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从化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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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41号),结合我区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说明:本条明确了制订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领导人员类别】本规定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从化区人民政府授权从化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按照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分为区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管企业)和区财政局(国资

局)党组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属财政局(国资局)直管企业)。

本规定所称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一)区管企业的党委(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党委委员(支委委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下同),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含职工监事,下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

(二)区财政局(国资局)直管企业的党委(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三)经区财政局(国资局)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列入管理的其他人员。

【说明:本条按照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二条,列明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类别。】第三条【选拔原则】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力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理原则。

【说明:本条明确选拔任用原则,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三条制订。】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建立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区实际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说明:本条强调建立制度的重要性,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九点意见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五条【监督管理】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说明:本条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六条【级别和待遇】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不确定行政级别。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所任职务确定;免职、降职后按新岗位确定;退休时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

【说明:本条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七条【管理权限】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由区委和区财政局(国资局)/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管理。其中区管企业的党委(支部)书记、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由区委管理,其他领导人员由区财政局(国资局)/企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说明:本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十四条,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

第八条【管理职责】区属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和党组织,负责对所属的独资公司的领导人员和所投资的控(参)股公司的产权代表进行管理。

【说明:本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四十八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三章职数和任期

第九条【健全企业运行机制】区属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党组织、经营班子、监事会按照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履行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说明:本条规定了区属国有企业健全运行机制,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八条制订。】

第十条【董事会职数设置】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配置5至7人,一般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职工董事1人、外部董事2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经营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企业党组织的设置】企业按照党员人数规模设立党支部、党总支或党委。

(一)党支部的设置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含3人)的企业,可设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企业,可根据工作性质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与其他企业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企业一般应单独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50至100人)的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党总支,下设若干党支部。

(二)党委的设置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企业设立党委。党委职数5至7人,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纪检组长)1人。

党委按照工作分工设立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群工委员、青工委员等,委员分工可单项任职也可多项兼职。党委委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担任,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党委委员担任。

企业党组织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经营班子职数设置】经营班子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组成,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数一般为3至5人。

经营班子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说明: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九条,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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