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是指“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采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做出如下分类规定:“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非法”的定义,我国创新采取了“强制性排除”与“自由裁量排除”相结合的双重“非法”标准。
按照证据法理论,“强制性排除”指的是证据一旦被认定为属于法定的“非法证据”情形,就应当被排除,没有任何例外情形和补救措施,法官没有任何裁量权。“自由裁量排除”指的是即使证据具有取证程序违法瑕疵,还要考虑非法取证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对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能够进行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仍可以被采用,法官有一定的裁量权。
采用“强制性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中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言词证据就属于强制性排除的非法证据。近些年中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极大削弱了司法的权威与公正;而且暴力、威胁等非法收集手段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基本人身权利,而且很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为了避免承受肉体或精神痛苦而编造事实或者按照取证人员的暗示供述、陈述,从而产生冤假错案。因此此种分类标准目的在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加强对人权的保护,一定程度上消除产生冤假错案的隐患。
采用“自由裁量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为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一般以物证、书证为主。实物证据能采用“自由裁量排除”在于物证、书证本身就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客观存在,具有唯一性,非法实物证据表现在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虽然收集的手段不符合法定程序,有可能会导致物证、书证在提取、保
存、运输过程中被污染、被调换、变质等,但程序对物证、书证真实性、可靠性的影响程度相对不是那么严重,还能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影响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强制性排除”与“自由裁量排除”相结合的双重“非法”标准,能够将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这两个价值目标较好融合在一起,维护了司法权威与公正,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与落实公民宪法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