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物证、书证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前提条件、现实困境及对策建议
No.3.2021(Serial No.193)贵州省党校学报Journal of Guizhou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2021年第3期(总第193期)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前提条件、现实困境及对策建议吴岸英,林艺芳(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摘 要:2018年《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化机制,赋予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为保障监察证据的合法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有着重要的功能和价值意义。
然而,因立法规定不明确和实践运用不协调,导致监察证据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存在困境。
如两法规定的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种类不一致,两法在具体的取证程序方面存在区别,监察程序中缺乏证明非法取证的手段以及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监察证据排除难的问题。
对此,为构建和完善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两法关于监察证据的规定,明确非法监察证据的内涵和范围,新增非法监察证据的证明手段和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指导理念,以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
关键词:监察法;监察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监督制约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1)03 - 0066 - 10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近年来实施的事关全局的政治改革,它深刻地影响了我国当前职务犯罪的办理工作。
对于职务犯罪而言,如果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就涉及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此过程中,产生于监察程序中的监察证据也将随之转化为刑事证据,并受到刑事诉讼中各种证据规则的约束。
在当前工作中,由于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的缺漏,监察证据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成为现实难题之一。
监察证据如何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应符合何种证据合法性标准、应如何实现非法证据的排除等,这些问题在现实办案中仍然让人疑惑重重。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在法学领域,证据和证明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证据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事实真实性的具体材料或信息。
证明则是指通过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某个事实或主张。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的概念、种类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证据的概念与种类证据是在法律诉讼中,为证明某个事实真实性而提供的材料或信息。
根据其来源与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书、文件等能够以文字形式载明某种情况的证据。
例如合同、公函、报告等,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相关主张的书证。
2. 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对象或物品,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某种事实。
比如案发现场遗留的物品、被害人留下的物品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明。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由第三方作为证人作出的口头陈述。
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关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对于法官来说是评估案情的重要参考。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专业鉴定机构或专人对特定事物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关的结论。
鉴定意见是在一些科学技术无法直接证明的情况下,提供客观、专业的证据。
5. 印证:印证是指根据一些特定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来推定其他相关事实的证据。
比如血迹、指纹等可以用于推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这些都属于印证的范畴。
二、证明的概念与方法在法学中,证明是指通过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某个事实或主张。
证明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以达到说服法庭或仲裁机构接受相关主张的目的。
1. 直接证明:直接证明是指通过直接的证据来支撑和证实某个主张。
例如,通过合同书面文件可以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 间接证明:间接证明是指通过推理和推断的方式,由存在的证据推出另外一种事实或主张。
例如,通过物证和证人证言,可以间接证明被告有罪。
3. 推定证明:推定证明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普通常识,由某种可证明的事实推定出另一种无法直接证明的事实。
例如,根据被害人遗留的物证,可以推定嫌疑人曾经在案发现场。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2、高检规则第65条第2、3款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3、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物证、书证高检规则第6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刑诉解释第95条第2款: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二、刑诉解释的强制排除和可补正排除(一)物证、书证1、强制排除(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5)《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证据法学知识点
刑事诉讼证据法学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各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各种形式的信息。
刑事诉讼证据法学知识是法律界的一个重要领域,下面将就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法学知识点进行阐述。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
物证是指犯罪行为留下的可供感官感知的对象,例如血迹、指纹、毒品等;书证是指能够表明犯罪事实的各种书面材料,如证据文件、验明真伪的证书等;证人证言是指可以作为刑事案件事实证明的目击者、听说者所作的陈述;被告人供述是指被告人在审讯中对犯罪事实所做的口供陈述。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获取和保全刑事诉讼证据的获取和保全是指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保证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程序。
侦查机关在取得证据时必须遵循合法程序,不得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定,否则取得的证据将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对于可能消失或破损的物证,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保全,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评价标准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证明事实的能力。
刑事诉讼证据的评价标准一般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可信度和重要性等方面。
在刑事审判中,法庭会根据证据的来源、真实性、矛盾性等不同方面综合评价证据的证明力,以确定其对于案件的证明作用。
四、刑事诉讼证据的排除和排除证据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被告人有权要求排除,并且法庭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在证据评价和采信过程中,法庭应当秉持排除偏见、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刑事诉讼证据的应用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裁判的基础,法院根据证据事实进行认定,最终作出有力的判决。
在围绕证据展开的法律辩论和法庭辩论中,当事人需要就证据的真伪、证据的证明力等展开充分的论述。
证据的应用还涉及到证据链的建立和证据的比对等程序。
在实践中,法律专业人士对于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学知识点需要有系统的理解和掌握,能够准确分析和评判案件中的各种证据,为法庭提供合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未经法院准许,任何个人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均不可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即存在刑事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一、定义刑事非法证据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包括:被害人不配合案件侦查人员,由案件侦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公务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职业人员以及其他法定授权的机构人员)在未经依法审查的前提下,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二、规则规定(一)法院准许规定(二)非法证据处理规定1、被非法证据排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在偿还损失的前提下,不予依法处罚;2、未经法院审理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涉嫌行贿等行为,应予依法采取追究刑责措施;3、实施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受到处理,有权利要求法院披露此事;4、改变证据或影响取得证据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法庭应当从被告人的证词,证人的陈述,当事人的婚姻、财产及其它法律关系,调查整理的文字资料,口供和讯问,及他们自行出示的没有经过法庭审核、采集的物证等,积极考察,综合分析比较,识别是否存在非法的证据;(二)未经法院审核,公安机关自行采集证据和法院授权采集证据,均应在审理过程中,公开出示证据,由法庭进行查验,排除非法证据;(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指控采集到的物证不能有效证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罪名信息,法庭应当加以查验和确认;四、惩处机制(二)对于侦查人员违反案件侦办程序、事实掩盖或者利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由当地政府决定处罚程度;(三)针对刑事非法证据的处理应明确法院的审理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促使案件侦办人员牢记执法原则和审查仪表,保证犯罪侦办的透明守法,公平公正。
证据的排除与排除证据
证据的排除与排除证据在法律领域,证据是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
然而,有时候某些证据可能存在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具备可信度,因此需要进行排除。
本篇文章将就证据的排除以及排除证据这一重要法律概念展开论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践。
1. 证据排除的定义和背景证据排除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基于法定原则或法院自身判断,将某些证据排除在案外,不予考虑或采纳。
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维护案件的公正性、适法性和证据的可信度。
由于证据的重要性,排除证据的标准应该十分严格。
通常情况下,证据排除只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例如违反审判程序、证据非法获取、证据虚假等。
2. 证据排除的原则(1)法定原则:证据排除应依据法律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规。
法律规定了哪些证据属于违法或者不可采纳的,这些证据在审判中将被排除。
(2)可信度原则: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信度是判断其排除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证据呈现欺诈、虚假或者明显矛盾等情况,应该排除。
(3)合理性原则: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比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应该被排除在外,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4)人权原则:证据排除也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人权。
如果证据采集过程中存在违反人权的行为,比如拷问、虐待等,也应该被排除。
3. 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1)非法取证:如果某个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例如窃听、非法搜查等,应该排除。
(2)虚假证据:如果某个证据被证明是虚假的,证明其存在意图欺骗或虚构事实,应该排除。
(3)非法证据:如果某个证据违反了法定程序,没有获得合法的授权或证明程序,应该排除。
(4)证据串通:如果检察官或辩护律师借助虚假的证据或诈骗的手段达成某种协议,以损害其他一方的利益,该证据应该被排除。
4. 排除证据的影响和注意事项排除证据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当某个证据被排除在外后,法院可能需要对案件重新做出评估和判断。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排除证据并不意味着对被告方的无罪判决。
试论我国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以《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为分析对象
据该《 规定 》 1 第 4条 ,物 证 、 “ 书证 的 取得 明显 违反 法
律 规 定 , 能 影 响公 正审 判 的 , 当予 以补 正 或者 作 可 应
出合 理解 释 , 则 , 物 证 、 证 不 能作 为 定 案 的根 否 该 书 据” 。这一 规定 在 我 国无 疑是 一个 巨大 的突 破 , 有 具
还 缺 乏具 体 的标 准 。这可 能 会在 一定 程 度 上影 响该
项 制度 的 落实 。为此 , 本文 结合 国 内外 的立法 和司法 实 践 。就 我 国排 除非 法实 物证 据 的具 体 标准 进行 探 讨, 以期 能 对 司法实 践有所 裨 益 。
一
里 程碑 式 的意 义 。但 就连 《 除非 法 证 据规 定 》 排 的主
以《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和新刑事诉讼法第 5 条为分析对象 4
李忠勇
( 国人 民公安 大 学 , 中 北京 10 3 ) 0 0 8
摘 要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规 定 》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5 《 和 4条 的规 定 , 法 实物 证 据 应 具 备 “ 集 证 据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 “ 非 收 、 可
公 正 与 程 序 公 正之 间找 到 进 行 取 舍 , 实现 多 种价 值 的 动 态 平衡 。 对 于收 集 书证 、 物证 过 程 中存 在 的 程序 违 法 行 为 , 如
果 没 有 违 反 宪 法或 刑 事 诉讼 法 的 原 则 性 规 定 。 有 实 质性 的侵 害被 告 人 合 法 权 益 , 不 宜界 定 为取 得证 据 “ 法” 对 没 则 非 ;
刑 事诉 讼法 ) 在很 大程 度 上 吸收 了《 除 非法 证 据 规 排 定》 1 第 4条 的 内容 , 据 新 刑 事诉 讼 法 第 5 根 4条第 1
证据法学汇中证据规则及证据种类详解
所谓传闻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法庭之外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书面陈述以及有意或无意地带有某则
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自白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对犯罪事实的自认,而广义的自白则还包括法庭之外所作的关于犯罪的承认。英美法系国家基于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所以只有纯粹出于自愿陈述的自白才可以成为合法的证据。这就是所谓的任意性自白规则,即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诉人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
勘验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法院审判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或者行政审判程序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和在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现场笔录(是特殊的证据形式):是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在证据难以保全或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或者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时制作的,他是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和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也是城管执法人员固定和保全物证的一种方法。
(七)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二) 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以适用文书内容的证明为主,即文书的内容成为证明犯罪的关健时,应当直接提出文书为证。其他次级证据,甚至证人证言,都在排除之列。只有在无法提供原件时,才可以采用第二手的资料。
(三) 意见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国家的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二) 书证
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对社会公众实施行政监管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保护和运用是确保执法活动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因此,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证据的概念、类型,证据的规则以及行政执法程序等方面探讨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
我们来讨论证据的概念和类型。
证据是指为确认事实真伪、确定事实内容而用于提供证明的物件、文件、数据等。
它可以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或推定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的陈述、物证、书证等;间接证据是指通过推理、论证、相互关联等方式间接证明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推定证据是指通过某种法定推定关系,确定一事实存在的证据。
我们需要关注证据的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法律对于证据收集、保护和运用的规定。
在行政执法中,证据规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自由证明原则和排除非法证据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捏造、篡改、伪造证据;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和程序的要求,不能违法违规;自由证明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方面具有自由选择权和相互传递权;排除非法证据原则要求排除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这些规则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我们来讨论行政执法中的证据程序。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程序主要包括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审核和证据运用等环节。
证据收集是指执法机关依法采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收集证据时,执法机关应依法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用合法手段进行,遵守程序规定。
证据固定是指执法机关将收集到的证据做成书面记录或固定在其他媒介上,确保证据不丢失、不损毁。
证据审核是指执法机关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排除不属实的证据。
证据运用是指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合理运用证据,依法进行事实认定和处理。
证据名词解释1
27.意见证据: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发表的意见。
28.证据证明力:是指某一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究竟具有多大的可信度。
105.比较印证:就是将本案中的各个证据互相加以比较,看它们是否能够彼此得到印证。
106.串联排疑: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全部证据都串联起来,看它们能否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证明方向上是否完全一致,能否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从而判明全案证据是否已经具备了“证据充分”的要求。
53.文件鉴定:是对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件(包括字迹、纸张、图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比对、分析、推断,以判明文件内容的真实程度,或确定文件的书写人和制作方法,或者将某些掩盖、压痕文字加以显现。
54.司法会计鉴定:是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专门知识,对有关财务、账目等依法进行的审核鉴定。
55.鉴定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
72.证据。
73.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74.传来证据:是指并非直接来自原始之处,而是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
75.言词证据:是以人的言词(包括证词的录音)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76.实物证据: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情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59.物证检验笔录:是侦查、审判人员,到物品所在地进行勘验、检验所制作的记录。
60.尸体检验笔录:验尸人员就检验尸体所见和提取何物而如实制作的记录。
61.侦查实验笔录:是侦查机关为验证在一定条件下某一事件或现象能否发生及其后果而进行试验的如实记录。
两高三部《关于某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地规定》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探索的新经验、新做法,请分别及时报告中央主管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证据的排除与排除证据
证据的排除与排除证据在司法领域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法庭判决的基础,同时也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真实性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公正和公平地审理案件,法官可以根据特定规定和情形,对某些证据进行排除。
本文将探讨证据的排除与排除证据对司法程序的影响。
一、证据排除的概念与原则证据排除是指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些证据予以剔除,不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法庭的审判过程公正、合理和有效。
证据排除的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点:1.非法获得证据的排除:指非法手段或违法程序获得的证据,在审理中被排除在外。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违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当的审判程序。
2.证据收集过程中的违规排除:指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调查人员或执法机构在程序上存在不当行为,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或证据链的合法性受到损害,法庭可以酌情决定排除这些证据。
3.证据不可靠性排除:指证据本身存在明显的瑕疵或不可靠因素,可能导致判决的不准确性,法庭可以排除这些证据。
这些排除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的判决。
二、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证据排除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它的适用范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一般而言,以下情况下可以考虑对证据进行排除:1.违反合法程序的证据: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的搜查、逮捕或审讯获得的,法庭可以排除这些证据。
2.权利侵犯的证据:如果证据的获取过程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逾越了执法机构的权限,法庭可能会予以排除。
3.证据不完整或不可靠:如果证据缺乏完整性、一致性,或者与其他证据相悖,法庭可以酌情决定对其进行排除。
需要强调的是,证据的排除不等同于对案件的判决。
排除证据后,法庭仍需依法考虑其他证据,综合评判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三、证据排除与司法公正证据排除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正当的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
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排除非法证据保障被告人权益: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可以防止调查人员或执法机构通过非法手段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被告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二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0检法实务JIAN FA SHI WU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是践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文首先从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入手,其次在分析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规则的价值意义,最后指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使其发挥应有的制度优势。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内涵综上所述,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采取不合法或者不合法的程序所取得的证据不予采用的规则。
如何正确理解此项规则的法律内涵,主要从下述三个方面进行把握:首先,非法证据规则的取证主体是司法机关,其次,取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种类,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1、非法证据认定和排除难。
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的并不理想。
一方面在于非法证据的认定存在难度。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拘留后,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状态,外界对其状况很难有所知悉。
即使存在侦查机关在审查中采取了非法手段,只要将相关的痕迹在事后予以销毁,就难以证明是靠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另一方面,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准许予以补充和说明,导实际上排除的证据很少。
2、适用范围不够明确。
首先,并未对“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的界限,这种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不够统一,致使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的中很难把握。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肖 晓其次,法律上仅仅规定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和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排除,而对于除了物证、书证之外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如何排除并未作出相应详细的规定,适用范围过小,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性。
最后,对“毒树之果”是否应当排除并未规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发挥制度的功能优势。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证据: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从原始出处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传来证据:指经过复制、转抄、转述等中间环节的证据直接证据:指能够直接的、单独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指不能单独直接进行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证明对象:指由实体法规范所确定,对诉讼请求具有法律意义,从而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举证责任: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要求和不能证明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质证:指在法庭的主持下,诉讼双方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和过程证明标准:指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应达到的程度和水平,是案件事实得到证明时对证据的质和量所提出的具体要求。
就是司法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简答:证据的特征:1.关联性,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2.客观性,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3.合法性,在诉讼中的使用的证据应该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刑事诉讼证明对象: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的事实4.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5.刑事诉讼程序事实6.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刑事诉讼免证事实: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4.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民事诉讼免证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1.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2.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3.行政诉讼程序事实4.涉及案件审理的特殊法律事实行政诉讼免征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律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司法证明应遵循的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2.遵守法制原则3.人权保障原则4.证据裁判原则5.直接言词原则6.公平诚信原则7.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取证方法:1.询问 2.讯问 3. 辨认 4.搜查5.勘验、检查6.实验7.鉴定法官认证规则:1.应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和证据规则2.应采取严格认证和自由认证结合的模式3.心证过程应当公开并说明认证理由行政诉讼原告应承担的证明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与昂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应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与昂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例外情形: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美国,最初只针对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1966年的米兰达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扩大到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此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为接受。
我国在2010年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标志着我国在人大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范围何谓“非法证据”归结起来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
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
按照广义说的定义,非法证据应该包含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二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三是以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证据,此种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吸收了2010年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别。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进行排除的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下面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一番阐述。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侵犯了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规定而得到的证据。
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窃听、非法侦测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依法获得的证据,在证明有罪无罪方面应该予以保留,不能排除。
而对于非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排除。
排除的内容包括证据本身及其衍生物。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1.法律权威原则。
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证据才能被排除,不能用道德标准或秩序观念替代法律标准。
2.原则性排除原则。
对涉嫌犯罪人,签订认罪认罚协议不算非法证据,但是,如果强制要求,即使认定犯罪,也应排除。
3.合理期待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某些证据仍然能够合理期待。
比如合法的巡视、检查和审计等。
四、证据排除的具体办法1.禁止使用非法证据。
2.排除被非法证据所影响的其他证据。
3.制止违法证据的发掘、调取、复制和传递。
4.排除非法证据的罗网。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时机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上应该在每一审阶段都能够实现,但是,具体时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一份证据在审理阶段已经被排除,再次出现该证据时,法官应该予以驳回。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只有遵循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证据法学》练习题一答案
《证据法学》练习题一答案名词解释1、传来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
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
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由心证制度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
近年来,“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有渐进之势,民事案件中用自由心证审案也见诸报端。
围绕自由心证能否成为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标准,我国法学界一直颇多争议。
但是,实践中自由心证的运用,以及目前进行的庭审改革,将庭审由原本法官的职权主义模式变为当事人对抗主义模式,都为自由心证的运用提供了土壤。
5、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术语,后经日本传入中国。
其基本含义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6、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
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
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
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法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二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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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法 庭 昆 虫 学
技 术 学 的 新 型
学
科
8
第二节 书证的含义、特征及分类
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
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 文件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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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与物证的联系和区别: 两者之间的联系,都以客观的物质材料
为载体。书证属于广义上实物证据的范畴。 两者的根本差异在于发生证据作用的机理不 同。
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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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证主体合法性问题的探讨,参阅: 龙宗智:《取证主体合法性若干问
题》,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
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行政 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
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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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价值冲突: 1.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的冲突; 2.目的合法与手段违法的冲突; 3.个人权利与国家利益的冲突(刑事); 4.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与侵犯他人合法权
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
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死刑案
件证据规定》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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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
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
闻香识人, 气味也是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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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伍德沃德等著、陈菊明译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4年2月1日
通过本书你可以了解到生 物认证技术的属性以及指纹、 手形、脸型和声音识别、虹膜 和视网膜、血管等生物认证方法 的应用情况,以及诸如静脉图像等 未来的生物认证方法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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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物证是以“物”的存在证明案件事实。 2. 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物证是哑巴证据,其证据意义需要人
去揭示。 4. 物证在诉讼中通常表现为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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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的分类: 从概念上看,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两大
类。 1 .实体证据 2 .痕迹证据 3 .微量证据 4 .气味证据
/n1/jcrb895/ca4723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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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书证内容的性质不同,可以将 书证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4、依照书证制作方法的不同,可以将 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 印本及译本。(副本的法律效力?)
5、按表现书证内容的方式在外形特征 上的不同,可以将书证分为文字书证、符 号书证、图形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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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证、书证的审查运用: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
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
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
楚。(三) 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
者改变。(四) 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
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类
3
每一次接触都会留下痕迹, 每一名刑事罪犯总会把某种东西带到犯罪现场,
也会把某种东西带离犯罪现场。 ——[法]埃米勒•郭斑
什么是物证:
物证是我国三类诉讼法规定的一个证
据种类,它主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
属性和存在场所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
品或者痕迹。
4
物证的特点: 1.以物质的存在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即
(一) 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
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
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
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
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二)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
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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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的特点: 1.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 2.书证具有稳定性 3.书证具有物质性 4.书证具有思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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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的分类: 1、依照书证是否系国家职能部门行使职权
制作,可以将书证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 证。
2、依照书证的形成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格式和要件,可以将书证分为一般书证与特别书 证。
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 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收集调取的物 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 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 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二)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 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 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三)物证照片、录像或 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 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四)物证、书证的 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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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一、定义及理论基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1、我国法学理论界对非法证据的界定: 主体、形式以及收集方法是否非法三种 2、国际社会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即
仅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通过非法
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 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 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着真正识货的人 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 检验与评断。
——赫伯特•麦克唐奈
第五讲 物证、书证及非法实物 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节 物证的含义、特征及分类 第二节 书证的含义、特征及分类 第三节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书证借助文字、符号或图画等表达的思 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其存在 方式、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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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物证一体理论: 1.一个“物品” 是书证还是物证,关键
取决于它如何发挥证明作用。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一个物品既是物 证,又是书证,此即书证、物证一体理论。
根据日记的内容, 我们知道其 主观心理; 根据日记的笔迹特征, 我们找到了日记的主人。