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合集下载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鲁人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通知(鲁人发〔2009〕20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全省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下列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四条根据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适用范围,省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争议案件:(一)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南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二)跨设区的市的争议案件;(三)中央机关驻济南垂直管理机构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所属驻济南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四)本省辖区内军级以上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五)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它旨在通过公正、公平、合法的方式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仲裁过程的规范和有序,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下面将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引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仲裁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揽子规则,旨在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整个过程。

它主要包括仲裁机构的组织架构、仲裁程序、证据收集和调查、庭审程序、仲裁裁决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于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二、仲裁机构的组织架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组织架构包括主任、副主任、仲裁员等职位设置。

其中,主任负责仲裁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仲裁员负责处理具体案件。

仲裁机构应该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仲裁员的独立、公正和专业能力。

三、仲裁程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明确仲裁的程序和时限。

当一方提起仲裁申请后,仲裁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成立仲裁庭。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仲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依法履行举证责任。

仲裁机构应就争议事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应进行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四、证据收集和调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明确证据收集和调查的程序。

仲裁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应采取必要的合法手段,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或提供不实证据,仲裁机构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如视为对方当事人的有利证据予以采纳。

五、庭审程序六、仲裁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明确仲裁裁决的要求和效力。

仲裁机构应及时作出仲裁裁决,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裁决应明确表达仲裁庭的意见和决定,如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等。

裁决一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裁决履行义务。

七、申诉和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明确申诉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人社发〔2019〕27号)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人社发〔2019〕27号)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人社发〔2019〕27号)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第三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第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七条在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和补正规定

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和补正规定

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和补正规定一、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是指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限制,提交申请所需的证据清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如下:1. 劳动仲裁申请时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限是一年。

劳动仲裁申请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申请人在一年内必须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超过申请时限,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2. 证据清单的提供时间限制:在劳动仲裁申请中,申请人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收集情况,提供一份详尽的证据清单。

根据仲裁机构的规定,证据清单应在劳动仲裁申请递交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供。

这意味着申请人在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需要提供证据清单给劳动仲裁机构。

二、补正规定在劳动仲裁申请中,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存在不完整或者错误的情况,劳动仲裁机构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补正是指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证据清单的修改、补充或更正。

1. 补正通知:劳动仲裁机构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后,对其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证据清单存在问题,劳动仲裁机构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

2. 补正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补正时间限制为劳动仲裁机构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证据清单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正,并重新提交给劳动仲裁机构。

3. 后果: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劳动仲裁机构可能会认定申请人放弃补正权利,并按照原证据清单进行审理。

因此,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补正以确保其权益。

三、总结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和补正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申请人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需要遵守规定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交申请和证据清单,否则可能会导致申请被驳回或权益受损。

同时,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补正,以确保证据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10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以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人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现提出如下意见,以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一、关于受理中的有关问题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部及我省劳动行政部门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受理范围。

具体包括以下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实行先裁后审的原则,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凡劳动争议未经仲裁裁决而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以仲裁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仲裁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劳动仲裁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Life is a circle. Some people have not walked out of the circle drawn by fate for a lifetime. In fact, every point on the circle has a soaring tange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劳动仲裁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导读:1、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2、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3、关于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等等。

一、劳动仲裁需要收集哪些证据1、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2、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3、关于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4、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5、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6、劳动者离职方面的资料: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

二、怎么判断劳动仲裁证据的效力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目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目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目录一、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1.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地点的证明材料3.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4.与劳动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的原件及复印件5.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通知书、协议及相关凭证二、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相关证据1.员工工资发放记录2.工资账单、工资条等工资支付凭证3.公司工资支付方式的证明文件4.公司对劳动报酬的执行情况证明材料5.劳动者加班、夜班、法定假日、夜班津贴等支付证明6.公司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相关凭证7.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8.公司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的证明材料三、劳动条件及工作环境证据1.公司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的相关规定2.公司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安排的证明材料3.公司对劳动者休假、调休等的安排证明4.公司提供的劳动保护设施的相关凭证5.公司提供的劳动安全知识培训记录6.公司提供的工伤事故记录7.公司提供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及记录四、劳动纠纷发生前的警示与教育材料1.公司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纠纷警示与教育材料2.公司就劳动纠纷预防与化解方面的宣传资料3.公司提供的劳动法规法律知识宣传材料五、劳动争议发生后的沟通与协商凭证1.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沟通的记录、凭证2.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庭出具的调解书、协议书等相关凭证六、其他相关证据1.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文件2.公司开除或辞退劳动者的证明材料3.劳动者入职材料、培训材料等4.公司的内部通知、告示等相关文件5.公司发放给劳动者的证明、派遣单位提供的文件等以上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目录的一个样本,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在提供证据时应注意保留原件并附上复印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供参考性。

劳动人事仲裁办案细则

劳动人事仲裁办案细则

劳动人事仲裁办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程序,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章仲裁程序第四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章证据规则第六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核实证据。

第五章调解与裁决第八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处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5月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山东高院印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_鲁高法【2010】84号

山东高院印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_鲁高法【2010】8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鲁高法[2010]84号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1月19日第5次会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0年四月六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

一、劳动争议处理原则1、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等原则,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二、关于劳动争议主体的有关问题2、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基本情况。

3、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出借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三、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问题(一)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五)项相关用语含义的界定4、“工作时间”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执行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5号——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5号——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5号——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5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5号《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已于2017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适用本条例:(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劳动者之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劳动争议;(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裁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劳动者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参与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2019年4月25日至26日,省法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济南市召开了全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

会议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建筑工程或者经营权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个人挂靠经营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个人挂靠经营的情况下,非法用工主体所招用的人员与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上述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可以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上述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与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

以上工伤保险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非法用工主体追偿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关于双重劳动关系中新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律义务问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构成双重劳动关系情况下,新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新用人单位非因自身原因无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外);(二)发生工伤事故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除外);(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五)其他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等应履行的义务。

济南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济南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济南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仲裁申请人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2.争议事实材料:这包括与劳动争议相关的各种证据材料,例如工资发放记录、劳动时间记录、考勤记录等。

为了证明自己的权益,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3.争议的请求和事实陈述:申请人需要书面陈述自己的请求和事实,明确仲裁的目的和争议的焦点。

4.争议抵触解决办法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与对方沟通解决劳动争议的证据材料,例如与对方协商的记录、投诉信等。

6.申请人有权行使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证明被告单位为单位法人、证明与被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等。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的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案件类型和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

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前,应仔细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仲裁程序规定,以确定具体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选择委托专业的劳动仲裁代理机构或律师进行申请,他们会根据案件的特点和要求,为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建议和帮助。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常用文书样式要点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常用文书样式要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常用文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编制— II —目录一、程序类文书1、申请仲裁须知 (1)2、仲裁申请书 (5)3、口述申请笔录 (11)4、收件回执 (14)5、受理通知书 (17)6、答辩通知书 (20)7、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23)8、举证通知书 (25)9、证据清单 (29)10、答辩书 (30)1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4)12、授权委托书 (36)13、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 (38)14、回避申请书 (41)15、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 (44)16、案件移送接收回执 (47)17、协助查询函 (49)18、委托鉴定(勘验)函 (51)19、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 (54)— I —20、旁听人员登记表 (58)21、调查笔录 (60)22、庭审笔录 (62)23、仲裁庭评议笔录 (69)24、调解建议书 (71)25、调解笔录 (74)26、审查确认调解书申请 (77)27、申请确认调解书承诺书 (79)28、审查确认调解书调查笔录 (81)29、撤回仲裁申请书 (84)30、送达回证 (86)31、公告 (89)32、先予执行申请书 (91)33、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函 (93)34、裁决书送达证明 (95)二、审批类文书35、立案组庭审批表 (97)36、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 (100)37、案件中止处理审批表 (103)38、仲裁结案审批表 (105)三、实体类文书39、不予受理通知书 (107)— II —40、仲裁决定书 (112)41、仲裁调解书 (116)42、仲裁裁决书 (119)四、卷宗类文书43、卷宗封面 (127)44、案卷目录 (128)45、备考表 (129)— III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知一、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提交流程和注意事项

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提交流程和注意事项

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提交流程和注意事项一、引言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提供了一种简便快捷的方式,以确保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权益得到保护。

而申请劳动仲裁必须携带一份完整的证据清单,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提交流程和注意事项。

二、准备证据清单在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前,务必准备一个详细的证据清单。

证据清单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个人工资卡等。

2. 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包括雇佣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加班补助凭证等。

3. 工资和福利记录:包括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凭证、年终奖金记录等。

4. 联系记录:包括与雇主、劳动仲裁机构之间的通信记录、邮件、微信等聊天记录。

5. 相关证人证言:包括同事或其他知情人的证言,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6. 其他相关文件:如辞职信、警示函、挂职通知等。

三、申请劳动仲裁证据清单的提交流程1. 编写清单:将准备好的证据按照时间顺序、类别进行排序,填写证据清单模板。

2. 核对清单:仔细核对清单中每一项证据是否完整准确。

3. 相关复印件:将清单中的证据进行复印,并在每一份复印件上加盖单位或个人的印章。

4. 劳动仲裁申请书:根据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填写申请书,并附上证据清单。

5. 递交申请:将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清单一并递交给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同时保留一份副本作为备份。

四、注意事项1. 及时准备:在劳动纠纷发生后,要尽早准备证据清单,确保不会遗漏重要证据。

2. 详尽准确:证据清单中的每一项证据必须详尽准确地描述,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背景等。

3. 合法合规:确保所提交的证据具备合法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4. 副本保留:在递交劳动仲裁机构之前,务必保留一份证据清单的副本,以备后续参考。

5. 主张一致:证据清单中的证据必须与劳动仲裁申请书所提出的主张一致,确保申请人的主张具备合理性和可证明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03•【字号】鲁政发[1994年]41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4年〕4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1至3名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并向受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劳动争议职工一方所有人员签名的全权委托书。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或者总公司、商店)设立一级调解委员会;在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设立二级调解委员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单位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设有两级调解委员会的企业,一般应先经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一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八条省、市地、县(市、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是指针对劳动人事争议的解决程序和原则的一系列规定。

它是劳动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通常由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由劳动仲裁机构执行。

下面将从规则的制定、适用范围、争议仲裁程序和原则等方面来详细阐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

首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的制定应当依据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社会实践经验,确保公平公正、合法合规。

制定过程应该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其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适用范围应该包括各类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例如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

同时,规则应当涵盖不同类型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以及劳务派遣、劳务合作等其他形式的劳动关系。

在争议仲裁程序方面,规则应该明确仲裁的申请和受理程序。

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仲裁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尽快开始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应包括了解申请人和应答人的意见和主张,收集证据和听证,进行调解和仲裁裁决等环节。

同时,规则还应明确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如出庭申辩、提供证据等。

最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应该遵循一些基本原则,确保仲裁的公正和权威。

其中包括公开公正原则,即仲裁程序应该公开进行,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有权了解案件进展和仲裁结果;独立公正原则,即仲裁员应独立、中立地行使仲裁职权,不受外界干扰;程序合法原则,即仲裁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是劳动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其制定应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公正的原则。

规则适用范围应广泛涵盖各类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程序应简便有效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同时规则还应遵循公开公正、独立公正、程序合法等原则。

通过这些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鲁高法办〔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的通知鲁高法办〔2021〕3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为进一步解决劳动关系领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合理表达诉求,促进依法处理纠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通过,制定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1年至10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为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中关于“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合理表达诉求、依法处理纠纷,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诉讼指引。

一、法院主管的争议范围(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9)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人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而规范的办案规则对于保障仲裁的公正、公平、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首先要明确的是,哪些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来解决。

一般来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纯粹的民事纠纷,如基于民事合同产生的纠纷,通常不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内。

二、仲裁申请与受理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等内容。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会通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仲裁委员会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仲裁案件的审理机构。

仲裁庭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也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仲裁。

简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案情复杂、涉及金额较大或者群体争议案件,通常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仲裁。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者当事人选定。

四、证据规则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有些情况下,如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也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五、开庭与审理仲裁庭在开庭前,会将开庭日期、地点等事项通知双方当事人。

劳动仲裁案件证据规则是什么

劳动仲裁案件证据规则是什么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 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劳动仲裁案件证据规则是什么劳动仲裁案件的证据规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对等性,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劳动仲裁案件证据规则是什么劳动仲裁案件的证据规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对等性,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如劳动合同文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工资折)、考勤表、押金收据、户籍证明、医疗凭据等。

2、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包括实物(与争议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和痕迹(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两类。

如劳动场所、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工具等。

3、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如现场照片、谈话录音、劳动场所的监控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4、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争议案件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了适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整合和仲裁办案工作需要,规范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认定和使用行为,提高仲裁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印发执行后,原《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劳仲发[2009]2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参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第三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第五条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当附有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八条在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依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一条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仲裁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仲裁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作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的行为是在受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其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七)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三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接受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章,并注明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第十四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五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依照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并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原件还是复制件,接受人和提交人应在收据上签名或者盖章。

收据一式两份,仲裁委员会与提交人各持一份。

第三章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

第十九条仲裁委员会为查证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的真伪,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第二十条调查人员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但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二十三条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真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说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

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材料应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章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载明举证期限和要求。

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一般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第二十九条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员会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第三十条证据交换应当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仲裁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证据交换后,当事人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第五章质证第三十一条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在开庭审理时,可以不再当庭出示、质证,经仲裁员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三十三条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并说明情况。

第三十四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三十五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进行质证;(二)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进行质证;(四)仲裁员出示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仲裁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宣读或者出示。

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仲裁员宣读或者出示。

第三十七条经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许可,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可以对对方出示的证据互相发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庭审二日前提出,并经仲裁委员会许可,由当事人通知证人。

证人在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三十九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得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四十条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询问。

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四十一条证人作证时,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章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四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