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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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第1条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由总工程师编制,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结果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3条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1)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2)鉴定时间,每年7月的上、中、下旬各取l天(间隔l0天)的三班进行,特殊情况经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可推迟到8月。

(3)测点布置:测点分别设在矿井、一翼、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中;掘进工作面测点设在所有煤巷、半煤岩巷,岩巷每一采区至少选1个不同岩层的巷道。

(4)以测点的上、中、下旬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值。

(5)瓦斯等级确定。

①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为低瓦斯矿井。

②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为高瓦斯矿井。

③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④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采区、工作面的回采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设计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定为高瓦斯区。

第4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要求:

(1)6月上旬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6月底以前做好鉴定准备工作,7月份进行矿井瓦斯等级测定。8月底以前进行瓦斯鉴定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2)每一测点分别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气压、温度等原始数据。

(3)每班的测定工作应当选择在生产正常时进行。

(4)测点可选在测风站内,也可选在断面规整且无杂物的一段平直巷道。

(5)检测仪表应经过计量检定,测量方法和次数应符合操作规程规定。

第5条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矿井概况,包括目前的采掘布局和鉴定月的采掘工作面安排情况。

(2)组织机构,成立瓦斯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

(3)测点布置及编号。

(4)鉴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仪器仪表准备、计量检定、参鉴人员培训、井下通风系统调整等。

(5)测定内容及人员分工。

(6)相关制度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7)标注瓦斯鉴定设点情况的矿井通风系统图。

第6条瓦斯等级鉴定结束,由技术负责人作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总结,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内容包括:

(1)矿井概况,包括鉴定月采掘工作面布局,生产情况,一年来的瓦斯涌出以及瓦斯管理情况。

(2)瓦斯鉴定前的准备工作和鉴定时间。

(3)测定内容、方法和测点布置。

(4)瓦斯鉴定结果。矿井瓦斯等级,有无高瓦斯区。

(5)矿井瓦斯来源、变化情况,包括全矿井、主要生产采区和“三区”(回采区、掘进区和已采区)瓦斯涌出量同上年度相比的变化情况。

(6)存在问题及今后意见。瓦斯鉴定、瓦斯管理存在问题和今后瓦斯管理重点区域的划分意见。

(7)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填绘图纸并由编制人、审核人、

矿总工程师签字。

(8)瓦斯鉴定表格。按要求填报。

(9)瓦斯鉴定总结材料一式三份,矿长、总工程师、编制人签字,矿长批准,加盖矿章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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