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修改后

合集下载

选举法修订

选举法修订

•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了两部选举法(1953年与1979年),作过五次修改(含1979年对1953年选举法的修改以及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对第二部选举法的修改)、一次补充(1983年)。

经过“二”、“五”、“一”变迁,中国的选举制度在民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方面逐步有了发展,从而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国家权力。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中,规定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并规定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与此同时,在修改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选举法》,即当代中国的第二部《选举法》。

••与1953年的《选举法》相比,新《选举法》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的变化:•①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②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③将原规定的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改为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④将原规定的按选民居住情况划分选区,改为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⑤将原规定的只有不属于党派、闭体的选民或代表才能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改为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⑥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难以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可以进行预选;•⑦将原规定的候选人以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改为须获全体选民或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⑧规定每个少数民族至少要有1名全国人大代表;•1982年:《选举法》第一次修改1982年12月10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较小的修改。

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简介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简介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选举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

半个多世纪以来,《选举法》历经多次修改,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支柱,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

我国目前的选举法律不涵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也不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前者主要由政府组织法(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后者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

因此,我国目前还缺乏规范各种不同类型选举的统一的选举法。

现行《选举法》的核心是规范人大代表的选举,对《选举法》的回顾介绍也将以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为核心。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此次制定通过《选举法》,是在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

在普选产生正式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前,由政协会议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政协会议和地方人民代表会议由邀请、推选、协商等方式产生的人士组成。

实行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召开正式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大,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大;同时决议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起草事宜。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确认了建国初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一部《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如下:1、选举权的普遍性。

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一九七九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一、条文中的“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三、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四、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改为:“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

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五、第三十条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六、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改为:“获得过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选举法修改的成果与缺憾_从王春立案件和梁广镇事件谈起

选举法修改的成果与缺憾_从王春立案件和梁广镇事件谈起

第23卷第4期2010年10月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 rna l of Y an ta iU n i v ersity (Ph ilosophy and So cia l Science)V o.l 23 N o .4O ct .,2010选举法修改的成果与缺憾从王春立案件和梁广镇事件谈起[收稿日期]2010-07-15[作者简介]秦奥蕾(1977-),女,山东潍坊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秦奥蕾(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摘 要] 王春立等诉民族饭店案 与 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事件 是有关我国选举制度与选举法适用的比较典型的案件。

两起案件明显反映出在救济公民政治权利、选举中的选民登记程序、对人大代表提名候选人的监督方面,原选举法的规定存在不足。

本次选举法修改回应社会现实问题,在选举服务机构、禁止人大代表两地兼职、代表身份的真实公开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部分解决了两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但在如何救济公民政治权利等方面未作改善,解决这些问题应成为未来选举法修改的方向。

[关键词]选举法修改;公民政治权利;选举服务机构;王春立案;梁广镇事件[中图分类号]D 92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 3194(2010)04 0041 06王春立等诉北京民族饭店 案件(以下简称王春立案)与 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 事件(以下简称梁广镇事件)是有关我国选举制度与选举法适用的比较典型的案件(事件),后者更被评选为 2008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件 。

对于这两起案件,学界与实务界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并将其视为考察我国选举制度设计及实践操作的代表性案件。

最新的选举法修改对上述两案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有所回应,但仍然留有缺憾。

本文拟以对实际案例解决的能力及不足为视角来分析本次选举法修改的意义,并进一步探讨选举法再次修改的可能与空间。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简介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简介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选举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

半个多世纪以来,《选举法》历经多次修改,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支柱,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

我国目前的选举法律不涵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也不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前者主要由政府组织法(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后者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

因此,我国目前还缺乏规范各种不同类型选举的统一的选举法。

现行《选举法》的核心是规范人大代表的选举,对《选举法》的回顾介绍也将以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为核心。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此次制定通过《选举法》,是在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

在普选产生正式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前,由政协会议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政协会议和地方人民代表会议由邀请、推选、协商等方式产生的人士组成。

实行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召开正式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大,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大;同时决议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起草事宜。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确认了建国初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一部《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如下:1、选举权的普遍性。

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选举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选举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代 表 的人 口数 四倍 于 城 市 每 一 代 表 所 代 表 的人 口 人 民当 家作 主 的社会 主 义 民 主政 治 建 设 推 向前 进 。 数 , 改 为 1 1对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的选 举 , 作 了 同 我 国社会 主义 国家 的性质 和人 民代表 大会制度在 修 :, 也 样 规定 。 同时 , 十一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国家政 治 生 活 中的地 位 与 作 用 , 决定 了我 国公 民必 议 对选 举 法 的其 他 规定 也 进行 了必要 修 改 。 2 举 须 真 实 、 泛 、 等 地 行 使 自己 的 选 举 权 利 , 样 , [] 选 广 平 这



济条件下 , 由于我 国社会结 构相对简单 , 对人 民的 选 举 法 的 修 改 对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具 理 解 和 把 握 相 对 比较 容 易 , 在改 革 开 放 和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今 天 , 由于 利 益 的不 断分 化 和调 整 ,
自己的代 表行 使 管 理 国家 和 社会 事 务 的权 力 。 我 的执政 能 力 、 政 智 慧 、 在 执 执政 经 验 的考 验 。 次选 举 这
国 , 民通 过选 举 产 生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法 的修 改 , 终 坚 持 人 民性 要 求 , 牢 把 握 最 大 多 人 始 牢
有 重 要 意 义
社 会 主义 国家 的 民 主是 人 民 当家 作 主 , 现 实 社 会 阶层 结 构 的 日趋 复 杂 ,人 民 的 内涵 日趋 丰 富 , 但 的政 治 、 济 、 经 文化 和 社 会 条 件 决 定 了全 体 人 民不 理 解 和 把 握起 来 , 也有 了一 定 的难 度 。在 这 样 的 历 可能 直 接参 与 国家 和社 会 事 务 的管 理 , 必 须 委 托 史 条 件 下 , 样 理 解 和把 握 人 民 这 一 概 念 , 对 党 而 怎 是

选举法最新修改全文

选举法最新修改全文

选举法最新修改全文来源:作者:日期:10-03-16(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国家选举法

国家选举法
200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目 录
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十条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中考资料:选举法修改意义

中考资料:选举法修改意义

选举法修改的意义分析2010年的全国人代会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有望实现。

在这部举世瞩目的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之前,本刊记者采访的几位专家,讲述了选举法近60年鲜为人知的故事。

一问:为什么新中国成立之初没有立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普选产生的,不进行普选就无法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无法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那么,普选为什么没有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实行?这是不少人困惑的问题。

韩大元告诉记者,一项国家制度的诞生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紧密相连。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由于当时实行普选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韩大元说,当时所说的“条件尚不具备”,主要缘于三方面原因:大陆的军事行动还没有完全结束,土地改革还没有完成,人民群众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

直到1953年,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才具备。

他说,“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3月4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

”有资料显示,在这次普选前,开展了新中国第一次人口普查,通过人口普查得到了准确的全国人口总数:601912371人。

在选举中,全国共选出5669144名基层人大代表,其中妇女占17.31%;选出全国人大代表1226人。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

选举法第五次修改后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选举法第五次修改后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选举法第五次修改后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作者:张正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4期摘要随着第五次《选举法》的修改,我们依然看到我国选举法存在的很多问题,这与我国的现阶段的国情相适应的,我们应该不断地在实践中完善我国选举法,跟上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

关键词选举法修改选举制度监票人作者简介:张正飞,西南交通大学,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59-012010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对《选举法》修改的草案。

这次修改中,“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代表候选人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等问题都首次列入了此草案,其中“城乡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更是在人民群众中引起了热议。

该草案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选举法》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功,《选举法》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与其他的法律相比,《选举法》的修改次数并不在少数。

众所周知,自11979年重修修订《选举法》以来,我国《选举法》已经先后经过了5次修改,这是和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的加快和社会转型期的具体特点分不开的。

1979年以来,我们在实践《选举法》的过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大多需要我们通过修改《选举法》给出一个明确的法律支持,从而使我国的选举更加的平等、民主和高效。

当然,《选举法》的五次修改并不表明我国的选举制度已经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依然存在着很多弊端,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发现问题,进而加强立法,改进问题,从而实现我国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接下来,笔者就将对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完善作出一些建议。

一、应对我国的流动人口选举问题作出相关规定据相关当局的统计,我国的流动人口规模保持在2亿以上,这个数据占了我国人口总数的约1/7。

对于流动人口如何参加其工作地的县乡人大的直接选举,一直是备受公众关注的。

对于这个问题,在此次《选举法》草案的修改过程中并未涉及。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胡康生解释说,这个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

扩大人民民主,优化人大代表结构——《选举法》修改之我见

扩大人民民主,优化人大代表结构——《选举法》修改之我见
引 言


在十七大报 告 中, 胡锦 涛提 到“ 保障人 大代 表依法行使 职权 , 密切 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 ,建议逐步 实行城乡按相 同人 E 比例选举人大 l 代表” 。这一建议 提出以后 , 社会各界反响强烈 , 一些专家学者建议修改 我 国现行的《 选举法》 以扩大人 民民主 , , 更好 的保 障人 民尤 其是 占我 国 人 口大多数的农 民的权益。 根据 2 1 00年 3月 1 4日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第 三次 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法 ) 的决定》 我国的选举法进行 了第五次修正 。 , 修改后 的选举法 规定“ 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 表名额 , 由本级人 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 会 或 者 本 级 选 举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所 辖 的下 一 级 各 行 政 区 域 或 者 各 选 区 的 人 口数 , 照 每 一 代 表 所 代 表 的 城 乡 人 口数 相 同 的 原 则 , 按 以及 保证各地 区 、 各民族 、 各方面都 有适当数量代表 的要求进行分 配” 全 ,“ 国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 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根据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的人 口数 , 按照 每一代表所代表 的城 乡人 口数相 同的原 则, 以及保证各地 区 、 民族 、 各 各方 面都有适 当数 量代表 的要求进行分 配 ” “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 民代表 大会 的代表 应当具有 广 ,全 泛 的代表性 , 当有适 当数量 的基层 代表 , 应 特别 是工人 、 民和知识分 农 子代表 ” 。 《 宪法 》 明确 规定 ,一切 权力属 于人 民, 民行使 国家权 力的机关 “ 人 是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 大会 。” 而作 为国家权力机关 的人 大是一个代议机构 , 主要 运作是通过人 大代 表来实现 的。因此 , 其 人大代表 的结构 和组成 是否科学 、是否能够 准确 地代表社会各 阶层 的 利益,直接影响 到人大制度 职能的发挥 。实现城 乡同 比例选举人 大代 表 , 加适 当数量 的基层代 表 , 增 目的是保 障每一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 权的公 民都能享有 和实 现宪法和法律赋予 的平等权利 。它符合 宪法 规 定的公 民在法律 面前一 律平 等 的原则 ,有利 于保 障包括农 民在 内的广 大群众切 实能依 法行使选举权 、 知情权 、 与权 、 参 监督权等 民主权利 , 并 将为“ 新农 村” 的建设提供政 治保障 、 立法保障和权利保障。

选举法修改八大亮点

选举法修改八大亮点

选举法修改的八大亮点本刊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

因此,对选举法的修订一直备受世人关注。

3月14日,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的近3000名代表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

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亮点一: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吸引人的地方。

自1953年以来,中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1到4∶1。

有人将此形象地称为“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

新修改的选举法则第一次将这一比例规定为1∶1,法律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可以说,此次选举法修改体现了“三个平等”的原则:——人人平等。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地区平等。

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能按比例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

——民族平等。

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点评:这一修改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

◆亮点二:确保基层代表数量,解决“官多民少”现象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

针对这一问题,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韩大元点评:这次修改选举法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选举法亮点

选举法亮点

选举法亮点选举法修改的四大亮点[背景材料]3月1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选举法修改四大亮点:城乡选举“同票同权”,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保证基层代表数量,完善投票选举程序设有秘密写票处。

[创新试题]1、新修改的选举法,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此次选举法修改体现了:①人人平等,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②地区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③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 D、①②③④2、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确保基层代表数量,解决“官多民少”现象。

这说明了:①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②强化人大代表的监督权③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④扩大了人大代表的权利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 D、①③④3、新修改的选举法以“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的形式。

这说明了:①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②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③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全民性、公正性与纯洁性④方便选民行使投票权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 D、①②④4、“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这说明了①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②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保证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③为选民提供了选择的余地④有利于候选人之间相互竞争,但易导致虚假宣传和金钱交易A、①②B、①③C、③④ D、②④5、保障依法选举,加大“贿选”等查处力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这说明了国家①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②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③增强人民对于选举的信心,保证各级代表更加符合公民意愿④有利于选举依法进行,并接受监督,保证代表清正廉洁A、①②B、①③C、②④ D、①④6、1953年制定第一部选举法时,根据当时的具体国情,选举人大代表的农村与城市不同人口比例为8∶1。

选举法重大修改

选举法重大修改
第三,设定代表的名额基数,可以确保人口较少地区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名额反映本地区的意见,可以减小代表名额分配的总体变动幅度。
与此同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修正案草案为保障各级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第六条第一款特别增加规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那么,为什么要贯彻实行地区平等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首先,我国幅员辽阔,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港、澳、台和解放军代表团),会有不同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省级行政区都应有一部分相同数量的代表。
其次,31个省级行政区,无论面积大小、人口多少、经济发达与否,行政事务在种类上是相同的,同级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全国人大中都应有一定数量的代表,设立基本名额数可以使之得到保证。
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权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重要基础。
选举法的修改反映了我国民主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历经数次修改,我国的选举制度正进一步走向完善。
制定于1953年的我国首部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比如,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1979年对选举法进行重新修订,其后又经历了4次修改。第三次修改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确定为4∶1。
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平等原则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介绍选举选举人大代表,贯彻了这样三个原则——
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

浅析新修改选举法的实施情况及其重要意义

浅析新修改选举法的实施情况及其重要意义

浅析新修改选举法的实施情况及其重要意义摘要: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选举法历经数次修改,不断完善。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再次进行修改,首次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修改后的选举法在2011年到2012年的这次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得到实施,它的实施无论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还是对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都将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选举法;修改;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意义一、选举法修改后的实施情况概述2011年到2012年的这次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是新修改的选举法颁布实施后的第一次。

参加这次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预计达9亿多人,参加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将达6亿多人。

这次选举将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涉及县级政权2000多个,乡级政权3万多个。

数亿选民通过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而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根据各地安排,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今年有26个进行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其中山西、江西、广西、甘肃、青海、新疆等6省区已基本完成。

而从已基本完成换届选举的6省区的情况看,各地全面贯彻执行选举法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尊重和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一是选民参加选举的热情较高,参选率均超过90%;二是为保障流动人口参选,各地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效果较好;三是选举委员会依法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比较普遍。

二、修改选举法后的亮点(一)城乡同比分配代表名额做好选民登记工作是保障选民选举权利的基础。

以北京市为例,今年9月中旬以来,北京市共设立24000多个选民登记站,集中开展选民登记和选民名单核对工作,努力做到不漏、不错、不重。

全市超过900万人通过登记依法获得选民资格,参选率超过90%。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一、序言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我国的民主选举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该法律进行全面评估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其深度和广度。

二、选举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充分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该法律高度重视选举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坚持党的领导和相统一。

选举法倡导选举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选举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再次,该法律旨在推动选举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确保选举活动的法律性和程序性。

选举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促进选举的健康发展,维护选举的正常秩序,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

三、选举法在实际运行中的具体措施除了基本精神和原则外,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还具体规定了选举活动的各项内容和程序。

该法律规定了选举的组织和管理机构,明确了各级选举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选举法明确了选举活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候选人的提名、选民的资格、选举的投票和计票等内容。

再次,该法律规定了选举活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以确保选举的公开透明和规范有序。

选举法在实际运行中具体落实了选举的各项内容和程序,为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效保障。

四、对选举法的个人观点和理解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选举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维护我国政治生态的良好秩序。

选举法的颁布还为我国的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支撑,有助于提升我国的政治文明水平和法治建设水平。

我对选举法的颁布表示衷心的认可和支持。

五、总结与展望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全文修正版的出台,对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该法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选举制度的高度重视,彰显了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

选举法修改的亮点

选举法修改的亮点

B、巩固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领导地位
C、保证全体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中国共产党更好地实现民主执政
亮点三: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是可有可无 《选举法》新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 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 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有利于 A、选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B、代表候选人更好地当选人大代表 C、代表候选人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 D、选民深入了解、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
A、我国人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表的选举方式由等额选举向差额选举转变
B、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由直接选举向间接选举转变 C、人民的民主权益得到日益充分地实现 D、我国公民的地位实现了完全平等
亮点二:确保基层代表数量,解决“官多民少”现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 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 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这一修改有利于 A、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阶级本质
《选举法》修改的亮点
亮点一: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选举法》新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 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的要求进行分配。”这一修改意味着

最新选举法修改全文

最新选举法修改全文

最新选举法修改全⽂
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民共和国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款修改为:“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的代表应当具有⼴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农民和知识分⼦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代表,并逐步提⾼妇⼥代表的⽐例。


⼆、将第⼋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的选举经费,列⼊财政预算,由国库开⽀。


三、增加⼀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员由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治县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员为代表候选⼈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条,作为第⼗条:“选举委员会履⾏下列职责:
(⼀)划分选举本级⼈民代表⼤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进⾏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条,第⼀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名,每⼀千五百⼈可以增加⼀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百六⼗名;⼈⼝不⾜⼆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名。

”。

对《选举法》和《组织法》的修改建议

对《选举法》和《组织法》的修改建议

对《选举法》和《组织法》的修改建议[编者按]自1995年2月28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修改之后,在选举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为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议针对一些特定问题,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还将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的修改和调整,应一并加以研究和讨论。

下面列出的,只是法律条文修改的初步建议,并为每一建议附注相关的学术报告,以便于与会者参照并提出意见。

本站衷心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和选举官员能就本讨论稿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发表意见和看法。

来稿请寄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大厦505室国创万维信息有限公司唐燕磊先生,邮政编码100086或发电子邮件到chinaelections@或dflz@,并注明地址、身份及联系方式。

本站将刊登所有建议和评论,并在明年汇编成集出书。

一选举法的修改建议按照现行选举法的条文顺序,拟提出的修改建议分列于下。

(一)建立选举经费预、决算制度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这一规定过于笼统,不但不利于选举经费的拨付与使用,亦使选举经费的管理无章可循,应尽早建立选举经费的预、决算制度。

[1]建议将此条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决算,由国库开支”。

(二)人口数的限定性规定选举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此处所说的“人口数”,到底是户籍统计的人口数,还是全国人口普查的人口数,或是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的人口统计数,没有明确的定义,在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时容易引起歧义,并可能导致各地采用不同的人口数标准,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选举法考点分析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选举法考点分析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律 北 2
/lawyer/ 8 樓‧02-23115586( )
3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 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 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二十五条 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 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 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 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 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 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 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 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 “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 移至第十六条。
律 北 2 /lawyer/ 8 樓‧02-23115586( )
1
新《选举法》还规定了“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 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 表通报”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等内 容。这样选民有充足时间深入了解候选人,对候选人履行职责的能力作出自己的判断。从而行使 自己神圣的投票权,选出正确的人选,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选举权的平等构成了选举制度的基础,选举权的透明,则更能科学规范选举制度。平等、透明的 选举制度,是政治民主的标志,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生命力的源泉。选举制度的完善,也标志 着我国的人权发展又向前迈了一步。 三、新旧《选举法》差异性比较 差异性说明 扩宽了代表的范围,增 第六条第一款 第六条第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加了工人,农民和知识 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应 当 具 有 广 泛 的 代 表 分子的类别。 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 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 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 例。” 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 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明确将选举经费列入财 第七条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预算,使选举工作顺 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 由国库开支。 ” 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利进行更有经济保障。 由国库开支。” 本条是新增法条。第一 第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 款规定基层选举委员会 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 的任命。第二款增加选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 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回避 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 规定,能保证人大代表 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 更好地履职,有利于有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 效代表选民利益。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 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本条是新增法条。明确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 规定了选举委员会在选 举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 使选举委员会在行使职 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责时有章可循。 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 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 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 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 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 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 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 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 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选举法》修改后
作者:陶卫华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2010年第07期
具体的人大代表名额数如何分配,用什么原则分配,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接下来的相关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选举法修正案高票获得通过。

《选举法》自1953年制定,至今已经过4次修改。

在最新一次的修订中,“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提法受到高度关注。

“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是上升到全国人大投票通过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告诉《财经国家周刊》,由此可以看出政治体制改革正在提上日程。

而政治体制改革从宪法角度看,最核心的是选举制度。

“此次选举法修改也释放了一个信息,要真实回归到宪法的平等原则和城乡政治权利上的平等。

”他说。

“一步到位”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徐显明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是从2008年开始,做选举法修改的初步工作。

《选举法》修正过程中,征询了社会各个阶层、专家学者和多方人士的意见。

而争论最多的是就是“城乡人口选举比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向本刊透露,在本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意见阶段,学者和地方曾经提过城乡代表人口比例数的2:1和1:1的两套方案。

最终,全国人大采纳了1:1的方案。

韩大元介绍,按照十七大报告的提法,是逐步实行按相同人口比例进行人大代表选举。

一些学者就提出,遵照十七大要求是不是先有个2:1,然后再过渡到1:1。

他们认为,中国城镇化水平目前还不到50%,可等到2015年后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再修改为1:1。

但更多的意见认为,一步到位的历史条件已经具备,没有必要再进行过渡,如果还要过渡的话,势必导致在不久的将来要再次对《选举法》进行修正。

重庆就是其中支持“一步到位”最坚决的市。

“立法是要有前瞻性的,要对未来做出预测,这是立法科学性的内在要求。

”徐显明解释最终确定1:1方案的理由。

备受关注的户籍制度改革,也要彻底消除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身份差别,统一为居民。

按照这一趋势,选举法修改自然也不应存在城乡比例差别。

此次选举法修改中,提出城乡同比例人口选举代表,正是充分肯定了农民代表的参政作用,并考虑到农民的需求以符合中国的社会现实,从而实现了观念上的彻底转变。

“基层代表”期望
从4:1到1:1,是否意味着以后选举中来自农村的人大代表会大幅增加?这是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后,公众最关心的话题。

参与选举法修订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告诉《财经国家周刊》,法律上受到最直接影响的,将是现行有效的间接选举中代表名额分配方法和直接选举中的选区划分制度。

他预测,按照1:1选举人大代表,首先意味着全国人大在分配各省、市、自治区人大代表名额的时候会发生变化,如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人口为主的直辖市,代表人数可能会减少。

而四川、河南、山东等农业大省,因为农业人口较多,能分配到的全国人大代表数会增加。

但具体的人大代表名额数如何分配,用什么原则分配,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接下来的相关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

“人口比例数是一个方面,地区基数是一个方面,民族平等也是一个方面。

到底是每个代表团都按相同的地区基数分配代表,还是按照人口比例数量来分?加了地区基数以后,很可能人口少的省份反而代表多了,所以这也是个难点,全国人大还在研究。

” 莫纪宏告诉《财经国家周刊》。

城乡同票同权之后,虽然解决了代表名额粗比例分配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保证代表产生机制的合理性以及代表参政议政的有效性。

目前在选举实践中,“官员代表”仍然占据当选代表的大多数,“基层代表”、“农民代表”其人数与代表名额分配方法所坚持的“平等”理念和制度要求还存在脱节。

韩大元指出,选举法的基本精神,是要让更多来自第一线的农民和工人阶级,特别是农民代表参加到人大代表里去,扩大人大代表的民主基础。

莫纪宏认为这些问题必须要通过细化选举制度才能解决,“最值得关注的是要尽量避免下级人大将上级人大按照地区基数分配的代表名额完全用于安排‘官员代表’,从而使得选举法修改所希望达到的增加‘基层代表’、‘农民代表’的价值目标落空。


推进的关键
除了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方案,学者们还提出选举制度是否发挥作用关键是候选人的制度问题,就是怎样发挥选民的积极性,使候选人的选举过程透明。

在讨论中,一些专家提出了选举诉讼问题,即选举中发生了纠纷,由谁通过什么程序来有效解决,未能在本次修改中充分体现。

据了解,我国目前只有选民的登记中出现问题有救济程序,选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起申诉。

选举委员会申诉结果当事人不满意,可到法院起诉。

但是选举结果如果有问题,选举无效怎么解决,涉及如何强化违反选举法的法律责任,保障选举的安全等,都需要随着选举法的完善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再作出规定。

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民工群体的选举权实现问题,也是本次选举法中的热点。

韩大元透露,选举法修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曾提出“农民工也可在居住地参加选举”,但由于牵涉到目前户籍制度尚未取消,缺乏相关制度衔接,最终未能保留。

“在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农民工的选举投票权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虽然保障得不完善,但仍有一些途径可以充分利用。

比如农民工可以行使委托投票权,委托当地信任的选民行使投票权。

另外,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当地委员会也可以设置流动票箱。

参照国外的经验,农民工还可以用邮寄的方式行使投票权。

” 韩大元说。

观察家指出,选举制度的最终落实,根本上要看选举实践中能否严格按选举法行事,特别是切实尊重选民的选举权,减少对选举过程的不当干预。

如何在实践当中维护选举法的权威,是选举法修改后要面临的课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