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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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省建筑市场
管理条例》、《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施工合同备案的
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及以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EF-2007-0203),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文本。
第六条施工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系列合同进行活动,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施工系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代理签订施工系列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九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
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十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容的其他协议。
实质性容包括建设规模、承包围及方式、工期、质量、价款等。
第十一条所有的地级市和直管市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均在网上
进行,县市施工合同逐步实现网上签订和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合同签订和备案按下程序进行:
1、合同当事人通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陆“省建
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后,下载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施工合同(草案稿);
2、合同双方就施工合同(草案稿)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再次登陆“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上传施工合同和
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3、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对上传的施工合同和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通过;
4、合同当事人下载并打印出带条型码和备案水印的施工合同,
进行签字盖章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
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人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二)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四)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第十五条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二)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四)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五)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双方的资质证书、营业
执照及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施工合同备案时,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主要对以下容
进行核查:
(一)施工合同
1.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
2.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
是否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
4.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否符合《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的规定;
5.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或数额)、支付时限和抵扣方式(重大工程
项目按年度施工进度或投资计划逐年预付);
6.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总额、预付金额(开工前预付不低于总额的50%)、支付办法、抵扣方式等;
7.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工程价款的60~90%)和时限;
8.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
要求和支付方式;
9.采用固定价格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价款不应超过200万元,并明确包含的风险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以及风险围以
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0.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明确约定可以调整综合单价
的情况;
11.采用定额计价的,各项费率、各专业费率(土建、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修缮等)是否约定清楚,并符合相关规定;
12.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时限应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明确
约定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13.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约定;
14.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保险、担保事项;
15.采用可调价格,应明确约定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以及各种可
调因素;
16.对于双方同意的分包工程应在合同中约定;
17.合同中对工期、质量的约定是否明确、合理;
18.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只能选择一种;
19.附件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金的数额、返还时限的约定应符合规定;
20.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1.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是否招标;
22.备案资料是否齐全;
23.是否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24合同实质容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或有潜在争议的条款。
(二)专业分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