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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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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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推进我县信用村创建试点工作,通过设立和平县信用村试点农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建立信用村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信用村试点发放农户小额担保贷款,解决农民发展生产资金不足,帮助农民创业致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基金通过金融扶持方式,以农户小额担保贷款为手段,以协助信用村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促进农户创业致富为目的,以按时还贷为保障,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增加收入、发展经济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基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通过政府出资、集中信用村对口帮扶单位扶持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抽取自然村高新区补贴进行补充等方式,成立信用村试点农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专户,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担保基
金专户资金仅为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除扣划应承担担保债项或贴息外不得挪为他用。
第五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是运作担保基金的专门机构。县财政局要加强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实际贷款需求和不超过担保基金5倍额度内发放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须在所在信用村农村信用社设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成立担保基金的前期工作由县扶贫办组织实施。信用村信用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所在村委会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当地镇政府农办进行复审,再推荐给当地镇级农村信用社进行贷前可行性调查、审查、审批,经县扶贫办审核确认担保手续后由镇农村信用社授信发放贷款证及贷款,然后报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七条申请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农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信用村当地农村居民户口并被评为较好以上等级的信用农户。
(二)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有生产发展项目;
(三)农户家庭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四)符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予信用村整体授信额度内,较好等级的信用户,其最高贷款额度为1万元;优秀Ⅱ级的信用户,其最高贷款额度为3万元;优秀Ⅰ级的信用户,其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个别发展项目效益好,资金需求大的可适当放宽额度,具体由农村信用社掌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和贴息。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年利率执行农村信用社相应档次的优惠利率,实行按季清息。对信用村持有县扶贫办核发的《帮扶记录卡》的贫困户的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含延期),由帮扶单位或个人给予50%至90%贴息,剩余利息由贫困户负责,且不低于贷款利息的
10%,贷款逾期不贴息。贴息资金在贷款发放前按1年、半年或季度到达贫困户在贷款信用社开立的账户,由县扶贫办监督落实。贫困户授权农村信用社在账户中扣划贷款利息(包括一对一帮扶责任人存入的贴息资金,不足部分由贫困户存入),贷款逾期后的利息由贫困户承担。
第十条申请办理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一)信用户申请贷款应持所需有效证件和资料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有关表格,由所在村委会核实后加盖印章。
(二)镇政府农办对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信用户及相关资料,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查初审,并在《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向信用村所在镇级农村信用社推荐。
(三)镇农村信用社收到贷款申请报告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进行可行性调查、审查、审批,县扶贫办收到经农村信用社同意贷款的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担保的结论和办理相关担保手续。镇级农村信用社从
收到县扶贫办已承诺担保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授信发放贷款证,视扶持项目开展情况予以使用贷款,并在贷款发放后3日内将贷款情况报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时定期汇报有关情况、填报统计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每月汇总填写《和平县信用村试点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清单》,送县扶贫办备案。
第十一条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农村信用社应当将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重点用于扶持信用户发展种养、购买生产工具、加工储运、贸易流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县扶贫办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加强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及信息支持。
第十二条放款计划与贷款覆盖面。从信用村评定挂牌之日起,在3个月内对提交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信用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满足率达到90%。
第十三条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管理
(一)贷款风险控制管理。为防范贷款风险,减少损失,当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总额不良率达到20%时,农村信用社应停止发放新的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对本金未批准延期且逾期超过30天或欠息超过90天无法收回的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履行担保责任,直接代还贷款本金80%,农村信用社可在担保基金专户中直接扣划,剩余20%由农村信用社继续追偿,并承担最终损失风险。
(二)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1、如遇市场原因,造成借款人生产项目失败而导致贷款不能如期偿还的,经县扶贫办和农村信用社核实批准,可延期偿还。如是借款人是贫困户,延期期间的50%至90%的贴息继续由帮扶单位或个人帮助解决。
2、如遇天灾人祸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借款人生产项目失败的,由担保基金履行八成担保责任。如是借款人是贫困户,则通过社会求助或由一对一帮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实施救济帮扶,对信用村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给予部分或全额偿还,剩余不足部分再由担保基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