1813 调度计划┈┈┈┈┈┈┈┈┈┈┈┈┈┈┈┈┈┈┈┈┈┈┈┈┈1914 水库调度┈┈┈┈┈┈┈┈┈┈┈┈┈┈┈┈┈┈┈┈┈┈┈┈┈┈2215 频率与电压┈┈┈┈┈┈┈┈┈┈┈┈┈┈┈┈┈┈┈┈┈┈┈┈2416 系统稳定┈┈┈┈┈┈┈┈┈┈┈┈┈┈┈┈┈┈┈┈┈┈┈┈┈┈2517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2718 调度自动化┈┈┈┈┈┈┈┈┈┈┈┈┈┈┈┈┈┈┈┈┈┈┈┈┈2919 电力通信┈┈┈┈┈┈┈┈┈┈┈┈┈┈┈┈┈┈┈┈┈┈┈┈┈┈2920 并网调度┈┈┈┈┈┈┈┈┈┈┈┈┈┈┈┈┈┈┈┈┈┈┈┈┈┈┈3021 统计报表┈┈┈┈┈┈┈┈┈┈┈┈┈┈┈┈┈┈┈┈┈┈┈┈┈┈31附录A(资料性附录)华中电力系统年运行方式主要内容┈┈┈┈┈┈┈┈33 附录B(规范性附录)华中网调调度管辖一次设备┈┈┈┈┈┈┈┈┈┈┈35 附录C(规范性附录)华中电力系统内国调调度管辖设备┈┈┈┈┈┈┈┈41 附录D(规范性附录)华中电力系统内国调调度许可及紧急控制设备┈43附录E(规范性附录)华中网调调度许可设备┈┈┈┈┈┈┈┈┈┈┈44附录F(规范性附录)华中网调委托省调调度管辖设备┈┈┈┈┈┈┈┈45 附录G(资料性附录)月、日调度计划主要内容┈┈┈┈┈┈┈┈┈┈47附录H(规范性附录)网供及联络线电力、电量监视点┈┈┈┈┈┈┈48附录I(规范性附录)并网资料┈┈┈┈┈┈┈┈┈┈┈┈┈┈┈┈┈49附录J(资料性附录)华中电力调度生产日报主要内容┈┈┈┈┈┈┈54附录K(资料性附录)华中电力调度生产周报主要内容┈┈┈┈┈┈┈55附录L(资料性附录)华中电力调度生产旬报主要内容┈┈┈┈┈┈┈56附录M(资料性附录)华中电力调度生产月报主要内容┈┈┈┈┈┈┈┈57I前言为加强华中电力系统电力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适应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维护电力使用者、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调度规程(全)
华中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调度管理规程2008-08-14发布 2009-01-01实施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发布批准: 陈晓伦审核:梁虹凌卫家金延主要起草人员:刘进伟王健崔云生李群山参与编写人员:董波黄争平肖小刚祝志凌韩水保目次前言 (Ⅰ)引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3)4 总则 (6)5 组织体系 (6)6 自动化部门和厂站设备维护部门职责 (7)7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9)8 调度管理规则 (9)9 专业管理 (10)10 一般运行管理 (14)11 检修管理 (15)12 网调调度管辖自动化设备计划检修 (18)13 网调调度管辖自动化设备临时检修 (23)14 网调调度管辖自动化设备故障检修 (23)附录A(规范性附录)华中网调自动化系统构成 (26)附录B(规范性附录)华中网调自动化系统安装在省调主站的设备 (28)附录C(规范性附录)华中电力系统内国调调度管辖自动化厂站 (29)附录D(规范性附录)《华中网调自动化检修票》格式 (30)前言本规程是《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华中电网调[2007]441号文)有关电力调度自动化调度管理部分内容的详细规定,同时体现了《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电力行业标准DL/T 516)的要求。
按《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第4.7条之规定,本规程与《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程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由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提出。
本规程由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引言为规范华中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调度管理,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照《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和《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按《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DL/T 600)所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写,使用以下条款表述用词:应——表示要准确地符合规程而应严格遵守的要求的用词,其反面词是“不应”;宜——表示在正常情况下首先这样做的用词,其反面词是“不宜”;可——表示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稍有选择的用词,其反面词是“不必”;能——表示事物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和潜在能力的用词,其反面词是“不能”。
《华中电网调度规程》2002-40-1实施
华中电网调度规程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发布2002-40-1实施编写: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审核:梁虹批准:卢放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调度管理的组织形式 (2)第三章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2)第四章网省调的职责和权限 (2)第五章调度管理制度 (3)第六章电网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 (4)第七章电网正常频率调整 (6)第八章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管理 (7)第九章系统电压调整控制与管理 (7)第十章设备检修管理 (8)第十一章新建、改建和扩建设备投入系统运行的管理 (9)第十二章系统稳定管理 (11)第十三章水库调度管理 (12)第十四章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12)第十五章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调度管理 (13)第十六章电力系统通信的调度管理 (14)第十七章统计报表管理 (15)第十八章操作制度 (16)第十九章事故处理 (21)附录一: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度管辖设备 (26)附录三:网供、联络线电力监视点 (30)附录四:华中主网电压监测点及考核点 (30)附录五:调度术语 (30)第一章总则第1条华中电网是由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省电网组成的跨省电网。
为了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结合华中电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华中电网内的所有发电、输电、供电和用电是一个联系紧密不可分割的完整系统,电网运行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所有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电力供应企业和用户对维护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均负有责任。
第3 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要求:1 充分发挥本电网内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有计划地满足本电网内的用电需要;2 根据有关规定,使电网安全、连续、可靠供电;3 使电网内的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4 充分合理使用燃料和水能资源,最大限度的使整个电网在最经济方式下运行;5 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发电、输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利益;6 坚持电网“三公”调度原则,作好电网调度信息发布工作。
华中电力调度管理规范
备案号Q/HZDD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ZDD xxxx-xxxx ─────────────────────────────华中电力调度管理规范(结构框架)2005-xx-xx发布 2005-xx-xx实施─────────────────────────────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发布目次前言┈┈┈┈┈┈┈┈┈┈┈┈┈┈┈┈┈┈┈┈┈┈┈┈┈┈┈┈┈┈┈┈┈┈┈Ⅱ引言┈┈┈┈┈┈┈┈┈┈┈┈┈┈┈┈┈┈┈┈┈┈┈┈┈┈┈┈┈┈┈┈┈┈┈Ⅲ1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则┈┈┈┈┈┈┈┈┈┈┈┈┈┈┈┈┈┈┈┈┈┈┈┈┈┈┈┈┈┈┈┈┈┈┈35 调度系统┈┈┈┈┈┈┈┈┈┈┈┈┈┈┈┈┈┈┈┈┈┈┈┈┈┈┈┈┈┈┈┈┈36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37 调度规则┈┈┈┈┈┈┈┈┈┈┈┈┈┈┈┈┈┈┈┈┈┈┈┈┈┈┈┈┈┈┈┈┈48 调度指令┈┈┈┈┈┈┈┈┈┈┈┈┈┈┈┈┈┈┈┈┈┈┈┈┈┈┈┈┈┈┈┈┈49 调度计划┈┈┈┈┈┈┈┈┈┈┈┈┈┈┈┈┈┈┈┈┈┈┈┈┈┈┈┈┈┈┈┈┈510 电力市场┈┈┈┈┈┈┈┈┈┈┈┈┈┈┈┈┈┈┈┈┈┈┈┈┈┈┈┈┈┈┈┈1011 电能质量控制┈┈┈┈┈┈┈┈┈┈┈┈┈┈┈┈┈┈┈┈┈┈┈┈┈┈┈┈┈┈1112 系统稳定管理┈┈┈┈┈┈┈┈┈┈┈┈┈┈┈┈┈┈┈┈┈┈┈┈┈┈┈┈┈┈131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1414 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调度管理┈┈┈┈┈┈┈┈┈┈┈┈┈┈┈┈┈┈┈┈┈┈┈┈1515 电力系统通信的调度管理┈┈┈┈┈┈┈┈┈┈┈┈┈┈┈┈┈┈┈┈┈┈┈┈┈1516 操作制度┈┈┈┈┈┈┈┈┈┈┈┈┈┈┈┈┈┈┈┈┈┈┈┈┈┈┈┈┈┈┈┈1617 事故处理┈┈┈┈┈┈┈┈┈┈┈┈┈┈┈┈┈┈┈┈┈┈┈┈┈┈┈┈┈┈┈┈2018 并网与调度┈┈┈┈┈┈┈┈┈┈┈┈┈┈┈┈┈┈┈┈┈┈┈┈┈┈┈┈┈┈┈2719 调度信息汇报制度┈┈┈┈┈┈┈┈┈┈┈┈┈┈┈┈┈┈┈┈┈┈┈┈┈┈┈┈3020 统计报表与调度信息披露┈┈┈┈┈┈┈┈┈┈┈┈┈┈┈┈┈┈┈┈┈┈┈┈┈3121 专业技术管理┈┈┈┈┈┈┈┈┈┈┈┈┈┈┈┈┈┈┈┈┈┈┈┈┈┈┈┈┈┈32 附录A(资料性附录)华中网调调度管辖设备┈┈┈┈┈┈┈┈┈┈┈┈┈┈┈┈┈┈34 附录B(资料性附录)华中网调调度许可及备案设备┈┈┈┈┈┈┈┈┈┈┈┈┈┈┈38 附录C(资料性附录)调度计划主要内容┈┈┈┈┈┈┈┈┈┈┈┈┈┈┈┈┈┈┈┈39 附录D(资料性附录)网供及联络线电力、电量监视点┈┈┈┈┈┈┈┈┈┈┈┈┈┈41 附录E(资料性附录)华中网调电压监测点及考核点┈┈┈┈┈┈┈┈┈┈┈┈┈┈┈42 附录F(规范性附录)电压合格率统计考核规定┈┈┈┈┈┈┈┈┈┈┈┈┈┈┈┈┈43 附录G(资料性附录)线路停送电操作特殊规定┈┈┈┈┈┈┈┈┈┈┈┈┈┈┈┈┈44 附录H(资料性附录)华中电力系统事故解列点┈┈┈┈┈┈┈┈┈┈┈┈┈┈┈┈┈45 附录I(规范性附录)并网资料┈┈┈┈┈┈┈┈┈┈┈┈┈┈┈┈┈┈┈┈┈┈┈┈46 附录J(规范性附录)生产运行报表主要内容┈┈┈┈┈┈┈┈┈┈┈┈┈┈┈┈┈┈47本标准是华中电力系统电力调度管理的第一个标准,它规定了电力调度管理的基础性原则。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华中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
其中,进入商业化运营机组参加运行考核。
地(市)、县(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的运行考核工作。
城市电监办负责对所在地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实施监管,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和其他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一)安全管理第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电力监管机构审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一)安全管理 第五条
运行管理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
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 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
电力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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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裁决。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国家电监会 13 号令)及《电力企 业信息披露规定》 (国家电监会 14 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 露调度运行信息。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
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 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 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 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 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 通报批评,并每次按 100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根据实际损 失情况,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火电机组允许强迫停运次数、允许等效非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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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组每年做一次黑启动测试试验。指定提供黑启动的机组在 被调用时(含测试试验) ,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当 月不予以补偿,并按前六个月收取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的两倍 予以考核。 第十条 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
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电监会 4 号主席令) 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和 分析,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 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 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隐瞒事实的,按全厂容量(机组之间通过母线和联变实现电气 连接为一个电厂)×1 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第十一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华中区域发
(整理)华中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规程调运行管理
目录1 总则2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运行管理3 线路保护装置运行规定4 母线保护运行规定5 发电机、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保护运行规定6 线路自动重合闸运行规定7 系统稳定装置运行规定8 故障录波装置运行规定附录一:技术用语附录二:华中网调直调厂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规定附录三:线路保护动作信号的符合及意义附录四:华中电网500kV线路远跳保护一览表附录五:华中网调直调线路保护配置表1总则1.1 根据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等规程、规定、导则及电网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 国家电力公司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调度管辖设备(以下简称网调直调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和操作,均按本规程执行。
1.3 本规程适用于网调调度运行人员、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有关运行、维护、管理人员。
1.4 本规程适用于电网正常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
凡未包括在内的特殊运行方式,由国电华中公司继电保护部门另行处理。
1.5 网调直调设备应尽量保持两套主保护装置同时投入运行。
严禁无保护运行。
1.5.1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经国电华中公司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1.5.1.1 500kV或220kV线路两套全线快速保护均不能投入。
1.5.1.2 500kV或220kV主变、联变、发电机及线路并联电抗器无主保护运行。
1.5.1.3 母线保护退出且不满足单永考核标准。
1.5.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经网调总工程师(电网运行副总工)或主管生产副主任批准。
1.5.2.1 500kV或220kV母线无母线保护运行。
1.5.2.2 网调直调设备保护装置不健全超过24小时以上者(如缺相间故障保护、线路两套主保护有一套退出,主变、联变、发电机一套差动或重瓦斯保护退出等)。
1.5.2.3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不符合规定者。
1.5.2.4 线路重合闸装置退出超过24小时。
华中电网两个细则课件-2019年征求意见稿
第二讲 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四、考核与补偿
3、旋转备用补偿 •对火电机组以及承担系统备用的水电机组在高峰时段(10:00-12:00, 18:00-22:00)所提供的旋转备用予以补偿;不能提供旋转备用的机组,如 径流式水电机组、新能源(风电、光伏等)机组,不予补偿。
第二讲 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讲 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二、定义与分类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 服务。
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 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 足电力系统频率、跟踪负荷曲线及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有偿调峰是指发电机组超过基本调峰范围进行深度调峰,以及机 组按照调度指令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启停机进行调峰所提供的服 务。 旋转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并网发电 机组在高峰时段内通过预留一定的发电容量所提供的服务。
等比例分摊。
•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月度电费一并结清。
第二讲 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五、监督与管理
每月1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技术支持系统上披露上月所有 机组辅助服务调用、统计、考核和补偿情况。 发电企业对统计结果有疑问,应在每月15日前向相应电力调度 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的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 复。 每月20日前,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将机组辅助服务管理情况明细 及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本形式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每月25日前,经能源监管机构确认后,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结 果生效。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根据能源监管机构确认结果,随同当月厂 网电费一并结算。 并网发电厂对辅助服务调用、统计和考核等情况有疑问,经与 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或裁决。
华中电力调度管理规范
华中电力调度管理规范华中电力调度管理规范是一份关于电力调度管理的规定和指导性文件,针对全面推进电力调度管理工作的目标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程和规范,旨在帮助企业在电力调度方面更加规范、高效地运作,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电力供应在人们生产和生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给电力调度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华中电力作为一个国家级电力企业,在电力供应方面承载着重要的角色,因此需要对电力调度管理进行规范和细化,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原则1.安全第一电力调度管理涉及到电力生产和供应的安全,因此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在工作中不会出现安全事故,为保障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
2.科技先行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电力调度管理也应借助科技手段不断提高自身的水平和质量。
使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对电力供应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测与管控,提高电力供应的能力和质量,给人们带来高效、便捷的生活体验。
3.合理高效电力调度管理要遵循高效、合理的原则,通过合理的调度安排和资源利用,尽可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综合竞争力。
三、内容1.电力调度制度制定电力调度制度是保障电力供应的关键步骤之一,它包括了调度方案、备用容量、预测和预警机制等;规定电力调度过程的各项审批程序和相关要求,确保电力调度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电力调度预测机制电力调度预测工作是电力调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市场需求和供应状况的分析,制定合理的电力资源调度计划。
预测机制主要包括使用历史数据分析预测,建立区域经济的相关数据,以及研究国民经济的相关规律,从而为电力调度提供准确的依据。
3.备用容量计划备用容量计划是在某些突发情况下,用以确保电力供应不会中断的一种措施。
华中电力调度管理规范规定备用容量计划应该基于可靠性评估,对不同类型的负载进行设计和计算,保证诸如断路器故障、架线短路、设备故障等情况下电力供应不会受到影响。
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印刷版)
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2007-xx-xx发布2008-01-01实施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发布批准人:卢放审核人:郑俊杰、梁虹主要起草人员:李群山、崔云生、凌卫家、黄争平参加编写人员:朱江、刘天斌、金延、刘进伟、肖昌育、何毅斌、苏玲、吕东晓、张德泉、王春明、陈学道、王健、王强、李勇、李锴、孙新德、李锋、徐友平、蔡敏、杨军、汤卫东、黄子平、甘凌、王汉青、张祥、肖华、汪剑波目次前言┈┈┈┈┈┈┈┈┈┈┈┈┈┈┈┈┈┈┈┈┈┈┈┈┈┈┈┈┈┈┈┈┈┈┈┈┈┈┈┈Ⅱ1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总则┈┈┈┈┈┈┈┈┈┈┈┈┈┈┈┈┈┈┈┈┈┈┈┈┈┈┈┈┈┈┈┈┈┈┈┈┈┈┈┈55 调度系统┈┈┈┈┈┈┈┈┈┈┈┈┈┈┈┈┈┈┈┈┈┈┈┈┈┈┈┈┈┈┈┈┈┈┈┈┈┈56 调度机构┈┈┈┈┈┈┈┈┈┈┈┈┈┈┈┈┈┈┈┈┈┈┈┈┈┈┈┈┈┈┈┈┈┈┈┈┈┈57 调度管辖范围┈┈┈┈┈┈┈┈┈┈┈┈┈┈┈┈┈┈┈┈┈┈┈┈┈┈┈┈┈┈┈┈┈┈┈┈78 调度规则┈┈┈┈┈┈┈┈┈┈┈┈┈┈┈┈┈┈┈┈┈┈┈┈┈┈┈┈┈┈┈┈┈┈┈┈┈┈89 调度指令┈┈┈┈┈┈┈┈┈┈┈┈┈┈┈┈┈┈┈┈┈┈┈┈┈┈┈┈┈┈┈┈┈┈┈┈┈┈910 频率与电压┈┈┈┈┈┈┈┈┈┈┈┈┈┈┈┈┈┈┈┈┈┈┈┈┈┈┈┈┈┈┈┈┈┈┈┈911 系统操作┈┈┈┈┈┈┈┈┈┈┈┈┈┈┈┈┈┈┈┈┈┈┈┈┈┈┈┈┈┈┈┈┈┈┈┈┈1012 事故处理┈┈┈┈┈┈┈┈┈┈┈┈┈┈┈┈┈┈┈┈┈┈┈┈┈┈┈┈┈┈┈┈┈┈┈┈┈1413 调度汇报┈┈┈┈┈┈┈┈┈┈┈┈┈┈┈┈┈┈┈┈┈┈┈┈┈┈┈┈┈┈┈┈┈┈┈┈┈2014 调度计划┈┈┈┈┈┈┈┈┈┈┈┈┈┈┈┈┈┈┈┈┈┈┈┈┈┈┈┈┈┈┈┈┈┈┈┈┈2015 水库调度┈┈┈┈┈┈┈┈┈┈┈┈┈┈┈┈┈┈┈┈┈┈┈┈┈┈┈┈┈┈┈┈┈┈┈┈┈2416 系统稳定┈┈┈┈┈┈┈┈┈┈┈┈┈┈┈┈┈┈┈┈┈┈┈┈┈┈┈┈┈┈┈┈┈┈┈┈┈2517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2718 调度自动化┈┈┈┈┈┈┈┈┈┈┈┈┈┈┈┈┈┈┈┈┈┈┈┈┈┈┈┈┈┈┈┈┈┈┈┈2919 电力通信┈┈┈┈┈┈┈┈┈┈┈┈┈┈┈┈┈┈┈┈┈┈┈┈┈┈┈┈┈┈┈┈┈┈┈┈┈3020 并网调度┈┈┈┈┈┈┈┈┈┈┈┈┈┈┈┈┈┈┈┈┈┈┈┈┈┈┈┈┈┈┈┈┈┈┈┈┈3121 统计报表┈┈┈┈┈┈┈┈┈┈┈┈┈┈┈┈┈┈┈┈┈┈┈┈┈┈┈┈┈┈┈┈┈┈┈┈┈32 附录A(资料性附录)华中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主要内容┈┈┈┈┈┈┈┈┈┈┈┈┈┈┈┈┈33 附录B(规范性附录)华中电力系统内国调调度管辖设备┈┈┈┈┈┈┈┈┈┈┈┈┈┈┈┈┈┈35 附录C(规范性附录)华中网调调度管辖一次设备┈┈┈┈┈┈┈┈┈┈┈┈┈┈┈┈┈┈┈┈42附录D(规范性附录)华中电力系统内国调调度许可及紧急控制设备┈┈┈┈┈┈┈┈┈┈┈┈┈44 附录E(规范性附录)华中网调调度许可设备┈┈┈┈┈┈┈┈┈┈┈┈┈┈┈┈┈┈┈┈┈┈┈45 附录F(规范性附录)华中网调委托省调调度管辖设备┈┈┈┈┈┈┈┈┈┈┈┈┈┈┈┈┈┈┈46 附录G(资料性附录)月、日调度计划主要内容┈┈┈┈┈┈┈┈┈┈┈┈┈┈┈┈┈┈┈┈┈┈48 附录H(规范性附录)网供及联络线电力、电量监视点┈┈┈┈┈┈┈┈┈┈┈┈┈┈┈┈┈┈┈49 附录I(规范性附录)并网资料┈┈┈┈┈┈┈┈┈┈┈┈┈┈┈┈┈┈┈┈┈┈┈┈┈┈┈┈┈50前言为加强华中电力系统电力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适应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维护电力使用者、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中电网及并网发电机组的安全运行,提高电能质量,规范辅助服务管理,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意见的通知》(电监市场[2021]23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组一次调频运行考核内容包括:机组应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并按规定投入运行;机组一次调频性能应满足《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
第三条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考核范围是华中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网调)以及湖北、河南、湖南、江西、四川和重庆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六省(市)调)直调机组。
第四条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考核实行“全网统一标准、水火电分别考核、按日统计、按月考核、按年度结算”,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部门职责第五条华中电网六省(市)电力调度机构负责于每月10日前向网调报送本省(市)直调机组的一次调频运行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六条网调负责汇总全网参加考核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统计报表,依据本办法计算出各机组当月应预付金额、应返回金额和应奖罚金额,并于每月15日前在“三公”调度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于19日前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中电监局)提交全网所有参加考核机组一次调频运行考核报告。
第七条华中电监局负责于每月25日前审批机组一次调频运行考核报告。
考核报告经审批后,考核结果生效。
第三章考核方法第八条建立机组一次调频运行考核奖惩机制,按照一定收费标准,根据机组月度实际发电量,确定发电机组月度应预付金额;按照水、火电分类,根据机组一次调频贡献电量在类中比例,确定发电机组月度应返回金额,每台机组应预付金额与应返回金额之差值为机组应奖罚金额(负值表示奖励)。
第九条机组月度应预付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Di?Qi?P式中:Di :机组i的月度应预付金额; Qi :机组i的月度实际发电量;P :收费标准, 按0.5元/千千瓦时的标准。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华中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
理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 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在机组并网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 网调度协议,不得无协议并网运行。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 厂和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 行的原则,参照原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 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协议签订后按能源监管机构要求备 案。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协调或裁决。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 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 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 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 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 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并网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视情节计算考核电 量,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一)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按全厂装机容量× 1 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计划曲线考核取每 5 分钟整点值计算。
—3—
(一)频率正常时 在频率高于 49.90Hz 且低于 50.10Hz 的情况下,如果: P计划 P实际 max P计划 2%,2(MW) 0,则考核。 式中:P计划为计划有功出力;P实际为实际有功出力。 即实际出力允许偏差范围为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2%(不 低于 2MW)。 考核电量为: W考核 2 P计划 P实际 max P计划 2%,2(MW)
5/60(MWh) (二)频率异常时 当频率在 49.90 Hz 以下时,低于有功计划曲线而少发电量, 按 4 倍记为考核电量。当频率在 50.10Hz 以上时,超过有功计划 曲线而多发电量,按 4 倍记为考核电量。 考核电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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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电网调度控制运行管理细则2015-08-06 发布 2015-11-01 实施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华中分部)发布批准:张晓明复审:郑俊杰张昌审核:李勇刘天斌初审:李锋何毅斌王春明肖昌育主要编写人员:刘志成李群山崔云生赖宏毅汪旸徐友平李锴李会新汤卫东张胜李亭刘涛李勇邵德军朱文治刘俊鄢发齐张三洪姜曼郭崇军吴军吴昊杨超汪锴王英英程旭付红军刘永刚王虎李旻赵理张宏图李端满赵善俊刘佳望毕复明吴涛丁伟刚目录第一章总则........... ........... ........... .. (1)第二章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 .. ........... ....... ....... ..2 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 (7)第四章频率与联络线管理 (12)第五章电压及无功管理 (14)第六章调控运行操作 (17)第七章故障处置 (28)第八章调度计划管理 (45)第九章运行方式管理 (48)第十章稳定管理 (54)第十一章新设备投运管理 (58)第十二章并网电厂运行管理 (61)第十三章水电及新能源调度管理 (64)第十四章继电保护调度管理 (70)第十五章调度自动化管理 (83)第十六章电力通信管理 (89)第十七章设备监控管理 (93)第十八章备调管理 (95)附录 A(规范性附录)术语和定义 (98)附录 B(规范性附录)华中电力调控分中心直调设备操作状态令术语规范 (109)附录 C(规范性附录)允许零起升压的华中分中心直调 500kV线路表 (123)附录 D(规范性附录)华中电网低频减载轮次表 (124)附录 E(规范性附录)华中分中心直调厂站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125)附录 F(资料性附录)华中分中心直调范围内新、改扩建工程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技术资料 (128)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华中分中心直调厂站微机保护装置软件管理标准表单... .... .... .... .... .... .... .... . (130)华中电网调度控制运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华中电网调度控制运行管理,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结合华中电网运行特点,制定本细则。
1.2 华中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1.3 华中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华中电网内各级电力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机构)、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
调控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机构。
华中电网内调控机构共分四级:国家电网华中电力调控分中心(以下简称华中分中心)、省(直辖市)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地市(区、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县调)。
1.4 电力调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华中电网内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1.5 本细则适用于华中电网调控运行相关各专业的活动。
并入华中电网的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控运行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
1.6 华中电网内各级调控机构和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应遵守本细则;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华中电网调控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应遵守本细则。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
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有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1.8 本细则由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华中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2.1 华中分中心调度管辖范围2.1.1 华中分中心调度管辖范围(以下简称调管范围)包括直接调度范围(以下简称直调范围)和许可调度范围(以下简称许可范围),对应的设备分别称为直调设备和许可设备。
2.1.2 华中分中心直调范围包括:a)国调直调范围外的 500kV 及以上电网,省间联络线;b)国调直调范围外的电力跨省消纳电厂;c)国调直调范围外的接入 500kV 及以上电网最大单机容量为 1000MW及以上电厂(机组),及其他对主网运行安全、流域综合利用有影响的电厂(机组);d)国调指定的发、输、变电系统;e)华中分中心直调一次设备对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1.3 华中分中心许可范围包括:a)非华中分中心直调的国调许可设备;b)非国调、华中分中心直调的 500kV 设备;c)非国调、华中分中心直调的接入 500kV 电网机组;d)华中分中心直调 500kV变压器可直接联接的 220kV母线(不包括旁母);e)华中分中心直调电厂的 220kV 出线;f)华中分中心认为有必要列入许可范围的其它设备。
2.1.4 除特别说明外,华中分中心许可设备中的机组、线路、变压器、母线、开关等是指设备本体,不包含设备相应的二次设备及相关刀闸,线路不包含并联电抗器。
2.1.5 华中分中心可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将直调范围内发、输、变电系统(设备)授权下级调控机构调度。
2.1.6 华中分中心直调、许可设备清单在华中主网夏(冬)季稳定规定或稳措单中予以明确。
2.2 继电保护信息管理系统直调范围2.2.1 调控机构单独使用的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主站设备和子站设备,由该调控机构直接调度。
2.2.2 多级调控机构共用的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设备,由使用该设备的最高一级调控机构直接调度。
2.3 调度自动化设备直调范围2.3.1 调控机构调度自动化主站设备,由该调控机构直接调度(属上级调控机构直接调度的除外)。
2.3.2 多级调控机构共用的厂站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由最高一级调控机构直接调度。
国调直调厂站的调度自动化设备直调范围划分按国调规定执行。
2.3.3 调度自动化系统数据传输通道由相关通信机构直接调度。
2.3.4 除 2.3.1、 2.3.2、 2.3.3 条规定的情况外,各级调控机构在厂站端的的调度自动化设备直调范围与相应调控机构直调一次设备范围相对应。
2.4 电力通信直调范围2.4.1 电网企业使用的全部业务通道,由该电网企业的通信机构直接调度。
2.4.2 电网企业负责组网的通信设备(主要指传输、交换、数据网设备)及负责建设的为电网生产服务的全介质自承式光缆(ADSS)和普通光缆,由该电网企业的通信机构直接调度。
2.4.3 调控机构直接调度的厂站内非组网通信设备(主要指通信专用电源、配线架、监控设备)及输电线路上的架空地线复合光缆(OPGW),由该调控机构所在电网企业的通信机构直接调度。
2.4.4 上级通信机构可根据生产需要,指定某些通信设备直接调度权的归属。
2.4.5 上述 2.4.2、2.4.3 条中不包括上级通信机构已指定由其他通信机构直接调度的通信设备。
2.5 监控范围划分原则2.5.1 省调监控范围:省域内 500kV 及以上变电站。
2.5.2 地、县调监控范围:220kV 及以下变电站。
2.6 调控机构的主要任务2.6.1 按照电网运行客观规律和相关规定,保障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6.2 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变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2.6.3 按照电力市场调度规则,依据相关合同或者协议,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调度。
2.7 华中分中心主要职责:2.7.1 接受国调的调度指挥。
2.7.2 对华中电网调度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协调各局部电网的调度关系。
2.7.3 负责跨省联络线控制管理,指挥电网频率调整。
2.7.4 负责直调范围内电网无功管理及电压调整。
2.7.5 负责华中电网 500kV 及以上主网调度运行管理,指挥直调范围内电网的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
2.7.6 组织制定华中电网主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制定调管设备月度、日前停电计划,受理并批复调管设备的停电申请。
2.7.7 开展华中电网月度、日前电力电量平衡分析,制定直调范围月度、日前发输电计划。
2.7.8 组织开展调管范围内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制定华中电网年度运行方式。
2.7.9 负责华中电网稳定管理,制定直调电源及输电断面的稳定限额和安全稳定措施。
2.7.10 参与华中电网发展规划、工程可研、设计审查,参与编制国家电网调控运行专业规划。
2.7.11 负责直调范围内新、改扩建工程的并网管理。
2.7.12 参与签订直调系统并网协议,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2.7.13 负责直调水电厂发电调度管理和新能源调度管理,负责华中电网水电及新能源专业管理。
2.7.14 负责组织开展直调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运行管理,负责华中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专业管理。
2.7.15 负责直调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负责华中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
2.7.16 负责统筹协调与华中电网运行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
2.7.17 组织开展调管范围内的电网故障分析,参与电网事故调查。
2.7.18 负责直调范围内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考核工作。
2.7.19 国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国调授予的其他职责。
2.8 省调主要职责:2.8.1 接受国调及华中分中心的调度指挥。
2.8.2 落实国调及华中分中心专业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省级电网调度控制专业管理。
2.8.3 负责控制区联络线关口控制,参与电网频率调整。
2.8.4 负责直调范围内无功管理与电压调整。
2.8.5 负责省级电网调度运行管理,指挥直调范围内电网的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
2.8.6 负责设备监控管理,负责监控范围内设备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和远方操作。
2.8.7 根据国家电网主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制定调管设备年度、月度、日前停电计划,受理并批复调管设备的停电、检修申请。
2.8.8 开展省级电网月度、日前电力电量平衡分析,按直调范围制定月度、日前发供电计划。
2.8.9 开展调管范围内电网运行方式分析,根据国家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制定省级电网运行方式。
2.8.10 负责省级电网稳定管理,制定直调电源及输电断面的稳定限额和安全稳定措施。
2.8.11 参与省级电网发展规划、工程设计审查,编制省级电网调控运行专业规划。
2.8.12 受理并批复新、改扩建直调设备的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8.13 参与签订直调系统并网协议,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2.8.14 编制直调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方案,参与协调水库发电与防洪、防凌、航运、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2.8.15 负责组织开展直调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负责直调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协助开展省域内国调及华中分中心直调的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